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游 324400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的民事检察从1988年开始,就迈向了一条从小到大、从无到有、持续发展的道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上起到了显著作用。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民事检察工作效果相比于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的期待和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仍有着一段不短的距离[1]。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检察监督力度未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二是,民事检察工作和刑事检察存在发展失衡的情况;三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缺乏有力指导,整体而言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较为薄弱。为了将这些问题有效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织旗帜鲜明地指出,行政、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要平衡、全面、充分履行,并在改革内设机构的过程中,把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分设为行政检察厅与民事检察厅,使民事检察力量得以增强。在2019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强调到,要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可以说,当前民事检察工作所面临的机遇是前所未有的,这很大部分原因就是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就成为全国民事检察相关工作者所必须攻克的一个严峻课题。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讨大数据视域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路径。
上述我们有提到,检察机关在转型发展过程中,要确保做强民事检察。在这一形势下,重视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关键。因为民事纠纷遵循意识自治原则,法院亦是不告不理的,因此有很多检察院亦有依当事人申请的浓厚情节,有些甚至认为案件即使有问题,但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且当事人不申请的,检察院就不应该主动介入。笔者认为,民事纠纷遵循意识自治的原则应当予以尊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因为法院所处的居中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担负着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而问题案件是对司法水源的污染,我们应该主动担当,主动监督。首先,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体现在办案中,就是要有主动出击的意识。民事监督案件的来源一般是一当事人反映,二其他部门转交,三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而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案件线索,很多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等原因,最后不成案的情况居多,工作成效不明显。而转为主动监督,通过依法加强依职权监督,则能改变此种被动的情况,能把精力更多用到确实有问题的案件之中,使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其次,重视个案监督的同时,也不能轻视强化类案监督。具体而言,不仅要注重个案监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使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也应重视开展类案监督,可将系列案件中存在的相同问题找出来,从而对办理类案起到有效指导,使监督效果得以扩大[2]。再次,全面监督替代片面监督。若检察机关只是被动监督,就案办案,就容易导致整个监督工作陷入零碎的片面的监督的局面,而全面监督则要求办案人员梳理监督对象,归纳监督类型,分步骤、分层次、有条理的进行监督工作,通过短中长期监督计划的谋定,每个阶段确定一二个监督重点开展工作,不贪多求大,循序渐进的推进工作,最终达成全面监督辖区内民商事审执案件。
我们要善于运用人工智能,监测与发现互联网公开信息中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几年前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要求把所有裁判文书上网。我们需要运用人工智能,通过数据碰撞合理利用该网站发现案件线索。检索目标的确定需要结合如下两点:首先,在所有案件中这类型案件数量是否较高,其次,在审理过程中这类型案件是否存在有问题。分类标准依据民事案件案由,在梳理民事裁判文书基础数据后,通常可将婚姻家庭案件、劳务合同案件及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检索重点对象。而对于这三类案件,又可进一步细化检索条件,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可建立“被执行人、相同的被告”、借贷纠纷案件为“原告为同一人”等[3]。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为例,在智慧民行系统检索出以彭某为原告的72件案件后,立即实施第一步组织人工初查,对相关信息进行制表比对,发现一案件当事人在一年时间内在上一法院频繁进行起诉与申请执行,存在基础事实虚构或涉嫌非法利益的可能[4]。即将该案移交区检察院,实施第二步启动深入调查。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该案涉嫌“套路贷”、黑恶势力性质犯罪的结论,随即实施第三步,制作审查报告,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公安机关打掉了这个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法院对涉案的一批虚假民事案件予以再审改判。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办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转变办案思维,由原来的审查思维转向侦察思维。我们办案人员要善于结合大数据提供的材料、众所周知的规律现象、行业“潜规则”等,大胆合理想象、分析案件的成因及发展,然后小心求证自己对案件的判断分析是否有证据支撑,最终找到案件监督的要点。首先,办案人员需要树立侦查思维。传统的民事监督案件办理一般是审查思维,主动调查的不多或者调查的不够深入,浅尝辄止。我们需要承认,法官裁判案件是依据法律规定,徇私枉法作出裁决的案件是极其少的,很多民事错案是法官被当事人的证据欺骗而作出的。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案件往往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我们还是运用审查思维去处理案件,那么等于替法官再审了一遍案子,案件的问题是很难被发现的。我们需要运用侦查思维,发现案件的不实之处,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才能使有问题的案件得到及时纠正。其次,办案人员需要具有量化思维。在传统侦查中,各行业利益输送的方式、节点,行业“潜规则”以及办案路径选择等重要侦查信息以侦查经验的方式存放在办案人员脑海中,但是这些信息没有得到共享利用。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思考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对侦查过程中各种信息尤其是侦查经验进行定量采集、定量分析挖掘、定量描述,这对我们发现类案发案规律,总结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效率有重要作用。再者,办案人员需要具有数据决策思维。在传统侦查中,侦查人员根据经验、直觉来判定嫌疑人犯案的可能性,这样的决策会受制于自身思维框架的局限,具有不科学性和滞后性。大数据时代,通过对数据进行提取、分析,从大量平淡无奇的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减少线索研判、立案风险决策的不确定性,掌握有关民事审判监督领域监督的重点,甚至预测犯罪等社会问题爆发的时机、区域和趋势。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下,将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运用大数据发现案件线索,开阔民事检察工作视角,提升民事检察工作质量,是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思考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