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2020-12-02 07:52王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调解律师

摘 要 年初,最高法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而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正是体现这一要求的重要方式,它与传统诉讼制度相辅相成,具有便捷、高效、执行成功率高等优势。本文以律师的视角,探讨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律师的地位、责任与机遇进行探讨。

关键词 ADR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 律师

作者简介:王粟,西南政法大学,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非诉讼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85

疫情期间,由罗晋和孙俪主演的房屋中介电视剧《安家》刷爆朋友圈,剧中“徐姑姑”出售老洋房龚家花园的剧情可谓是跌宕起伏,让人直呼过瘾,然而现实中的老洋房买卖却更加错综复杂:

1988年11月,曾经叱诧上海滩商界的大隆机器厂创始人严庆祥去世,留下位于上海愚园路699号的一处房产——“严家花园”,却并未就财产分配留有遗嘱。六年后,随着其妻李慧君的去世,这处天价房产按照李慧君生前遗嘱的意愿进行分配:严家继承人将严家花园变卖后合资开办一家公司。然而,严家的三位继承人对遗嘱分配并不满意并阻挠房产出售,负责操办遗产分配事宜的严家老七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剥夺她们的继承权。严家长达十年的继承纠纷“战斗”由此拉开了帷幕。

本案原是典型的因遗产继承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但因为继承人数众多、涉案房产知名度高、标的额大且纷争已久,若机械地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进行裁判很难彻底解决纠纷,容易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选择了优先调节的审理方法:一方面以情入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创新调解方法,通过在法院主持下由各继承人推荐买家的方案,将“严家花园”以1.27亿元的高价售出,从而解决了本案中最核心的难题:房屋变现。2009年3月,严家所有的继承人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至此,这场横跨了两个世纪的继承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评价:“既实现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利,更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的‘利益,同时弘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①。

近日,最高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提出“要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和律师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将是接下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重点,而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律师也将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之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由来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纠纷化解形式,如仲裁、调解、警察介入争吵、家庭权威进行协调等。某种程度上,现代民事诉讼就是纠纷化解的一种具象化体现。

20世纪初的美国,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平和的、节约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期望得到一种“没有诉累的诉讼”,于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逐渐兴起。这种机制追求的是充分发挥各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和特点,节约社会和当事人的成本,促进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ADR在中国则由来已久,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认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刻画的礼治社会就是其典型体现。现代司法体系下, “枫桥经验”和董必武提出的“人民司法观”则将这种“礼治”精神装入调解这一制度当中,使其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当中得以充分发挥作用。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的地位和机遇

法治社会框架下的非诉纠纷解决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和稀泥”,而是有着系统体系和完善运行机制的纠纷化解制度,在现有制度下则体现为司法ADR、商事ADR和律师调解制度。

(一)司法ADR——司法改革中的调解先行

司法ADR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法官主持的强制性司法和解会议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诉前调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先行调解不仅可以起到分流法院诉讼案件的作用,更可以预先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先行调解”意味着调解的启动是法院依职权启動的前置性工作程序,是一种柔性的强制制度,实务中则会将其贯穿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当中,以便抓住每一个可能成功调解的机会。

调解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最高法《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②,目前人民法院对常见的简易民事纠纷使用前置调解程序,包括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劳务纠纷和物业管理七大类。在律师代理上述类型的诉讼时,常常会有这样的感受:虽然法律关系清晰、规定明确、证据详实,但裁判结果往往不能令自己的当事人满意,即便得到了胜诉判决,在执行上又困难重重。本次司法改革中推行的先行调解制度,由法官主动开启调解程序,而司法权威的介入类似于中国传统社会中族长居中介入族人矛盾的体系,从“严家花园”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这往往会使解决纠纷事半功倍。

(二)商事ADR——商会调解制度

2019年1月,最高法、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从制度化层面规范了商会调解的运行。

商会调解是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其主要就会员之间的纠纷、企业内部的纠纷(如劳动争议)以及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在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中起到重要作用。③对于基础性商事纠纷,这一制度避免了诉讼当中“维权成本”过大的问题,满足了民营企业纠纷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需求。

当顾问单位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多数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进行救济,然而在此类案件中,“执行难”往往是最令企业和律师头疼的问题。由行业专家、优秀企业家、工会代表组成的商事调解组织,其本身在行业内就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当事人心理,从专业和情理的角度,更加灵活、快捷、针对性地解决纠纷。而相较于法院的“外人”身份,商会调解类似于一种内部的纠纷化解形式,其结果自然也更容易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从而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使执行不再难。

(三)律师调解

1. 公共法律服务

2019年司法体制机构改革,各省市纷纷确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纳入其中,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律师无疑是这一体系的中坚力量。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有两个重要的制度——法律援助和12348法网,律师就是这两者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寻求法律咨询是大部分人产生纠纷后的首要需求,此时律师则充当了法律的“导诊员”这一角色。接到咨询后,律师需要第一时间准确分析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诉求,从而精准引导咨询者找到最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不仅仅是对法律基本功的要求,更是对一名律师的法律服务经验、沟通技巧、判断能力的全方位考验。

对于初出茅庐的青年律师来说,没有了诉讼的压力与风险,公共法律服务就是积累经验、把握当事人心理、锻炼沟通技巧和分析能力的绝佳平台。目前12348体系仍在建设完善当中,对法律人才有着巨大的需求,尤其是在各省市不断推出政策性优惠和经济性补贴的背景下,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将会成为律师队伍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2. 律师调解制度

2017年,最高法和司法部在北京、黑龙江、上海等11个省(直辖市)中开展律师调解的试点工作,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这种调解模式之下律师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专业、灵活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律师调解主要对各类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质性地介入并化解纠纷。依赖于律师群体的专业性,律师调解制度可以从法理层面为当事人进行分析和劝导,与从情理层面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制度相辅相成,使非诉途径的纠纷化解机制效果最大化。同时,最高法和司法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方案,避免律师调解制度成为形式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承办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册、設立调解工作规范、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等方式确保调解工作得以公正、高效、严肃地开展;另一方面,将调解协议与法院支付令对接,确保调解工作的成果得以保证,避免调解流于形式。

(四)律师与ADR

诚然,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职责,但这并不能简单的与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多的经济利益划等号,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诉讼的成本、执行的成功率、当事人本身的家庭人情关系等等,才能为当事人做出最优解。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要个说法”才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主要目的,若律师不分情况,将诉讼的重心完全放在金钱的斤斤计较上,自然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不论是司法ADR、商事ADR还是律师调解制度,都是律师积极参与其中的契机。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周期短、成本低、当事人满意度高,是一种高性价比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也得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需要专业研究的案件当中,而不必将大部分的时间花在“跑法院”和“沟通法官”当中。因此,积极参与并努力推进调解的进行,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作为职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在调解当中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完善证据体系,明晰在诉讼当中可期望的裁判结果,以避免在调解过程当中无法维护当事人合理权益的情况出现;其次要理解当事人心理,明确其希望的解决方式与结果,综合法律规定,为其争取纠纷解决的最优解;最后要积极与法官沟通,努力推进调解的进行并在当中配合法官工作,以达到最好的调解效果。

三、结语

在国民法律素养日益提高的今天,律师必然会向着专业化、精细化、高水平化的方向发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可以卓有成效地分流不同类型的纠纷,使每一个案件都能找到最恰当的解决方式,避免“庞统做县令”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得益于这一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机遇,律师群体尤其是青年律师也得以逐渐摆脱“法律民工”的尴尬境遇,成长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注释: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的通知》 (法〔2012〕101号)。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③ 《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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