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阳
摘要:在既有话语体系中,协商与民主高度相联,这一界定容易使我们陷入西方话语语境,而忽略中国本土丰富的协商事实。传统的东北移民村落,協商与治理高度衔接,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纵向治理层面依靠强制,在横向治理层面依靠协商。“解疙瘩”作为协商治理的一种方式,充分遵循“公理公谈”的运行逻辑,即协商主体通过公开讨论,形成一致性共识,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以维系传统移民村落的社会秩序。中国乡村社会有着深厚的协商土壤,在此基础上孕育出的“协商基因”并没有因历史变迁消散,而是深植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土壤之中。“解疙瘩”作为一种有效的协商治理方式,为我国现代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了历史镜鉴。
关键词:解疙瘩;公理公谈;协商治理;移民村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0)06-102-00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在新时代,协商自治能够建构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协商治理方式解决纠纷矛盾并达成一致,实现乡村社会有序治理,充满了妥协与协商细节。纵览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史,乡村治理实为政府与农民博弈的过程,该过程与协商密不可分。通过深度调查传统时期移民村落的协商治理形态,挖掘出传统治理资源背后所蕴含的协商价值,对新时代以协商促进乡村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协商治理的中国视角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民主理论范式和政治实践。[2]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回应了西方社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多元文化社会中所“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由于认知资源存在的不平等而造成“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等问题。[3]协商民主作为走出代议制民主困境的出路,更能增强决策的合法性。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探讨“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4];也是一项事务受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此团体不只是将民主本身看作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而是将其看成基本的政治理想;[5]还有的学者,如戴维·米勒、亨德里克·房龙则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体制或理性决策形式,且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在理性讨论和协商的氛围中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6]因此,如果代议制民主更强调结果,那么协商则是对民主过程的补充。[7]随着协商民主的逐步发展,该理论也进入国内,有的学者表示协商民主指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以及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形式[8],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缩小政治差异、减少政治冲突、增进政治共识、凝聚政治合力”[9];也不乏有学者基于儒家文化视角,提出“威权性协商”这一概念,重点阐释当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协商实践。[10]
虽然有学者认为“基于协商民主的治理可以统称为协商治理”[11],但在已有的研究体系范畴内,多数研究均将协商与现代民主紧密相连。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只是有着“协商基因”却无民主传统,而且传统时期的村庄治理是“以熟人为基础的,是基于熟人的治理”[12]。以现有研究来看,从秦汉时期“乡官里治”的垂直式管理到唐宋时期“乡里制”和“保甲制”的双轨并行,再到明清时期“乡绅治理”的自治化倾向[13],政府对乡村的管理虽逐渐变松,但实际控制力却不断加强。及至近代,乡村社会治理正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以“主体治理形式”为主。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不乏绅士、族长、长老等,他们“承担着治理乡村社会的重任,是联结行政官吏和基层百姓的中介”[14]。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也多遵循着“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5]的运行逻辑。士绅阶层作为“国家政治统治的阶级基础”[16],“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17]。可以说,他们也把家乡福祉的增进以及利益保护视为已任。[18]另一方面以“礼法治理形式”为主。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推崇儒家思想,注重社会和谐,强调以“和”为贵。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治理思想和治理文化,例如成文的乡规民约,也被称为“习惯法”“民间法”等,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被用来分配村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实施调整和解决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方法。具体而言,主要用以调节“户婚田土钱债”一类的“薄物细故”事务。[19]还有如宗族家法,它是宗族本位政治法律的伦理基础,如若每个家族单元都能维持族内秩序并对国家负责,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亦可维持。[20]可以说,宗族以自身特有的势力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21]此外,还有许多非文本的习俗规范等,中国农民能够在困苦的生活条件下维持一种高度文明的生活状态,问题的答案就在于社会习俗,[22](P21)这也使得愈来愈多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主要依靠文化而不是暴力进行治理”[23],这些非正式制度和规范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基础。当然,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依旧不可小觑。
近代东北地区的乡村治理主体如乡约和地保,大多由乡绅、会首等推荐和保举,担任者多为当地有一定势力的家族成员。实际上,士绅控制着乡村政治,维持着基本的乡村秩序。[24]东北地区的乡村治理在传统时期极其薄弱,甚至出现真空状态。此时,“作为基层社会组织首事的乡约应运而生”[25],其职责多重且全面,对控制东北乡村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概言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多是从专制、威权、礼法等角度展开分析,在没有民主传统的基础上,协商实践基本被排除在外,即很少有学者从协商层面对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进行系统分析。
基于此,从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笔者多次前往A村进行“深度中国调查”1,调研发现:传统时期,作为典型的移民村庄,A村内部基本属于“自治”状态,并未出现“无政府”的治理空白。事实上,A村既非南方宗族“血缘型村落”,也非华北小亲族为主的“团聚型村落”,而是属于血缘联系一般、地缘关系相对紧密的“集中型村落”,这也使得“主事人”负责处理当地民间纠纷成为可能。此外,村民由于气候原因而对火炕产生情感依赖,并借此形成当地特有的“炕头2协商议事”现象。
该背景下,A村村民依托丰富多样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来处理彼此的矛盾纠纷,并在此过程中实现了村庄秩序的有效整合。鉴于此,本文以A村的協商实践形式——“解疙瘩”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剖析其中蕴含的“公理公谈”逻辑,深描传统时期东北地区移民型村落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过程,并试图为当代基层协商治理提供经验借鉴和价值索引。
二、“解疙瘩”:传统移民村落协商治理的历史实践
传统乡村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纵向层面的村庄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以及横向层面的村民生产生活矛盾纠纷等。前者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加以解决,以保甲等强制体系为代表;后者依托民间权威的协商方式加以解决,以族长士绅等权威体系为代表。其中,横向的协商治理方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主要包括纵向层面的国家、村庄公共事务,以及横向层面的村民生产生活事务。其中,前者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加以解决,后者则依托民间权威的协商方式进行处理。该背景下,作为典型的东北移民村落,A村血缘联结脆弱、气候条件酷寒、居住方式集中,村内多以横向层面的村民间事务为主,这使得村里一旦发生矛盾纠纷,相应的“主事人”多以老爷3、屯搭4等民间权威为主,他们通常选择在“失理人”家中的炕头,运用“公理”进行“公谈”,这种通过“主事人”协商解决村里矛盾的方式被当地人称之为“解疙瘩”。
(一)“解”什么
“解疙瘩”作为传统时期东北移民村落中常见的矛盾纠纷调节方式,以协调家户内外的日常纠纷为主,其目的在于维护乡村秩序。从深度调查事实来看,“解疙瘩”主要以两种常见的矛盾纠纷调解形式为主。
一为利益之争。基于南北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导致北方多水井、南方多堰塘。A村的大户家中多凿有水井,如张家院内共计三口,除自家人外,这些水井还会供给近邻免费使用。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打水先后的次序问题,一旦有人插队,则会引起矛盾纠纷。与此同时,A村所在地区涝灾多发,因此需要挖通水沟进行排水。在此过程中,李家曾因不小心将水排至王家门前园内,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5此外,村中农户还会因砌墙占路、盖房子“谁家压过谁家一头”等产生纠纷。以上矛盾纠纷均需通过“解疙瘩”的方式加以调解。
二为情理之争。日常生活中,夫妻吵架、婆媳不和、妯娌拌嘴等情况时有发生,如A村张家妯娌便“因名结怨”,其中,老二的儿子叫虎子,老六的儿子由“秃子”改名为“炮”,并扬言用“炮”打死虎子,结果虎子因出疹子而病死,两家人便由此结仇。6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而这些“家丑”往往通过家户内的“解疙瘩”进行解决。另外,家族内部也时常发生矛盾纠纷,如同门亲戚“火神爷”因强行向李家索要粮食、猪肉等产生纠纷。7
(二)在哪“解”
东北地区的房屋分布较为集中,并且每家每户院墙高耸,一定程度阻隔了村民间的交流。但由于天气寒冷,当地形成了“北方尚炕”的独特现象,因此“解疙瘩”时往往选择围坐炕头议事。
相对于南方的院坝、茶馆而言,火炕更具私密性,但与房屋这个公共空间相比,火炕则兼具公共性和私密性,即白天作为交往议事的公共空间,夜晚则回归为家庭休息的私密空间。进一步细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火炕的炕头比炕稍8更为尊贵,家长通常将炕头默认为“解疙瘩”的首选场所。在“解疙瘩”的过程中,仅需纠纷双方和“主事人”参加即可,且作为“失理人”和“占理人”均熟知的权威代表,“主事人”在“解疙瘩”的过程中需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除空间约束外,“解疙瘩”并无时间限制,一年四季均可围坐炕头协商议事,并由此形成有限开放和包容并蓄的话语空间,为“失理人”和“占理人”卸下心中块垒、进行有序协商搭建了平台基础。
(三)谁来“解”
A村未设甲长,主要由“一名保长、两名屯搭、四名乡邮”9参与村庄治理,村庄治理主体多样。但是,村中权威如老爷、屯搭或族内权威等均可主持“解疙瘩”,他们被称为“主事人”。
通常情况下,主要由“失理人”亲自邀请“主事人”前来“解疙瘩”,由于受邀能够增加自身在村内的权威认同,“主事人”一般都会欣然应允,然后由他再行通知“占理人”前来调解矛盾纠纷,期间大家共同商定议事时间及地点,而地点多选在“失理人”家中,以此平衡“失理人”气势上的不足,使“解疙瘩”在空间层面更具中立性和权威性。相对空间而言,时间选择则具有灵活性。如在农闲时节,随时可“解疙瘩”;若在农忙时节,则需在空闲时“解疙瘩”。一旦调解成功,“主事人”还会再三嘱托纠纷双方认真执行议定的协商结果,不可再生事端。
图1 “解疙瘩”的参与主体
(四)怎么“解”
“解疙瘩”大致可分为摆事实、集体讨论和达成协商方案三个步骤。“主事人”将见面时间、地点确定并告知双方后,便开始“解疙瘩”。一般先由纠纷双方进行事实陈诉,期间“主事人”会不断追问,直至将事实理顺、摆清。围绕基本事实,大家再展开集体讨论。讨论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失理人”夸大其词、捏造事实等情况,而“占理人”会进行反驳,双方通过不断讨论乃至争辩,直到达成一致性意见。在摆事实、集体讨论乃至争论的过程中,“主事人”逐步摸清矛盾纠纷的源起,并提出协商方案供“失理人”和“占理人”参考,如果双方均表示同意,则会点头默许;如果任何一方存在异议,则需再次陈诉理由,直至“主事人”拿出令纠纷双方均感满意的方案为止。由此可见,一致性意见的形成绝非易事,通常需要讨论两至三次,时长有时达两至三天,如此才能将“疙瘩”真正解开。
(五)“解”的结果
矛盾纠纷形成一致性的结果,即形成“解”的结果。“解”的结果有两个层面,一是终止矛盾纠纷,即“失理人”向“占理人”赔礼道歉;二是履行相应赔偿,但这并非必须环节,有的“占理人”会要求“失理人”给予一些赔偿,可以是钱、物等,也可以是行礼、磕头等;有时还需签署和解协议,通常一式三份,并留作凭证。此外,“失理人”还会邀请“主事人”“占理人”一同至家中吃饭,一是表达自己的歉意,请求对方原谅,二是表达对“主事人”的感激之情。对于已达成的协商结果,双方农户均会认可并严格遵守,一旦某一方失信,“主事人”便会利用自身权威,将失信者的恶名散播于村庄熟人社会场域。
三、公理公谈:“解疙瘩”治理有效的运行逻辑
在“国法不及”的情况下,“解疙瘩”作为传统移民村落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矛盾纠纷调解方式,其治理成效十分显著,具体表现为解决村民间的矛盾纠纷、维护村域社会的基本秩序、促进乡村有序治理等多个层面,这也促进了“无讼社会”的形成。
(一)“解”的前提:底线伦理
底线伦理即公认的道理,同时也蕴含着村民间朴素的共情因子。逐渐形成的伦理规范,往往作为“隐性规则”而非文本规范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在“解疙瘩”过程中,“失理人”虽会不断为自己辩解,但由于底线伦理规则的存在,“主事人”通常会确保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公谈”,实现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避免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谎现象,维持协商秩序。
底线伦理作为“公理”,是各家各户在长期实践中共同认可的规则体系,能够有效约束人们的行为。[26]它既代表着矛盾双方、“主事人”等协商主体均认可的行为规则,也包含大众群体所共同理解并遵循的基本规则。大家惟在共同认可的规则约束下进行协商,才能使“解疙瘩”符合“公理公谈”的运行逻辑。
(二)“解”的基础:开放的公共空间
空间是人们生产生活得以发生的前提与基础。基于“在开放的公共集会上进行讨论和对话,理性的质量可能提高”[27],协商治理的基本前提即搭建供协商主体间进行反复讨论和对话的公开场合。在“解疙瘩”过程中,协商主体在特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公谈”,使得“公谈”场所兼具开放性、平衡性、公平性,这一特征使“解疙瘩”的协商形式更加深入人心。
此外,从环境决定论视角出发,东北地区由于天气原因形成“北方尚炕”现象。对当地人而言,火炕属于基本生活资料,其公共性虽不及南方的院坝、茶馆,但兼具公共性和隐私性。在这种相对开放的公共空间内,火炕作为维系协商主体间顺利沟通的媒介,为不同主体间的协商对话提供了平等对话的空间基础。
(三)“解”的条件:多元主体参与
传统时期,屯搭、族内权威等内生权威主体,通常作为“主事人”,与纠纷双方共同参与村内协商治理实践。在协商过程中,相关主体通过反复对话与讨论,最终基于“底线伦理”形成共认“公理”。对于较易调解的矛盾纠纷,当天即可调解成功;对于争执不下的疑难纠纷,则需在“主事人”的协调下,经过反复协商讨论,逐步形成矛盾双方一致认可的调解方案。可见,“主事人”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多元主体达成的一致性协商意见会在熟人社会中广为传播,无形中亦会敦促纠纷双方加快落实协商方案。在此过程中,“解”的主体性要件和公理性条件逐渐凝聚起乡村社会的普遍关注,这有利于基层社会多元协商治理格局的有序形成。
“解疙瘩”之所以有效,在于形成的结果具有一定约束力。“公理”具有的约束力源于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而非少数个体的意志或决断。在此基础上,“公理”基于大众群体的公共认知,超越个体认知而形成一定的广泛社会认同。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促进了超越个体认知的公共认知形成。
(四)“解”的关键:反复讨论
道理越辩越明,“解疙瘩”的关键在于反复讨论。产生矛盾纠纷的双方通过不断讨论、争辩,逐步弄清事实;“主事人”在反复讨论和对话中逐步形成清晰认知,协商主体亦在“辩”的基础上把握事实,并以更为平和的心态解决矛盾纠纷。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解决方案,更易被矛盾双方认可,由此促进解决方案的落实。“鸡毛蒜皮无小事”,村民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都可通过反复对话讨论,完成“解疙瘩”,可见“公理”最终通过“公谈”而达成。
“解疙瘩”既不受正式规则的强制,也不是对强权和权威的屈从,而是由不同参与主体基于共同认可的底线伦理,在反复讨论、充分对话的基础上,沿着“矛盾纠纷产生——多元主体参与——充分协商对话”的运行逻辑实现纠纷解决。
四、“解疙瘩”作为乡村协商治理方式的当代启示
“解疙瘩”作为“国法不及”的传统移民村落解决矛盾纠纷的协商治理方式,不仅维持了传统时期移民村落的有序治理,还對当今探索乡村基层协商治理路径提供了新理路。
(一)“解疙瘩”在中国乡村社会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
国家不在场的传统时期,农民生产生活更多依靠自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传统乡村依靠协商解决矛盾提供了深层土壤。
第一,国家较低的治理能力催生协商治理。西方语境中的传统中国多被定义为专制主义、威权主义与全能主义。[28]然而,名义上的专制、独裁,实际生活中却是挂名和无为的。[29]尤其是国家法律“始终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22](P113)。该背景下,国家政权很少触及偏远东北乡村。此外,东北地区的政权网络长期处于分化状态,缺乏统一政权的有效组织。正是由于距离政权中心远、基层政权变动大,在国家治理能力较低的情况下,社会自主性协商才有成长空间。
第二,协商的历史基因一直存在。历史基因的无形力量渗透在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规范和引导政治行为的深层原因。[30]传统时期“国权不下县”,国家与农民主要通过赋税等产生联系,这种国家干预较少的状态内生诸多传统权威治理,同时塑造了农民间“公理公谈”的“协商基因”。与“和合文化”类似,这种“协商基因”亦主张不同个体和谐相生相长,并由此导致“相对于竞争性的民主形式,中国人更习惯于比较和谐的协商民主形式”[31]。此外,受历史发展的限制,在“有协商基因无民主传统”的影响之下,传统移民村落内生出独特的“解疙瘩”协商治理方式。
第三,家户单元的“二重属性”促进协商治理发展。家户是基本组织单位,且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32]在移民村落内部,其财产所有和社会交往均以家庭为基本单元。当家户内部形成夫妻、婆媳、妯娌不和等矛盾纠纷时,家内权威便可进行处理和协商;若当家户不具备矛盾纠纷解决能力时,则需借助村落内生权威、家族同门权威等加以解决。独立的家户个体通过互动、交流组成新的社会整体,在此过程中又建立起新的规则,形成的“公理”被人们效仿和传承,通过“公谈”促进乡村治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