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2020-12-08 02:05:52侯永丽
魅力中国 2020年36期

侯永丽

(河南省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一、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首先从不同渠道找来交通事故的案例进行观看,结合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对发现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发现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机动车辆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重量,因其行驶速度较快,在行驶途中会产生极大的动能,因此车辆的制动本身就需要很大的阻力来完成,正常的减速停车基本没有危险性,但是如果是非正常停车,克服如此大的动能使机动车辆停下来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其他人员及财产的威胁,产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大货车,这也是人们戏称其为“大祸车”的原因。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使人们对机动车辆的拥有量越来越大,社会上机动车辆的数量在持续增加。但是社会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与规划却具有滞后性。尤其是道路的拓宽受早期城市建设时房屋建筑和道路的规划设计的限制,不能随意拓宽和改建,城市道路不能适应如此巨大的车流量的现象就导致了一座座“堵城”的出现,道路拥堵不仅仅是不能保证道路的通畅出行,更严重的是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另外,因为道路狭窄导致的路边的建筑物、树木或其他物体等遮蔽视线及信号灯,也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客观原因之一。自然环境的变化是影响道路交通的重要客观因素,例如大雨、雪、雾等自然现象一方面是影响司机的视野范围,一方面影响机动车的制动效果,因此这些天气条件都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机动车紧急避险险情行为人的认定

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行为人按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根据紧急避险理论和审判实践,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判断。

(一)按是否享有路权来确认。路权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定通行的道路上依法享有通行的权利。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他人必须依法避让,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危及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安全使用路面时,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二)按是否有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当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路权时,没有优先通行权的当事人违章行为危及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正常行驶时,没有优先通行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当事人。

(三)按是否遵守安全原则来确认,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中有关遵守标志、速度、超车、跟车、会车、停车、装载、车辆技术要求等规定,是安全原则的具体表现。当违反安全原则一方的行为危及另一方行为人全通行时,违反安全原则的一方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1.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险情对他人发生或对自己发生,如果险情对他人发生,行为人会因此成为受害人或有第三人成为受害人,而面临险情的人由于紧急避险而成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利益是由于行为人的无过错行为及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而获得的,出于法益权衡的考虑,应由受益人和行为人公平分担受害人的一定损害,即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对自己发生则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人成为受益人,行为人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分担受害人的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构成了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或刑法上的犯罪,则行为人需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须就自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当然这就属于紧急避险制度调整以外了。

三、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又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特殊性,因而除依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

(一)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大于受损害利益的,若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是由于对方引起的险情所致,紧急避险行为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联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驾驶员是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或部分导致险情,然后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

(四)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