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

2020-12-02 05:19符海斌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
关键词:期权高新技术股权

符海斌

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对如今的中小型企业来说,高新技术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而对这种高新技术来说,能够将人才留在企业才是保证其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现如今社会对高新人才的稀缺导致企业想要留住高新技术人才必须提供相对来说比较好的福利和政策,而为了更好的留住高新人才在企业内部就提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一、股权激励政策

现如今为了更好的留住高新技术人才,企业往往用股权激励的政策留住高新技术人才。这种股权激励政策是一种对高新技术人才提供公司的股票或期权,以此对高新技术人才达到奖励的效果。而高新技术人才在得到这样的奖励后会相应的提高对公司的忠诚度,从而就会产生对公司忠诚的想法,愿意留在企业[1]。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帮助高新技术人才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前景做好工作。当今社会中的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通过企业招募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而公司在这种专业人员的管理下必然变得更加井然有序,并且企业在这样专业的管理模式下可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率。一般中小型企业普遍都采用这种管理模式,通过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收获很多对企业有利的效益,但是企业在收获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弊端。在企业中通过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一种不好的现象,这种现象就是股东会和管理层之间的贫富差距非常大,这种差距若在短时间之内能够获得好转也可以说是一种有利的现象,但是若情况出现的时间长就很有可能导致股东和管理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而管理层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然就会丧失对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和热情。与此同时,企业管理层自身不需要承担企业在后续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企业的权益也并不是受到管理层全权管制,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导致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的矛盾愈发深刻,从而导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受到极大的影响。股权激励政策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这种政策的出现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薪酬结构。高级管理层不再只是以往的雇佣劳动,而是在企业的背景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地位,从而形成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作。同时,一旦形成这种良好的配合关系就会很好的帮助企业提高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

二、股权激励面对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

(一)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我国大部分企业员工对法律的意识可能并没有达到非常高的认知,因此造成部分员工认为在企业中只需要与公司签订相关的协议就可以有效的享受到股权激励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这样的,通过我国《公司法》就可以有效的了解到,对于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还是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才可以有效的享受到股权激励的政策[2]。《公司法》上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采用的都是“登记对抗主义”,对这种主义来说,其中的善意第三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并且通过在工商中登记的信息和材料才可以判断这个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股东,而若没有及时进行工商登记的工作人员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在企业中一旦发生员工离职的现象或者因为其他个人原因而产生的纠纷需要由原公司提供这名工作人员为何能够受到其他股东认可而得到相应的股权激励政策的证据。若在整个过程中不能获得这样的证据则从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的进度和请求,若在整个过程中能够高效的获得这样的证据就可以帮助其自身在诉讼中获得胜诉。企业员工在诉讼中若缺乏认定“股东”的证据也无法在诉讼中获得原先约定的股份和股权,员工在这样的诉讼中只能获得企业原本规定的分红权。这样的诉讼结果对一个员工来说非常不利于其自身发展,若其自身在这样的诉讼中获得原本应有的股份和股权可以帮助其后续发展获得一个比较良好的基础。因此,在企业中想要帮助员工能够良好的享受到股权激励的政策就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有通过这样的办法才可以有效的对抗政策中的善意第三人,从而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由股东做出决定,不得以公司名义实施

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后,股票和期权应属于员工个人的个人财产,对公司持有的情况应及时做出改变[3]。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公司可能对这部分的股票和期权进行持有,但是这种持有也应通过法律的途径消除,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有效的将股票和期权分配到员工身上,从而真正实现股权激励政策。但是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很多员工对这种法律意识的认知并不到位,因此很容易对这些内容产生模糊的概念。在这种模糊的概念下很有可能无法彻底落实股权激励政策,而公司和股东在这样的背景下往往形成一种职能重合的情况,误将两者之间的职能归为同一类,从而导致认为其都是同一个主体,认为权力相等。但是从真正严格的角度讲,这两者之间的权力不可能相等,一般来说股票和期权属于股东,而一般员工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政策则应与股东达成一致的看法和态度后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和期权。若只是公司单方面认为给予股票和期权,这种股票和期权的实际执行力往往达不到真正的执行力。

(三)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

股权激励政策设置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能让原本传统的资本雇佣转变到如今的资本合作上,通过这样的转变可以科学合理的将企业的利益共享、防控风险等一系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措施得到更加完善的进步,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4]。然而在大部分中小型的企业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员工不得已离开企业,例如核心技术的破解、公司技术与市场脱离等一系列原因。这些原因的发生最终导致企业员工无法正常在企业中进行工作,从而不得已进行离职。若发生这种情况应设置一个合理的退出机制[5]。首先,可以通过制定一套股权回购条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绩效考核制度,最终在员工离职后按照绩效进行相应的价格回收。然后确保股东对企业享有一定的控制权,通过这种控制权对于无法达到设定目标的或者被激励人离职进行一定的回收股票和期权[6]。通过设立这些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才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对公司内的股票和期权有一个良好的控制,从而帮助企业在后续能够得到更加良好的发展[7]。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中小型企业中对这种高新技术的人才应提供一定的政策,保证其对公司有一定的忠诚值,以及对工作有一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通过这种股权激励的政策可以有效的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值,但是对如今股权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不断发展和进步,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有效的推动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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