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队伍建设的政策研究

2015-07-18 21:50童宪明
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政策研究保育员队伍建设

童宪明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与保育员入职资格、工作管理、职业等级等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很多条款已滞后于实践需要,导致保育员队伍建设明显落后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为此,亟需对相关法规和规章加以修改和完善,以促使保育员队伍建设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保育员;队伍建设;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5)04-0028-04

幼儿园的工作重心是保教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则指出“幼儿园教育应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可见,幼儿园保教工作质量对幼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影响,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保教并重”的理念,将幼儿园的保育工作放在与教育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随着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明显,教师队伍的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相比之下,保育员队伍建设不容乐观。目前与保育员入职资格、工作管理、职业等级等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很多条款已滞后于实践需要,导致保育员队伍建设明显落后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本文从政策的角度对与保育员相关的法规与规章进行梳理分析,以期为修改和完善这些法规和规章提供相关建议。

一、相关政策分析

1.过低的入职条件

1990年,《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保育员的基本文化程度为初中毕业”。

上述三个法规和规章是保育员入职资格的法律规定。从时间上来看,三项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和实施时间先后跨越了12年。从法律层级上来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层级最高;《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但无论是时间出台的先后还是法律层次的高低,三者均一致将保育员入职的学历起点规定为初中毕业,也即初中毕业生在学历上已达到成为保育员的要求。

按当前我国社会的就业形势分析,各行各业对入职人员的学历要求不断攀升。九年制义务教育已然普及,初中学历在社会中几乎没有竞争力。若对保育员的入职学历要求仍与二十多年前一样,停留在初中水平上,这明显滞后于社会对幼儿园保教工作质量的要求。不提高保育员的入职学历要求,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2.较低的培养质量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是保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重要政策依据。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取得保育员职业资格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规定学时的学习(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经过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证书。根据这一政策,取得保育员职业资格有两条途径:第一条,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根据申报级别,在短期培训班中完成相应标准学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第二条,考取全日制职业学校保育专业(方向),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虽然获取职业资格的这两条途径都须通过最终的理论和操作考试,但两者的学习过程差距甚大。若是初中毕业后参加培训,学满120标准学时后便可参加考试,获取证书。若选择中职或高职全日制职业学校,其专业学习的年限较长。两条途径相比而言,第一条更为省时省力,事实上亦有更多人选择。这是导致我国保育员队伍素质不高,质量难以提升的原因之一。

客观上我国已设置幼儿保育专业的全日制学校也较少。目前,仅北京、上海和南京的部分院校(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江宁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妇女干部学校等)开设了幼儿保育专业。〔1,2〕由于该专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课程设置没有统一规划,亦没有专用的优质教材,因此大多数学校的幼儿保育专业并无特色,人才培养质量也并无保证。另外,许多中职幼儿保育专业学习内容常常与保育工作实际脱节,似乎更适合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学习。因此,毕业生走上保育员岗位时,还须从头学起,全日制的学习优势难以体现。

3.欠缺的岗位编制

保育员岗位编制的欠缺是一个全国性现象,谭桂菊、黄娟娟、谢秀莲和刘亚辉等人对不同省份的调查研究证明了这一点。〔3-6〕 他们发现,即便是公办幼儿园,保育员的占编率最高不超过45%(最低者仅为9.3%),换言之,大部分保育员都是无编制的临时性劳动人员。另外,具有编制的保育员大多来自转岗的幼儿园教师,调查发现,这类保育员大多为45周岁以上的老教师,年轻人较少。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法规和规章,即使提出了幼儿园保育员的配备标准,也没有对保育员的岗位编制或福利待遇作出任何规定。在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政策中,对保育员岗位的保障性政策规定近乎空白,这使得保育员队伍极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很大,对保育员队伍的建设极为不利。

4.较低的职称等级

根据《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保育员职业等级分为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该等级属于职业技术等级,而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晋升空间狭小。《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还规定: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可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可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可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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