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2020-12-08 09:30付一坤洪树涌
魅力中国 2020年21期
关键词:普遍性被告人援助

付一坤 洪树涌

(1.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河南 周口 466000;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7)

在新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刑事辩护存在辩护率与辩护质量低下的问题。对于这种现象,需要明确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特点。由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来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关系

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时协调统一、相辅相成的,共同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我们需要以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辩护为提前,在他们接受律师帮助的同时,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如果刑事辩护的普遍性不足,则有效性无从谈起,而刑事辩护的有效性不足,会造成辩护率的降低。虽然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侧重点与要求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目标相同,都是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保证司法公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控辩双方在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实现双方平等,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不但要保证也被追诉人获得帮助,而且要保证帮助的有效性。

二、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工作中,一直存在改革效果不佳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无法解决刑事辩护中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不但要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有效地提高刑事辩护质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对辩护制度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分类,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促进刑事辩护改革的顺利进行。在造成刑事辩护率和与辩护质量低下的原因中,有一些共同因素,因此,一些提高辩护率的措施同样能够促进辩护质量的提升,而一些提高辩护质量的措施同样可以促进辩护率的提升。只有满足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协调发展的要求,才能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一)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与诉讼规则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使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完善。但是,即使在做出这些改变后,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些改变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但是,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准确的进行执法办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与此同时,需要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言论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完善律师的执业豁免权。

(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法定援助范围相对有限,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的援助只包括未成年人、聋哑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大部分被追诉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因为收入不足、家庭贫困而犯罪,但这些人却不包含在法定援助范围内,严重影响刑事辩护参与率。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法定援助范围进行了扩大,并且将法定援助扩展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三)实行有效辩护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概念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刑事辩护需要实现的目标,只有满足有效辩护的要求,才能实现控辩平等与诉讼公正。由于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律师辩护不会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太大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刑事司法的相关标准,实行有效辩护概念,保证被追诉人能够获得律师辩护,并重视刑事辩护的普遍性与有效性,防止出现刑事辩护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构建刑事辩护准入机制

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能力与经验,规定了刑事辩护准入要求。为了实现有效辩护,需要高素质的辩护律师,必须对其提出资格方面的要求,提高辩护质量,只有从辩护人员制度入手,构建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辩护制度本身的问题。因此,需要逐渐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首先,辩护律师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刑事准入制度奠定基础。其次,充分考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立即建立准入制度,而其他案件则需要根据辩护参与率的情况出台相关规定,不需要立即建立相关制度。

(五)建立无效辩护制度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无效辩护制度能够保证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不但可以提高辩护质量,而且可以使被追诉人在辩护权利受损后得到救济。在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过程中,为了有效地提高辩护质量,需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允许被告人因无效辩护对一审结果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如果确定为无效辩护,需要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案件,并且对其进行民事损害赔偿。

(六)实行刑事辩护配套性制度

随着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所有内容均存在的一定的联系。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可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加大力度对证人进行保护,不允许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些制度都能够对被追诉人的刑事辩护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为了保证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充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进行保护。要保证案件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在审判中为控辩双方创造平等环境。还要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使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保释权。建立程序性辩护制度,提出对诉讼程序违法以及管辖违法的辩护意见,充分发挥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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