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侵吞财产, 老年人如何维权

2020-12-03 13:49戴昌艳
晚晴 2020年8期
关键词:补偿款继承人陈某

戴昌艳

案情简介

贵阳市云岩区的龙某(男)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育有子龙某1、女龙某2。2011年,龙某因病去世。同年,嫁到遵义的龙某2为照顾陈某,将陈某接到自己家居住。龙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一栋交由龙某1管理使用。2014年,因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对前述房屋进行征拆补偿。龙某1对此未告知陈某、龙某2,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按约领取了补偿款人民币1568360元。陈某知情后,多次要求龙某1返还补偿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请龙某1返还其应得的征拆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龙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龙某死亡后,案涉房屋作为龙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陈某所有,另外一半作为龙某的遗产。因龙某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條“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龙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陈某、龙某1、龙某2共同继承。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陈某、龙某1、龙某2平等享有遗产份额。法院据此判决:龙某1退还陈某征拆补偿款人民币1045573元。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类似前述案例,子女非法侵吞父母及其他继承人财产的现象很多。但如何处理呢?

一是老年人应要求返还财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显然,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是享有完全的权利,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无权干涉老年人的财产权,侵吞老年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财产权属于老年人,故对于侵吞老年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老年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返还。

二是老年人可选择追究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年迈的陈某居无定所,曾多次要求龙某1腾房。龙某1长期占用陈某房屋不退。陈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龙某1腾房,但龙某1拒绝腾房。最后被法院强制执行。龙某1可能构成拒执罪。

《物权法》在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十六条中特别规定:老人自有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中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为了避免财产被侵吞,老年人可以提前指定遗嘱执行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若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会存在不少问题,最终可能会损害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尽可能地避免部分继承人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及遗产权利人的现象发生。

最后建议在合法权益受到子女侵害时,老年人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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