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责任

2020-12-08 02:05:52谢小倩
魅力中国 2020年36期

谢小倩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陕西 延安 716000)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主责。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只有纪委明确己责,形成强有力的落实纪检监督责任的责任链模式,才能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一、国有企业纪委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层级监督问题

国有企业纪委监督职能问题主要是阶层监督问题。国有企业目前推动的是第一责任制,即企业董事长可以制定和支付工资、奖金、员工的工作调出、晋升等几乎所有权利,都可以由第一负责人决定或拒绝。因此,纪委对上级,尤其是企业最高负责人的监督力度不足。此外,纪委书记停留在同一个阶级的下游,在同一个阶级的监督下彻底完成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最后,在纪委对下级的监督过程中,部分纪委职员担心自己会成为“坏人”,影响内部和气,导致监督不善。

(二)制度落实不力

国有企业相继建立了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但制度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个别关键制度形同虚设。例如,企业重大发展改革事项、重要技改项目、大的投资等决策,没有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党员干部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度等贯彻执行不力,导致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一是人员结构不够合理。国有企业未设立对纪检监督干部及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严格标准,大多数纪检监督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与纪检监督业务无关,多数是从业务或其他管理岗位转型,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专业化程度和工作经验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业务素质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些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规程不统一、不规范,纪检监督干部对基本工作流程不熟悉,适用规定不正确,监督流程不严谨,导致被处理的员工反复申诉、甚至到上级主管部门上访。有的纪检干部不擅于使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标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区别、纪律调查手段和方法这些基本技能都不太掌握。

二、履行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责任的措施

(一)制度化设计要有系统性和针对性

以系统论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制度设计也不例外。国有企业反腐败防控体系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就是要坚持制度的系统设计,坚持问题导向,从招投标、物资采购销售、阳光选人用人、“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等方面进行预防和监督,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着力。“不能腐”就是需要国企建立严密的反腐败合规制度体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构建合规制度的“笼子”,一是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国有企业自身特征和运行规律的制度,提高制度约束的针对性;二是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从业务管理角度提升企业廉洁合规水平。

(二)加强组织建设,实行民主监督

一是健全纪检监督部门和岗位设置。进一步推动纪委书记专职化工作,探索推动纪委书记聚焦主业主责的新路子。对于基础薄弱的基层单位,短期至少保证1名专职纪检干部的基本配备,实现纪检和其他工作岗位分设,将来逐步再增配1~2名纪检监督岗位工作人员,以满足纪律调查和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探索建立党员民主监督制度。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基层建立党员民主监督制度,将党内监督工作全面融入融合到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中,为党员行使建议、倡议和监督权利搭建平台,发挥党员作用、强化党内民主氛围,形成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立体监督体系。

(三)增强执纪监督制度保障

企业纪委的监督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指针,增强执纪监督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惩戒性保障,抓住容易发生腐败案件的关键环节,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管和制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真正把权力装进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下运作,对违纪违法行为形成压倒性态势,坚决杜绝一切贪腐现象发生。使企业的经营环境在监督下得到更加净化,保障企业和干部队伍都能够安全健康地成长和发展。

结束语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和政党开展相关工作的核心基础,有助于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国家经济建设逐渐过渡到高效新常态,国有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取得了较大成就,国有企业要坚持旗帜指引的方向,并且全面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严格治理党内人士,并且更好地提高党风建设治理效果。国有企业纪委在新时代下要对自身职责加以明确,并且监理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纪委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