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梦茹
(郑州大学哲学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开卷首先就定义了“究竟何为公正”。“我们看到,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我们可以从这个概念看出,公正是使人做公正的事的一种品质。到底什么算是公正的事,我们并不能从这个概念得之,亚里士多德采用了不同于科学或能力的一种方法来考察公正的具体特征。通常来说,大部分人都承认公正是一种品质,不同于科学或能力,它是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品质。一种品质只产生与其相类似的结果,而不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健康只会产生健康的行为,而不会产生不健康的行为。“……所以显然,我们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不平等的人”并不是指身份地位不平等的人,而是就两个人贡献的比例、能力的大小与他们所获得的份额的比例之间的相等或不平等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不平等一共有两种,一是两恶之中取其轻,二是两善之中取其重。这里的“两恶之中取其轻”与“两善之中取其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关乎他人利益与己身利益的一种品质,是关乎他人的一种德性,是对他人的善。因此,一方获得了两恶之中较轻的那份,另一方就被迫得到较重的那份恶,善亦是如此。
关于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这种说法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引用了一句流行的谚语: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他认为公正是最为完全的,因为他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他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其他人运用其德性。其师柏拉图曾将灵魂分为三个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与这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三种美德分别是:智慧、勇敢和节制,而正义则是使这三种德性保持一种和谐的相互关系,是各种德性一起造成的社会状态和心理状态,它要求所有德性恰如其分,是德性之首。
关于公道与公正的事,亚里士多德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公道与公正在根源上是一样的,两者都是表示善的品质,但是公道是优越于公正的,越公道也就越善。“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和纠正。”从公道的这个性质来看,公正似乎是适用于法律中的一种品质,而公道则类似于我们所说的道德,它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既然违法是总体的不公正,那么守法就是总体的公正。法律不带有任何感情,是立法者为了维护广大公民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正义的,因此合法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总体的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要实现守法的就是公正的,有两个条件:一是制定符合广大公民利益的完善的法律,二是培养公民的良好品质,使其自觉遵守城邦的法律。只有一个完善的并且符合广大公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保证其自身的正确性;只有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才称得上是总体的公正。
除了总体的公正,当然也存在着具体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把获得利益的不公正行为称为具体的不公正,而除了获利的其他不公正行为都称为恶。具体的不公正关涉的是涉及荣誉、钱财、安全的事物,其动机是获得这些东西的快乐。他把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
分配公正是关于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的公正,包括财产、土地、奴隶、自由民主权利、荣誉、地位、官职、权力等。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公正包含四个项:两个人和两份事物。分配的公正就是使两个人平等的分配两份事物,依循的是几何的比例,即两个人之比与两份事物之比相同。如果两个人用A 和B 表示,两份事物用a 和b 表示,那么分配的公正就是使得A:B=a:b。这种公正是两种违反比例的极端之间的适度。分配的公正在于个人的价值与个人得到的东西成比例,不公正则是违反比例。因此这种公正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有差异的公平,遵循“几何比例”的原则。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公正主要是指在政治层面上的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因此参与分配公正的人只能是公民,根据公民的血统、地位、财富、才能、品德、绩效等各种因素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分配的方式有很多种:不管人们的能力或功绩如何,尽可能的平均分配;按能力分配;按需要分配;按应得分配。
矫正的公正主要是发生在私人交易中,可以进一步分为出于意愿的公正和违反意愿的公正。出于意愿的公正包括买卖、抵押、信贷、出租等;违反意愿的公正包括勒索、盗窃、欺诈、侵占、谋杀等。“矫正的公正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矫正的公正遵循的是算术比例的原则。矫正的公正也就是某种中间,而法官就是一个中间人,法官要的是平等。“平等是较多与较少的算术的中间,就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把这种做法成为公正,因为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平分的两份,这就好像是说,公正就是平分,法官就是平分者。”在出于意愿的交易中,矫正的公正允许人们的获得或对这种获得不加干预;在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矫正的公正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使交易后所得相等于交易之前的所得。
毕达哥拉斯学派把公正定义为不折不扣的回报,即算术等量的回报。亚里士多德认为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或利益上的相对比例关系,并且不适用于违反意愿的交易。他认为回报的公正应该是成比例的回报,这种成比例的回报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例如,现在有两个人:鞋匠和建筑师,以及两个事物:一双鞋和一所房子。鞋匠想要房子,建筑师想要鞋子,有了这种需要就会产生交易。因此,他们事先确定好比例关系,使得两个人相互回报。如果鞋匠不想要房子,建筑师想要鞋子呢?此时产生了一个中介---货币,货币已经约定俗成的成了需要的代表,货币是一切事物的尺度,是衡量较多与较少的尺度。因此,不同的产品在交易前通过货币确定好比例关系,回报才会发生。
政治的公正是指发生在政治活动中关于自由公民之间的公正,其实也就是公正本身。“政治的公正就是自足的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政治的公正不同于家室的公正,家室的公正是指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公正、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公正、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公正;政治的公正只存在于相互关系由法律调节的人们之间。因此政治的公正只能由法律来调节,法律的存在就意味着不公正的存在,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分为基础的。因此,政治上的公正只能交由法律来执行,法律的治理者必须是公正的护卫者,因为他是公正的,那他就得不到什么好处,所以,必须给予他荣誉和尊严来回报。
政治的公正有两类:自然的和约定的。自然的公正是不变的,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他承认不承认。约定的公正,一经定下来,也是不可变的。有的人认为所有的公正都是约定的,因为他们看到的公正都是变化的。亚里士多德对此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即使自然和约定的都是可变的,那么可变的东西中就既有自然的也有约定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友爱与公正同等重要,都是一种德性,是一种良好的品质,是城邦良好发展的重要纽带。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共同体的设立都是为了利益,他们把共同利益就称为公正,而友爱使城邦团结起来。人与人要想和谐相处就摆脱不了公正和友爱,公正使得陌生人之间和平相处,友爱使得亲密的人更幸福。因此,公正大多指的是政治上的公正,而友爱可以说是伦理上的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人们都是朋友就不需要公正,但是他又说友爱越强烈,对公正的要求也越高。笔者看来,友爱中的公正不同于政治上的公正,这是一种比政治上的公正更高层次的一种公正,不仅仅是之前谈到的遵循“算术比例”和“几何比例”而达到的平等。在三种不同的政体及其变体中,哪种变体或政体最坏,友爱就最少,相应公正也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