■李宗彦
近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江苏省涟水县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价的做法。同时期,《人民与权力》杂志微信公众号转载了《南方日报》的一则消息: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骆文智以《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依法履职情况监督的思考》为题发言,建议“建立听取人大任命干部依法履职情况报告制度”。
两条消息都是关于人大任命人员监督的。提到这个话题,熟悉人大工作历史的人很容易联想到一度热火朝天的述职评议。
早在1982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人大代表对由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干部进行评议。后来,述职评议可谓星火燎原,并多次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肯定。据统计,全国有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曾开展述职评议,基层人大更加普遍。199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对30个省级人大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县级人大开展了评议。
监督法的出台改变了这种局面,原因在于监督法没有把述职评议列为法定监督方式。2004年8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汇报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把述职评议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汇报,“考虑到从总体上来看,地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还处于探索、试验过程中,草案对述职评议未作规定。”
如此连篇累牍,一是从中可以了解述职评议当年在各级地方人大的广泛基础,二是可以知晓述职评议虽然没有被列为法定监督方式,但也并未被彻底否定,因此不宜用非此即彼的思维看待它。
事实上,述职评议并未在实践中销声匿迹,一些基层人大仍在开展。
例如,2008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区经贸局局长;2009、2010年,江苏省南京市开展了多次述职评议,还采取了电视直播的方式;更近的,2018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从当年开始的三年内,所有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都要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从述职评议到听取人大任命干部依法履职情况报告,贯穿其中的是人大加强对其任命人员监督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现实中,人大行使监督权往往是“对事不对人”,行使任免权则是“重任免轻监督”,导致对人大任命人员的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沦为真空地带。既损害了人大制度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这里的监督制度,当然包含对人大任命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
四中全会刚刚结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扬先行示范区的改革锐气,江苏涟水县人大常委会勇于创新,都展现了直面问题的担当精神。两地的探索让人眼前一亮,感受到一股“东方风来满眼春”的气息。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各地人大会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做好人大任命人员监督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