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勉 陈 向
1.武汉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湖北 武汉 430023;
2.郑州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河南 郑州 450052
日常笔迹鉴定中,收集的样本绝大多数都是自然书写形成的案前样本。为了检案需要,有时也需收集在内容、形式、书写工具、书写条件等均与检材尽量一致的实验样本。这类实验样本一般也是自然书写形成而不会伪装。但如若在不知嫌疑对象情况下,正好是提取嫌疑对象的实验样本,则可能会遇到故意伪装笔迹样本的情形出现。笔者在受理一起笔迹检验案件中就发现检材是标称有不同人签名的少量字笔迹,而收集的案后样本就存在着不同方式形成的伪装笔迹。为此,如何认识样本中的伪装笔迹,并从中发现选取较为稳定的笔迹特征,就成为能否对本案给出确定性意见的关键所在。
2018年11月初,某置业有限公司持可疑铁路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某铁路工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经调查,铁路用地确实存在,但许可证存疑,公司负责人于某辩称许可证系他人代办,而该人已死亡。现原件及印章无法查到,故只能提供许可证复制件,鉴定要求一是对检材审批表上的6处笔迹进行同一认定、二是检材与所收集样本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检材系一份铁路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其中第三页审批页及第四页尾页有多项审批意见及经手人、负责人签名。检验中将每栏“签署意见”及其后签名作为检材1-4,检材5系填写的阿拉伯数字及签名,检材6系尾页一处签名。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检案中对复制件案件的受理因人而异,因案有别。笔者认为,在检材基本清晰可辩,特征反映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加之样本条件充分,此类案件还是可以受理的。本案因系复印件,检材笔迹看不出运笔停顿等动作,但“签署意见”笔迹书写动作流利,可判断系基本正常笔迹。对各检材进行比对检验,检材1-4中“同”字搭配特征各不相同,横折角弧度检材3、4相近,与检材1、2差别较大;“同”字内部连笔写法也不相同,检材2、3笔顺不一致;“意”字整体比例关系有差异,“心”字运笔动作差别大;检材1、3中“建”字“廴”旁连笔写法基本一致,收笔动作方向有差异;“设”字运笔动作有差异(图表略)。检验中还发现相同签名的写法有不一致之处,如检材5、6中“王腊祥”签名“腊”字“月”旁运笔显呆板,横折钩笔画收笔动作方向不一致,有伪装嫌疑。现有条件不能判断检材1-4是同一人书写。
嫌疑人于某样本材料共3份,一份系其在公安机关书写的情况说明(样本1),一份为其书写的“对后期事宜的处理”说明(样本2),另一份系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在笔录尾页书写的对笔录内容的意见和签名(样本3),均为案后样本,书写时间为同一天。总体看嫌疑人于某书写自然流利,书写速度较快,书写水平较高,特别反映在样本1第1页部分。但在样本1第7行字迹书写速度开始变慢,少量字运笔夸张,相同字前后写法、搭配不一致,还有个别字有故意添加笔画,部分字间距加大,字行间距加宽(图片略)。这部分字迹应是为了改变笔迹特点,通过故意改变书写速度降低书写水平的一般性伪装笔迹。样本2字迹书写速度、字形与样本1伪装部分表现基本一致。
经比对检验,检材4中的“同”“意”“年”“计”等字细节特征与样本1中相同字或相同偏旁有一致反映;检材4中经手人“陈英”签名中“陈”字“阝”旁与样本1中慢写字迹(伪装部分字迹)写法不一致,但与样本1中其他快写“阝”旁写法一致,“东”部运笔及写法特征在样本1中有一致反映;负责人“宋庆生”签名、检材5中阿拉伯数字“3”“1”“2”在样本1、2中有较好的符合;检材5、6中两处“王腊祥”签名,与样本1伪装部分差异明显,但“祥”与样本3中的“羊”部有较好的符合。前述的“腊”字横折钩笔画收笔动作方向不一致现象,在样本1中也有两种不同收笔动作方向的一致反映(特征比对表略)。综上,得出以下检验意见:检材1-3字迹及其后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与现有样本字迹既有符合点,也存在一些差异性,同时样本中与检材相同字迹较多地出现在伪装字迹部分,囿于复印件检材的限制,本次检验暂不能排除该部分笔迹是否存在写法多样性、伪装或其他人书写形成等情形,故不出具明确意见;检材4-6笔迹与样本字迹存在较多特征价值高的符合点,与样本材料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本案检验使用的均为案后样本,且存在部分伪装,现有条件,仍得出检验意见,为案件调查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一般来讲,使用案后样本一定要谨慎,特别是有伪装笔迹在其中。作为一名鉴定人,要注意掌握此类案件检验鉴定的关注点,综合分析,充分有效利用样本材料,提高检验鉴定准确率、满意度。
(一)应对检验中出现的伪装样本加以关注。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而书写活动是受书写人心理因素的直接影响的。在无外力因素干扰的情况下,非正常的书写笔迹即反映出书写人书写时的不同心理变化,在排除写法特征多样的情况下,应引起鉴定人员的足够重视。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收集样本时,书写人故意降低书写速度,力图改变原有书写习惯,但其弄巧成拙,恰恰暴露了其本质书写习惯,还为检验工作提供了与检材书写速度一致的较为充分的样本材料,为得出鉴定意见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取样时的伪装同时也反映出了书写人书写时的心理发生了变化,是否作贼心虚,会不会与案件有关联,这也是侦查人员可以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应对可疑样本字迹是否书写习惯多样性的正常反映加以关注。书写习惯多样性是一种特定形式或两种以上特定形式的反映。书写习惯的多样性既是决定个体笔迹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本质性原因,同时又是差异点分析评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一人在明显不同的书写速度下书写的字迹所形成的差异是不同书写速度下多样性的表现[1]。实验样本是检验时要求书写对象按检材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文字材料,这种书写一般也是正常书写而不会伪装。本案中3份同期样本笔迹差别大,而且在一份样本材料中出现书写水平差别大的笔迹,如个别相同字前后写法、搭配等不一致差异,运笔流畅生涩差异,这不是本质性差异,这可以看作是改变书写条件如速度、字形而形成,是书写习惯多样性的反映。于某书写实验样本时对部分敏感字迹刻意改变,就是一种改变书写条件的一般性伪装,这部分笔迹就是伪装样本笔迹。我们对样本中出现的变化笔迹要进行认真甄别分析,重点关注其是书写习惯多样性的正常反映还是主观伪装,使用时一定要慎重。这种伪装同时也反映出了其具备较高书写技能,能为检材中出现的多种形态笔迹给出合理解释。
(三)应对伪装样本笔迹中机械性比对加以关注。笔迹检验时,对不同书写速度的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进行检验时要注意运用快慢笔迹变化的一般规律去分析研究特征,切勿机械比对或随意解释[2]。为此,笔者认为对不同书写速度的样本,包括故意降低书写速度改变书写水平的伪装笔迹样本,在与检材笔迹进行比对时,切勿单从伪装样本中选取相同字或偏旁部首去进行机械比对,这样必定会导致得不出正确的鉴定意见。
(四)应对如何避免收集伪装样本加以关注。收集笔迹样本的总体要求是真实充分,具有可比性,对与检材相对应的相同字或偏旁部首要有充分的反映,应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并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书写的内容应尽量不与案情有关,以免引起书写人的警觉。二是对相同的内容要采取多次反复书写的方式进行[3]。本案样本收集的对象就是公司负责人,在该单位收集样本必须经其批准,故提取案前样本相对就比较困难,而侦查人员却采取让采集对象书写情况说明时直接书写检材内容。以这种方式收集样本,势必会引起嫌疑人的警觉,以致其正常书写部分字迹后突然故意降低书写速度和书写水平来进行伪装,这类样本某种程度上会增加鉴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