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花
(太原工业学院 审计处, 山西 太原 030008)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 以高新技术为依托, 以创新为手段, 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中小企业。[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培育新产业、 提高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近几年来, 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数量增加, 而且科研能力日益增强, 已经成为山西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为了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 山西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对其进行认定, 具体工作由科技厅组织开展。 评价工作采用企业自主评价、 科技服务部门监督的模式。 企业登陆认定系统填报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提交纸质材料后, 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进行公示, 无异议者即可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 为了加强对企业评价过程的诚信管理, 2019年, 山西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诚信管理办法》, 要求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交诚信声明。 近年来, 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态, 有力地推动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 2017年, 山西省有624个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年, 山西省增加到2 670个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9年, 山西省有4 579个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认定资格后可以享受山西省关于税收和融资等方面的帮扶政策。
为了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下发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对实际发生未形成无形资产但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 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发生额扣除75%。[3]自2018年1月1日起,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4]这些政策的实行对前期研发投入多、 亏损额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 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相关规定, 山西省已入库企业每年度都需重新提交资料, 经山西省科技厅认定之后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做好研发活动, 2016年, 山西省开始启动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 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是各市科技局, 由财政厅和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 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孵化器、 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 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 最终可由收取创新券的平台负责兑现, 山西省仅太原市在2017年~2019年期间就兑付科技创新券1 820.5万元。 另外, 山西省内各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如太原市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对连续3年通过认定的企业再给3万元资助。
企业在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 需在申报系统内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和企业人力资源情况。 同时, 企业需要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包括申请审核表、 企业营业执照、 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上一年度损益表、 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 有效知识产权、 其他资料和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在信息填报和材料提交过程中,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够清楚, 导致有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失去申报的机会, 从而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比如每年都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因提交材料短缺等原因而被系统退回, 如提交的资料缺少科技人员身份的证明, 缺少财务负责人签字等。 另外, 也存在一些企业盲目申报的情况, 比如认定条件中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能申报, 但这些企业并没有认真学习领会申报条件就盲目填报, 结果未能获得认定资格。
信息表中所填企业产品名称错误或者产品的技术领域有误。 信息表中填报的人力资源情况未按规定填报。 如企业在职、 兼职和临时聘用人数未分别填写, 企业职工总数、 科技人员人数未按规定计算季度平均人数, 填写时只按照企业上一年年末人数填写。
有的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因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已发生变更而系统没有及时处理, 因此上传的营业执照标注的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和系统注册时的名称不一致而被退回, 导致未被主管机构审核通过。
有的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不完整或数据有误, 比如资产负债中没有填报期末数; 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某些项目金额与申报系统相应项目的财务数据不符; 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数据与损益表中相应的内容不符。
企业提交的科技人员证明材料必须具有说服力, 不然是无法通过审核的。 例如, 已认定入库的某装饰公司共有职工4人, 其中科技人员有1人, 但该企业并没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 仅有的1名“科技人员”是该企业的经理, 其实际上从事的是管理工作。 企业申报时填写的科技人员汇总表只有性别、 年龄、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职称、 部门、 职务、 聘用形式这些内容, 并且提交的科技人员证明材料也仅仅是一张经济管理专业的大专毕业证、 本人身份证、 社保缴费凭证、 劳动合同和个人职称资质。 看似企业提供的材料不少, 但这些材料中能说明科技人员身份的内容却少之又少, 仅有的材料不足以诠释企业“科技人员”的身份。 如以此标准类推, 企业有很多人员均可界定为科技人员。
某些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 存在不能准确归集费用的问题。 以研发费用为例, 一些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没有按照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更别说建立研发支出核算制度。 还有一些企业, 他们虽然设立辅助账, 但是费用归集不准确,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传统的制造业不同, 一般来说规模不太大。 车间领用的材料无法区分是用于研发还是用于生产, 而且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既进行日常的生产活动, 又要参与一些研发活动, 因此很难对生产支出和研发费用进行区分, 使得研发费用的归集存在一定难度。 还有一些规模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他们为了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往往存在多个项目齐头并进, 多名工作人员同时参与几个项目的情况, 此时很难准确区分研发费用的归属。
一些申请认定的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这一税收政策仍了解得不够全面和深刻。 例如, 从2017年1月1日起, 为了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我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但有的企业对该政策仍了解不全面, 个别企业在填表时仍按50%计算填列。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 国务院一项普惠于民的政策, 是为企业减负松绑、 激发活力的大举措。 税务机关应当联合省科技厅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获取入库企业的信息, 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培训服务; 通过联合开展培训、 联合入户辅导等方式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不断扩大企业减税降费的受益面。
企业要全面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认定流程, 充分了解限报条款, 确认所在企业是否完全满足申报条件, 确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是否在限报条款之列, 如果企业离申报要求有一定距离, 那么企业需对照评价条款, 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行为, 以防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严重科研失信等行为, 力争尽早获得申报资格。
另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人力资源情况、 产品名称等, 在申报时企业应仔细核实这些资料是否齐全, 财务数据是否准确、 完整, 尤其是各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由于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资金缺乏, 特别是有些中小企业不设财务岗位而请代理公司记账, 这样就不太容易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财务制度要求。 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 企业不能正确地对费用进行归集, 那么类似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将无法享受, 所以健全会计财务制度是这一类企业的当务之急。
企业科技人员的界定是一个难题。 相关部门需出台更细化的条件和要求, 如对科技人员所从事工作和企业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方面设定指标和提出要求, 尽可能避免个别企业“乘虚而入”的情况发生。
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对申报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确保这些材料的完整性。 证明企业科技成果的材料有《合同任务书》、 专利、 商标注册证、 专有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相应的说明文件、 《专利转让协议》等。[5]企业在提交时应反复核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确保上传资料不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