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证人出庭豁免制度的剖析与完善

2020-12-08 06:31
魅力中国 2020年28期
关键词:言词控方证言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一、历史与现实基础

(一)历史沿革,维护人伦

我们能够从传统法制观念“亲亲相隐”中找到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的影子。孔子曾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强调了儿子与父亲相互隐瞒恶迹的封建纲常礼教,充满了人伦色彩。虽然古今社会现状大不相同,但这种维护人伦秩序的做法对维护人的尊严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具有某种程度的正面效用。

(二)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一方面,我国法律赋予亲属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对维系被告人的家庭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是否出庭的机会,以此来柔化特殊情形下强制出庭的制度。另一方面,该制度对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也具有积极影响。亲属证人负有出庭义务会使家人之间关系变得紧张,进而影响社会和谐,出庭豁免制度能对此进行缓和。

(三)融情于法,预防风险

亲属证人出庭豁免制度正是情理交融的体现。强制亲属和强制证人出庭相较而言,由于亲属关系对人们而言往往更为宝贵,前者的风险更深一层。确立拒绝出庭权是立法者基于人伦亲情的考虑,意使亲属间免受当庭对质的痛苦。此外,若能使当事人由此对法律产生敬畏,并将其转化为守法的动力,便能自然地降低道德和法律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的归属者不明

首先是权利归属问题。由于出庭作证需由亲属来完成,权利的主体似乎应该为被告人的亲属。这样的设置能让亲属掌控出庭的机会,但却难免其恶意。若是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主体为被告人,便又不符合权利的人身属性,还可能阻碍亲属出庭。

其次是亲属的范围问题。法律规定的出庭作证豁免权主体的范围比“近亲属”范围更窄。这或许是立法者基于对亲属之间亲疏差异、司法资源配置考虑后的抉择。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将其扩展,至少与“近亲属”的范围相吻合,从而使法律整体更相协调。

(二)妨碍被告人质证权

被告人依法享有对控方证据质辩的权利。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可以让证人全面深入地陈述证词,从而暴露虚假的证言。依照作证豁免制度,被告人亲属对被告人有罪的指称无法在法庭中得到充分质证,等于是一定程度上将控方证据与能够质疑甚至将其攻破的辩方证据隔离开来。这样不仅会妨碍被告人的质证权,导致控辩双方不平等,同时也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实践中,有时控方还会通过欺骗、引诱等方式从亲属的口中套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并极力劝说证人不要出庭。[1]

(三)难以查实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具有“冰火两重天”的属性,既能直观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又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片面性。[2]一项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赖于证人的品质、记忆力等主观因素。一旦证人不能出庭作证,言词证据便始终无法被充分质证。

法官在认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时,往往需要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实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行使出庭豁免权的前提是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见其效力会大大影响审理结果。

(四)影响司法效率公正

首先,亲属不出庭作证会影响司法效率。即使在重大非死刑案件中,亲属在庭外提供的有矛盾的证言也不能被排除。因此控方要更多时间来完善证据链;辩方获得反抗空间,拖延审判进程;法官也需要更多精力来审查证据。

其次,亲属不出庭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损害司法公正。亲属证人出庭豁免制度的前提之二是公诉人、当事人等对其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既已受质疑,说明亲属证言本身很可能存在漏洞。此时亲属不出庭则有违程序公正。

三、完善思路

面对种种问题,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无法实现立法初衷,因为对家庭关系维系产生冲击的是出庭而非作证。[3]与此相对,有的学者主张确立真正的免证权,同时明确例外情况。[4]后种观点可以破除亲属作证义务前后龃龉的困境,使制度更加自洽,值得借鉴。基于对相关难题的剖析,现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免证为原则作证为例外

确立真正的亲属免证权规则也就是要将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使出庭豁免问题不复存在。如果亲属在庭审前提供了证言,就不再享有出庭豁免的特权,从而缝合上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口子。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免于作证。例如在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案件中,为了打击犯罪,亲属不能行使免证权。

(二)明确权利的主体及范围

综合来看,将出庭作证豁免权赋予被告人亲属似乎是更好的选择。至于亲属范围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规定过于狭窄,而具体如何界定则众说纷纭。如果太宽泛会影响案件侦办,妨碍公平正义;反之则会触犯伦理界限。基于此,我们可以考虑谁作证会对其家庭以及家人之间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无法挽回的伤害,从而进行衡量。

(三)完善行使免证权的程序

首先是权利的行使时间上,应当允许在诉讼各阶段都可以行使。但若亲属先前放弃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出庭。其次是权利告知上,办案人员在诉讼各阶段都应告知权利和放弃权利的后果。最后是权利被剥夺的救济上,应赋予亲属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5]此外,当证据的收集违反了法定程序时,应排除相关证言。

(四)规范证人证言采信规则

亲属作证制度产生头尾不相匹配的尴尬状态,一大原因就是我国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尚不完善。若要从根源解决问题,应当从根本上明确其采信规则。考虑到亲属证言更可能具有虚假性,我国可以先从被告人亲属入手实施证人证言的直接言词采信规则,由点及面,最终推行到所有证人证言当中。

猜你喜欢
言词控方证言
一部女性成长与救赎的见证录——《证言》的女性主义叙事学阐释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采信问题探析
对监察言词证据的规范性思考
我的早晨
控方辩方技术讲解:战胜情绪,恢复理性
非法证据排除也应适用于辩方
刑事庭审辩论阶段的转述声源研究
非法言词证据的解释:利益格局与语词之争见
漏洞百出的证言
漏洞百出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