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娜娜 郭 帅 孔丽蕾
1.中共绥化市委党校,黑龙江 绥化 152000;
2.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刑侦大队,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3.望奎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望奎 152100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不作为导致公民利益受损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形象,也阻碍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但是,鉴于我国行政法的研究和制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因此,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途径,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行政不作为立法的完善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比较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时,我们知道行政不作为是指没有程序性行为的行政主体的行为。通过进一步研究行政不作为的性质,我们还了解到行政不作为是一种非法行为,而且行政主体必须有作为的义务。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定义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具有某种行为的法律义务,但在程序方面未完成应尽的义务。作者认为,此定义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在程序限制方面存在限制。该限制主要是指时间的限制。例如,在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中没有任何行动,是行政不作为,但行政主体却解释道公务繁忙,所以很难区分是非。因此,行政不作为不仅客观地表现为行动者的程序不作为,而且还没有逾期,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超过程序期限。其次,仍然是申请营业执照的一个例子。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没有程序上的行动,也未逾期。
当前,学术界对行政无作为的分类有许多标准和方法。具体来说,有四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状态,是特定的或非特定的,并将其行政不作为分为特定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特定的行政不作为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而抽象的行政无为是针对非特定主体。其次,根据行政不作为损失的类型,可以分为损害私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这两种类型是互补的。除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其他行为都是损害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第三,根据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主动或消极情况,分为依照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照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前者是行政相对人申请后,行政主体未依法履行职责。后者是法律法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尚未履行。第四类在现实生活中不用作表达形式,分为拒绝执行的不作为和延迟的不作为。拒绝履行不作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提交申请时,由行政单位书面或口头答复不予实施,这种情况仅是拒绝执行的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直接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行政不作为类似于公司员工没有积极完成工作的情况。当前,中国正在竭尽全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的建设不仅需要全体公民的努力,还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的实践。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将严重阻碍我国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公共领域的扩大,中国政府负责提供大量的公共事业且要保障社会福利。福利国家和支付管理的趋势对行使行政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由于长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政府官员的官职意识很强,他们认为行政权力是完全控制和独立决定的权利。在这种意识的影响下,行政不作为的现象非常严重。例如,一些行政机构的管理混乱,纪律松懈,管理人员疏忽职守,造成了诸如航空失事、车船颠覆、森林火灾、洪水等灾害,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一些行政人员缺乏责任感,遇事相互推诿。有些人甚至拿行政不作为作为索取贿赂和进行权力交易的手段,这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促进了官僚主义和社会腐败,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效率,阻碍了行政目标的实施。在这种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的支持下,建立行政非诉讼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提供救济,但是如果行政复议机构不对复议采取行动,则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无论复议机构的复议决定是否为最终决定,复议机构的行政无作为也应包括在救济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提出合理的赔偿。
尽管有必要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补偿范围,但根据中国的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平原则,并非所有行政不作为都由国家承担。我们不应该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否则将存在不公平。因此,就前面而言,应为“造成灾难”尽可能补偿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并应遵循“不预防祸害”。换句话说,只有在受害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要受害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国家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政府工作已经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职能的扩展为公众创造了越来越好的生活环境,但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因此,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是中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