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陈甜甜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王某在接到某配送平台公司分配的任务订单后,像往常一样匆匆出门送餐,谁知出门后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杨某。交警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杨某受伤送医后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王某、某配送平台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6万元。
经调查,王某经注册成为某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杨某7万余元,配送平台公司和王某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杨某2万余元。
首先,外卖小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王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交警认定,本案中,杨某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酌定由王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其次,配送平台和外卖小哥构成雇佣关系。
本案中,王某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同时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王某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平台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事实上已经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
再次,外卖小哥与配送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本次事故发生于王某前往通过配送平台获得的配送订单指定的商家途中,王某作为配送平台公司的雇员,在执行外卖配送这一雇佣活动中撞伤行人,基于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配送平台公司需要对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