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丽
[摘 要] 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阶段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低,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主体积极性不高,财税政策对科技人才激励不足,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完善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财税政策是:创新财税优惠措施,提高政策精准性;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税政策顶层设计机制,提升财税政策精准扶持水平;扩大对企科技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增加企业有效需求;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平台的财税扶持力度。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财税扶持;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7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10-0154-02
一、研究背景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时代主旋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成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成为我国经济摆脱传统资源束缚和走出人口红利消失困境的必然之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新修订以来,国务院等部门又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文件,进一步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在加快,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制度性障碍正在逐步消除,科技发展正逐步成为地区乃至国家综合竞争力的体现。但是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面较广,也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效率不高、财税激励不足等问题。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现状分析
随着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科技成果登记政策体系更加的健全和完善,全国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数量稳步提高。通过整理最近五年数据可发现,从2014年的53140项增长到2018年的65720项,增长23.67%。其中2018年度登记的57618项应用技术科技成果中,产业化应用的成果数达到31378项,所占比例最高,为54.46%,其中由企业完成的科技成果占60.59%;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的成果数14531项,占全部应用技术成果的25.22%,其中由企业完成的占42.83%;试用成果数6184项,占全部应用技术成果的10.73%,其中由企业完成的占32.46%;未应用的成果数5388项,占全部应用技术成果的比例为9.35%;另有0.24%的成果(137项)应用后停用。图1是我国近五年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状态分布,通过历年数据对比发现我国近五年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比重由2014年的61%下降到2018年的54%,相反仅停留在试用阶段和未应用的科技成果数量不断增加,可见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形势不容乐观。
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统计网统计,资金、技术、市场问题是我国科技成果未应用或停用的主要原因。任何的科技创新都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科技成果如果在资金与技术方便得不到保证,企业通过前期自身投入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所获得科技成果只能束之高阁;任何的研发如果脱离了市场需求,那么最终也会被市场所淘汰,只有经得起市场检验的科技成果才能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经济效益。未来急需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进程中的资金、技术、市场的全方位保障,最大化发挥财税扶持力度,纾解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的资金、技术和市场的瓶颈问题。
三、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阶段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低
考虑到科技成果的研发周期长、风险高等特征,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而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阶段却几乎没有涉及。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等,都是针对研发阶段的财税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阶段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低,极大降低了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积极性。因企业面临极高的后期市场开发与运营成本,导致科技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与应用,很多的科技成果永遠的停留在了研发阶段。
(二)财政补贴经费投入不足,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主体积极性不高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院所等往往更容易获得各类财税补贴,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主体-企业却面临财政补贴经费投入不足的窘境,导致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主体无法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只能通过间接融资,向银行贷款或接受风险投资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这不仅无形中增加融资成本,而且一旦研发失败将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
(三)财税政策对科技人才激励不足
高素质的科研人才是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关键。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很多的激励都对人员级别、资金额度设置了门槛,只有超过这一门槛的奖励才能获的相应的个税优惠。同时很多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难以获得与其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相匹配的奖励和报酬。为获得职称晋升只能将更多地精力放在了基础研究方面,导致很多的科技成果与市场相脱节。很多企业未制定转化收益奖励和报酬制度,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
四、完善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财税政策
(一)创新财税优惠措施,提高政策精准性
目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财税扶持政策的精准性不高,优惠政策过于聚焦于科研成果的前期研发阶段,而对于后期成果的转化及应用阶段财税扶持力度低,难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后期市场开发与运营成本,要进一步创新我国的财税优惠措施;鼓励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在股权奖励时免予或递延纳税,而在股权转让产生所得时纳税;允许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企业的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式;扩大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等。通过创新财税优惠措施既可减轻纳税人负担,又可进一步调动纳税人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以往由于科技成果的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特性,财政投入始终作为主要投入方式。在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发挥科技进步对经济的驱动作用,迫切需要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这既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凸显的要求,更是由我国经济下行叠加减税降费的政府财力尤其是地方财力捉襟见肘的客观现实决定。未来,需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中去,做到真正的多元投入、风险共担。同时允许风险企业将风险投资的损失抵减其风险投资的利得,从而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愿望和信心。通过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与市场主体相互协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提供充足资金保障。
(三)完善财税政策顶层设计机制,提升财税政策精准扶持水平
为降低企业研发风险和企业试错成本,我国以往的财税扶持政策更多倾向于企业前期研发阶段,未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激励政策设计要覆盖整个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链条,在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方面,最大化发挥政策效能。由以往偏重增值税的间接税优惠向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直接税优惠过度,逐步扩大研发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让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切实感受税收优惠。
(四)扩大对企科技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增加企业有效需求
由于科技创新的正外部性,如果单纯依靠市场,难以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真正融合,不仅需要政府的资金扶持更需要政策上的扶持。任何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后期市场开发与维护。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将那些新技术、新产品列入地方政府集中采购名单目录,帮助企业最短时间内打开市场,增加企业有效需求。最后,待企业产品获得市场认可,知名度提升后政府就应急流勇退,让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五)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平台的财税扶持力度
针对国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需要有第三方中间平台,尤其是权威成果转化平台,将专家手里的科研成果与企业市场灵敏性、金融机构手里的资金更好的结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财税扶持政策较少,尤其是在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规范性难以保障的前提下,第三方平台的发展步履维艰。应尽快出台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的第三方平台的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壮大中间平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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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