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林 (上海大学音乐学院)
中国民族器乐历史悠久、形式多样,从宫廷音乐、民间音乐、宗教音乐和文人音乐类型来看,器乐形式在这四种类型里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布。作为器乐表现的高级形式——合奏,在历史上的发展则相对缓慢。从清末民初开始,城市器乐发展迅速,其中文人是重要的推动者,大量的乐社等相关器乐社团蓬勃产生,相关的工作,如曲目的整理、加工、重新编排、修改得到进行,这些文人关心较多的为文曲雅乐,特别是是琴曲、丝竹乐等,其历史作用和意义不能低估,因为这些乐社对于小型类合奏曲目的挖掘、整理、改编及表演的工作对于器乐形式的传承、发展具有开拓性。
上海国立音乐院成立初期就开始了国乐的招生和人才培养,但主要是演奏人才的培养。刘天华对于民族器乐的贡献体现在多个领域,但从他的创作看,合奏作品几乎没有,即使是独奏,似乎也并无伴奏的需求,这与刘天华的器乐美学观,以及创作技术有关。清代以后的戏曲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器乐的发展方向和形式,戏曲伴奏需要乐器间的组合,一般性质的伴奏至少需要跟腔、节奏点的巩固、声部的平衡(低音区)等,典型的如京剧的三大件,当然即使戏曲伴奏再丰富多样,但要发展为一种器乐合奏形式,这之间有着一个发展和融合的过程,而不仅是乐器数量的问题。
由于器乐合奏本身丰富的表现空间,以致1949年以后,民族器乐合奏曲的创作与表演都得到大幅发展。这其中又分为几种类型:1、单纯的合奏创作;2、伴奏型民乐合奏,一种是舞蹈伴奏,一种则是戏曲唱腔伴奏。舞蹈伴奏的形式应该是基本模仿民乐合奏,但编制不够完整;戏曲唱腔的伴奏则在之前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声部力求丰满,低音突出,乐队化已比较成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民族器乐写作的一个转折点,它与西方现当代室内乐体裁的大量传入有关,合奏的领域在拓宽的同时,体裁形式也更加灵活,既有大乐队形式,也有不同规模,不同编制,不同写法的室内乐形式。
这是器乐合奏的简单发展史,这里的器乐合奏与器乐乐种及其形成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乐种是指民族器乐的一定的存在方式,它包括特定的音乐语言及其陈述方式、具有文化背景的特定地区、具有明确的功能属性、乐器间稳定的组合形式、独特而明确的美学表达。与歌种和剧种等形式一样,乐种是民间音乐的存在方式,并且广泛地存在于丝竹类、丝弦类、吹打类、吹管类等形式中,包括南北方的许多地区,有着鲜明的地域特征。从今天我们所小结的乐种的概念特征可以分别对其每一属性的来源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的梳理和概括。而这一切自然围绕乐器的独奏和合奏二种形式进行。
中国民间器乐的发展是从独奏开始,初期的表现应该较为简单质朴,随着其他音乐形式的发展,以及器乐本身的发展,乐器间的融合性逐渐增强,乐器从独奏向多件乐器的合奏的演变涉及到音乐史的本身的发展,几乎是与音乐史同步进行。但中国器乐的独奏与合奏的关系与西方相应的情况并不相同,中国器乐合奏的形成是以独奏的逐渐融合而成,在合奏呈现的同时,每件乐器本身有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影响着相关的表现要素,如结构、旋律、陈述方式、音色等。包括在在今天的许多合奏乐种中,还存在着主奏乐器的形式。从现有的乐种看,一类合奏性质明显,另一类独奏性质明显,这一点不难发现。这是乐种形成过程中的自然现象,是否以此结论其成熟度,还有待考察。
乐种的形成与其功能息息相关,其功能包括:娱乐、仪式、风俗场面(红白仪式)、商业活动等,而这些相关活动决定了乐器的呈现方式。中国古代社会的封闭性是相对的,但民间的许多生活方式则更多地呈现出开放性,这样的开放性影响着器乐发展,包括器乐类型及其演奏形式。锣鼓乐、鼓乐、吹打乐等器乐类型的盛行鲜明反映出这样的现象。即使合奏曲对于乐器本身的律制、音色、组合手段(作曲技术)有着众多的要求,无奈文化的强烈需求促成了这种合奏形式的发展和成熟,进而构成乐种的文化内涵。从中国音乐美学层面分析,民间音乐,特别是非语义性的器乐形式,在表达过程中,必须以某种语义性的方式呈现,这样的精神要求使得器乐结合和演奏形式相对稳定并逐渐模式化,以致最终成形为今天的乐种。民间音乐,特别是民间器乐在历史发展中背负着众多的文化责任或包袱,并且从一开始就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功能。而这必然涉及到其题材内容,包括相关的标题及其含义。
民族器乐的表现内容,即题材表现自古以来就丰富多彩,既有《阳春白雪》、《高山流水》这样的标题式曲目,也有《三五七》、《行街》这样的模糊式作品。应该说,民族器乐作品由于种类的不同而在题材上多有不同,题材性是文人作品的重要标志,虽然这样的标题往往也仅是某种提示或意会标志,如琴曲几乎都有标题痕迹,但这些标题的多数也仅仅是标题而已;其他种类的作品连这样的标题也没有,这样似乎也预示了《江河水》、《一枝花》等曲牌性作品另类的属性。中国民族器乐作品的美学表现力,甚至中国音乐的哀乐之争,早在《声无哀乐论》中就有呈现。之所以在千年前就有音乐表现的哀乐之争,这与中国音乐,特别是器乐的表现有着必然的联系,只是在中国器乐类型中,不同的形式又有着不同的情感呈现:有、无、热情、平静等。由于中国音乐分类的多样,以致在题材及其情感表现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
民间器乐合奏曲在题材方面的情况比较多样,也很复杂。这与器乐合奏的功能有关,在传统的大量的仪式运用中,在多数地区一般是曲牌运用,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乐种自身的发展缓慢,并且器乐的情感表现始终受到很大制约,以致大量中性化的作品广泛存在,也就出现了红白事项中共用同一曲牌的现象。叙事式的陈述也在器乐曲中常见,但更多见于琵琶独奏曲中,其他乐器的表现力显然面临局限。但合奏曲本身结构的短小、合作空间的狭窄,使得类似叙事风格的作品十分稀少。在某一地区流行的器乐合奏形式由于受到传统大文化以及地域文化的影响,在美学层面上往往具有特定的限制,呈现出封闭性的特征,而更多地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寻求创新和表现。也即形成美学的封闭性和音乐表现的开拓性,而这些恰恰是乐种形成的重要条件和元素。
乐种的另一个重要元素是其相对统一的音乐陈述方式,毕竟决定音乐种类的最重要的元素还是音乐本身。
传统民族器乐曲的音乐一般以曲牌为主,这些曲牌大多是从词曲音乐中的词曲牌演变而来,曲调呈民间歌曲特性,或者说俗曲小调特征。中国音乐的陈述方式中一般是以句为最小单位,乐节或乐汇式的材料呈示和发展较少见,材料陈述的周期较长。单件乐器的音域较窄,并且音区的表现力不够平衡,但合奏形式中由于高低音乐器完整,乐队的音域较宽,往往音区单一,曲调一般集中于中高音区。作为以句式为主的陈述方式,其发展手法较单一,变奏性成为最普遍的手法,但这类变奏手法也主要集中在旋律加花、速度的改变、音色的转换等;对比性质较强的则采用多个曲牌的对比。事实上同一首作品中的情绪表现往往是单一型,它并不求得戏剧化的对比效果,即使中间采用了展开形式,但手法也较简单,展开幅度弱。在陈述型的多种类型中,以引子型、呈示型、变奏型居多;由于乐器制作工艺的原因,调性的变化难以实现,这些都造成器乐合奏曲发展的困境。中国器乐旋律在陈述过程中对句法的处理,对乐句的运用方法较多,如对起音与落音的处理,特别是落音的运用常常形成合尾形式,形成中国式的终止力。另外利用音阶对比也是常用的手法,或者调式的对比,中国调式的亮、暗色差在五声音阶范畴里会产生较为鲜明的差异性。
器乐曲中的支曲结构常常为乐段及其反复,或者稍带变化的反复,有时也成为所谓的变奏曲;稍大型的一般是以组曲、套曲为组合形式,这样的现象在某些仪式音乐中较多分布,一般器乐类型中并不多见。多数合奏曲本身的功能决定了它不需要结构庞大的作品,除了某种仪式。另外民间合奏曲即使在乐器本身局限的情况下,往往也会尽量重视织体的处理:紧与松、宽与窄、密与疏、厚与薄、快与慢、和与噪、重与轻、进与出,等等。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器乐曲会有区别,这与具体的写法有关,也受乐队的编制所致;如以变奏手法陈述的乐队织体与曲牌形式的织体会有区别。而作为同一地区合奏形式的器乐曲,由于乐器组成相同,以致其织体往往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也成为主要的声部特征。从而在形态本体上完成了乐种的构建。
从古代开始,中国器乐的发展处于一种较为坎坷的发展状态,既有高峰,也有低谷。并且始终有多种元素影响器乐发展的进程。在器乐创作领域,很长阶段中,乐器似乎更作为人声的替代品而出现,或者说中国自古以来过于重视音乐的声乐化层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器乐化形式的发展自然受到阻碍。进入明清以后,随着其他民间音乐种类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戏曲和说唱的蓬勃兴起、蔓延,器乐具有了广阔的市场。如同相和歌衍生出相和曲一样,大量的戏曲剧种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器乐曲,特别是合奏曲的发展,使得器乐曲在音乐材料上也显现出鲜明的复合性和融合性。中国民间音乐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一种兼容性的方式存在,这特别体现在近代戏曲、说唱和器乐的成熟阶段。戏曲音乐的器乐部分往往是某件乐器主导,是一种主导下的合奏,并逐渐兼容于合奏形式;等等类似兼容的结果则推动了乐种的成形。
独奏曲向合奏曲的转化是音乐发展的必然,由于中国文化本身的美学特质,传统人群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地区的文化性格、语言特性,给某种艺术形式,特别是具有鲜明功能的器乐形式提供和创造了一个十分稳定的空间。从而形成家族式的器乐乐种形式。与独奏曲相比,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合奏曲更有着统一和个性化的美学观和人文精神,有着相似的音乐陈述方式和形态,更包含许多首具有家族相似的曲目。应该说,乐种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的产物,从正面看,合奏曲的各种呈现是构成乐种的先决条件,反之,目前绝大多数乐种均以合奏曲的方式所存。这也是中国器乐曲的特别之处,它也揭示了一个现象:中国式的合奏曲更多情况下是以一种集体的,多相似曲目的方式存在,并且必须形成一个稳定的家族结构,同时在个体的陈述中,往往追求稳中求变。稳定是绝对的,变化是相对的。以致我们可能会发现,这样的封闭性导致乐种在数百年间的变化很小。因为它们的生存方式就是某种自我式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