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乙龙
(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沈阳 110036)
人有自由,但还要善用自由。自由存在的智慧方式是自愿、主动地追求道德,担当道德存在。按照康德和罗尔斯的思想,人要利用自己的自由自我立法,令自己道德地栖居于大地,过正义的公共生活。如此,人不仅自我约束于道德正义之下,使自己和他人的自由都得到尊重。而且,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还以与其他存在都不同的道德的方式存在,并因为能有真诚严肃的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而使自己从内心尊重自己。道德地栖居还使人配得自由、不负理性的实践价值,过崇高的公共生活。而人如果不自我立法,那就可能变为被动地遵从正义,这样的道德存在是痛苦的。其行为看上去道德,但其内心却不能肯定和尊崇这样的自己。最后,如果我们连强加的道德也不愿意遵从,那么不单是自我尊重,其他一切尊重都会不复存在。因此,自我立法、自愿追求正义理想和自我尊重是人最理性与最智慧的存在方式。
在康德和罗尔斯的思想中,人们在伦理道德和政治实践中自我立法、自我审视、自我节制自己行为的界度、承担自由行动的后果。由此,我们对于我们的自由担负起了责任,我们对于我们运用自由的方式有充分的自我意识和批判能力。我们对自由的运用应当是智慧与理性的,要使我们自己对运用了自由这一事件产生尊重情感。由此,我与自由的价值都不会被偏废,而且都得到了提升。主动追寻正义的理性乃是在为自己的自由存在创造条件,自我通过反思谋求在正义之下免于侵犯,尤其是使自我的自由免于侵犯。自律与正义的理念一道保护了自我的尊严,这是每一个人的尊严。
人能对自己的自由担负责任,并能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去运用自由,使自己的内心赞赏自己的自律行为,这种自我尊重的哲学意识完美地启蒙自康德。自我具有自由的可能和道德的可能、并且理性还给自我独立的道德反思确立了明确的法则,这对于康德来说是令人敬畏的。康德说:“正是人格,也就是摆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但它同时却被看作某个存在者的能力,这个存在者服从自己特有的、也就是由他自己的理性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因而个人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个人,就他同时又属于理知世界而言,则服从于他自己的人格。”[1]118-119独立自由的人格是康德自尊性质的伦理学理想的一个根本理念,正是这种自由的人格的自律使自己在自己眼中具有了尊严,表现了人的本性中的崇高。自由的人格使康德眼中的义务性的、自我立法的道德得以可能,人格是义务的来源,义务的崇高性就是人格的崇高尊严。自由是自我立法即自律的条件,康德由义务树立起来的三条道德律的三种要求:遵从普遍必然法则、把人当目的尊重的要求、自律的要求都在表示出自由、平等及尊重人、尊重自己的道德理性、真实的道德一定要在内心和动机上是真实的。如果一种道德出自自我对自我的规定、自我对自我的尊重,那么这一道德就是真实的。康德有一种自由、平等、理性的自我观,从他的自我观出发,可以这样评论康德的自我约束自我、服从自我、敬重自我的自我尊重的伦理学——康德是在说:我有自由、我有理性、我有责任、我有义务、我有尊严,我担当道德存在,严格意义上,我无条件担当道德存在。
由于自我有独立自由的人格,自我的自由又使人能够自律,在自律中,自我得以遵从自己的人格,而不是遵从主体之外而来的人格。一个人就可以在康德意义上的、严肃的道德生活中,自己敬重自己,并展现自己的崇高。这种人格的自律和自尊还表现在另一个相反的方面,即康德所言的:人的心中是有一个原告的。人最害怕面对他自己心中的原告,一个人心中的原告绝对不会偏袒他自己,一旦你犯错,一旦你行为不正当,而且是清醒地运用你的自由犯错,那么,你心中的原告就会在道德的法庭控告你、拷问你、看不起你。这个时候,你就免不掉自责、陷入悔恨、自己看不起自己起来、自己在自己眼中就是一个卑鄙小人而已,自己觉得自己毫无价值。康德的内心的原告一说从自尊的反面极好地补充说明了人格理念上的道德尊严、自我尊重的实质内涵。心中的原告暗示了道德律的真实存在,道德自责与悔恨的羞耻和痛苦,自己能不能看起自己的基本原则都在证明自尊是道德生活的基本方面。我认为,康德的自尊本性的伦理学还可以推及自由的尊严。当你在道德上清醒地犯错的时候,你其实就是在侮辱自由,你是运用自由去犯道德错误的,因而你即使自由也没有尊严。而事实上,自由本来是可以通过你的正当运用展现为崇高的。还有,使你和自由同时丧失尊严的错误是理性所避免的,康德的纯粹理性法则,以及他对关乎尊重和责任的自由的强调都是在善意地提醒人们和警告人们。
康德认为,人格理念只是让我们感到有尊严,却并不会让我们感到道德方面可以自大。因为,我们的行为在人本性崇高的方面缺乏适应性。因而,自尊不趋向自大。此外,康德还说道:“义务的尊严与生活享受没有任何相干;它有自己特有的法则,甚至自己特有的法庭,而且不论我们还想如何把这两者搅在一起,以便把它们仿佛混合成药剂递给有病的心灵,但它们却马上就自行分离,如果它们不分离,那么前者就完全不起作用,即使肉体的生活会从这里获得某些力量,而道德的生活却会无可救药地衰退下去。”[1]121由此可见,康德的独立人格的尊严是高度、纯粹而严肃的,出于义务、出于责任而行是道德尊严和价值的唯一标准,在义务的真诚性上,不能混入任何质料的原则或要素。康德解释说,面对义务的法则,“一切爱好都哑口无言”[1]118。康德的这些观点是极有道理的。义务的尊严和生活享受的分离与康德道德和幸福相区分的逻辑是一致的。严肃地说,我支持康德,不能因为人在道德上的懒惰与无力,就拿别的事物来混淆道德,假冒道德,通过拉低道德来迫使道德与自己齐平。唯具有义务上真诚的动机,人才能有真诚的道德自尊。
康德的自我尊重意义上的伦理学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的实践哲学理想,康德与罗尔斯是一前一后两座自由主义高峰。罗尔斯把康德的伦理学理解为自尊、互尊的伦理学,在我看来,自尊这一方面尤要真实和崇高,知道自我尊重者尤其可以尊重他人,并且善待来自他人的尊重,而不向人非分索取更多。自我尊重性质的哲学理想对苏格拉底说的认识人自己和当代哲学的主体反思都具有特别的意义。这也是人们还不够重视的主题。罗尔斯发展了康德的自由、自律、自尊的哲学理想,并将其发挥到政治自律的领域。人自由、主动地追寻正义,并将正义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理想的正义原则保护人的基本自由和自尊的基础,人们可以在公共理性的指引之下追寻正义共识,而避免相互强加正义。罗尔斯宁愿诉诸理性,也绝不诉诸强加。总之,若想自由,就要主动追寻正义。唯有自己尊重自己,自己约束自己,才可以免于别人对你强加正义。唯有不愿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才对之强加自由,并强加正义。唯有主动追寻正义者才得公民自尊。
人有道德能力也必须正义,人因行正义也配得正义,由此也配得自由和自尊。罗尔斯多次刻意地强调自尊是一种特殊的、最重要的基本善,他认为人能够追寻正义,以保护自由,并且自我规范和自我尊重,是因为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形成与运用正义感的能力和形成及追求善观念的能力。人因能行正义而配得正义,也就配得权利和尊重。罗尔斯认为,我们希望自己在自己心目中受尊重,因为我们对自己的能力和生活价值、观念具有坚定的自信。我们的道德本性使我们能在社会合作中自由地选择正义原则,自愿遵守理想正义的规则。如果我们废弃了自己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不愿意主动追寻自由、追寻正义,这就回到了罗尔斯那个著名的责问:如果世界不正义,人类普遍不道德,那么,我们不禁要自问,人类还配苟且存在在这地球上吗?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康德教给他的。
社会生活中的自尊和自由是无价的。罗尔斯把自尊的社会基础列为首要善之一。罗尔斯论证说:“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2]427这阐明了自尊在价值世界中的基础性地位。如果自己都不值得自己尊重了,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值得尊重,价值的观念也就成为空虚无根的观念,正义、自由这些道德事物也就休想得到人们真正的尊重了。罗尔斯认为没有优先考虑自尊的正义原则不是有意义的正义原则。他论述人们倾向于有自尊的正义原则时说:“故而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将会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湮没人的自尊的那些社会条件。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以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2]531自尊的缺位可以使得加之其上的各种道德和价值都将变成黯淡和虚无,自由和正义理想的价值都是为了自尊而存在,自尊支持人追求其完整的价值。自我尊重有如精神世界的自我存在,它最大的道德优点是真实,不能得到自己的尊敬是相当痛苦的,因为欺骗自己去尊重自己将更痛苦。内在的尊重对于实践哲学来说是极其严肃的一个问题。没有正义的世界是不能自由、不能为人们自己所尊重的,而有正义但没有真正理想的正义原则,自由和自尊仍然可能时不时会被冒犯。所以,罗尔斯意识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将要建构和给出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尽可能理想的,理想的含义就包括正义原则支持人的自尊。他说:“因为只有正义两原则才能保证基本自由,所以在鼓励和支持作为平等个人的公民之自尊方面,这两个正义原则比其他的选择更为有效。”[3]338
自由地追寻正义、主动建构和遵守、践行正义原则,并将正义原则加之社会基本结构方面,其意义就是政治自律。罗尔斯的政治自律的方式本性上就是公民追求自我尊重的理性行为,自由平等的、理性的人通过自由、平等的方式在理想、公平的条件下选择一种正义原则。并且,在一种理性多元论的平等环境中,也可以通过自由认同和平等认同的方式去认同一个公共正义观,人们便有了公共认可的正义原则。人们遵从他们约定的正义原则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社会合作、安排社会结构、积极地参与其中,这实质就是一种道德自律的公共生活。这一系列的政治自律行为都是自由、自愿,以及理性的。那一自律的正义的理念正是我们以一种自我尊重和对自由负责任的方式所创造的。事实上,人们必须自律,而且更宁愿自律,没有这样一种政治自律的精神,没有自愿追求正义的思想,自由将是危险的,无论对于别人,抑或是对于自己都是危险的。自由与正义都将不知从何而来,也绝无强力的保障,一旦自由的人们正确、严肃、系统地运用他们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绝对不允许他们置自由于危险而不顾。就像罗尔斯所说的,决不能放弃人格和尊严,主动追寻正义共识,相互之间不要对对方强加正义。
社会自尊必须要有实际的社会条件来保障。罗尔斯的正义的两条原则都安排了保障公民自尊之善的条件,罗尔斯的原则是不仅要在公共生活中主张自我尊重,而且还要实现它。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是由社会肯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分配,而且,由于这种分配是平等的,因而当人们在更广大的范围中引导着公共事务时,每个人都有一种相似而可靠的地位。”[3]296自尊不是单一维度的,它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保障之上。罗尔斯苦心孤诣的差异原则已经包含给基本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手段的考虑。避免自由沦为形式自由,避免公民的自尊沦为形式自尊。罗尔斯说:“在康德式的观点中,下述想法没有任何地位: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平行于个体对社会内部各联合体的贡献。只要我们比较一下各公民的价值,他们在正义社会里的价值就永远平等,而这种平等是在基本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制度中及在差异原则的操作中反映出来的。”[2]531这段话属于康德和罗尔斯实践哲学上的一条共识原则:每一个公民的尊严只能平等。一个自由的正义社会并不承认也不让任何一个人享有比别人更多的尊严。罗尔斯抵抗了功利主义那种用功利贡献来否定一个人的道德价值的观点。自尊之善是普遍的,是无条件的。单用功利贡献的大小去断言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和尊严违背了人性。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思想对社会最不利者的自尊给予了合理照顾。最不利者阶层在自由优先原则中获得了平等的基本自由,而在差异原则中,又获得了机会平等和最可能改善他们状况和前景的差异分配。差异原则实质上就是说让最有利者能够自由发挥其天赋,同时,又尽可能地改善最不利阶层的状况。总之,最不利者的自尊和最有利者的自尊是平等无二的。按照康德的观念,最有利者若误以为自己比最不利者有更多的道德价值和自尊,那么,这是错误的理性运用,他将不能得到自己的良心和自身的道德法庭的尊重。
在康德和罗尔斯的实践哲学中,有两种力量居于核心地位——自由和理性。正是这两种人可以引以为幸的力量使人产生想要得到自己的尊重的思想,会对自身和他人的道德性做出评价,这两种力量不是单独地起作用,理性使我们愿意负责地运用人的自由,也使我们必须负责地运用自由,否则自由将陷入危险之中,并且人也将因为无知而侮辱自由的尊严和高贵。理性也使得我们必须要自律。既想享有自由,又不愿意自律,那么,人就会滥用自由。自由将得不到正确、良好地运用。而滥用自由的人既没有自尊,又没有真诚的道德价值。自尊是我们对于人自身的一种正确的理解,我们越反思自己,越审视自己,就越会认识到我们可以有自尊,也必须自尊。因为,我们有良好地运用自由的可能,我们要担当道德存在、过正义的社会生活,主动追求正义是最理智的道德选择。
康德在《论优美与崇高》一书中说:“对崇高的事物具有感情的那种心灵方式,在夏日夜晚的寂静之中,当闪烁的星空划破了夜色昏暗的阴影,而孤独的皓月注入眼帘时,便会慢慢被引到对友谊、对鄙夷世俗、对永恒性的种种高级感受之中。”[4]越深刻地审视康德的伦理学,就会越深刻地理解康德正确地运用理性、在道德律中体现出来的崇高本性,这是连自我也为之肃然起敬的尊严。康德心中的道德律正如罗尔斯所讲的那样,并不是一种冷酷严厉的命令,这种命令是认真的,是理性的真诚,隐藏在这真诚的理性背后的其实就是自由的善果,这自由的善果诚然足让人尊敬和认清他的自我。但是,自由的善果又并不仅仅具有这些意义。康德心中的道德律是和头上的星空并称的,星空是未知意义的永恒域,道德律与这种神秘的永恒事物并称,必然也具有某种无限的崇高。康德在伦理学中将道德的崇高推向了无限,它指向人的至高使命——至善,那种道德与幸福一致的境界,这是一种具有终极色彩的东西,几乎已经到了人的自由所能设想的极限。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那些结尾的章节中才说道:“反之,后者(康德心中的道德律)这一景象则把我作为一个理智者的价值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了,在这种人格中道德律向我展示了一种不依赖于动物性、甚至不依赖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这些至少都是可以从我凭借这个法则而存有的合目的性使命中得到核准的,这种使命不受此生的条件和界限的局限,而是进向无限的。”[1]220在这本书的结尾部分,康德还说:“道德学曾经是从人类本性中最高尚的本性中开始的,这种属性的发展和培养的前景是指向无限的利益的——它终止于狂热和迷信。”[1]221康德似乎还想展现他对道德存在和道德生活的超乎常人的理解,我已经解释过,康德的存在理想是——我担当道德存在,在一本伟大著作的结尾,他有意识地加深了担当道德存在的意义。动物性的运动和生死的存在束缚我们,我们也不可有何异议,感性的生活最终沉溺在经验的单调和重复里,总要有一种存在能够使我们有可以自叹的意义。康德将存在的崇高意义寄托在我们担当道德存在这一理想上,担当道德存在可以摆脱动物性生活的形式,超出感性世界和感性生活的经验束缚。这仿佛是一种独立的生活,不用服从动物性,不用服从经验感性,它具有独立的价值,感性经验并不能移易和终结其使命。担当道德存在的使命并不为了感性事物。自我因担当道德存在而引起无限的崇高利益和自我赞同。
无论在担当道德存在的意义上,还是在政治自律中,我们都还远远没有达到康德思考的这些知识和价值的高度。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困于利益和经验方面的思考,对社会生活的自律价值和无限崇高者、吝啬的智慧和真理缺乏明确的意识和追求。罗尔斯展现了一种自由、主动地追寻正义理想、追寻正义共识的政治自律和自我规范的政治伦理思想。然而,我们要在超越反复的利益计较和一般权利的政治层面之后,才会打开更宽广的自我尊崇的正义境界,这就如一些伟人所理解的公共生活那样,我们可以从他们的政治存在中寻找和康德道德存在一样的令我们自己油然敬仰自己的存在的东西。
过正义的生活,可以解释为担当道德存在,从政治自律与自尊的道德意义出发,我们更能够认知公共生活的本性、体验到政治生活的崇高性。我们主动地追求过正义的社会生活,而拒绝被别人强加去遵守正义规则,更不愿意过没有正义的令自由和自尊都危险的生活。由此,我们认识到,正义的存在之本性不仅仅是满足于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计算,正义的存在还可以有更崇高的意义,它还能够通过自我的参与和贡献推进他人、尤其是公众的合理利益。除此之外,正义的政治生活最高的目标是社会整体的进步,通过自愿而积极主动的政治自律,我不仅仅尊重了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合理利益,而且我还将和其他公民一道,通过社会合作和有组织性的政治参与,使得社会整体更加和谐,公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团结和友好,社会能取得尽可能大的进步。由此,担当道德存在使人有极舒畅的尊严,正义的行动还可以使人感受到一种为自己和世界做出正确选择并贡献力量的崇高性。
综上所述,“我们借以实存的那个不可探究的智慧,在他拒绝给我们的东西中比在他让我们分得的东西中并不更少值得尊敬。”[1]202康德试图从人自我立法而担当道德存在的理想中去寻找令人自己都由衷佩服自己的知识和敬意。康德和罗尔斯的自我尊重的理想从道德存在和政治存在中回应了苏格拉底所说的认识人自己的哲学训诫。人可以自我立法、道德自律和政治自律,也因为人应当主动、自愿地追寻道德和正义。因而,人要担当道德存在和政治存在,我们可以过正义的生活,也因为我们过正义的生活、做自我尊重的、能体验和发展崇高意义的人是对的。人令自己道德地栖居于大地之上,如此,人的栖居和存在才经得起苏格拉底说的那种自我审视。人令自己在政治存在中自我尊重,支持发展出政治生活中和奉献、诚信、团结这样可贵的合作性美德,这是人最合乎智慧的实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