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挑战:保密原则与数字化

2020-12-08 06:24:26王晓波
山西青年 2020年14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保密

王晓波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保密原则源于伦理领域和法律领域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是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保密原则的实践不仅仅关系到社会工作者对案主隐私权的尊重、与案主专业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更为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助人专业取得社会信赖、获得专业权威的必要条件[1]。保密原则在社会工作伦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专业的期望

一般来说,社会工作者收集到案主的个人信息是不得将其传达给其他人员或组织,除非得到案主的同意并仅为手头工作需要的目的且严格而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案主信息进行披露。对此,西方一些国家对保密原则进行了规定:

英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有以下要求:

社工必须遵守一项原则,即未经案主同意,案主所提供的资料不得用于他途;未经服务使用者同意不得泄露保密信息,除非有明确证据显示服务使用者对其他人士或社会有着严重的威胁,或在其他情况时经专业考虑及咨询后被判定为例外的情况,才可根据当时情况作出调整[2]。

澳大利亚社会工作者协会要求其成员:

社工只能将机密资料用于该资料确实被需要的目的;或经案主同意,用于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用以合法的理由(如法院传票;规定要求);社工只会在案主在场或征得案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主的隐私传达给适当的人员[3]。

苏格兰社会服务委员会规定:

作为一名社会服务工作者,必须建立和维持服务使用者和照顾者的信任和信心。这包括尊重机密资料,并向服务使用者即案主清楚解释机构的保密政策[4]。

从上述资料来看,不同的国家对案主隐私的保护即保密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核心的原则性的内容都一样,未经案主允许,社工不得将案主的信息应用于其他途,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案主信息进行披露。

在美国社会工作协会最新制定的Code-of-Ethics中,对保密原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23条要求里涵盖了保密原则的各个方面[5]。案主资料搜集的方式、何时适用保密原则、具体保密要做到些什么、何种情况需要披露案主隐私信息、以怎样的方式披露信息以及保密和披露政策制定及适用情况等都进行了细致的说明。而在这一版的保密原则中,对电子信息的规定,是在技术进步和网络隐私这一新兴背景下所发展起来的对数字信息所带来的个人隐私信息风险的新关注。如:

“不得以电子方式讨论机密资料”

“保障案主的书面及电子记录及其它敏感资料的保密”

“避免在专业网站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媒体上张贴任何有关案主识别的机密资料”

“……”

二、实际的情况

在社会工作实务操作中,案主与社工之间首先要建立关系基础,在专业关系下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这是实务顺利开展的保障。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保密,因此保密被视为社工与案主之间信任的象征,而不仅仅是刻板和单调的规定。

隐私和保密是国际公认的伦理标准,它随着事件性质的要求而变得重要。那么在实际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保密原则使用情况如何呢?了解专业人士在多大程度上真正遵守了专业伦理中的保密要求,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发展以及专业人员的实务操作是很有启发的。Clark,C在其研究中表示,关于专业人士遵守保密要求这一点上的经验证据虽然是零碎的,但不管是社会工作专业还是医务等其他的服务行业,出现的情况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标准和现实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不遵守保密原则的原因包括不尊重案主、粗心大意、管理不善、资料外泄、懒惰和偷工减料、喜欢闲言碎语等[6]。就专业人士违反保密原则这一规定来说,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对案主来说,保密原则的打破会为他们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导致案主担心他们的信息数据被滥用,难以建立起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尽管各个国家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保密原则给予了很高的地位,具体的细则也考虑到了现实的情况,但现有的证据表明,不管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侵害保密原则的情况。

Clark,C在其研究中还提到,在现实实践中还有一些狭义的例外——痴呆患者[6],在其基本或完全丧失案主自决的能力这一复杂的现实情况下,保密不能成为压倒一切的原则。除此之外,保密与犯罪(潜在/事实)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我们去探究和考量。

三、现实的案例

2017年N市社洽会,作为主要承办方的E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设置中选用了一个发布在官网上的“某项目”体验方案并进行了适当的改编以用作会议特色体验活动,但该项体验活动的中国版权是上海一家社会企业所有,在与E社会组织合作时与其分享过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该社会企业认为E社会组织在使用其项目活动方案时未向其说明,未能做到知情同意就将其活动方案及细节内容向前来体验的人员披露;而E社会组织认为此方案既然公开发布在网络,在其网站上也未明确表明方案的使用说明,因此不构成侵权。二者就这一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交涉和沟通。

两家社会组织争论点在于公布在网络上的资料是否能够直接能够被他人使用。在社会组织现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设计方的智力成果被他人直接拿去用作其他目的,也未对活动的使用进行知会和说明,设计方认为这是对自身的不尊重,侵犯了自身的知识版权,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但另一方认为设计方公布在网络上的资料,并未对方案的使用限制条件进行说明,此即表明信息公开,可供他人参考和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两者说得似乎都有道理,而且双方都拿不出明确的条例规定来对此类问题进行回应,只能从民事协商角度来解决。

在该案例中,项目信息被公布于互联网平台上,版权方可能是出于项目公示或是项目成效展现,亦或者是供大家学习之用,并未想到过这一行为在互联网电子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会带来怎样的连锁反应。开放访问的数据,我们很难预料到它会以怎样的方式被使用,也几乎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知情同意。正如上述案例中所体现出的问题,数据信息已上传,创建了新的内容,但却没有人或流程去负责何时或如何访问或使用此数据信息,也就造成了信息的多重使用及信息的被传播。

四、讨论与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上来,社会工作者为什么要做到保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护案主的隐私权。案主同所有的公民一样,都具有隐私权,保护好案主的信息,避免影响到案主非专业服务中所涉及到的利益;二是信守双方间的承诺。也就是说,一旦为案主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就存有一种承诺,即社工的专业保密性,不泄露案主的个人信息;三是保证案主利益的真实沟通。在信任的基础上案主才愿意将全部真相告知社工,社工才能为案主提供最适合和最佳的专业服务;四是促进公共利益的真实沟通。社工同时对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负有责任,因此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社工在接收到案主的危险讯号时有义务将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传达至相关负责人处。

但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案主的信息从最早的文本记录发展到现在的以电子形式的收集和存储,电子信息若以研究的方式进入到大数据和开放数据库中的免费数据中去,在一定程度上为现实实践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但同时也给保护每个研究对象或案主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从信息分享角度来说,作为信息持有者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以一种合乎伦理和规范的方式与第三方实现部分或所有数据共享,但首先需要制定一个透明的流程或政策来明确信息的披露程序,并适当执行该流程并对过程进行监控以确保过程符合要求。

再具体来说,若是针对某个案主,在信息用作他用时(如教学)这样一种“披露”方式时,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在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案主资料被识别的风险评估,因为数据匿名化永远不能认为是绝对的或有保证的,信息识别的风险始终存在,因此要以一种稳妥和易控制的方式分享资料,选用的策略尽可能降低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为了使电子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实现平衡,需要以一种更广阔的框架、灵活的规则及创新的方法来实现隐私的保护和保密。在上述案例中,若最初的活动设计方能够对活动方案使用条件进行规定和说明,或活动使用方在使用前能够获得设计方的知情同意,对方案中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匿名化,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避免双方矛盾的出现,若能促进项目的进一步完善则更是意外之喜。

一直以来,社会工作在努力做到保护案主的隐私并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出一些需要披露案主信息的场合(如未经案主同意被强制性要求披露信息或是在法律要求下披露案主信息来避免第三方受到伤害)。但是,信息技术的使用及其收集、分析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能力给传统伦理的保密原则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威胁。

越来越多的线上服务正在提供干预措施以用于对案主的诊断和治疗。因资源的紧缺及时间空间地域等的限制,社会工作者也逐步利用起线上媒体这一新兴的数字技术为有需要的案主提供服务[7]。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且其也拥有匿名的优点,服务即时的特点,自我披露条件也更为自然和舒适,但在用以提供服务的数字技术和其他电子媒体上,隐私和保密方面所体现的问题引起了学界和大众的关注[8]。数据的保存与保护措施、个人化的信息的分享或传播过程中的方式方法这些是否合理恰当,这些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隐私泄露的风险。

再有,监管的复杂性也值得重点关注。越来越多的实践显示已经出现了现有保密原则政策和指南中未涵盖的场景,目前的隐私立法或指南发展和更新也被认为是停滞和僵化的,无法跟得上信息快速演变的方式和信息不断扩大的形式。这些都是我们之后在实践和研究过程中努力的方向——不断对保密这一伦理原则进行反思,也迫切需要重新审视和修订社会工作伦理要求来解决逐渐出现的情况。

五、结语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社会工作保密原则还未能得到足够的、应有的重视。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所面临情境的复杂程度远超乎我们的想象,现有的保密守则中的标准并不能适应所有的情况。因此,保密原则也应在实践过程中灵活应用,以应对伦理守则与实际实务中的不对应,同时也希望注重特殊案例的收集以推动伦理守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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