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丽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宜缓刑。这是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本案中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情况的出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论述如下。
2000年发生了著名的“重庆烟灰缸案”,这是最早的引发大家关注的高空抛物案件。该案审理法院渝中区法院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后在2002年,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可能的行为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开启了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现象。在后续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中,有不少的法院采取了这种判决方法。
由此而引出的执行难的问题。此外,在上文提到的“重庆烟灰缸按”中,虽然判决了22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但是但目前为止仍任没有全部执行完毕。在其他案件中也有这种情况的出现。由于被判赔偿的可能加害人很有可能并没有抛物的行为,那么可想而知,让他们履行责任肯定是不容易的。另外,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人数又过多,执行一个比较容易,执行十几个甚至是几十个就很困难了。由此可见,高空抛物案件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使法律规定缺少了可预测性,教育和惩罚的作用。由于此项规定,在高空抛物的案件中,真正的加害人很有可能只承担了一小部分甚至是根本没有承担责任。这样的话,难免会让人产生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自己抛物的行为使他人受到伤害,也未必会承担太多的责任。法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惩罚和教育的重要作用,防止犯罪的效果也会大大降低。另外,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应当具有可预测性,但是依照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人们就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法律也失去了可预测性。显然这是治标不治本的,不能警示、威慑从而减少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不能起到防止犯罪的效果。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之后,保有向真正加害人追偿的权利。还有物业管理责任和公安机关调查的职责。虽然未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在完善的相关法律实行之前,这样的规定可以相对减少一些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也会减少真正加害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不失为一种缓解的办法。近期,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小区内安装了许多朝向天空的摄像头,相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
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民法典》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条第三款之规定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职责,有相关的国家机关介入调查可以增加查清真正加害人的可能性,减少了加害人难以查清使得无辜的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不过此款规定也是过于宽泛,除了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以外,还规定有等机关,那么这些机关又有哪些呢?而公安机关除了查清真正的加害人之外,还应该负有的职责并未明确。
应当明确补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根据现行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则应该对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补偿,如果造成财产损害则应该就财产价值进行补偿,其中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加害人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不是由于加害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么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就应当比赔偿有所降低,应当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经济状况,明确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笔者赞成杨立新老师提出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这样可以缓解可能加害人的抵触心理,降低执行难问题案件的数量。
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职责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安装足够数量的摄像头,并确保其正常工作,对摄像头的监控视频进行永久的保存,等等。还应当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除了调查真正加害人之外,还应当负有配合检察院法院进行诉讼,对于损害较小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为防止加害人进行报复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等。
建立多元化的救济途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效仿美国等国家,建立多元化的救济途径。比如积极推进高空抛物商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保险可以及时救济受害人,缓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效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设立国家救助基金,可以应对受害人经济上的困境,还能适当的减轻可能加害人的负担。
除了以上事后救济的方法,我们还可以事前预防,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专门配置相应的数码监察系统,同时还成立了特别任务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据笔者所知,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也成立了类似的队伍,相信如果效果好的话可以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