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海虹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51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以电子通信为媒介,以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交付资金的犯罪行为。20世纪90年代,电信诈骗起源于台湾,之后向我国内地大都市、沿海城市等地域扩展。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诈骗模式也由传统型逐渐转变为新兴型。前者包括冒充公检法人员、猜猜我是谁、退税退款诈骗、虚假中奖诈骗、虚构交易诈骗等,后者以机票改签、网络购物诈骗、扫二维码、钓鱼网站诈骗等为主。本文在归纳电信诈骗犯罪特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案件办理难点,结合检察机关办案经验有针对性提出应对举措。
由于电信诈骗使用的银行账户、通讯信息大多是盗用他人身份办理,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上下线联系一般使用“代号”称呼,彼此不知对方真实身份,各个部门只需要完成自己的分工内容即可。这就是电信诈骗手段的隐蔽性①。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诈骗越来越呈现智能化。第一,智能手机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容易。第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孵化出IP网络语音通信这一新兴产业,这项技术能够在主叫与运营商之间接入非法网关,通过将个人号码转变为政府、金融机构官方号码的方式,从而获取客户的信任并欺骗客户。
电信诈骗犯罪成本较低②、社会危害性极大。电信诈骗的作案成本低、实行方式简易,犯罪分子只需低价购入现代通信的作案工具即可长期实施诈骗活动,而且具有非接触性不易被抓获,违法成本也较低。但是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受骗者大多为老人或者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这些被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较弱,一旦被骗后果较为严重,有甚者会导致自杀等极端后果。
电信诈骗组织结构严密、部门分工明确,采用团伙作案模式,在团伙中纵向分为若干层级,横向分为若干部门,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分工配合。电信诈骗一般有技术保障组、银行开卡组、电话接听组、转账取款组、资金处理的“地下钱庄”等,由团伙主犯统筹管理,各部门成员负责诈骗的一个环节,通过公司化、集团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提高整个诈骗集团的专业性和成功率。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组织性,从国内逐渐发展到国外。最初他们通常将犯罪窝点设在越南、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近年来,由于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以及跨国远程指挥的隐蔽性,电信诈骗犯罪的地域变得更加广阔,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发现了电信诈骗犯罪窝点③,包括非洲、欧洲等。电信诈骗犯罪跨国跨境增多。
为了躲避公安部门“一锅端”,不仅团伙作案呈现分散化,其骨干成员也是通过无线通讯操控集团的运行,上下级采用单线联系的方式,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核查锁定所有团伙犯罪分子几乎不可能。加之电信诈骗犯罪侦破周期长,主要案犯早已听到风声出逃,即使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实现案件侦破,最终收到法律惩罚的往往也只是整个诈骗团伙中部分末端人员,根本无法将电信诈骗集团完全拔除。
电信诈骗犯罪取证多以通话记录、网银转账记录等数字证据为主,具有虚无性、易逝性、易篡改的特征。具体案件中,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后,会删除原始记录,导致办案机关难以获得证据全链条。由于电信诈骗嫌疑人众多,对口供的固定同样难题不少,大部分电诈骗犯罪分子未能供述实际情况或供述前后矛盾,致使办案机关在提取、固定口供时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和时间,整个案件取证周期被拉长。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作案人员众多,但主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与受害人联系,整个作案过程都是虚拟和隐蔽的,并没有留下任何实物的证据。所以,此类案件侦破,不仅需要技术的支撑,还离不开电信业、金融业等相关机构的积极配合,还要耗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即使犯罪分子落网,如果完整的证据链难以形成,其诈骗罪行也无法坐实,进一步增加了案件侦破的困难。
犯罪团伙得手后,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通过银行网上转账或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将账款层层分拨至数十个甚至百个银行账户,并在洗钱组的配合下快速变现,随后马上毁灭重要证据,注销银行账号和销毁银行卡。诈骗团伙违法数额的认定,一般取决于犯罪分子口述、相关书面证据及被害人陈述的互相印证,但被害人数量众多且来源极广,公安机关难以一个不落地核查被害人被骗的具体金额。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种情况:法院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只是实际涉案数额的“九牛一毛”。
电信诈骗的打击难点源于其行为模式、组织模式的特征,犯罪分子极为狡猾,目前想要有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需要解决很多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应对措施。
群众安全意识是规避电信诈骗的第一道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人都有防电诈的意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数将大大降低。首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宣讲、公开庭审、网络等渠道宣传电信诈骗的惯用伎俩,让群众了解最新的诈骗模式。其次,提醒群众保护个人隐私,提高警惕,绝不能将个人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密码和验证码告诉陌生人。最后,如果被骗要第一时间报案,保留相关证据,案件将被纳入全国性的监控平台。
电信诈骗技术含量高,具体实施融入了电信新设备、新产品。银行系统、电信部门等与电信诈骗高度相关的行业,应当在技术层面加强防范与预警。银行系统应当开发银行卡实名制联网系统,重点关注金额较大及频度较高的转账行为。电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号码库的方式,对电信诈骗实施监控与预警,并对国内及境外的非法号码进行海量搜索和布局监控。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强监控及分析研判,第一时间给予群众相应提示,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建议,从而有效控制电信诈骗给群众所带来的损失及伤害。
银行系统、电信部门作为与电信诈骗高度相关的行业,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共同建立健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的联动机制,建立密切协作、深度对接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建议建立由公安机关、电信部门、银行系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警示账户联防”机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统筹规划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内容。一方面,加入联席会议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反馈电信诈骗的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电子证据及专家支持,大力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公安机关也要定期向加入联席会议的单位通报电信诈骗的最新态势,以利于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具有分析手机用户、网络用户动态信息功能的大数据库,这就需要整合银行系统、电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大型相关互联网企业的资源,互相协作,通过监控、分析和整理大数据的实时变化,提升公安机关查获电信诈骗犯罪的技术能力,并能及时预警有效遏制电信诈骗扩大化。
电信诈骗具有跨国跨境的特点,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是跨国办理,难免会遇到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鉴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要想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难题,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跨境司法协作机制,通过协调各国的刑事法律,在披露和保存相关信息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合作机制。首先,建立司法互助协作机制,通过遣返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跨境协作调查取证、司法文书送达、证据转换、涉案赃款赃物移交、通信与网络证据转换及互相采信问题等方面加强协作。其次,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协作模式,以“审判”为最终标准来进行侦查取证,通过沟通交流取得跨境司法协助,从而有效固定证据。最后,应深化跨境司法合作机制,通过在相关国家和地区派驻涉外警务人员,从而加强跨境合作、简介协作程序,这一模式能够有效衔接侦查、监督、审判等环节,并实现案件办理的快速反应、联动策应。
注释:
①缪琛.电信诈骗犯罪治理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0.3.
②黄亮.电信诈骗犯罪防控体系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③北京警方:新型电信诈骗案件受害者趋向年轻化[J].中国防伪报道,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