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莉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县尉在一县之官(令、丞、薄、尉)中的地位最低,但从维护县域治安和地方社会稳定方面来看,县尉又是非常重要的地方官员。宋代县尉承袭唐、五代旧制,于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十二月重置,之后,在选任、职能和奖惩等方面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前代相比,宋代县尉的文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其职权也有所扩大。宋代县尉主要从选人、大使臣、小使臣和监当官中选任,其职责主要包括维护地方治安、捕捉盗贼和县级司法检验等。宋代县尉是中国警察职业化的重要发展阶段,其隶属机构县尉司是独立的地方治安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地形较复杂或治安较差的地区,宋朝实行“双县尉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学界对宋代县尉进行初步研究的是漆侠,他在《王安石变法》一书中对宋代县尉的俸禄进行了简单介绍,为宋代县尉的研究提供了一些线索[1]。改革开放以来,对宋代县尉的研究不断深入,成果增多。本文对宋代县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中总结宋代县尉的研究现状,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对县尉进行综合性考察,是宋代县尉研究的基础。王钟杰是宋代县尉研究方面的集大成者,他的博士论文《宋代县尉研究》对宋代县尉的设置、选任、俸禄、职能、奖赏和职务犯罪等问题作了重点分析[2]。他指出,宋代县尉的职能逐步走向专业化、单一化;其奖赏制度趋于规范化;纪律要求得到严密化、细致化,责任也更加明确化。王钟杰的《唐宋县尉研究》一书结合唐宋变革的社会背景,对唐代县尉和宋代县尉分别进行了全面系统探讨,并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3]。不足的是,王钟杰对宋代县尉的任职资格与转迁途径并未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对具有特色的赤、畿县尉进行专门探讨。张洪新的《宋代县制探析》简单介绍了宋代县尉的设置、选任、职能和地位[4]。张月峰的《宋代县尉制度研究》重点考察了宋代县尉的设置、选任、俸禄、职能及职务犯罪等,指出宋代是县尉发展的关键期,宋代县尉的职能逐步专业化、独立化,其承担的责任逐步明确化、精细化[5]。另外,张月峰对王钟杰《宋代县尉研究》一文作了进一步补充,就中国古代县尉的起源、两次罢黜武尉的原因和职权覆盖范围的变化等问题,与王钟杰进行商榷。
魏丽的 《宋代县佐制度研究》从县佐制度的角度,概述了宋代县尉的设置、沿革、职掌、选任以及迁转。她指出,宋代县尉除掌阅习弓手、捕捉盗贼外,还有负责调解民户的私产争讼及债务纠纷、协助知县劝化民风、勉励农桑、赈济灾荒、决狱权等职责;宋代县尉的迁转包括同阶平转、循资常调、磨勘改官、受荐超迁等多种途径[6]。值得注意的是,她所讨论的县尉职权其他论著比较容易忽视。
上述论著均是对宋代县尉的综合性考察,其内容广泛,论述全面,特别是王钟杰的论著,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很多研究成果存在章节重复、视角不够新颖和深入性不足等问题。
部分学者对宋代县尉的选任进行了专门研究。王钟杰、段业林在《宋代县尉任职条件考》中认为宋代县尉主要在选人、大使臣、小使臣和监当官中产生,其中任用选人最多,到北宋末特别是南宋初,则大量任用武臣为县尉。文章指出宋代在选任县尉的过程中,对县尉的身体素质、年龄和任职资格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对灾区县尉的选拔和不能担任县尉的人员也有具体要求[7]。苗书梅的《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对宋代县尉“捕盗改官”的问题稍有涉及,但介绍过于简单[8]。张雅萍的《北宋小使臣选任研究》认为宋代县尉只有在沿边地区或重法地才由使臣担任,主要看重他们的材武[9]。
对宋代赤畿县尉选任的研究比较薄弱,专门探讨的文章仅有祁琛云的 《北宋开封府赤畿县尉的选任与迁转》,他对北宋时期开封府所属的17个赤畿县尉的任职条件与迁转趋向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他指出,在选任方面,赤畿县尉的人选多为进士出身,但荫补人也占有相当比例;在迁转方面,与普通县尉相比,赤畿县尉具有明显的优势,身为选人的他们能够获得直迁京官或越级提拔的优遇[10]。
宋代县尉的职权包括维护地方治安、法医检验和刑事案件侦查等,相比前代,宋代县尉的职权有所扩大。柳田节子在《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书中详细介绍了宋代县尉与围田开掘等土地政策的关系[11],他的研究填补了宋代县尉与土地关系研究的空白。柳雨春的《宋代妓女若干问题研究——立足于身体史的考察》指出宋代县尉有管理官妓的职责,如官妓前往他地时,需要向县尉请假[12]。徐道隣的《宋朝的县级司法》、陈冰玉的《论宋代地方司法分权制度》和崔佳明的《宋代法医制度研究》对宋代县尉的“法医检验”职能作了专门论述,认为在县级司法检验中,县尉是主要的检验官,负责案件中的尸体和伤势检验等,但是县尉只许检验,不许推鞠[13-15]。由白钢主编、朱瑞熙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对县尉的选任、职责也进行了简单介绍[16]。
部分学者对宋代县尉职务犯罪问题作了专门研究。王钟杰、郑丽萍的《关于宋代县尉的职务犯罪问题》结合宋代县尉的犯罪事实,分析其犯罪根源和本质,进而探讨宋代地方司法的腐败问题,指出县尉的职务犯罪主要有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滥用职权、非法刑讯逼供和欺压平民百姓等[17]。余小满的《宋代职务犯罪研究》对宋代县尉捕盗赏格的负面影响和非法缉捕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层分析,指出捕盗赏格的负面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县尉为达到尽快升迁的目的,在奏状中弄虚作假、欺罔朝廷;二是有的县尉为符合赏格要求而滥捕[18]。
上述对宋代县尉选任与职能的研究,大多角度新颖、独特,有的填补了一些研究空白。但是有些方面仍比较薄弱,如宋代县尉与土地的关系,可以进一步讨论。
宋代县尉与巡检是维护地方治安的主要力量,经常将他们合称为“巡尉”。宋代地方的治安事务,在宋初由镇将与县尉承担,此后则由县尉与巡检负责。对宋代县尉与巡检的辖区划分、职责异同方面的研究取得非常丰硕的成果,相关研究学者主要包括曾我部静雄、陈振、吴建璠和余蔚等人。
曾我部静雄的《宋代の巡检、县尉と招安政策》从招安政策入手,对宋代县尉和巡检的关系展开论述,认为巡检、土兵与县尉、弓手是两种职权与角色相似的基层武力[19]。王曾瑜的《宋朝兵制初探》对宋代县尉、巡检分管城乡治安的体制进行了简单探讨[20]。陈振的《论宋代的县尉》和《关于宋代的县尉与尉司》两篇文章着重探讨了宋代县尉的管辖区域和职权变化,他认为自建隆初至庆历年间,一直维持镇将主管镇郭治安、县尉主管乡村治安的局面,元丰年间改为县尉只管城市治安而不管乡村治安,后又改内地县尉通管城乡治安,直到南宋后期,县尉仍兼管城乡治安,并采取县尉、巡检分区负责乡村治安的方式[21-22]。虽然文章内容涉及到县尉与巡检辖区,但主要还是侧重对县尉管辖区域的考察。苗书梅的《宋代巡检初探》简单介绍宋代巡检和县尉的分工与合作问题,但作为研究宋代巡检的专文,对宋代县尉的分析不足[23]。由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一书认为北宋前期巡检与县尉各自的管辖范围并不明确,常常是共同管辖,而到北宋中后期开始有所区分。还指出尉司有弓手的集体营舍,县里配备一定数量的武器,由县尉统率和训练[24]。
程民生在朱绍候主编的《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一书中指出宋代县尉和巡检的三大区别:第一,县尉古已有之,巡检是宋代正式形成的治安部队,而且宋代县尉的数量比前代有所减少,巡检则比县尉更有能力维护治安;第二,二者有所分工,宋神宗时,规定县尉负责县城和草市的治安,巡检负责乡村的治安,南宋时,个别地区出现了县尉和巡检分区而治的情况;第三,县尉属于地方政府,巡检属于军队系统,二者相辅相成,而以巡检的力量为主[25]。
余蔚的《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宋代的县级政区和县以下政区》对宋代县尉与巡检的辖区划分进行深入考察,指出北宋中期各地县尉、巡检已普遍划定明确界限,各自分管一片区域,在大中祥符至元丰年间,是“巡尉分界管理体系”的完善时期。他认为巡检、县尉辖区与政区之间的交错现象,是为了弥补一般政区无法管辖边远地区,以便均衡各地区的管理力度[26-27]。
郑迎光的《宋代地方社会治安问题初探》对宋代县尉与巡检的相同点进行分析。在机构设置上,宋代县尉与巡检逐渐向社会基层延伸;在职能上,都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要任务;在法律上,都只能参与缉捕巡查,而没有审判的权力,可以说是中国警察史专职化的开端。他认为在京师设置的左右军巡司、全国遍置的巡检司和县尉司同属地方专职警察机构[28]。他的另一篇文章《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制度探析》概述了宋代县尉和巡检的职权分工、机构性质和组成的异同,以及他们在地方治安巡逻中所起到的作用,并指出巡逻制度的革新使宋代巡检、县尉成为中国警察专职化发展阶段[29]。
宋代县尉与巡检分别隶属于县尉司和巡检司,部分学者对县尉司和巡检司的关系进行专门研究。吴建璠的《宋代的警察机关——巡检司》《宋代的巡尉两司制》两篇文章对县尉司与巡检司的区域划分进行考察。吴建璠指出,宋代在全国设有两套行使国家警察职能的机构:一套为县尉司,主管捕捉盗贼和处理民间斗讼事件,维护县城及草市的治安;一套为巡检司,属于地方武装,分为县、州、路三级巡检[30-31]。胡彩云的《宋代巡尉两司制研究》对巡尉两司分权、相互协作和审判权限等问题深入分析,她指出宋代巡尉两司制较之前代,在治安特色上有很大的变化,即由以往的军警不分,发展到独立的治安警察机构,使之从寄生了数千年的母体中脱离出来[32]。
宋初,县尉与巡检的辖区界限并不明显,到北宋中后期,才将二者的分管区域划分开来,从而使二者的管辖权更加明确。另外,宋代县尉与巡检的隶属机构——县尉司与巡检司已经发展为独立、专职的警察机构。综上所述,学界对宋代县尉与巡检关系的研究相当详细和深入,但有些方面仍存在重复研究。
研究宋代县尉,必然要涉及到它的下属人员——弓手。宋代弓手隶属于县尉,弓手随着县尉的复置而设置,并由县尉来领导,弓手的多少和县尉的人数也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学者在研究弓手问题时,对县尉与弓手关系进行了简单分析。雷家宏的《宋代“弓手”述论》是一篇专门研究弓手的文章,他认为增设县尉是添置弓手的途径之一,一些县的弓手数额如果不足,就会添置县尉一员以增加弓手,弓手除捕捉奸盗、催索田租等职责外,还需要给县尉充当侍卫[33]。黄宽重的 《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指出,五代以前,县尉在其所辖的武力上并没有具体的编制与规模,而到宋初,弓手才从藩镇、镇将手下改隶县尉统辖[34]。另外,他在《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一文中指出,宋初复置县尉,将原来由镇将统领的武装力量弓手,改为县尉统辖。他认为宋朝县尉及其所属的弓手,是维护宋代社会治安、巩固政权的基础,也是中央权威深入基层,削弱原有地方势力的重要举措[35]。雷家宏和黄宽重主要考察的是弓手、基层社会演变等问题,对县尉与弓手关系的论述仍然不够。
宋代县尉与县丞、主薄属于一县之佐官,所以在论述县尉的同时,不得不对其与县级官员的权力分配和合作等问题进行研究。有些学者从县制的角度,对宋代县尉进行了详细探讨。贾文龙、潘丽霞的《宋代县制改良与积困问题探析》认为宋代县尉治安权的取得是国家警察对军阀势力的取代,也是县官重新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前提[36]。赵晨的《试析宋代县衙中的层级关系——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从县制的角度,阐述了属官(县丞、主薄、县尉)在县衙中的斗争与协作,并介绍了属官与县令、属官之间的“对移”制度。他认为以县尉为代表的县令属官,在县衙中既有权力利益的争斗,同时亦有分工协作[37]。李换平的《宋代的摄官县令》对宋代县尉“摄官县令”作了简单论述,认为县尉只有在县令、县丞、主薄全缺时,才能由其履行县令职责[38]。
宋代县尉分为文臣县尉和武臣县尉,由于宋朝重文抑武的原因,武臣县尉设置的比较少,且一般只设在边境或偏远的地区。从学界对宋代县尉的研究来看,学者容易忽略对武臣县尉的研究。对宋代武臣县尉专门研究的文章有姜锡东、王钟杰的《宋代的武臣县尉》,他们认为宋代武臣县尉的设置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根据需要而在特定地方设置,在维护治安、抵抗入侵和打击走私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性,武尉遭受两次废除,最终因需要而保留下来;和北宋相比,南宋武尉的职责进一步扩大,渗透到了经济领域,从专门缉捕盗贼,开始监管保护商业贸易;南宋设置武尉的军事意义大于政治意义[39]。姜锡东、王钟杰的研究视角比较新颖,他们选取了被学界容易忽视而又重要的领域,遗憾的是对武尉的选任未作深入探讨。
上述学者从弓手、县制和武臣县尉等不同的角度,对宋代县尉与弓手、县尉与其他县佐、县尉与武尉关系等展开探讨,使宋代县尉的研究内容更加丰富,研究视角更加多样化。
宋代县尉研究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是研究程度不深,研究历程也有所中断。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界才开始对宋代县尉进行系统的研究,且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推进,研究的视角也不断扩大。首先,从整体上讲,学术界对宋代县尉的设置、选任、俸禄、职能、职务犯罪等各个层面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直观地展现了宋代县尉的整体面貌、特点和发展演变等。其次,学者将宋代县尉与前代县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其在中国古代县尉中的地位作了定位,有利于中国古代县尉的贯通性研究。最后,一些论著对宋代县尉与弓手、巡检及与县级其他官员的关系进行深入讨论,为宋代弓手、巡检和县级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很大帮助。
尽管如此,对宋代县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断代性研究较多,贯通性研究较少。大部分论著仅仅围绕宋代的县尉来考察,和前代、后代县尉制度的贯通性研究不够,且关于整个中国古代县尉制度研究的通史性论著还比较少。
第二,重复性研究较多,深入性研究不够。有些论著对宋代县尉的职能、辖区划分及与巡检关系等问题的研究重复较多,而对宋代武尉和赤畿县尉等方面的讨论不足。另外,关于宋代县尉的迁转和奖惩、县尉与土地政策、县尉与上下级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三,创新性和史料的运用仍然不足。大部分的研究成果主要从制度层面对宋代县尉进行论述,但在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经济条件及家庭情况等方面,几乎没有专文进行考察。相关研究对史料的运用比较单一,对史料的挖掘仍然不够。
总体上,上述研究成果为宋代县尉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发展方向。对宋代县尉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一是加强对中国古代县尉制度的贯通性研究,以期进一步了解宋代县尉在地方县级行政中的地位,以及在中国古代县尉制度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开辟新的研究视角和领域,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多学科研究道路,可以从社会史、经济史和家庭史等方面入手,考察宋代县尉的家庭生活状况、文化程度、经济状况以及娱乐活动等。三是进一步深入挖掘关于宋代县尉的史料,对笔记小说和墓志铭进行运用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