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村社矛盾的社会资本途径探讨

2020-12-02 15:50:04张新文王利娟
南都学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村社村规民约矛盾

张新文,王利娟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所谓社会矛盾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群体之间不尽和谐、不尽协调的对立或冲突状态[1]。毛泽东根据性质的不同,将社会矛盾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主要指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发生在不同阶层间的人民内部矛盾。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实现了腾飞,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城乡之间的差距扩大了,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从1978年的0.24上升到2016年的0.46,城乡收入倍差增加至2.72。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期,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标志着目前农村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据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人口已超过6.7亿,占全国总人口50.32%。这意味着,农村不仅是为国家发展提供各种资源的输出地,也是数千万人民的生活居住地,是国家发展的“稳定阀”和“蓄水池”,农村稳则天下安。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对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至关重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现阶段,我们既要关注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要预防因社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严重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一、村社矛盾与社会资本的功能

在皇权不下县和法律不下乡的我国封建社会,国家权力借助村规民约和家法族规并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将国家意志、统治者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农民意识深处,并通过频繁接触内化为农民的行为准则,以此维系着乡村社会的秩序。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权力通过国家—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形式,将农村社会强有力地纳入行政控制体系,此阶段的乡村自治和村规民约已被行政规则所替代。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退出,农村社会实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各地村委会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制定了村规民约,但此时的村规民约却缺乏对村庄现实治理环境的考量,更倾向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延伸,贯彻的是自上而下的、基于市民社会规则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与村民日常习惯用语和行为认知相差甚远,趋同化、空泛化、形式化现象严重。近年来,随着乡村传统熟人社会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性影响以及长期城乡二元制下不均衡不充分的发展,传统村落文化的生成土壤与作用空间发生了异化,乡村人口与信息流动加速及村民利益诉求愈加多元化。显然这种自上而下、“不接地气”的村规民约不符合村庄社会的内在需求,偏离了对村庄传统尊重的文化规制,很难内化为村庄内部普遍性的规则。村社矛盾呈现数量增多、涉及主体更加多元、类型愈发多样化等的现象。

国内关于村社矛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村社矛盾的分类上,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利益性社会矛盾与非利益性社会矛盾[2]。第二,村社矛盾的产生根源上,转型期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村社会治安不乐观、矛盾解决机制的缺陷、农民多元化主观愿望的高涨是当前村社矛盾的主要成因[3]。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农村生态问题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问题以及农村风险治理中的脆弱性引发的矛盾风险[4]问题尤为突出。第三,村社矛盾的化解机制上,有学者认为价值观转型是解决当前村社矛盾的关键,要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5],也有不少学者持农村社会法治化是化解村社矛盾根本对策的观点。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多从城乡一体化、社会转型 、农村法治化建设等角度分析当前村社矛盾问题,缺少从村庄内部微观角度出发,以及自下而上化解村社矛盾的讨论。然而农村作为基层自治领域,在当前行政手段并不完善或难以渗透的情况下,村社矛盾的化解迫切需要自主性社会的内部配合和民众的参与。特别是在当前乡政村治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化解村社矛盾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政策供给和法律规范,又要依赖自下而上的村民参与及合作。国外学者主张根据治理的价值诉求和内在规则,从社会内源结构来研究社会矛盾以及公众参与问题[6],因此在农村社会中,从非正式网络治理的角度化解村社矛盾不失为一个新视角。

美国学者帕特南曾指出:我们处于一个共同体社会,蕴含大量的社会资本[7]。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来讨论村社矛盾的化解问题,由村庄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自主治理,并以在农村社会内部形成的信任、互惠规范、参与网络等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资本,能为当前村社矛盾化解提供一个新的治理解释。社会资本有这样的定义,即:嵌入特定社会结构中并能够产生投资回报的资源,表现为能调节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特定目标的各种规范和社会关系[8]。农村社会资本即指嵌入于村庄社会网络,由人们在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信任关系、互惠规范、村庄内部参与网络来影响着村民日常行为方式,以此作为预防村社矛盾的内生性资源。质言之,这些内生于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因参与和合作而产生的信任、自发地通过协商而形成的社会资本,能有效根植于农村社会的现实土壤,自下而上形成的促进村庄良性发展的积极要素,是真正村民自治意义上的乡村治理资源,能够满足村庄内部的共性需求,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农村社会保持内在均衡。

二、现阶段我国乡村内部社会矛盾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现阶段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农村社会中,因生活互动和价值观错位引起的非利益性矛盾居多,对此类村社矛盾,应通过分析其特征,形成完善的应对机制,并在基层化解掉。我们要警惕因市场要素配置的不公平和行政运行过程中的不均衡而导致的利益性矛盾,此类矛盾具有结构性特征,处理不当会对现有社会体制产生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现阶段“一票否决制”矛盾维稳体系下,解决纠纷停留在表面、矛盾化解只是在表层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特征

1.价值观错位

传统农村是费孝通所说的熟人社会,受交通闭塞和信息落后等条件的限制,人们生于斯、长于斯、逝于斯。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生活场域里,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合作互助,乡土社会中自然形成了一套大家普遍认同并接受的乡规民俗和行为规范。他们服礼,奉行无讼,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对长者、传统规则的服从是以成员内心信服或舆论压力为基础,一旦违背权威的意志则可能被孤立。这样,在讲究“面子”和关系的背景下,大多数矛盾通过调解及或长或短时间的消融而能够在村庄内部得到解决。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行,长期“重城市、轻农村”的城乡二元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一部分农村青年通过外出求学或务工来提升生活水平。初高等教育再加上城市生活的影响,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心理层面与价值观发生着改变。有的农民经济竞争意识强、法制观念牢固,个体的独立性及自我维权的意识逐渐提高,对效益、效率、公平与自由的追求超越了对传统乡土人情、关系的眷顾。也有部分农民文化素质低,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的理解及掌握能力欠缺,存在着“小富即安”的想法。当这些不同层次的价值观念反作用于农村社会时,就会使人们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行为,极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如逐年增加的婚姻家庭案件,已成为基层调解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农村矛盾的“重头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夫妻两性关系逐渐从互相配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过渡为情感伦理实体,农村夫妻中大多数为一方或双方在外务工。一些走出农村的农民,不再恪守传统婚姻道德观念,他们更向往自由、自主的婚姻生活,与留守一方在观念等方面的差异日益加剧,关系日益淡漠,矛盾日趋激烈。由婚姻观念的根本性嬗变而衍生出的家庭伦理道德丧失、家庭暴力犯罪、离婚遗弃和虐待老人等现象,已经成为严重的农村社会问题。

2.要素市场配置的不公平

市场转型引起利益格局的复杂化,利益是当前村社矛盾的根源。利益性矛盾的产生既有制度的不合理性,也有人文地理、历史传统、自然条件等先天性因素。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资源禀赋良好的村庄凭借着优厚的先天条件,获得基层政府支持、企业投资、农民参与而优先发展,如开办乡镇企业、建设特色小镇、实施乡村旅游等,带动了整个村庄的经济,促进了农村社会的正向发展。而在一些资源禀赋一般或较差的村庄,受长期传统小农经济的限制,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思想封建落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与要素优裕的村庄形成差距。而在一定意义上,经济发展好的村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资源的竞争上占明显优势,进而影响了欠发展农村对公共资源的获取,村庄间差距逐渐拉大,农村收入呈现两极化,贫富分化严重。可见,先天性禀赋差异在经济嵌入过程中形成分层,对农村社会中的资源下乡和资本下乡造成不公平,进而在“半熟人社会”中引起矛盾。当潜在的村际间人际疏离、矛盾激化为对抗性较强的利益矛盾冲突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既造成了社会的失序也阻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3.行政运行过程的不均衡

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不再“三提五统”,债务急剧增加。面对有限的财政预算,基层官员必须向上级政府申请项目资金以提供农村公共物品。针对现行的“晋升锦标赛”的压力型体制,胡伟列举了塑造县级政府或官员行为的三种因素:上级(中央、省、市)的指示;有限的地方资源(财政、工业企业、土地);考核指标(主要集中在经济方面)。出于完成上级政策指示和对自身仕途晋升的政绩需要,或为乡村社会发展的考虑,村干部在地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向上级“跑”项目。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对于村干部积极性差的村庄来说,资源获取能力严重不足,致使村庄集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缓慢。因此,有学者认为在项目制逐渐成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形式后,出现了资源向个别村庄迅速集中,而大部分村庄却徘徊在项目供给之外的马太效应[9]。此外,村干部忙于外出“跑”项目使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缺位,无暇顾及农村社会问题。同样,有限资源分配到村民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均衡,如脱贫攻坚阶段的精准扶贫和低保,这些“特惠型”项目在对资源进行选择性再分配过程中,由于缺乏成熟的配套机制使政策具有较大的自主执行空间,甚至出现了“精准扶亲”现象,导致政策红利未能惠及真正困难农民家庭,出现了一些专项资金分配不精确、流程监管不到位、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农村利益性社会矛盾凸显。换言之,由于乡村干部行为的差异性,致使稀缺的惠民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出现不均衡现象,各村庄发展产生明显差距,有的甚至被排除在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之外,逐渐被边缘化。由此造成了村民之间、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也折射出了村庄发展需求与治理资源分配不足之间的突出矛盾。

(二)农村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1.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

因日常互动和人际交往而产生的生活性矛盾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既无法避免,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秩序构成系统性风险。我们要特别警惕那些因社会现代化转型而引起农村社会失衡的矛盾。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几乎垄断了所有的重要资源,社会呈现出高度均等化、同质化的稳定,个体的利益诉求较少。在这种普遍贫穷的现实下,改革开放以效率优先方式提高了经济效率,这种通过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以推进社会福利普遍提高的办法,对化解村社矛盾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在这一时期,村社矛盾发生在相互熟悉的村庄成员间。总的来讲,包括婚姻家庭内部及邻里之间产生的矛盾,如老人赡养问题、财产继承、分家不均、感情不和等,以及邻里之间因与农业生产要素有关联的矛盾,如山地、农田的划界与利用等。

与经济发展相伴而来的是,改革开放也引起了分配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动,现代化使农村原有的道德、宗法、礼仪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遭受到冲击,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自主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乡村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传统血缘和地缘在日常生活中的规制性作用减弱,乡村熟人社会已经演变成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从而打乱了原有村庄内部的社会秩序。在各种村社矛盾类型中,因利益因素引起的矛盾明显增多,如: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乱集资摊派、土地确权、宅基地征用、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矛盾。这些矛盾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极易造成尖锐冲突,甚至因个别主体的过激行为演化成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相较于以往非经济性因素矛盾化解难度大。

2.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

农村现代化的持续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社会关系得到改善。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退出,基层政府不再受制于收取统筹提留与执行计划生育的硬指标任务,国家与农村的关系发生了由汲取型向普惠型和扶持型的本质性转变;基层政府的行为模式也由过去的“要钱、要命、要粮”转向“跑钱”和借债,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由冲突走向缓和。于此同时,国家在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投入时,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项目运作方式,以改变农村社会治理资源投入不足的困境,这种“悬浮”却使基层官员参与性不高、主动性差,在其职能领域不想作为,难以回应群众诉求,也造成了基层权力消极运行、国家意志不能有效深达基层、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服务弱化、农民对政府认同感减弱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力等严重后果。一方面,基层政权通过科层组织的权力关系网络自下而上来获取更多的体制外资源,以此来保证正常运转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较多关注乡村治理的硬指标,如GDP增长,而对文明乡风建设、道德建设等软指标无暇顾及,这种“唯上”行为加剧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催生出更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不少基层干部存在官本位思想,在宅基地报批、招商引资、土地确权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往往占有决断权。但随着农民对村干部依附性的减弱,村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村民认为村干部集权独断,不考虑村民切身利益。

3.乡—村干部之间的矛盾

乡政村治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依赖国家权力的渗透和科层化的组织,提升农村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另一方面,采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式推动农村社会运转。虽然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强调乡政村治,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基层政权往往表现出职能越位和管理缺位。在纵向组织层级上,现行的压力型体制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乡镇政府常以政绩为出发点,利用政府权力,脱离实际地扩建道路、圈地建设新区、开发房地产,在征地拆迁中占用耕地,与民争利。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需要村两委的配合来动员农民群众,村干部逐渐沦为基层政府的“腿”。当政府意志与村民利益不一致时,村两委对上承受着严重超标的工作量而行政化倾向严重,对下面临着村民的不信任而使工作开展难度增大的尴尬境地。村两委与乡镇政府之间形成隐性矛盾,当这种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会严重阻碍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社会的实施,也阻断了村民享受国家“三农”政策红利的渠道。在横向部门结构中,乡村干部之间,既有“争权”,也存在着“推责”,根本原因离不开利益。当面对相关资源利益时,竞相争权,以实现自身获利最大化,当出现负面情况需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这种不良竞争和责任推卸造成乡村干部内部力量的极大消耗。甚至出现村干部之间为了压制对方,动员家族甚至黑恶势力拉帮结派,这不仅激化了乡—村干部之间矛盾,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

归结起来,农村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村社矛盾的主要驱动力,即基层政府、农村自治组织、村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至此,传统熟人社会的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产生了各种裂变,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土壤。如何在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同时,又能保证村民自治,是当前化解村社矛盾的关键。

三、村社矛盾化解的社会资本建设路径

现代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弥补。农村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但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社会资本理论认为,通过培育农村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互惠规范、社会参与网络,是一种有效的乡村治理资源和农村社会矛盾的预防机制。

(一)构筑普遍信任,形成广泛的民众基础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所谓特殊信任是以血缘和地缘为连接基础,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有选择倾向的信任,建立在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身上。与之相对应的普遍信任则是一种更为宽泛的社会关系,它源于正式制度如法律、规章和非正式制度如村规民约等对人们的普遍约束。在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村民流动性的加速,使农村社会关系中的血缘性、地缘性明显弱化,村庄内部出现信任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特殊信任机制效力下降,而普遍信任却在农村社会中呈现发展趋势。构筑普遍信任关键是能为人们在追求美好生活的合作互动中提供保障,并且使他们相信这种保障能够付诸实施。在农村社会中,普遍信任关系主要建立在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乡—村干部之间。因此,作为内生型权威的基层自治组织,应以满足村民共同利益为导向,在乡村公共领域积极与民众建立信任关系,避免因村民之间的利益分化而带来冲突和矛盾。在处理与村民利益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应秉承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公开即惠民政策、权力行使、村级财政等环节要公开化、透明化,保证村民知情、参与和质询。公平即村委会作为农民群众的代表,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因为家族关系、经济、政治等地位的优越而享受特殊待遇,村干部要以身作则,营造出遵守村规民约的良好环境。民主即广泛听取村民关于村庄事务的意见及对村务运行合法、合情、合理的有效建议,以制度化的途径纳入到村规民约中,保障村民协商民主的权力。社会学家卢曼曾说过:社会信任是一种简约机制,能使双方对事物有具体的目标,在较少的交易成本下展开互惠合作[10]。因此,良好的信任关系能为化解村社矛盾提供和谐的环境,也能促进村庄合作,化解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推动农村社会平稳发展。

(二)完善村规民约,促进村庄内部非正式制度的社会支持

传统村规民约在流动性加剧的乡村社会中趋于失效,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了要与时俱进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因此,制定新时期的村规民约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新时期的村规民约是农民群众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考虑本村实际情况,以维护村庄秩序、优化村风民俗和促进公共道德等为目的,而自发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整合农村社会的软性规则,村规民约的运作要集思广益,保证村民自愿地自下而上参与,充分考虑到本土风俗习惯和村民的现实需求。这样兼具本土性与现代性、源于农村社会又服务于农村社会的规范,在村庄社会特殊信任弱化、利益诉求多元化、个体日益“原子化”情况下,制定符合新时期的村规民约能为村民行动提供一个可以信服并依赖的客观标准,也能为村社矛盾的化解提供依据,为文明乡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进而形成村庄公共权威,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树立热心公共事务、诚实守信、敬老爱幼的典型,赋予名誉和物质奖励,引导大家见贤思齐。如浙江义乌何斯路村创办“功德银行”,积分制的方式不仅能激励村民奉献和互助,成为正能量的“储蓄罐”,而且也使村民享受无抵押低息贷款的实惠,激发了村民群众内生动力,有利于文明乡风建设。但同时也要以公共舆论为导向对品质不端、唯利是图、不顾公共利益的行为,巧用小范围内的熟人社会关系进行批评教育、曝光,在“好面子”的农村环境中,增大失信成本。这样在村规民约的约束下,人们的行为就趋于提升村庄内部的合作与信任。当村民意识到完善村规民约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就会自觉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建设与落实行动中,由此形成村庄社会中的良性互动。

(三)拓宽信息化的参与网络,搭建公共互动平台

无论是乡村社会普遍信任的形成,还是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供给,都要依托于公民参与网络才能实现。帕特南曾指出:“在一个共同体或社群中,公民参与网络越稠密,团体成员或社群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就越频繁、越充分,由此产生的成员间彼此信任感就越强烈、越普遍,为实现互利共赢而团结合作的几率也就越大。”[6]在当前农村信息化发展时代,结合新时期村民社会参与的方式,应善用互联网将村庄线上与线下的生活相协调,提高村务开展的效率。提高智慧农村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水平,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村务管理、便民服务等模块,为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组织的沟通提供桥梁。一方面,通过社群的方式为线上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组织,给予其一定的成长发展空间,如新乡贤组织、老年协会组织、文化活动组织等,并以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出发点来动员符合条件的村民参与其中,激发其回报乡里的动机,使其成为村庄社会中具有合法性质的需求“传声筒”和服务供给者。另一方面,通过线下开展日常文娱活动和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凝聚村庄成员的集体认同感,克服农村社会趋于“原子化”的社会形态。以此拓宽村庄信息化的参与网络,将农村社会中的私人生活和村庄公共生活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村民参与网络,此网络内部的规范机制不仅能降低群众片面追求利益的行为概率,也能够为村民自治注入活力。这样,由社会成员认同的象征规范能够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11],激发村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村庄社会资本的整合。这些源于村庄社会内部的多主体参与的内生秩序,使村庄社会保持内在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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