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论
摘要:该文从发展推动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完善的制度,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基础、合理分层,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更好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关键词:平等主义;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基金项目:平等主义视角下的政府分配责任及其政治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W201683627。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与供给不均衡矛盾越来越明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保障社会人员基本权利,稳定社会治安的前提,也是彰显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因此,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若想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则必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即建立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等,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使人民向着共同富裕目标不断前进奋斗。
1发展推动公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众所众知,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经济差距较大的问题,进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若想要实现这种均等化,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缩小城乡经济之间的差距。虽然我国在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方面做出了诸多措施,比如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但由于时间短,加之东部地区占据先天优势的影响,导致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还是与东部地区存在差距。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西部地区提供更多发展的机会,同时也要加大相关惠民优惠政策,进而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
此外,若想公共服务均等化,还需要改变当前城乡二次结构,使城乡协调一致发展。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经涵盖该内容,而之后出台的农村经济改革发展政策,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作用。但由于受到改革时间短,制度变化快因素的影响,仍旧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在未来仍旧还是需要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改善城乡二次结构,加快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
2建立完善的制度,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基础
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制度的公平、公正性是建立制度的前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在制定、选择和落实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公平公正准则,要保障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保护每个社会人员的基本生存权以及发展权。这就需要行政人员在制定制度时,将公平公正理念融入其中,体现公正含义的行政责任转化行政人员的信念,进而转化为社会、公民的责任意识。除此之外,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也应尽可能收集更多不同的意见,进而保障制度的绝对公平、公正[1]。
制度的创新发展。制度的创新发展是保障制度有效落实的关键,进而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基础,具体而言:(1)加大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力度。当前政府存在“缺位”、“越位”等问题,若想妥善解决该问题,则需要从原有的建设经济型政府转变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道路中来,彰显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地位。(2)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投资力度,使各项资金能够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同时,也需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次性转移支付的覆盖面积,并在此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另外与之对应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也需要不断的优化完善。(3)改变原有的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以完善制度、提高水平为切入口,实现统一的城乡基础公共服务制度。此外,也需要对供給决策制度、激励制度等完善和创新。
保障制度的和谐性。实际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主要涵盖原则、设施等内容,有内在要求和规定,所以必须保障统一性和和谐性。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的和谐性十分严格,包含制度内部各个要素的合理、关系优化等。因此,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制定过程中,始终需要注意系统的规划和制度之间的协调性,进而使制度合力有所提升,保障能够顺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除此之外,制度的和谐性还体现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应要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统一协调发展。众所众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建设会涉及诸多内容,所以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
3合理分层,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当前形势发展来看,在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地区和群体等方面仍旧有着十分明显的差距。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若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循序渐进,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前期阶段应要注重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主要目的是缩小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期阶段更加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能够体现在区域之间,而且还应要使区域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致保持一致;高级阶段是实现全社会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区域、城乡、群体之间大体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此外,从当前均等化发展情况来看,均等化纳入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也有一个优先顺序。当前阶段,只有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在均等化范围内。相信在未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其他内容也会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内[2]。
除此之外,在均等化标准确定以及落实过程中,也应要遵循以下几个过程,具体而言:最低标准,能够实现保底;平均标准,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够达到中等水平;等同的标准,就是常说的结果标准,不同区域、群体和城乡之间的居民应要有一个基本相似水平的基础公共服务。上述是一个随时变化的过程,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则进行最低标准,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应用到平均标准和结果标准。
总而言之,若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大体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而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此外,也需要缩小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进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使人们向着共同富裕目标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周颖.浅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的设置原则[J]改革与开放,2015(11):86+105.
[2]程岚.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