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巧红
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浙江 义乌 322000
社会建设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而我国民商法作为公民行为、各类商业活动的监督法律。积极促进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对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的健全,国家征信系统的完善意义重大。因此,本文对性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融合工作有效开展的建议展开研究。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授信信息、授信主体信息存在较多区别,授信主体在市场变化中,可结合本身的经营、信贷资金分配情况,控制调整授信信息,使得授信方难以掌控,进而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1],为市场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留下隐患。而促进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能够在个体信用体系健全中,协助相关授信人员,全面掌握授信主体信用信息及其资金配置、经营现状。有利于增强授信主体经济信息提供质量,创造良好信用环境,为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第二,及时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可促进个体信息、信用资源的开发。而个人信用体系作为我国民商法落实、执行的前提条件,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推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是为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功能,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性。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由于本身建构时间晚,并且与民商法现实融合时间短。在较多领域执行时,仍面临着较多问题,难以及时发挥其融合功能,维护市场经济的平衡。比如现阶段,国家并未对个人信用体系内部数据在民商法条例中的应用进行规定,使得相关人员无法在二者融合的基础上,利用相关法律标准解决实际问题。
由于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主体原则存在差异,其所依存的司法标准不同,从而导致民商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难度增大。在工作性质、单位领域中,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具体执行,分属于不同领域,其监督单位、执行部门差别较大。因此在其融合阶段,相关管理部分协商侧重点不同,容易产生遗漏问题,影响两者现实融合效果。再者,受国家推动力不足的影响,当前时期,民商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契合点尚不明确,导致国家个人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难以开展。
我国属于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现有的人口数量,使个体总量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造成阻碍。并且在我国营商环境变化中,多数个体已经认识到诚信建设对社会体系、经济稳定增长的价值。但仍有部分公民,未能主动参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中,甚至存在拒绝提供信用资料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健全个体信用体系在于民商法相互融合时,会因个体总量约束性强,造成融合效率低的情况[2]。
为促进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的现实融合,需完善其融合条件。相关人员应重视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以及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工作。比如,可通过供水、通信、燃气、银行等公司的合作,要求各机构在经营期间共享数据。同时借助提供银行卡,使其在银行卡使用中及时缴纳对应费用。在此期间,银行可根据个体缴费信息调取,建立信息个人信用库,评估其信用情况,给出明确的信用评分。如果用户存在缴纳费用逾期的情况,可替相关机构收取滞纳金。或是将该信用记录输入个人信息库中。而民商法在具体执行中,相关执法人员可基于银行个人信息库,掌握用户信用数据。若用户存在信用问题,可结合民商法内部条例,依法追究用户法律责任。另外,个人信息库建立中,需包含准确的用户身份信息,比如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进而保障用户信用异常时,可按照民商法处理其信用问题,实现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民商法的现实融合[3]。
民商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及执法部门的科学引导。所以强化信用监管,鼓励公民授信是二者融合的关键所在。但相关部门在落实管理、监督工作时,还应建立在完善、健全的融合体系的基础上。一方面,政府基于融合体系,开展监管工作时,可从用户信用评价、个人征信管理等角度出发,在民商法执行中,通过保障个人信用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辅助相关执法人员追究个人相关责任。比如,政府可不定期查询各大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内用户信用数据信息,并核查其信用数据。若在核查中,发现造假现象,应根据法律规定,追求人员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应多鼓励公民守信行为,增强失信行为惩处力度。从而建立健全的融合体系,促进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的融合。比如在用户按期缴费、守信行为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可联系银行、信用管理机构,合理增加用户信用分数。并且在用户贷款期间,为其提供优先贷款机会,使其认识到个人信用的价值,为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的现实融合提供助力。
强化个体信用理念,转变公民意识,是我国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现实融合的根本条件。因此,相关部门应重视信息知识宣传工作,纠正公民不正确的信用理念,进而提高公民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通过印发信用知识宣传海报、手册等方式,引导公民了解信用知识[4]。具体印制内容包括个人信用的基本定义、怎样积累、评价个人信用、个人信用问题的影响等。另一方面,相关人员可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宣传优势,借助公众号文章、广告播放、报纸刊登等途径,强化公民守信意识,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工作,同时为民商法的有序执行打好基础。另外,针对法律领域在界定信用原则内涵中存在的问题,民商法需及时完善个人信用原则,确保民事活动中,公民在权利与义务履行中,其信用行为拥有清晰而明确的判断依据。再者,在个人、企业信用原则分析的前提中,政府部门在民商法执行中,同样需遵守相关信用原则,以展现法律公正性,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推进市场经济改革进步。
在民商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还应在民商法内强化诚信地位。我国民法通则中,诚实守信属于基础性原则。所以为在相关债权法律执行中,需发挥诚实守信效能,准确评估各方权利、义务,有效界定其法律责任。在此期间,应改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预防地方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以此有效控制短期经济行为。同时在司法救济制度补充中,凸显司法的透明化、公开化,通过邀请公民参与,发挥诚实守信原则基本功能,提高公民对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认可度。因此,相关部门在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中,需重视诚实守信原则的展现,以及各单位对该原则的执行与贯彻。
综上所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阻碍在于公民意识、个体总量约束性强、主体原则差异。因此,为促进二者有效融合,应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其融合条件,强化公民信用理念。同时发挥政府引导、监督职能,科学协调融合期间的相关机构,为民商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