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姚江
2020年7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成效,并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历时三年的村民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贪摘杨梅酿惨剧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是不收门票的三A级旅游景区,为了进一步美化景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委会)在红山村景区核心区域的情人堤河道两旁种植了为数不少的杨梅树。虽然村里并没有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但每年这些杨梅成熟时,都有一些贪图小便宜或者缺乏公德心的游客和村民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占为己有。红山村的花甲老妇林美是积极上树采摘杨梅的村民之一,每年杨梅成熟时,林美都要争先恐后、三番五次去摘杨梅,她的目的是用于酿制杨梅酒,然后卖给游客。
2017年5月19日下午,林美又兴致勃勃地喊上丈夫华丰一起去摘杨梅。她爬上树,戴上手套,稳准狠地把一颗颗成熟的杨梅采摘下来,轻轻放在篮子里。丈夫华丰在树下照看杨梅。很快,她摘了满满一篮子杨梅。华丰劝她不要再摘了,但林美看着树上还有好多杨梅,实在舍不得就此罢手,继续摘摘摘。突然,林美一个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倒在地上受伤了。17时30分左右,红山村委会主任闻讯赶来,并立即用手机拨打了120,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红山村的村民选择用自己的车送林美到梯面镇医院治疗,后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林美家人共支付医疗费4804.3元。
二审判决杨梅树主人担责
林美死亡后,林美的丈夫华丰与儿女们将红山村委会告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
原告主张,林美系因树枝枯烂断裂跌落。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年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红山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自身栽种的杨梅树疏于管理,对众多游客或村民哄抢采摘杨梅的行为未进行危险警示提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对林美的死亡存在不作为的行为,系造成林美从杨梅树摔落死亡的根本原因,红山村委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红山村委会未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致使林美错失了最佳救助时间,红山村委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红山村委会承担林美人身损害金额90万余元的70%,即63万余元。
原告方提交了照片若干份,证明有人上杨梅树采摘杨梅,但杨梅树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或禁止采摘标识。红山村委会答辩认为,林美明知杨梅树属于村集体所有财产,为了一己之利不惜爬树偷摘杨梅,其行为是盗窃村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因其爬树摘杨梅从树上跌落导致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红山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村民组织,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林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爬树摘杨梅的危险性完全能够预见,但其为了个人的私利,置危险于不顾,故此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林美的丈夫华丰不但没有及时制止林美的侵权行为,反而积极地配合、协助,是共同侵权人,对于其妻子的损害后果,华丰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林美是红山村的村民,并非游客,其以游客的身份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林美公然违法而且违反红山村的村规民约,其丈夫和子女不但没有反省林美行为的违法性及对村集体带来的不良影响,反而以游客的身份向村集体主张权利,依法无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红山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应无限制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林美不顧个人安危私自上树导致危险的产生。其次,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红山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时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再次,在林美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红山村委会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林美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2017年7月22日,花都法院判决红山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901923.3元的5%共计45096.17元。
林美家人和红山村委会均不服花都法院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林美家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红山村委会存在多方面过错的情形下,仅判罚红山村委会承担5%责任,该责任与其过错程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不相适应,明显过低。红山村委会则坚持其对林美偷摘杨梅导致死亡的后果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红山村委会主张其无须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美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杨梅树主人无责
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在网络上引发较大争议。不少人认为,死者私自攀爬树木采摘杨梅最终跌落身亡,完全属于“咎由自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委会是否应对林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具体分析如下:
(一)红山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村委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旅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林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林美家人主张红山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二)林美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林美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红山村委会对林美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林美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委会难以预见和防止林美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林美跌落受伤后,红山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林美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委会对林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2020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此案的再审判决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埋单,也不允许“作恶者”占善良的便宜。这是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处,它点亮了法律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