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瑩
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0
历经七十年艰苦奋斗,我们的祖国不断壮大;历经四十年栉风沐雨,律师行业不断发展。随着对外开放脚步进一步扩大,我国企业贸易对象和范围也继续扩大,“走出去、引进来”将成为商业贸易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正在为不断发展的商业贸易做出自己的贡献。面对贸易全球化,针对企业的法律咨询、纠纷化解、业务发展等工作,以何为立业之本,如何更好地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商事律师们也一直在努力的道路上。本文拟在结合西方法律理念的基础上,融合并借鉴东方法律传统,简要探讨“公允善良”之理念对我们的启示。
“公允善良”一般是用拉丁语ex aepuo et bono来表示的,其中aepuo有公平、衡平的涵义,而bono更接近于善意、诚信之意。相同的是,我国自古也追求“公平善良”,认为“公其心,万善出”,强调待人处事、与人交往均要公平合理、善心常驻。
一般而言,在有关商业贸易纠纷的处理中,西方人尊重合同与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这在处理商事关系或者在日常商业交往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近代之后,东方受西方的影响,但仍然倡导仁爱和谐,主张以温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通过面对面的诉讼解决。Phillip McConnaughay认为在纠纷的解决问题上,东方文化更宁愿选择非面对面冲突的形式。这个说法相对比较确切。
东方人所认为的“公允善良”理念溯源于仁爱、和谐、非攻的观念。即使在当下,东方人公允善良的理念仍然遗留着祖辈观念的遗迹,即蕴含着平均分配、善良相处的含义。倡导无论人与人或是人与物,遵循和谐、友爱、善良的生存守则。在处理商事交往的摩擦时,把和气生财作为至宝。在日常的商事合同签订时,约定争议发生时先依“公允善良”理念友好协商,若未果,再寻求调解、诉讼等第三方争议解决,这种类型的约定比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更为有效。
在商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当事人基于建立长久商业联系的考虑,在商业谈判、合同条款、履行过程、纠纷解决机制等各方面都更加愿意采用灵活的方式处理。依据“公允善良”理念对法律服务对象进行咨询、顾问类法律服务,对双方不仅是公平的,还尽量减轻了对任何一方的潜在伤害,更容易促成交易顺利开展,并实现各方共赢。
“公允善良”理念有其优势,它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协商达成一致的可能。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当事人不必刻板地囿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忽略法律原则之遵循。对商事律师而言,在遵守法律原则并有利维护当事人商业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在具体法律咨询实务中,尊重各方存在一定范围内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君子和而不同”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商事律师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基于“公允善良”的理念并尊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双方对于解决纠纷所持的愿望,以及维护和谐、稳定、长久的商事交往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尽最大努力尊重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达成的意愿、谅解甚至是退让,而不只局限于关注合同具体的条款表述。
在诸如诉讼、仲裁等纠纷实际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不仅仅止于“谁对谁错”,也不仅仅止于“一时一事”的得失。就此,裁判官往往处于两难:一方面,严格遵循法律有违公正和双方意愿;另一方面,寻求公正和尊重双方意愿又没有制度支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律师不妨尝试根据双方当事人认为的公平(fair)和善意(in good conscience)合理提出解决方案。由此,律师实际上成为了一个拥有更大灵活性的纠纷化解协助员。从历史观点来说,在具有“战略眼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裁决结果并不仅仅因为其具有法律的分析而得到尊重,对其的尊重更多的来源于裁决的公正性(fairness)和其依据的行业知识(industry knowledge),当然还有基于对所服务行业特性尊重和了解所作出“公允善良”理念之诠释。
如Von Mehren教授所说:在商事交往中东西方国家的当事人都对合同的条款一清二楚,但他们对合同本身所蕴含的理念的理解不一样。为了不伤害商业合作中真正的或潜在的商业伙伴,作为律师更有必要认识到这种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协助法律服务对象作出不违反法律、合乎商业逻辑的决策。
我国企业以“诚信待人”、“以礼待客”的经商之道吸引着各方合作者。作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也不断在思索,如何在这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协助法律服务需求者适应并勇立于更加国际化的市场。笔者赞同避免同质化服务的观点,如若仅仅纠缠于诉讼,而不注重商业惯例和商业实践思维的学习和培养必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商事律师。基于“公允善良”的理念,把东西方优秀的商业思维,在尊重法律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结合,必将有助于商事法律业务进一步发展。
西方商业关系的建立、维护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契约基础上,东方商业联系的发生、发展很大部分基于诚信、互助、和谐的交往原则。随着不断地“走出去、引进来”,“公允善良”理念就好比是东西方商人在处理贸易纠纷摩擦上的“黏合剂”。对商事律师而言,理解并运用好这一理念为协助解决贸易纠纷,以及法律服务方案能够得到各方认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希望它的运用加速交易双方相互理解信任,促进法律服务更好地适应未来商业贸易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