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自成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人事处,陕西 西安 710119)
商鞅变法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一是奖励农战,形成经济昌盛、民众勇战之国势,二是完成了从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转变,建立起强势的中央集权制。变法之所以成功,其中一个原因便是这些法制措施具有符合历史发展、切合实际的理论依据做支撑。
1、历史发展观。商鞅认为,历史是发展的,治理天下的方法应该跟随趋势变化而改变。《商君书》没有刻意论述法随时变的专文,但这一理念在商鞅心中根深蒂固,《更令》《开赛》《画策》比较集中反映了这种历史发展观,为变法主张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1](下引《商君书》均摘自该版本,仅注篇目名)《更法》篇用历史发展观说服秦孝公坚定信心,推行变法。秦孝公欲变法,又恐遭非议。商鞅与甘龙、杜挚等展开几个回合辩论,表示必须变法。他以历史事实为依据阐述观点,认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更法》),礼法应当因事而制、以时而定,伏羲、神农施行教化不推行刑法杀戮,黄帝、尧、舜推行刑法但不实行连坐,文王、武王则根据所处时势建立法度,根据具体事项制定礼制。所以,礼制法令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皆应顺应社会状态。治理天下并非只有一种方法,只要对国家有利,不必效法古代。商汤、周武治兴天下不拘泥古法旧礼而兴,夏桀、商纣也不因更改古法旧礼而亡。故此摈弃旧的法度未必错误,遵循旧的礼制也未必正确。这一通论辩逻辑地体现了历史发展论观点,论述了法应随时而变,“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更法》)终于促使秦孝公决定更法。 “圣人不法古,不修今。” 《开塞》篇再次论证历史发展观念,将人类社会划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指出每一阶段人们的特点,即:“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意思是远古时期人们爱自己的亲人而贪图私利,中古时期人们崇尚贤人而喜欢仁爱,近古时期人们推崇权贵而尊重官吏。人类初形成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爱亲人就会区别亲疏,贪私利就会心存奸险。民众多,都别亲疏、存邪恶,则为争夺私利而生纠纷,又没有共同是非标准,社会便陷入混乱。“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所以有贤者出来创立公正标准,倡导无私,人们接受了仁爱,废弃只爱自己亲人的狭隘思想,尚贤取代了亲亲。仁爱的人以爱人利人为本分,把推举贤人作为责任。但人口众多而无制度,举荐之法又混乱了。“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于是,有圣人出来制定名分,对土地、财物、男女的归属做出规定。名分既定,为维护名分而创制法律,为执行法律而设置官吏,为统辖官吏而设立国君。国君立,人们服从权威,便抛弃了崇尚贤人的理念,而树立起尊重权贵的思想。上古亲亲行之,中古尚贤代替亲亲,近古贵贵取代贤人,这三个阶段不是行事悖谬,而是世风变化使人们重视的东西变了,时代不同,治理社会方法也就不同。方法随时代发展而变化,“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圣人不法古,不修今”。
“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画策》论述治国之道,文中将上古人类社会分为昊英、神农、黄帝三个时期,也是以历史发展观为理论依据。
“昔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时,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父,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
商鞅认为:远古昊英氏时代允许人们伐木、捕杀野兽,是因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时,不许捕杀幼小野兽、不许食鸟蛋,官吏没有仆役,死了有棺无椁。他们做事不一样,却都称王天下,是因为时代不同。神农时代,男耕女织,不用刑法政令而天下治,不用甲兵而王天下。神农死后,人们以强凌弱,以多欺少,因此黄帝制定君臣上下制度,父子兄弟礼节,夫妻婚配规矩,内用刑法,外用甲兵,也是因为时代变了。昊英氏、神农氏和黄帝三位上古帝王,“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他们所做的“事”不同,却都成为著名帝王,那是因为他们所做的“事”都符合各自所处的时代需要。
《更令》《开赛》《画策》论述历史发展观,不言怪力乱神妄语,不用圣人道德说教,不取其他诸子游说,全部依托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以各时代的矛盾纠纷来阐述观点,直截了当,入势入理,远比儒墨显学的议论说理简洁明快。《更法》助推孝公颁布了变法令,《开塞》《画策》则明确表示:面对战国今世现状,“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只能大张“汤武之道”,“以力征诸侯”,王霸天下。“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可也。”
2、人性好利论 。人性好利论是商鞅法治又一理论依据。和其他法家一样,商鞅信奉人性恶,他认为,人性好利乃其本质,人性追逐名利是其本性决定。他以人性好利的观点作为论述实行法制的一个利用条件,来阐明实施法治的必要。在他眼里,人性好利是非常明显而简单的事实。如:
《算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开塞》:“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
在商鞅看来,人之性,求食、求佚、求乐、求荣也就是求利,或说求名利,是人之常情。人活着计较利益,将死则思虑名声。民众所欲就是田地宅院,追求荣华富贵直到死亡才可停息。孟子曾以水为喻说明人性善,商鞅则以水为喻说明人性好利。孟子用道德先验论为性善论作证明,最后归于“天命”观。商鞅则以社会生活经验为人性好利作明证,丝毫不离开现实生活中的人。好利乃人之性情也,若无伤他人与社会,便无所谓善亦无所谓恶。法家大体也很少从道德角度评论性善或性恶,它只是客观地分析人性的本质,将其作为论说某一观点的论据罢了。“法家之所以只把人性好利看作一种事实,而不着重对好利作道德评价,是因为法家谈论人性着眼于如何利用人性推行法制,而不是要改变人的本性。”[2]大抵因为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的缘故,秦国文化受西部游牧民族文化的深刻影响,重功利,轻礼制,崇尚实际,而具浓厚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倾向。“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错法》)商鞅正是看到了人性好利的本质,大可以用来作为推行法治的理论依据,投其所好利用之。
针对民众求食、求佚、索乐、求荣,求利,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商鞅认为对名利的渊源,不能不仔细考量,提出“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算地》)即应审慎运用权力引导役使民众,让民众认知“利”来源于土地,则尽力耕种;来源于作战,则拼死奋战。“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庶民的本性是:用尺度丈量的东西会选取长的,用称来称的东西会选取重的,权衡个人得失会选取于己有利的。那么,圣明的君主观察到此三者,就可以从中领悟治国的道理,确立治国的法度,民众的力量就可以利用了。民好利恶害,利就是爵禄、田宅,害就是刑法。君主则可以用赏罚手段诱惑、驱使他们从事农战,达到国强兵强。民众梦寐以求荣华富贵,至死方休;人民对利益的追逐,好比水向低出流一样,没有东西南北方向选择,就看君主如何引导利用了。“民徒可以得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君臣》)民众喜欢做可以获得利益的事,君主就恩赐给他们,这便是是奖励军功,奖励耕织,去满足他们。
1、“刑无等级”,主张法律平等主义。商周以来对犯罪者施“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除死刑而外,墨劓剕宫为肉刑,皆损毁肢体,残缺官能。《礼记·曲礼》有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云“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3]意即庶人忙于劳作不可能像贵族一样拘守标准的礼数, 因而不责备他们没有完备的礼制。孔子解释刑不上大夫则说,大夫以礼乐节之,必不犯辱,无需对其施刑;如果大夫悖礼、犯罪则由其愧耻“自请罪”,“其有大罪者,跪而自裁”。[4]班固《白虎通·五刑》云:“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或曰挞笞之刑也。”(汉文帝废肉刑,始以笞当刑)贾谊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5]孔子、班固、贾谊的解释大足清本,刑不上大夫即指五刑而言,五刑不施于大夫。是故《礼记》无大夫刑,大夫不被五刑之谓,不受肉刑之残,免其耻辱,保其颜面。若大夫悖礼、犯罪则据“八议”惩处,如去爵、贬黜、放逐等;不可饶恕的大罪则赐死,若畏缩不肯自杀,便将为人所杀,但这种杀与大辟、弃市有别,是不刑于市的,免遭戮辱。这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等级体现。吕友仁先生认为:“这个‘刑’字当作‘刑辱’解, 即种种刑讯手段给当事人带来的羞辱。”[6]所言极是。
商君之法则反其道而行之,力主刑无等级,法律平等。《赏刑》明确提出“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即统一、唯一,统一思想统一法律统一行动。壹赏,即统一奖赏,“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壹教,即统一教化,摈弃儒家等不利于农战的说教,“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请谒,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辟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壹刑,就是统一刑法,“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孝臣子,有过必以数斩。”这一条,可谓直接废除商周“八议”、“刑不上大夫”的旧制。商君之法推举的是法律至高无上,无论王公贵族大夫庶民,一统于一国法律,法制面前人人平等,若有悖逆,以法论罪,不赦不宥。商鞅为宗室、贵族所怨恨,便是因为他实行了法律平等的主张,刑太子傅公子虔,墨太子师公孙贾,后又劓公子虔。公子虔失去了鼻子,愧于见人,杜门八年不出,这种奇耻大辱,自非贵族所能容忍,也是对贵族全体的一种侮辱。《史记》云商鞅行法十年,秦民大悦;又说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赵良说商鞅,也以得罪贵族、积怨蓄祸为言。依照商周旧制,贵族是不受刑的,或可将公子虔、公孙贾放逐出境,乃至赐死、杀死,或许结恨不至如此之深。但商君却是要独破旧制,这大约和徙木立信一样,昭告天下,秦国变法,令出必信,法出必行,法律平等,概莫能外。
为使举国上下知法守法,商君不仅将法律布之百姓,且行举措要求“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定分》)。与郑、晋刑鼎、李悝《法经》一样,颁法天下是中国法律史上极为重要大事,它对于治人者、治于人者皆有重大影响,刑法置于民心,确定不移,何为合法,何为违法,知所趋避,不致为统治者欺蔽,任意轻重。正如商鞅云:“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定分》)他还规定执法之吏有解答官吏百姓关于法令疑问的义务,并不准更删一字而曲意。这对于推行法律平等、刑无等级,也是一基础事项了,具有重要的政治启蒙意义。
2、“缘法而治”,“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缘法而治”,是商鞅推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主张,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必须根据法度治理国家和社会。《君臣》篇论述君臣在治理国家中角色和作用,强调法的重要性:“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可见“明法制”的重要。所以,“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只有按照、遵循法制处理国务,方可政令畅通,兵强主尊。显而易见,《君臣》篇流露的思想已有几分“君法同等”甚或“法在君上”之况味了。
《说民》篇云:“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法治国家按照法规运行,政事如何办理,法规制度都有明确规定,官吏做事无须等待君主一一指示;人的行为规范皆有法规制度明确规定,民众做事不需官府督促。如是,“缘法而治”,一切都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中运行,方可达到治理目标,且保民安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定分》)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保护民众的,这也是法律的第一要义,依法度管理社会,“法任而国治矣。”(《慎法》)
“缘法而治”,不仅臣民需遵法守法,国君亦当如此。《错法》一文旨在论述施行法治,言说法的根本性。“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行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实行法治,民众就没有邪恶;兴办事业,人才就得到造就;推行奖赏,兵力就会强盛,三者乃治国之本。而这些都源于法制明确。制定法的目的是赏罚分明,任用和赏赐一定要按照农战之功而定,依法律而明,而不能出于个人意志,即“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盛;道幽,则国日削弱。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故此,商鞅进谏:“度数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在《慎法》篇中,他又进言:“而欲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法任而国治也。”
“缘法而治”对西周“以德治国”、“德教为主,刑法为辅”的治国方略予以颠覆,犹一扫春秋“以礼治国”的逆流思潮,切合战国诸侯兼并风云际会之实际,突显法家的与时俱进。盖因所谓“以德治国”、“以礼治国”早已不合适宜。那个动乱年代,普通民众需要的不是道德说教、礼仪等级,而是结束战乱,安居乐业。战国中期,周之天子之威已荡然无存,然诸侯国君主地位却至高无上,集杀伐决断于一身。商鞅力主缘法而治,且敢于直言“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可见,法家以法治国,务求无论君王臣民,皆当遵法守法,必须谨慎对待自己,不可片刻忘记法律。
倡导“缘法而治,”推崇法律之上,这一思想和主张是极其深刻的,不仅要剥夺封建贵族领主的权利,使封建领主制政体向封建地主制政体转变,以建立强势的中央集权制,并且要约束、限制君王的权利,具有超时代的意义。
3、“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明主“不以私害法”。《修权》是《商君书》中极其重要的篇章。所谓修权,即修正权利,如何使用权力。其开篇言:
“国之所以治者,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开篇即将“法”为首位,第一要务,强调法度、信用是由君臣“共操”“共立”、共同执掌、共同维护;权利则由君主独控。国君失守权利很危险,但君臣如果丢弃法度,则必定混乱。又言:“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明主任法。”只有明智的君主才珍惜权利,看重信用,而不因为私利损害法度。“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奖惩是法制的枢纽,赏罚必须“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不挟私德私念,不能只重用提携宠信之人,而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君主掌握的“权柄”就是实行法制,赏罚分明。
《修权》则在较大篇幅从反面论证“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之后,又以司空见惯的君臣相处现象戒曰:“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也。”
《修权》的核心在张扬法度。虽然也认可权为君王独占(主要是奖惩权,“按功而赏”),但又反复强调不能“以私害法”,强调“法度”与“私议”的对立是公与私的对立,任“法”国必治,任“私”国必乱。全文透露出一个思想,即对君主权力有所限制;亦蕴含了一个意思:君法同等,甚或“王在法下”,法至高无上也。
《商君书》诸多篇章,这种“君法同等”甚或“法在君上”的意思多有体现。《说民》“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君断则乱”、“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其结尾再三论述以法治国的效果:政务、百姓间的事务皆可以依法论断,国家治理得好,民众事务在家族中即可以判断对与错;国家混乱,凡事才要君主判断。这些论断,完全以国法为大,商鞅推崇的是以国家为本位,而反对以君主为本位。一句“君断则乱”,明示了他不主张实行君主专制。
再如《开塞》:“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此言尤有深意:有君无法,不啻无君。此可谓令人惊讶的石破天惊之语了,没有法的危害就与没有君主一样!这是要把君主摆在什么位置?显而易见,这里已经明确将法度提高至君主同等甚或法在君上的地位了。商鞅的治国构思,法治乃立国之本,治国之要,唯此为大。君主非立于法律之外的人,君主不能专断朝廷之上,王权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制由君臣共同制定和执掌,国中重大事务应由君臣一起商议谋划,在法制框架下裁夺进行。“君臣之所共操”,即共同执掌,而非君王独裁,便隐含者限制、约束王权之意。朝堂是中央集权,而非君主的祠堂家天下,君、臣、民皆要遵法守法,君权、君臣是用来保障执法的,君与法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汉文帝时掌管司法的廷尉张释之所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7]不啻商鞅“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的衔接,一脉相承,与近代大家梁启超“法者,天下之公器”亦可谓异曲同工也。
其实,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一般常态下,君与法的关系大都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君主行事亦在法制框架之内(这等事例在史书中多有记录),更遑论“口含天宪”“言出法随”了。只是到了明清,君权高于法律,君主恣意妄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