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农民经济利益思想探论

2020-11-30 09:08丁珊孙迪亮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列宁

丁珊 孙迪亮

摘要: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把解决农民经济利益问题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列宁认为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对苏维埃俄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既有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也有助于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和增进农民对社会主义的社会认同。为解决农民经济利益问题,列宁强调既要夯实农民经济利益的物质基础,也要强化农民经济利益的动力保障。

关键词:列宁;新经济政策;农民利益

中图分类号:A82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0.05.007

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把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列宁对新经济政策时期实施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据此形成了具有丰富内涵的农民经济利益思想。当前,重温列宁的这一重要思想,对新时代我们正确处理“三农”问题,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认清农民经济利益的战略意义:三重维度下的综合考量

列宁认为,农民经济利益问题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1]因而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义,不仅能够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还能够巩固工农联盟和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意义: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1918年夏季,以捷克斯洛伐克军的叛乱为起点,苏俄爆发了长达三年的国内战争。为应对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联合绞杀,列宁决定执行应急性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众所周知,这项政策坚持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其他利益都应为国家利益的实现让步。毋庸置疑,在当时的国情下,农民经济利益注定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牺牲品”。值得强调的是,苏俄政府在战后对经济政策并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加之1921年春季的粮荒,更加剧了农民生活状况的恶化,这致使小农经济的发展形势岌岌可危。事实表明,尽管“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保障了前线供给充足,但客观上却损害了小农的经济利益。然而,在一个小农经济占极大优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小农自身经济状况的改善。因此,列宁意识到要想实现国民经济的复苏,就必须完成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和平时期的建设任务应该把着眼点重新立足于经济建设,尤其是注重小农经济利益的实现。因为如果不首先满足小农的经济利益诉求,那么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必然受到阻碍。所以,列宁从苏俄实际出发,在尊重农民意愿和诉求的基础上,决定实行新经济政策。相比国内战争时期国民经济的萎靡不振,这一时期不仅推动了国民经济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结合、满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还进一步促进了苏俄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政治意义:没有经济基础,工农联盟就不能长期维持

苏俄作为一个小农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农民在社会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列宁在领导革命期间,为免遭帝国主义者的暴力蹂躏,工农之间曾在政治和军事领域建立过强大而牢固的联盟。然而,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内外的武装干涉者并没有放弃对苏维埃政权的打压,而是妄图“用枯瘦的饥饿之手扼杀革命”。[2]为抵御反革命势力的疯狂进攻,政府果断采取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这项政策的帮助下,苏俄红军终于击败反动分子,实现了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但是,由于这一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渐偏离“利农”轨道,进而引起了农民对无产阶级的不满。而这种不满逐渐使双方的关系陷入僵局,致使工农联盟出现了严重危机。对此,列宁意识到无产阶级只有通过向农民让步的方式才能实现工农联盟的重构,才能保住十月革命的胜利果实,因而要竭尽全力地协调好工农关系。同时,他还指出要想在和平时期巩固好工农联盟,仅仅依靠军事政治联盟已不能有效平衡工农关系,而是需要在二者之间建立经济上的联盟。因为经济利益是实现其他利益的基础,一旦无产阶级失去经济基础,那么他们和农民的联盟将无法长期维持。于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重新把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作为苏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构建起新型工农经济联盟。相比国内战争时期的工农联盟危机而言,这一时期的无产阶级和农民之间已经建立起一个较为牢固的工农经济联盟。

社会意义:增进农民对社会主义的社会认同,稳定社会秩序

虽然“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战争的胜利至关重要,但客观上破坏了小农经济的发展规律,导致上层经济政策与下层群众相脱离,从而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非党农民对无产阶级的好感度每况愈下,“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农民的动摇,使他们从无产阶级方面倒向资产阶级方面”。[3]随着农民日益对社会主义表现出的摇摆不定,致使苏维埃政权陷入危机,甚至在多地发生了规模不一的武装暴动。对此,列宁意识到要想消除农民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同危机,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就必须实行新经济政策。在他看来,新经济政策是布尔什维克党在一个农民大国里学习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大厦的过程中修正错误、捍卫小农经济利益的必然选择。

因此,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在总结战时政策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苏俄实际国情,积极致力于改善工农关系。他认为,只有无产阶级帮助农民获得实际的利益,农民才会坚定不移地信赖无产阶级;只有农民对无产阶级的信任不再动摇,苏俄的社会秩序才能更加稳定,苏维埃政权才会坚不可摧。可见,维护好农民的经济利益对苏维埃俄国的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总之,在新经济政策的帮助下,农民对无产阶级的信赖度不断提高,这不仅增进了农民对社会主义的社会认同,而且保障了苏俄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农民今天的状况,已经使我们不必担心他们会有什么反对我们的活动了”。[4]

二、夯实农民经济利益的物质基础:大力发展农业与搞活农村商业

列宁强调,要想帮助农民、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苏俄政府应进一步夯实农民经济利益的物质基础,即大力发展农业和搞活农村商业。

大力发展农业:改造农业,提高农业经营水平

众所周知,农业既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产业,也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物质生产机构。列宁认为,农业是推动苏俄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经济利益的基础性产业。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由于苏俄政府把所有的关注点都聚焦于前线战事,导致农业发展遭到一定程度的忽视。同时,国内战争结束初期,由于经济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政府原本计划从工业着手恢复国民经济的想法也显得不切实际。因此,根据苏俄的实际情况,列宁主张应在恢复农业的基础上发展大工业,以此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于是,他在内战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前提下表示,发展农业是共和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他看来,政府要想恢复国民经济,必须首先改善农民经济,而改善农民经济的关键在于发展农业。因此,列宁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想方设法“提高农业经营水平”。[5]

按照列宁的建议,新经济政策时期,苏俄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第一,主张动员一切农艺人才。列宁认为,国家只有动员一切农艺人员传授给农民专业的农艺知识和加强职业农艺师培养,丰富利益“主体”的认知,才能真正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第二,主张大力推广农业技术。列宁认为,首先政府应该把先进的技术推广到全国各地,俄共(布)只有帮助农民彻底改造原有落后的全部农业技术,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其次政府要注重农业机械的农民优先分配原则,以及推动政府购买机器和工具来满足农业的需要。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缩减农民在机械上的开支,保证农民享受到实际的好处。第三,主张颁布关于发展农业的法令。列宁指出:“应当用法律加以规定的是人所共知的能改进农业的方法。”[6]相对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农业发展落后的情况而言,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农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首先是农业技术人员获得重视,农民的地位不断提高;其次是利益“主体”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列宁试图通过实施多种农业举措的方式,以期达到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目的,从而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利益需求。

搞活农村商业和自由贸易:由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

农村商业和贸易自由能够让农民拥有更多增加经营性收入的机会,提高农户的家庭收入。然而,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践行者,在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基础上,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消灭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他指出,国家应在余粮收集制的基础上禁止商品流通和私人买卖,同时政府对一切商业活动享有绝对的干预权。内战胜利后,苏俄政府依旧禁止农户之间进行农产品交换等商业活动,最终导致产品日渐缺乏和物价上涨。毋庸讳言,这不仅使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减少,也使货币在国家垄断经济下变得毫无意义。面对这种局势,列宁意识到只有根据苏俄的实际国情,制定符合苏俄小农经济发展规律的市场经济政策,才能保障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

正因如此,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指出应在粮食税的基础上允许城乡之间自由贸易和完善市场机制。他认为:“目前商业竟是我国经济生活的试金石,是无产阶级先头部队同农民结合的唯一可能的环节,是促使经济开始全面高涨的唯一可能的纽带。”[5]可见,苏俄政府应当把商品交换作为新经济政策时期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主要杠杆。在列宁看来,国家调节下的商业是共产党人必须全力抓住的重要环节,如果无产阶级无法掌控这个环节,那么将难以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换言之,如果政府放弃依靠自由贸易和自由工业这副“拐棍”站立起来,那么通过提高大工业的生产率来满足农民经济利益需求的愿望将难以实现。此外,列宁还强调在允许城乡贸易自由的过程中,满足中农的要求是解决农民经济利益问题的重中之重。相比国内战争时期的市场闭塞而言,这一时期的小农经济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解放。一方面,收入渠道多样化,政府允许城乡之间自由贸易后,不仅增加了小农的收入方式,而且扩大了小农的收入渠道。另一方面,农村市场经济更加活跃,商业得到重视后,农民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从而促使小农经济利益得到保障。总之,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实施的一系列开放市场和发展商业的举措,为推动实现国家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可能。

三、强化农民经济利益的动力保障:政策调整与国家帮扶

列宁认为,为保障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苏俄政府还应强化农民经济利益的动力保障,即做好政策调整与加大国家帮扶力度。

改革土地政策:从《土地法令》到《土地法典》

众所周知,土地不仅是实现小农经济利益的重要现实依托,也是农民能够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载体。因此,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苏俄全国范围内公布了《土地法令》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内战爆发后,苏俄政府决定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推行“共耕制”。可是,列宁试图通过共耕制帮助农民摆脱困境的想法并不适用于当时的社会。鉴于此,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决定改革土地政策以保障农民在土地权益上得到最大的满足。第一,1921年3月,苏俄政府颁布了《关于保证农村居民正确地和稳定地使用土地》的法令,肯定了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农民土地的占有形式,反对国家无故收回农民的土地。同年12月,苏俄政府提出土地政策“三原则”,即毫不动摇地保持土地国有化、巩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给农村居民以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7]第二,1922年10月,列宁领导下的俄共(布)又根据基本法的相关内容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聯邦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典》。这部法典剔除了以往土地政策中不合理的成分,充分考虑土地政策与农民经济形式之间的相适应性,最终成为苏俄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一部重要土地大法。第三,列宁提出对农村部分土地实行租让制。列宁希望通过土地租让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从而帮助农民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以上诸多措施表明,布尔什维克党始终把满足农民经济利益需求作为土地政策制定的首要原则。

调整粮食政策: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

粮食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农民获得经营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切实可行的粮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然而,随着内战的结束,余粮收集制逐渐表现出与社会主义和平时期的农民经济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它不仅使小农的生活变得更加窘迫,甚至还进一步引发了小农的破产。为缓解这种局面,列宁建议苏俄政府必须尽快调整粮食政策,实行粮食税。他认为,“适量的粮食税能使农民的境况立刻得到很大改善,同时能使农民从扩大播种面积和改进耕作中得到好处。”[5]这表明,粮食税的实施与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第一,粮食税的税额具有一定的固定范围,这改变了余粮收集制具有不确定性税额的情况。粮食税降低了农民的应交税额,其税额减少至余粮收集制的50%左右,而剩余的粮食则由农民个人掌控。同时,为保护贫困农民的利益,粮食税的税额可以根据农民的贫困状况设定一定的浮动范围。第二,强调粮食储备的重要性。列宁认为,如果国家没有充足的粮食储备,那么农业甚至工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而农业的消极发展必然会威胁小农的经济利益。因此,苏俄政府要想在经济上站稳脚跟,就必须把粮食储备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总之,粮食税坚持以尊重小农经济发展规律为出发点,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经济利益。正因如此,粮食税在实施后也进一步得到了苏俄农民的支持与响应。

落实国家帮扶:共产党人正在实际帮助农民

任何政策的顺利实行都依赖于国家的支持,国家帮扶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国内战争时期的政策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同时连年战争造成的国库空虚使政府没有多余的资金帮扶农民。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坏,最终引发了多地的农民动乱。为化解社会危机,列宁建议苏俄共产党人必须用实际行动帮助农民获得真正的经济利益。正因如此,他在新经济政策中主张应多给农民阶级一些帮助,从而改善农民生活贫困的现状,实现农民经济利益的诉求。第一,采取实物奖励的诱导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列宁认为,关于奖励的对象应首先是村团,其次是除富农以外的个体农民。奖励的物品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产消费品。此外,他还指出对于那些在经济发展中做出成绩的人,政府还应定期颁发劳动红旗勋章和奖金。第二,提倡应用新技术和先进机械发展农业。列宁认为:一方面,政府要扩大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范围,通过根本性的农业技术改革促进小农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政府应向农民供应先进的农业生产机械,扩大农业机械化生产规模,从而提升农民的生产能力。第三,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支持和种子援助。1921年,列宁宣布将提供3000万美元[5]来支援农民的生产生活,为春耕做好准备。可见,这一时期,列宁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逐渐得到提高,从而满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36.

[2][苏]埃·鲍·根基娜(梅明等译).列宁的国务活动(1921-1923)[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24.

[3]列宁全集(第四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50.

[4]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80-281.

[5]列宁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83,347-348,5,339.

[6]列宁全集(第四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76.

[7]许蓉.列宁农村建设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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