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意味着什么?公民个人利益保护有哪些新变化?“人格权”版是否规定人工智能转化,人类基因,语音优势等?本文将对人格权进行深入的解释。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编 体系结构 亮点
作者简介:彭勇,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82
一、案例介绍
(一)隐私权案例
2014年10月11日,庞立鹏委托陆超登录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ww.qnar.com网站)订购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去哪儿网”)。票务代理单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登记订购的旅客信息是庞立鹏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报销信息均为陆超及其手机号码,以**58结尾。2014年10月13日,庞立鹏接到一条来历不明的短信,称其原定航班因机械故障取消。号码不详,也没有类似短信发给陆超。陆超拨打东方航空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航班正常,并提醒庞立鹏收到的短信应为诈骗短信。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电话向庞立鹏手机号码发出通知,通知航班时刻表调整。当晚19时43分,陆超再次致电东航客服中心确认航班时间,并告知航班已取消。庭审中,陆超证明自己购买了庞立鹏的车票并告知了后续情况,并确认了在本案中购买车票时没有保留庞立鹏的手机号码。东方航空方面表示,庞立鹏可能是东航的常客,因此有了庞立鹏此前预留的电话号码。庞立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富纳航空和东航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姓名、手机号码和以**49结尾的行程(包括起飞时间、地点和航班信息),并声称富纳和东航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5)第10634号民监会,驳回庞立鹏的全部诉求。庞立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3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第509号民事判决:取消(2015)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0634號民判决书。北京富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以公告的形式向庞立鹏道歉。道歉声明连续三天。庞丽鹏将在其官网主页上公布公告的形式,在庞丽鹏生效后10天内以公告的形式向庞丽鹏道歉。庞丽鹏的其他说法将被驳回。
(二)案例分析
当今时代,信息量巨大,大数据的价值堪比石油和黄金。这就驱使一些拥有大量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通过披露、交易、转售等方式,转移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
1.个人信息和大数据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随着数据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产权界定问题日益突出。界定数据产权的法律法规也相对滞后。每天产生的大量数据已经成为人们争夺的“公共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纠纷,并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2.个人信息保护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
随着移动互联网在利益驱动下的发展,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随之发生。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相比,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和侵权方式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如何减少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渠道提供个人信息。
二、人格权编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通过上述案例和相关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国民的人格权意识越来越强,相关的法律更加完善,笔者认为,人格权编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好处,分别是:
(一)“只有改变才合适”:人格权彰显人的价值
1.适应新时期司法需要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以物权法为主体的民法体系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我们以前对声音和肖像权的理解[1]。因为基因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保护个人隐私变得尤为重要。同时,侵犯公民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行为增多,而且后果比过去更严重。这似乎更为严重,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反映了鲜明的时代感。虽然世界上很少有将人格权分为立法和立法的实践,我国也没有单独的人格权立法,但可以说人格权立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艰难过程,但这正是因为它进一步体现了新时期制定“权利法典”保障人民公民权利的决心和深远意义[2]。
2.强调人文关怀的价值主张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权的兴起意味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不再受到重视。民法中被忽视的人的存在精神层面,迫切需要在民法中体现人文关怀,以促进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它为自然人权利的享有和保护提供了全面的规定,体现了人的内涵的多样性。它不仅符合民法典中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而且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法律地位。这种明确的立法态度,无疑将使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人民司法的作用和作用,缩短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缩短司法判决与生活世界的距离,不仅体现在口号上,而且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3.完善民法体系的逻辑结构
一是人格权构成与民法通则的逻辑关系。《民法通则》于2017年10月1日首次实施。这是《中国民法典》“两步走”进程的关键一步。它在大陆法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以下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更具体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七项权利:经济地位权,人格权,债权,财产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其他投资权和股权[3];二是人格权与民法典各章的逻辑关系。《民法典》包括六章:合同,财产权,婚姻和家庭,个人权利,侵权责任和继承。人格权将成为调整人际关系的基本法则。这样的结构将使人格权的保护成为一个逻辑完整的整体,而整个物权法(财产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将形成一个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平行“人的属性”模式。
就人格权的保护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通常用于救济,但从逻辑上讲,侵权责任法为救济法,人格权法为权利法[4]。
(二)制度性人格保护:以人为本
人格和品格问题在法律本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系统保护,不仅是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更是对人的精神本质和追求的更深层次的强调。人文关怀确认了民法典的以人为本价值观。
1.从被动保护过渡到主动保护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客观上,通过积极确认来保护人格权是必要的。人格权的独立性也将消极保护变成了积极保护。《民法通则》把人格权放在一切权利的首位,并通过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三条对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确认。《民法通则》不仅区分了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规则,而且强调人格权规则与侵权法规则之间的有效联系,通过法律制度的明晰,构建了一个相对积极的积极维权模式。承认和救济规则[5]。
2.人格权保护的公共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人格权将不断涌现,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将继续面临挑战。根据《人格权》第990条第一款,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同时,第二条规定:“自然人除享有前款规定的人身权利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益。[6]”根据预言,这一包罗万象的条款保证了人格权的保护不受本文列举的几种权利的限制。
(三)“法即准则”:人格权纠纷审判规则的统一
作为一般私法和民法的百科全书,民法典通过合理的结构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各种基本规则。为交易活动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基础,为预防和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提供了基本的合规条件。人格权版也为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合规性。它不仅建立了完善的人格权保护制度,还建立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统一了人格权纠纷判决的依据。
1.更明确的评判标准
尽管《侵权责任法》可以规定侵犯人格权的一般责任的要素和形式,但不能规定各种人格权的内容和能力。这使得法官很难确定侵权责任。”例如,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第995条),确定侵权行为应考虑的因素(第998条)和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第997条)为法官提供了司法裁决。指导和克制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决的统一性[7]。
2.论人格权主张权的确立
解决民事纠纷是民法典的宗旨之一。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是法律适用(法官发现法律)的核心。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涵盖了债权的基本规范,规范的系统性也可以得到证实和检验。在颁布《民法典》之前,我国民法中没有单独规定主张人格权的规定。 实际上,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诉讼。 《人格权本》第995条规定了人格权,这对于加强人格权保护和完善求偿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变化。人格权诉讼。一方面是人格权和侵权赔偿权的主张权纠缠与分离。在权利的属性中,人格权和物权是相似的。 既有绝对权利又有专有权,债权人具有直接控制权。 在实践中,物权受物权主张权和侵害权的保护,而人格权只能受侵害权的保护。 但是,人格权和侵权权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主张,这一点不能忽视。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是是否考虑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而由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理论构建的责任构成体系也是围绕过错构建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目的是在不以过错为前提的前提下,恢复对个人绝对权力的完美控制;另一方面是主张人格权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与侵权责任更侧重于物质损失或损害赔偿不同,人格权的行使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或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当人格权益存在风险或损害风险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消除风险。 如果侵权行为正在发生,但尚未发生实际损害,则权利人还可以要求犯罪者停止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人格权请求权并非基于侵权。
三、结语
人民要求,法律回应,人民期待,司法机关践行。人格权的独立汇编是现实的需要和民法体系的创新。 它不仅顺应世界潮流,而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總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体现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新制度,新规则,将为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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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晓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具体表达[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60(1):40-49+219-220.
[3] 蔡唱.公序良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兼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的规定[J].社会科学辑刊,2019(5):67-71.
[4] 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J].清华法学,2019,13(5):93-110.
[5] 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73(5):155-173.
[6] 郭如愿.大数据时代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定位与保护[J].人民论坛,2020(9):108-109.
[7] 陶鑫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评析及建言[J].民商法争鸣,2019(2):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