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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批准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工程建设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现在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规定企业必须具有监理体系,随着这几年建筑的越来越多,因此工程的监理越来越重要,国家对工程监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明确了其法律责任,但是随着工程数量增多,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之间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得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两者如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从而探索保证建设工程如期实现的有效途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是: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因此,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1.独立性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虽然是非投资方,不负责筹借资金,但所有建设过程均应按一定规律、国家法规去运作,一切从实际出发,独立执行,为客户服务,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和干预,认真履行职责,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使工程项目经得起历史检验,取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1]。
2.灵活性
一个工程项目受各种条件制约和影响,必须有灵活机动的思维方式,面对实际,及时处理,任何定式思维都无法适应项目的千变万化的需要。
3.系统性
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要能运用系统工程理论,随时平衡各种条件,调整各方关系,不因一个小变更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真正的项目管理公司要形成自己独特的管理体系和模式,使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结果商品化。
2005年,原建设部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的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设计单位项目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供货单位项目管理等。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是其中的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单一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仅仅是一个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建设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2]。
4.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因项目规模、性质不同而实施的灵活性不同。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约定,责任也可以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相比,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与延伸,特别是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更符合国际惯例,推动建筑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使项目管理模式日益成熟并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