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理论对解决网络热点案件的启示

2020-12-04 08:16张文慧
银幕内外 2020年6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

摘要:近年来,法律案件时常引发网络讨论热点,从网络公共领域角度观察公众对于热点案件的论辩对法治建设有着积极作用,但当下对话者缺失、错位,对话规则缺位等导致热点案件经常是火热讨论、惨淡收场,给公众留下的只有司法不公、法律滞后等负面形象。这既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哈贝马斯商谈理论对此提供了解决之道:在公开、充分的公共领域下,区分不同听众,合理搭建司法机关与公众的对话渠道,方能发挥热点案件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网络公共领域;法律商谈;哈贝马斯

一、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法律讨论

网络信息交流已是人们日常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司法案件也频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掀起汹涌的公共舆论。对于社会公众在热点案件中频频发声,多数学者都将研究重点放在网络公共舆论“非理性”有绑架司法权、撕裂社会的可能,从而对司法过程造成不良影响上。虽然通常情况下人们会将网络领域中的讨论看成“情感性”的,但在这些讨论中也不乏有理智之声。

例如,从唐慧案到药家鑫案,对于司法机关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讨论在热点案件中从来不会缺席。因畏惧公权力的强力控制,公众时刻关注着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而公权行为只要稍有疏漏时就会引发公众舆论的质疑。如果国家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回应,公众的质疑就极易转化为愤怒。2009年的邓玉娇案中,巴东县公安局做出了两次“情况通报”,第二次“通报”中,对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尽管巴东县公安局一再强调修改是因为第二次“通报”措辞更为准确,但并未能说服公众。大多数人认为政府部门实在刻意隐瞒案件事实、有意转移大众视线。此后,政府部门对各媒体报道、网络评论的封锁、删除更是加重了这种不信任,进而引发了民意的愤怒。又如对于法律条文是否滞后的讨论也一直存在,许霆案中就曾因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据以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界定为“3万元到10万元为起点”。这在当时就导致了民众在直观上感觉量刑的不合理性,反推规定的陈旧进而引发讨论。

二、从商谈理论视角看网络法律讨论的缺陷

网络公共领域下的法律讨论或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或是工作对现存法律规范的困惑。但这些讨论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些困惑累积之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每况愈下。要如何使网络公共领域之下的法律讨论形成对法律的“共识”,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或许可以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入手。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提到,共识的达成要在“理想说话环境”下,所有人平等地、理性地公开对话后。其中,对话环境要做到:在这样环境下,任何人都有资格参加对话;任何人都有资格提出自己的任何观点和质疑任何观点,都有资格表达其欲望、需要和态度;任何妨害前两项的行为都被禁止。对话的人要做到:所说的话必须是“能懂的”;所说的话必须是“真的”;所说的话必须是“真心的”;所说的话以及说话方式必须是“正当的”。即对话之中主体要充分、环境要开放、论辩要理性。只有在这样充分自由的、开放的商谈情境下进行的商谈沟通所形成的共识才是理性的、公正的。而只有经这样的共识所达成的法律,才具有合法的有效性。按照哈贝马斯的“对话式”的讨论之后,不仅可以避免社会冲突,而且司法机关对当下网络法律讨论之中参与主体的话语反思性整合后,萃取出的意见即使达不到“共识”的标准,也能作为改变司法裁决有效支撑,使判决更具可接受性。据此分析我国的网络法律讨论,可以看出当下的网络法律讨论还有以下缺陷。

(一)对话者的缺失

在目前的热点案件的网络法律讨论之中,讨论人数虽然多,但努力参与对话的主体却不够均衡、充分。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法律讨论由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青年主导。最主要的是,在参与公共舆论对话中,缺失法律工作者的声音,这常致使公众舆论朝泛民粹主义方向发展。当热点案件在公共领域展开讨论时,法检由于职业的要求,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在案件影响正发酵之时法检无法也不宜即时参与到对话之中。大多数的法学学者,虽然在学术界曾就许多疑难案件激烈讨论过,但在网络公共领域之中却鲜有发声,法律人的观点与普通民众的观点存在隔阂。这样的间隙不但没有被弥补,反而有加大的趋势:专业学者认为普通民众无法理解法律专业知识,所形成的话语有民粹化泛道德批评的倾向,普通民众则无法接受相关判决、法律。

(二)对话规则的缺失

要实现对话者的多元、充分,则需保证对话者可以“说”。当下的网络环境之中,部分地方领导者权宜性维稳思维的固化,法治思维的缺失,使其在热点案件上常选择压制、取缔民众舆论。这种消极做法一方面压制了网络法律讨论中参与主体的话语,影响了网络法律讨论的充分性,另一方面弱化了法制的权威性,极易失去民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引起民众的愤怒。

构建了理想的对话平台之后,对话者要真诚、理性地参与对话。在热点案件的讨论之中,媒体既是任何一种公共修辞过程必须考虑的听众,同时也是许多公众对话前对案件了解的信息来源。而媒体报道中的“道德叙事”常影响了司法过程中其他听众的价值选择,网络民意又反过来牵制相关报道和评论,形成恶性循环。对话规则的缺失,使得许多虚假的、非客观的话语进入公共领域,不仅使对话无效,也使社会公众的评价容易偏离理性。而后期各方信息的不断辟谣、澄清使得案情不断的“反转”,网络领域的对话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难以真正达到形成共识的目的。

(三)对话者的错位

在热点案件之中,民众对于某些法律条文规定是否合理的讨论,并不适合法院法庭演说解决,更多的是议事演说要面对的。这样要求一审法院的法官来和公共领域中的对话者进行对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法院判决的听众除了案件当事人等特殊对象外,还有社会公众等诸多类型。听众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官审判的复杂性。实际上,热点案件的一审法院肯定要首先考虑先说服当事人,这是法院职责所在。如果一开始就要求考虑社会效果、吸纳民意,一审法院极有可能超越其权限,而此时吸收没有经过时间对话、论辩的非理性的民意就变成了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吸收,不是信息和知識的,而更多是情感和态度的吸收。这不是对民意的吸纳,而是对民意的妥协。在众多的热点案件中,公众常是将目光仅仅投向一审法官,期望其能交给所有听众所有问题的的答案;一审法院又常仅注意到远处声势浩大的“争议”而忽略了手中具体的案子与法律,匆匆吸纳“民意”。这样对话者的错位常常一审法院的两难之境:若倾向大众舆论,就有不理性的公众情感倾轧法治的嫌疑,若坚守法治,公众又有司法不公的批评,无论怎样都难以达到理想结果。

三、对解决热点案件的启示

缺乏对话环境、对话错位的后果是相似的争议在不同的热点案件中将反复出现,愈发增加公众的不信任感。借“理想说话环境”构建对话平台,促成合理对话主体之间的对话,方能借热点案件推进法治。

(一)法律人积极入场热点案件

普通公众因缺乏相关法学专业的常识,在媒体想象塑造下,公共舆论中有着较严重的“身份识别”、“道德叙事”倾向,使话语极易处于一种非理性、情绪化的状态。要改善这样的局面,法律人首先要有商谈意识。律师、学者等若能带着商谈意识入场,通过对热点案件进行深度法律分析,引导理性讨论,就能有效提高这种公共领域内对话的质量。这种民众意见与律师、法学人等法律精英共同讨论、辨认后,才能形成足以作为真正意见的社会共识与学术共识。法院对这样的意见进行回应、吸纳才真正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同时,在律师、学者等法律人带着商谈意识与民众对话时,在无形之中又达到了法治教育的效果。在案件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时,其将平常偏离于普通人视野之外的法律问题放到了大众视线范围之内。对普通民众来说,参与网络法律讨论是一个接触法律的机会、一个思想启蒙的过程。在每个热点案件在网络中形成讨论时,都是对全体参与对话的公民进行法治教育的机会。

(二)对话规则规制媒体、政府机关

公众对话的平台的规则制定首先要让所有人能讲、敢讲,其次要引导人们讲真话。要想有效吸纳民意中包含的、与妥善决定相关的信息,就要首先做到以商谈的视角看待网络法律討论中的大众舆论,正确认识其中的对话有可以形成社会共识的可能。在有关政府机关不利的、负面的消息传播时,做到不刻意打压、封锁网络讨论。

媒体的报道会迅速影响其他听众的判断和价值取向。所以规制媒体的话语为“真”对对话的有效推进有着重要作用。若新闻媒体能客观报道,那新闻媒体加上公众舆论的力量将形成民众对政府机关的有效监督。特别是热点案件之中,网络法律讨论就成了无处不在的“天眼”,监督着案件之中公检法机关的言行。在庞大的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案件信息不断公开化,司法过程透明化。这样的监督甚至能扩散到热点案件之中律师、当事人等参与者身上,促使着处于案件中心的双方更加严谨,精准抗辩,提高了庭审效率。

(三)构建法院与公众对话的合理途径

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基础,司法当然应当回应,但更须有效回应,必须在现行制度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其中包括完善制度和程序。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热点案件的法院不应过早和公众对话,在一审审理案件时仍然应以当事人为中心。案件的一审法官首先任务就是说服当事人,增强对裁决理由和结论的信服程度。当一审法官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审理清楚、依法判决后,即使舆论反响巨大,法律界、媒体也应理解一审法官的难处,并引导民众将关注点从一审法官移开。同时法院系统内部也应改变以改判率来判断一审法官绩效的制度。

既然公众在公共领域的相关论辩可以看成是议事演说,那回应此的应该是具有法律解释权的司法机关,或者是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众的目光从个体法官和单一法院转到司法制度甚至民主立法的制度上来。一审有偏颇的判决可以等一审判决后民意完成辨认、凝聚的过程后,在二审或重审判决中予以纠错。而立法上的滞后则需由最高院、立法机关在热点案件完成民意辨认、凝聚后进行吸纳,修订条文。通过这样一审事实审依法判决-社会、法律共同体讨论-形成道德共识-二审改判-推动立法机关立法或修法的模式程序吸纳民意,既可以解决法条主义、司法民主化之间的矛盾,也促使司法机关关注“有缺陷”条文。热点案件成了当下法律体系的观察器,不断将庞大的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共同体忽略的规定引入到所有人的视野之中,促使法律不断完善。

四、结语

热点案件中常可以看到公众对一些法律原则的困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个别法律条文的质疑,而司法机关对这些争议的处理常给公众留下负面印象,影响公众对我国司法的信赖度。这些质疑声中并非完全是非理性的情绪,更包含公众同司法机关的对话意图。法律人若能带着商谈意识入场,司法机关、社交平台、媒体共同构建充分自由的、开放的理想的对话环境,使公众理性、公正表达。经过这样的共识所达成的,才是真正的民意。二审法官在一审法官完成无误的事实审的基础,对这样的民意进行吸纳,才是司法对民主应有的回应。一个热点案件经历了这样的程序之后不仅避免社会冲突,还为司法判决、修订法律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持。而且在形成共识过程中进行了法治教育,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马长山.公共舆论的“道德叙事”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J].浙江社会科学,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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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长山.公共舆论的“道德叙事”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J].浙江社会科学,2015(04).

[4] 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21(01).

[5] 马长山“.舆情公案”的制度指向与民意捆绑——以“唐慧案”为例[J].江海学刊,2015(03).

[6] 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01).

作者简介:张文慧(1996—),女,浙江泰顺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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