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俐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0)
科技的发展在不断突破我们对于生命的想象,有令人激动的积极面,却也有引发公众担忧的未知面。在这个科学的脚步比宪法认知发展得更为快速的时代,我们一方面确实享受着科技,特别是基因科技带给我们生命、健康等方面的福利;但是,另一方面,当科技试图一次又一次进行突破界限的尝试时,我们也会感觉到恐惧,这种恐惧既慨于自身也有感于人类的未来。
有学者认为,现代科技技术发展历史和宪法发展历史是大体对应的。没有宪法不可能有科技技术,而没有科技技术推动的宪法,也会失去动力。面对曾刺痛众多人神经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①,当我们采取宪法的维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时,或许可以做如下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人类的基因编辑工程挑战了宪法上“人”的概念的生物学基础,给宪法上的“人”的主体价值带来了根本性冲击,人类的尊严将何去何从?作为“人权保障书”的宪法又该如何保障人民的尊严?生命作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当生命权遭到侵犯时,宪法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否成为空谈?当人类基因可以任意进行编辑,“人生而平等”这一金科玉律又将如何维护?这篇文章是基于以上思考展开的,试图通过宪法的维度探讨基因编辑婴儿技术对宪法提出的挑战,展开关于人性尊严、基本权利保护等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在现代,基因技术虽然给人性尊严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给这一价值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带来了冲击。在享受基因技术带给人类益处时,审慎地观察其对人的尊严带来的威胁与冲击是本篇幅的核心所在。
基因编辑婴儿则是指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体胚胎、精子或卵细胞细胞核中的DNA(脱氧核糖核酸)后生下的婴儿。探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对于宪法的挑战,首先离不开对宪法上的人性尊严的分析。“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布:“承认人类每一位成员内在的尊严和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由此可见,尊严是人类价值的基础。一般认为,德国哲学家康德对人性尊严做了最全面而深刻地论述。康德的哲学以“人”为核心,它的起点以及其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人。在纯粹理性的讨论中,康德认为人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包括感性、理智和理性,通过“自我”的综合能力,使得人类的知识不断的扩展。当人依据理性行事时,个人才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人。由于个人只服从于自己的理性,所以只有自己才是目的。“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必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具体到宪法领域,我国宪法学界的权威学者韩大元教授则言简意赅的总结认为:“宪法上的尊严就是指人是主体性的、目的性的存在,绝对不能客体化。”在这一定义中,我们似乎可以见到两三百年前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关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呐喊的影子。
基因编辑婴儿是将基因编辑技术在人体上真实实验的结果。在讨论基因编辑与人的尊严的关系时,存在广泛的讨论,以下笔者则谈及一二。面对婴儿无法拒绝父母对自己进行基因编辑这一问题,有学者主张基因编辑婴儿侵害了被编辑婴儿的自主决定权,笔者表示赞同。基因编辑进行在婴儿诞生之前,也就是说婴儿本身并不能决定自己的基因是否被编辑、如何编辑等问题,即使父母让婴儿接受基因编辑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特质,但对于这种特质的价值判断还是源自于父母的价值观。美国《华盛顿邮报》曾报道这样一则故事:美国有一对夫妇是后天聋人,他们也想要一个耳聋的小孩。他们认为,耳聋不是缺陷,而是一种文化身份,这种身份与其他任何身份同等好,是一种值得自豪的身份。为了确保小孩是聋人,他们找到数代天生的聋人进行人工受精而得到了聋小孩。不去探讨结局本身的好坏,这个极端的例子鲜明地表现了人价值观的差异。如果完全承认人的自我决定权的话,先天进行的基因编辑是一个人自身决定不了的事情,那么被编辑婴儿的自我决定权在哪里?人的自我尊严又在哪里?相随而来的,还有人的独特性与主体性问题。
利用基因编辑技术编辑婴儿,违背了自然的本质,将人与物齐一,降低人的神圣性从而使人成为技术操纵的对象以及可以任意选择基因的产品,损害了人的主体性。同时,个人基因的独特性是人的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独特的基因,人们会拥有在不确定性中成长的经验,每个人会拥有独特的个人经历,无法复制的生命经验,这是是人生活的意义基础。在利用基因编辑技术预制人生时,计划剥夺了经验,完美是一种预定的产品,侵蚀人的独特意义。
克隆人技术产生之初,该技术就对人类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那就是:克隆人技术的产生会改变“人”的生物学基础,对宪法上“人”的概念产生冲击。在基因编辑技术领域中,这一难题依然存在。基因编辑技术能否被用于人类自身身上,已经成为一个在价值观和法律领域是否应允允许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重新来审视宪法上“人”的概念问题,是要坚持对于“人”的概念的传统解释,采取一种保守的态度对待基因编辑技术,还是对该宪法概念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用一种开放的态度对待基因编辑技术。这给当前的宪法学提出了挑战。可是,“宪法学并没有做好充足准备,对于什么是宪法上的人没有形成稳固的宪法基础理论”。但即便如此,面对现已经出生的基因编辑婴儿,出于保护的必要,我们也需要以理性与包容的心态拥抱他们,承认他们的人的地位。那么反过来,既然我们承认基因编辑婴儿的人的地位,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基因工程把人变成创作的材料与对象的行为,这一手段性的利用是否是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悖反?
既然基因编辑婴儿的结果是基因被人为修改过的婴儿的诞生,出于对生命的尊重,那么宪法的关怀也必及于基因被编辑婴儿。经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可能被侵犯的基本权利大致有如下两种:
(1)基因被编辑婴儿的生命权。在一个生命权不具有至高地位的社会中,人的尊严与价值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尊重。因此,宪法必须要对基因被编辑婴儿的生命问题作重要考量。根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命干预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三类:治疗性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增强性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颠覆性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这三者对人的生命机理的控制力度、对人的完整性的影响强度以及所导致伦理后果的严峻程度等方面均形成了由轻至重的序列。2018年引人注目的基因编辑婴儿则号称进行的是治疗性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但即便是对人的完整性影响程度最低的治疗性人类胚胎基本编辑技术,在这种技术尚不成熟就予以临床应用,也会对人之完整性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或是导致大量残障婴儿的出生。现在看来,基因编辑技术作为新兴技术,很难说已经完全成熟了,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更是如此。在明知某项技术还存在技术和伦理上的缺陷时,就将这项技术应用于人体,其很有可能的结果便是一个有缺陷的婴儿的诞生。而今日,被编辑基因婴儿的出生可谓是基因科技的试验品,婴儿的生命价值淡如烟雾。退一步,即使是在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能够保障安全性的情况下,因其缺乏社会伦理基础,淡化生命的价值,将此项技术用于人体似乎仍然欠缺正当性。对人的生命机理的控制力度以及人的完整性的影响强度最小以及所导致伦理后果的严峻程度最低的治疗性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对生命权的损害尚且如此,更遑论其余两种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了。
(2)编辑基因会侵犯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平等权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其影响范围既可以限于个人或“人际”层面,也可以涉及国家制度。平等反应了基本的公正观念,并有可能关系到人的尊严。我们常言“人生而平等”,但基因编辑技术似乎连这种天生的平等也扭曲了。我们无法无视这样一个问题:基因编辑婴儿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基于自然选择而出生的,而是人工选择基因的结果。在这一点上,基因编辑婴儿似乎是他人故意制造的。生命本身就是个恩赐,当一个人的生命不是偶然获得的,而是别人故意制造出来的结果时,被制造者的存在就违背了自然。在允许这种一人可以决定他人基因的权利存在时,一切人的平等只能是空话。基因编辑特别是基因改良最深层次的道德疑虑在于他传达出的是人类对于自身能力提高的渴望,进一步地是对提升人类地位的愿望。父母插手孩子的基因选择,体现了父母想要掌握人出生奥秘的愿望,这其中体现了一人或者多人强力介入他人生命的一种操控。利用任何一种基因科技来改善孩子的基因之所以不能得到大家的接受,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其中闪烁着不平等的火焰。
另外,当我们放眼更宽的视野,可能还会想到如下问题:基因编辑婴儿必易受到人们的瞩目和好奇,甚至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人的任意对待甚至侮辱。世人异样的关注实则隐含着深层的意义,那就是:在人们的潜在思维里,很难将基因编辑婴儿与未编辑基因婴儿作同等看待。而这,将会引发一种新型的不平等问题。这种人工的不平等我们又将如何消除?还有,自古以来,人类一直都在追求优秀的基因,假设未来的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得非常成熟和完善,那么竞相追求优秀基因便会成为一种社会潮流。基于技术的难度和稀有程度,这种技术也许只有富人们可以承担。随之出现的结果是,富人拥有越来越优秀的基因从而地位更加巩固,穷人则继续为生活苦苦挣扎。这种不平等,现在看来也许离我们还太过遥远,但由于问题的严重性所在,仍值得我们探讨。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推动宪法理论等向前发展,也可能对宪法产生冲击,阻碍其发展甚至破坏以宪法价值为指导建立的社会关系。若人类目光短视到只看得到科技技术带来的便利,而无视其伴随而来的灾难的话,宪法的存在就会失去基础,人将失去主体资格。在分析基因编辑婴儿对宪法造成挑战之后,我们应该进一步思考宪法怎么应对技术的挑战。
在大量新兴技术(尤其是生命科学方面的技术)不断涌现并迅猛发展的今天,仍要坚持确保人作为主体的自由健康的发展,这也是宪法的重要问题,也是回应科技冲击的关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转向宪法价值去寻求答案。有学者提出,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法治、宪政的需要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即把自己的立宪意志转为人民立宪意志和国家立宪意志的过程就是宪法发生过程,也是宪法价值的发生过程。所以作为满足人外在需要的技术永远应该是手段,而人永远应是主体,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未来应该由人类自己主宰。为此,必须将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价值基础。人和人之间要承认对方的自我决定权和主体性及独特性,宪法以及宪法之下的所有规范都不能和人性尊严抵触。宪法意义下的人性尊严,不仅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不干涉、不侵犯,更需要国家进行积极的作为来保护和促进。上文所论及的基因编辑技术对于基本权利的侵害,最终其实也可以归到对人性尊严的侵害中。
生命是自由的前提,但人的尊严是自由和其他宪法价值所依存的根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地震等自然灾害会对人的生命和尊严价值造成威胁,科技亦然。目前,在科技发展的大势之下,许多人过分主张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只看到科技对增进人类幸福的积极方面,忽视了消极方面;只强调研究者的科研自由,无视科研背后复杂的利益纠缠和人类福祉。在这种背景之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作用需要彰显。宪法在科技发展的进程中,应该承担起护卫人的尊严价值的角色,通过人的尊严价值来抑制科技发展的非理性,也以人的尊严价值为指导,平衡不同利益的冲突,其中最为突出的则是生命权健康权和科学研究自由等。
科技的发展为宪法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正是由于科技为人类提供了众多的物质文明成果,人才能不断地走向越来越有尊严、越来越幸福的生活。对此,什么时候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尊严,能够过一个体面的生活,是与科技发展所带来结果是有密切关系的。但是,在我们肯定科技发展的作用时,仍不能一叶蔽目,不见森林。二战中,纳粹法西斯利用各类先进武器来对人类进行残害就是血淋淋的教训。这也使得后世的宪法学家们不得不认真审视科学技术和“人性尊严”之相互关系的问题。二战是一场血肉横飞的历史浩劫,但在那之后,化学武器的不断研发似乎并未显露出人类反思的痕迹。除去武器的研发外,科技发展的成就中仍有许多成果值得我们深思,比如机器人技术,又如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
在当代这样一个价值多元化,科技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的世界面前,我们要更加珍惜人类文明的价值,更加重视宪法功能和宪法价值,更加强化宪法的价值共识—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的价值。
注释
[1]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公布:一对基因经过修改的双胞胎已诞生,基因编辑旨在使她们天然抵抗艾滋病。这一消息顿时引爆舆论的热点,并把基因编辑推至风口浪尖。由贺建奎主导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也进入了《科学》杂志的榜单,被认为是年度“科学的崩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