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长期以来,马克思之所以受到环境保护主义者的激烈批评,甚至被置于环境保护的对立面,原因之一在于其思想中“人的自然化”这一维度被遮蔽。因此,重现“人的自然化”思想,对于准确把握马克思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重要意义。
美国学者多纳德·李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篇论文中明确将“人的自然化”这一术语的提出归于马克思。他认为,“马克思在主张自然人化的同时还提出了人的自然化”。(1)[美]多纳德·李:《论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环境伦理学》1980年第2期。自此之后,这一观点便流行起来,直到今天仍不乏支持者。(2)参见徐涓、徐弢:《马克思和维特根斯坦的“自然史”观比较》,《哲学研究》2016年第7期;金寿铁:《马克思主义自然过程哲学的新出发点——论布洛赫的“自然主体”思想》,《哲学研究》2012年第2期。的确,马克思主张自然人化却并没有同时提出“人的自然化”。“人的自然化”这一术语最早出自施密特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在该书中,施密特三次明确提到“人的自然化”。其中,前两次都出自“(B)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概念——历史的辩证法和‘否定的’本体论”部分。第一次集中表现为“自然主义=人本主义”这一等式。施密特指出:“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把劳动看成是自然的人化这一进步过程,而这个过程同人的自然化过程则是相一致的”。(3)第二次是将“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一起视为物质变换的内容。施密特认为,“物质变换以自然被人化、人被自然化为内容”。(4)第三次出现于第四章,施密特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切入,考察马克思与乌托邦的关系。在关于未来社会的讨论中,施密特提到了“青年马克思的梦想”,“即自然的人化同时也包含人的自然化”。(5)[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75、77、169页。这些论断都清楚地表明,施密特是在与“自然的人化”相对应的意义上提出“人的自然化”这一命题的,其目的在于与“自然的人化”构成一对范畴。同时,他还将“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视为同一过程。除此之外,施密特并未说出更多的东西,也没有涉及“人的自然化”的含义。据此,有学者直言“人的自然化”不是马克思的命题,而是施密特为论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而虚构的假命题;(6)刘增惠、彭会珠:《论“人的自然化”不是马克思的命题》,《理论月刊》2008年第8期。认为这一命题“逻辑上不通,实践上多余”。(7)李万古:《自然界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辨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在他们看来,“人的自然化”最终只能转向“自然物质本体论”,从而使“人、劳动和社会历史最终都要复归于自然,社会存在最终都退化到自然物质”。(8)刘维春、刘怀玉:《论马克思对哲学唯物主义传统的超越及其新唯物主义的革命意义——兼论施米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3期。
在研究这种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的过程中,李泽厚给出了自己对“人的自然化”的理解。他认为,“人的自然化”指的是“本已‘人化’、‘社会化’了的人的心理、精神又返回到自然去”。(9)李泽厚:《人类学历史本体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第49-50页。显然,这已经是一种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不同的“人的自然化”概念。鉴于其“已‘人化’、‘社会化’了的人的心理、精神又返回到自然去”的过程与马克思关于异化复归的人本主义逻辑相似,这里将其称为与“异化的人”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于是,“人的自然化”便具有了两种含义:一种是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一种是与“异化的人”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与前面直接将“人的自然化”归于马克思或断言“‘人的自然化’不是马克思的命题”不同,有学者从“人的自然化”的双重内涵入手,辨析二者与马克思的关系,并否定前者,肯定后者。因为“前者虽然被普遍运用,但由于违背了马克思提出‘自然的人化’的前提条件,自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而造成了研究中的混乱和困惑。后者是在研究前者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表现的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一种重要思想。如果说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讲的是现实,人的全面发展讲的是未来,那么,从现实到未来的桥梁就是‘人的自然化’”。(10)赵惠霞:《“人的自然化”:从现实到未来的桥梁——两种“人的自然化”概念辨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该学者特别提到施密特赖以提出“人的自然化”的文本依据,即“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并借用李泽厚关于“外在自然的人化”与“内在自然的人化”的区分,得出结论:人在改变自然的过程中引起的“他自身的自然”的改变,“依然是人自身主动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界的功劳。这方面的内容,如果一定要用‘化’的表述方式,也只能是‘人的人化’,而不能是‘人的自然化’”。(12)赵惠霞:《“人的自然化”:从现实到未来的桥梁——两种“人的自然化”概念辨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自然化”的第一种含义也就只剩下了“空话和套话”。于是,该学者拒绝将这一层面的“人的自然化”视为马克思的命题。
诚然,人自身在改造外部自然界的过程中引起的自身的自然的改变,的确可以被视为“自然的人化”范畴。这是就结果而言的,是“人自身主动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界的功劳”。但是,就结果发生的原因而言,人“自身的自然”的改变之所以发生,却不全然是人自身主动行为的结果,这其中不能排除“自然界的功劳”。人们要在改变自然的活动中取得预期效果,就要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遵循和运用自然规律,并依自然规律调整自己的行动,这就意味着“改变他自身的自然”。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的功劳”甚至是更深层、更根本的原因。于是,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便不能仅仅被视为“自然的人化”范畴,而拥有了“人的自然化”意蕴,并完备地体现了施密特和马克思赋予它的意义,即“人的自然化”过程与“自然的人化”过程是一致的。
至此,可以说,与第二种“人的自然化”一样,“人的自然化”的第一种含义也包含在马克思“人的自然化”思想中。简言之,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然化”概念具有双重内涵。
如上所述,马克思的“人的自然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及其活动因外部自然界的影响而做出调整和改变;二是指人不受约束、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行动的本然状态。前者以“自然的人化”为参照,后者以“人的异化”作背景。
与“自然的人化”一样,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也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描述。以往研究将“自然的人化”视为“人化自然”的同义语,并进而将“人的自然化”界定为与“人化自然”相对应的范畴。这里将“自然的人化”仅仅限定在自然因人的活动而发生的改变这一维度,而“人化自然”则包括“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两个维度。也就是说,作为一对范畴,“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共同构成“人化自然”过程,缺一不成“人化自然”。施密特所谓的“自然的人化”过程和“人的自然化”过程是相一致的,其一致性就在于二者统一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
1.“人的自然化”的内涵。
前面已经提及,在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意义上,“人的自然化”突出外部自然及其规律对人及其活动的影响以及后者因此而发生的改变。在这种限定下,“人的自然化”呈现出全新的探讨空间,主要体现在层次渐进的四个方面:第一,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劳动。“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3)也就是说,自然通过劳动与人联系起来,并成为人类生存发展必需的前提条件。第二,这种“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14)因此,首先必须接受并遵循人自身的自然局限,其次必须接受并遵循自然固有的规律。对此,马克思强调:“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15)在这里,“就是说”起解释说明的作用,用以说明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的原因,即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而不能改变物质本身。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一观点,马克思引用了意大利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那段著名的话:“宇宙的一切现象,不论是由人手创造的,还是由自然的一般规律引起的,都不是真正的新创造,而只是物质的形态变化。”(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页。第三,这种改变物质形态的活动,往往也不是人类能够独立完成的,“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更有甚者,“借助预先存在的物质本身这种自然力”的实现,也要“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成为现实。第四,在自然力的帮助下,人们的活动在改变物质形态的同时,也改变着自身的自然。“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60、56、208页。作为“与自然物质相对立”的人自身,其改变自然、占有自然物质的活动之首要目的必然是对“自身生活有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他自身的自然、他身上的自然力也发生着相应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是由于他“身外的自然”引起的。如果说“自然的人化”强调自然因人而发生的变化,那么,在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意义上,“人的自然化”特别突出自然对人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自然化”是“自然的人化”的逆过程,是马克思自然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2.“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的辩证关系。
率先使用“人的自然化”这一术语的施密特,特别强调马克思那里“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过程的一致性。他正确地指出:“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把劳动过程看成是自然的人化这一进步过程,而这个过程同人的自然化过程则是相一致的。”(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页。(19)但施密特认为,强调“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过程的一致性,仅仅是马克思早期的观点,是马克思受费尔巴哈和浪漫派影响的结果,而“经济学分析中更富有批判性的马克思”则更多地强调二者的对立,认为“人和自然的斗争可以改变,但根本不可能废除”。(20)[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75、75页。事实上,前面在论述马克思的“人的自然化”思想时,所使用的材料大多出自马克思中后期的著作。换言之,在“经济学分析中更富有批判性的马克思”那里,仍然兼顾着“人的自然化”维度。因此,施密特将“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过程是否一致作为区分“两个马克思”的标准之一,是失之偏颇的。质言之,“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过程的一致性是贯穿于马克思一生的观点,二者是一个双向互逆的过程,共同构成“人化自然”的全部内涵。
首先,二者施动和受动的对象是不同的。“自然的人化”所表征的是人的主体性,在这个过程中,人是主体,是动作的施动方;自然是客体,是动作的受动方。这一过程强调的是自然因人的作用而发生的改变。“人的自然化”所凸显的则是人的受动性,在这个过程中,自然提供界限,是限制和约束的一方;人接受规制,是被限制和被约束的一方。这一过程凸显的是人因自然的影响而发生的改变。这种施动和受动的不同所带来的结果也是有差异的:一个是自然发生改变;一个是人发生改变。其所改变的,或者是客观的结果,或者是主观的思想行为。
其次,二者的结果是同步产生的。作为物质变换的内容,“自然的人化”产生改变了的自然,“人的自然化”产生改变了的人,而且这种改变是同时发生的,或者说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人在使用自然力“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只不过从观念上讲,“自然的人化”的结果是显性的,更加一目了然;“人的自然化”的结果则相对隐蔽,需要刻意凸显才能被意识到。
最后,二者具有同等重要性。这里的主旨在于论述“人的自然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的人化”不重要。毕竟,在对二者关系的论述中,偏废任何一方都不构成“辩证关系”。“自然的人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的自然化”则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人之为人的理由决定了自然必须人化,而人之为人的前提则要求人必须像自然一样行动。在这种能动与受动的相互激荡中,人逐渐在与自然的博弈中达到与自然的和解。在这个意义上,有观点认为,施密特提出的“人的自然化”命题使其“转向了自然物质本体论”的看法,是有失公允的。它没有看到这一命题的提出是以“自然的人化”为辩证前提的。因此,强调“人的自然化”,决不是要求人屈从于自然的统治,也并不意味着要将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当马克思将费尔巴哈式的自然主义视为“鲁滨逊一类的故事”和“缺乏想象力的虚构”时,其所反对的正是对“人的自然化”的片面强调;而且即使在这类故事中,马克思所看到的,也不是自然主义的基础地位,更不是“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页。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然化”不是指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人向自然的无限倒退,也不是重蹈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覆辙,而只是为了表明外部自然界对人的影响和人及其活动因这种影响而发生的改变 。
“异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在集中讨论“异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笔记本I”的“异化劳动”中,马克思对“异化劳动”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人与劳动产品相异化、人与劳动过程相异化、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与人相异化。这四个方面的规定又可以通过“人与对象”“人自身”两个维度呈现出来。
1.在“人与对象”关系意义上的“人的异化”与“人的自然化”。
对象在两个层面上为人的存在提供支撑。第一,在生存的意义上,“人靠自然界生活”,这既是指精神上的,也是指肉体上的。从精神的层面说,自然界“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页。从肉体的层面说,“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24)于是,自然界又从两个方面为人们提供“吃喝住穿”:一方面,“提供生活资料,即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也在更狭隘的意义上提供生活资料,即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的手段”。(25)可以说,“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人们不仅不能“创造世界”,甚至“不能生活”。用马克思那句经典的话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26)第二,在存在的意义上,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人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媒介和支撑。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一个存在物如果本身不是第三存在物的对象,就没有任何存在物作为自己的对象,就是说,它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27)因此,无论在生存的意义上,还是存在的意义上,自然界都是人的无机身体。
异化了的人却在两个方面失去对象:一方面失去生活资料;另一方面失去赖以存在的对象。“对象化竟如此表现为对象的丧失,以致工人被剥夺了最必要的对象——不仅是生活的必要对象,而且是劳动的必要对象。甚至连劳动本身也成为工人只有通过最大的努力和极不规则的间歇才能加以占有的对象。”(28)最终,工人在两方面成为自然界的奴隶:“首先,他得到劳动的对象,也就是得到工作;其次,他得到生存资料。因此,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够生存。这种奴隶状态的顶点就是:他只有作为工人才能维持自己作为肉体的主体,并且只有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是工人。”(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1、158、161、210、157、158、162、163页。这种情形的出现源于“自然界同人相异化”了,人被剥夺了人的无机身体即自然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出现了“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19页。“人的自然化”就是要恢复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天然联系,将人被夺走的自然界还给人,将人与自然界之间被撕断的纽带重新接续起来。
2.在“人自身”的层面上的“人的异化”与“人的自然化”。
异化劳动在使“人之外的自然界同人相异化”的同时,也“使人自己的身体同人相异化”,使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在这里,“人的本质”特指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马克思特意用一大段话突出了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区别:“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1、158、161、210、157、158、162、163页。质言之,“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与动物之间的重要区别。经济学视域中的马克思延续了这种观点,他关于蜜蜂和建筑师的那个著名类比便是最好的例证。(3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这也从一个侧面再次折射出施密特将“人的自然化”视为青年马克思的梦想而予以否定的不当之处。
异化了的人被剥夺了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人相对于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了缺点,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33)马克思承认,“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他同时强调,“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0、160页。“人的自然化”就是使被贬低为人的生存手段的活动复归于自由,使其重新成为人确证自己是类存在物的本质力量。
与“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之间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同,“人的异化”与“人的自然化”是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确切地说,“人的异化”是造成人“不自然”的原因,“人的自然化”需要扬弃“人的异化”才能实现。
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然化”的这两种含义不是前后相继、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并列的,二者同时存在于马克思的理论中。但是,这两种同时存在的“人的自然化”并不是圆融无碍的,而是互有抵牾的。其中,后者要求人的行为是自己意志的结果,是无阻碍无限制的本然状态;前者却强调外部自然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限制以及人及其行为因此而发生的改变。就形式来看,这种改变并不是“人的自然化”,而恰恰是“反自然”,是“不自然”,是“人的异化”,因而恰恰是后者所要扬弃的状态。对于这种矛盾和抵牾,可以作如下理解:后者是目的,直指人的解放;前者是手段,是实现后者的必由之路。正如马克思赋予“异化”以必然性一样,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自然化”过程中,人按照自然规律调整自己的行动所实现的“人的自然化”,也是一个必经过程。与此同时,既然劳动作为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也就意味着第一种“人的自然化”是一个永恒的过程。正是在第一种“人的自然化”的过程中,实现第二种“人的自然化”的条件不断被其创造出来。
总体来说,“人的自然化”是一种目标,是一种需要实现的状态。具体来说,与“人的自然化”具有双重内涵相对应,“人的自然化”的实现也有两条不同的路径。
前面已经提到,与“自然的人化”相对应的“人的自然化”是指人及其行为因外部自然的影响而发生的改变。因此,与“自然的人化”一样,“人的自然化”表征的也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是一种理想化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说,“人的自然化”是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中达到的人的一种自然状态。这种状态在紧密相连的三个步骤中逐渐实现。
首先,在区分人与自然的基础上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并不意味着人与自然是混沌不分的,否则人便与动物无异。而动物对自然的活动,是自发的、无意识的、本能的活动,既谈不上“化自然”,也就无所谓其自身的“自然化”了。马克思早就说过,只有在人被看做某种与自然不同的东西时,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有意义。的确,马克思追求人与自然的统一,但这种追求却是在承认二者差别的前提下展开的,而且,从根本上说,他一直致力于寻找二者之间的差别,并为这种差别确定根据。从中学毕业论文中的“选择”到博士论文中的“交往”,再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意识”,最后定格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生产”,马克思最终找到了区分人与自然的标准,也就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具有了前提和可能性。
其次,确立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人与自然的和谐之实现以人与自然的区分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高居自然之上,而为自然立法。从屈从于自然的奴隶状态中解放出来之后,人一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自然视为自己的对立面,妄图征服自然,进而成为自然的主人。于是,斗争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主旋律。在对自然的高歌猛进中,自然的报复接踵而至,以至于原本是生存之必需条件的安全洁净的环境,只能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期待。准确找到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既不是屈从于自然的物我不分,也不是高居于自然的我行我素,而是与自然共处于生命共同体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与此同时,作为自然界中唯一的道德主体,人还担负着保护自然、维护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步走向和谐的主体责任。
最后,以自然规律调整人的观念和行为。马克思说当人通过自己的活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页。既凸显了“人的自然化”过程与“自然的人化”过程的一致性,也提示了“人的自然化”的实现路径:一方面,“自然的人化”的实现同时也是“人的自然化”的实现,因此,要实现“人的自然化”,就要使人的活动作用于自然,实现“自然的人化”。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就要认识自然规律,遵循自然规律,并按自然规律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如前所述,就其结果来看,是人自身自然的改变,属于“自然的人化”范畴。但就结果发生的原因看,自然规律的影响不容忽视,因这种影响而发生的人自身自然的改变,又属“人的自然化”范畴,是“人的自然化”的实现。
人与外部自然的区分既与“自然的人化”提出的前提相一致,也为“人的自然化”的实现准备了条件;确立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不屈从不僭越,按照自然规律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不仅在行为上按照自然规律行动,而且在观念上扭转对待自然的态度。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下,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人的自然化”的实现。
这个意义上的“人的自然化”是以“人的异化”为言说对象的。“人的异化”和“人的自然化”表征的是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状态。其中,前者是需要扬弃的状态,后者是需要实现的状态。前者面向当下,后者面向未来。只有扬弃前者,才能实现后者。当然,这种扬弃和实现,又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首先,量的积累。与“人的异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意味着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状态。有学者将其视为“从现实到未来的桥梁”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它本身就是有待实现的未来状态。当然,这个状态并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的,它也需要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是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的不断实现。也就是说,能够作为“从现实到未来的桥梁”的,不是第二种“人的自然化”,而恰恰是被其否定的第一种“人的自然化”。正是在“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的双向互动中,人通过自己的活动作用于自然,并在自然的反作用中调节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以便在更好地实现人“化”自然的行为的同时,推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然化”的实现。在第一种“人的自然化”的成果基础上,最终实现第二种“人的自然化”。
其次,质的飞跃。“人的自然化”是“人的异化”的反面,是在扬弃“人的异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的。与第一种“人的自然化”为第二种“人的自然化”的实现提供量的积累不同,“人的异化”的扬弃为与其相对的“人的自然化”的实现带来质的飞跃。换言之,“人的异化”的扬弃即意味着第二种“人的自然化”的实现。当然,这种扬弃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以往发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扬弃由私有制而导致的“异化劳动”逐步实现的。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然化”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涵,即与“自然的人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和与“人的异化”相对的“人的自然化”,二者都是马克思意欲实现的状态。就各自与其对应物的关系来说,第一种“人的自然化”与其对应的“自然的人化”是相一致的过程,二者目标一致,并行不悖;第二种“人的自然化”与其对应的“人的异化”是前后相继、不能并存的,只有在“人的异化”被消除后,作为其替代状态的“人的自然化”才会出现。就其实现来说,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自然的人化,第一种“人的自然化”在现有条件下便能实现;第二种“人的自然化”则需要在第一种“人的自然化”的基础上,扬弃“人的异化”,变革现有制度才能实现。如果说第一种“人的自然化”体现着保存现有制度合理性的智慧,第二种“人的自然化”则彰显出变革不合理状况的理论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