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20-12-02 05:19戴乐笑肖若楼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
关键词:相济刑罚民营企业

戴乐笑 肖若楼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 温州 325300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及发展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重打击,……同时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的提出恰恰是在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等,在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营经济经过逐步的孕育、发展,摆脱了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不对等的局面,民营企业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举措之一。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上述文件通知的出台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执法依据,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推向了一个高度。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理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要表现在宽与严的关系,处理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刑事问题的方式与主导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所体现,即第一条贯规定“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这一政策正是来源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处理民营企业经营刑事问题的始终,合理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依据来源,才能有效保护并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罪行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表述。我国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前与国有经济及外资企业相比,无论是在优惠政策上,还是民事刑事处理上存在着不对等的方式。而我国1979年《刑法》同样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因此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杜绝了案件类推、刑罚不明确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为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底线,也为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提供了行为空间,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企业权益,从而确保社会正常的秩序。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就在于判处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主体的犯罪轻重相关。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犯罪分子因触犯刑法所受到的刑事惩罚与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有关并相适应。具体体现在处理民营企业涉及刑事犯罪时要摆脱重刑思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从严在于对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等具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从“宽”体现在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达到感化目的,一宽一严即是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利器,也是维护民营企业持久动力的保护。

三、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

(一)准确定位案件性质

从当前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来看,案件较为复杂,涉及民事刑事较多,基于当前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新类型经济出现,案件办理与企业经营也存在时间及人员变动方面的冲突。因此面对复杂的经营情况,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是落实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与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关键,在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办理中,要做到两手抓,一个是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另一个是做到保护措施,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并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较轻或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查明企业或个人违法犯罪动机以及犯罪行为,明确该行为损害的法益大小并进行区别对待,从而确定刑罚,不仅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还有效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司法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将公平正义融入社会中,又要注意化解矛盾,追求企业的实质性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的就是宽严的处理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偶发性违法犯罪行为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思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办案方式。一般而言,民营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所在,一旦逮捕或是拘留对于民营企业来讲轻则丧失市场经营客户,重则面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处理控制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时候要分清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及社会危害性、认罚性,探索轻者减少实质性控制的办案模式,给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

(三)完善民营经济认罪认罚制度,充分利用刑法裁量权力

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其是法院对犯罪主体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决定刑罚轻重的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事实情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都是对犯罪主体量刑的一种方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认罪认罚制度在全国开展,司法机关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契机,努力探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来讲,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为民营经济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提供了一种减轻刑罚、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一种可能性。在实际办案中,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犯罪,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和解努力,都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就以免予处罚予以起诉而结案,这种情况在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居多,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引导与教育作用,形成良好经营局面

法律的产生是随着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调整而产生的,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体现在对具有违法犯罪动机的犯罪主体形成威慑,引导社会规范行为进行,并对违法犯罪主体予以事后救济的教育。

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及外资经济存在的是实力上的差距,包括资金、人才、规则的运用,因此在民营企业发展中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因为缺少一定的规则意识,往往会导致触碰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红线。通过正面或是反面的例子及法律规定引导民营企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经营,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全国得以落实以来,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司法部门也在进行着探索。民营企业较多涉及拖欠劳动报酬、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从全国司法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不仅打击了一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还使一批将破产倒闭的企业“起死回生”,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市场局面已经形成,但仍需防微杜渐,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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