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柏坡时期法治精神的当代价值

2020-12-08 02:05:521杨梅2张静1祁磊
魅力中国 2020年36期

1杨梅 2张静 1祁磊

(1西柏坡纪念馆,河北 石家庄 050000;2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西柏坡时期,无论是对旧法的废除、对新法制定所体现出的决心,还是对依法执政、现代司法理念的探索与尝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作为中国人民最忠实的代言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主张民主与法治,确保法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同样,也规定党和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干部、行政人员、司法人员,不仅要尊崇法治、捍卫法治,积极提高运用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更要时时刻刻以身作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彰显法律的价值[1]。

西柏坡时期的法治实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早期的成功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把党置于法律规则之下,坚持法律至上,不管是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都不允许超越法律的边界,这也是确保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党进行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秉持着先吃苦再享受的精神,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填补道德空缺。而人民当家做主,则是在政治上将法治的方向以及目的进行了明确,有效减少了法治所存在的政治风险以及出现的偏差,从而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与监督制约相统一

从本质上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与监督制约都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公权力的规定与约束。在法治社会,法治必须具体化为行政权或者其他公权力的实施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中,行政权是最强大、最经常地作用于公民生活的权力,司法权则是关系实现社会公正最后的、最有力的救济手段的权力。这两大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是评判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而要使公权力体现法治精神,使司法真正体现公正的价值目标,就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西柏坡时期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了提高行政、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建设高效能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2]。积极填补空白、抓好薄弱环节、更加注重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建立高效实施体系、严密监督体系、有力保障体系,彻底消除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不仅是继承与弘扬西柏坡时期法治精神的题中之义,更是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确保法律制度得以发挥实际效用、提高治理能力的实际支撑。

三、着力于完善程序公正保障实体正义

本质上,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最终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追求公平正义,并且程序直接作用于当事人、贯穿法律适用全过程。公正的法律程序设计,能够使我们最大程度接近实体正义。它不仅可以减少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资源,减少由于法律错误适用而发生的资源耗费,尤其有助于减少由于错误地适用法律而给无辜者带来的非正义,是实体权利、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保障。

西柏坡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在刑事司法方面的改革与制度完善,集中凸显了程序公正优先、以程序法治保障实体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实体公正与正义的实现。刑罚确定后,由审判机关拟定判决书,在判决书上应记明如有不服须于十日内向原审判机关声明上诉,上诉期一律定为十天,不得减少。被告声明不服判决要上诉时,原审判机关即应将上诉状检同卷判呈送上级司法机关,不得扣留与阻止。同时规定,如有不经宣判或者宣判没有被告声明不上诉及逾期不上诉的证明而呈请审核的,华北人民法院即发回原呈送机关令其补办手续,等等[3]。程序上的规范与完善,以制度的形式体现了华北人民政府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实体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四、着力于依托法治实践内化法治意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治社会,公民的守法观念、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稳固意识形态支持。公民对法治的态度与认识,更是法律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的基础。

西柏坡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坚持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公平正义与尊重人权相统一的法治思想,将法治实践与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紧密结合在一起。不仅通过加强对行政人员、司法人员的监督,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体而鲜活的实践,发挥“以身示范”作用,增强人民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任,为西柏坡时期的法治建设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更在高度重视普法教育的同时,重点通过引导人民参与法治实践,提高人民对法律的认可以及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结语

深刻体会西柏坡时期的法治精神,深入思考法律的目的与意义,就是要真正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角度看待全面法治意识的提升。不仅需要加大法治宣传,更需要通过制度改革,不断降低人民群众的维权成本,提高人民参与法治实践的积极性,让人民在参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切身感受到法治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