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超期羁押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羁押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而强制措施没有及时变更导致的违法行为。本文所指审前超期羁押是指在审判前,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而没有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有学者做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拘留、逮捕、起诉、判决四个时间点,三个时间段的时间分布,统计了12666 份速裁程序裁判文书①,结果是审查起诉和审判判决阶段的时间相比于之前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节省了很多,但是在看到可喜的现象的同时,拘留到逮捕的侦查阶段却没有和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有太大的差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事实比较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使得证据的搜集调取时间和难度大幅度降低,预期会被判处的刑罚也在三年以下,而这类三年以下的相对刑罚较轻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所需要的时间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时间相差无几,这无疑不利于对刑事案件结案的效率提升和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个刑事案件,除了刑拘直诉的案件,大都需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诉讼效率的提高不仅要关注审查起诉、审判时间的缩短,要达到总体的效率提升,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也应该和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相比要用更短的办案期限才合理。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对据2017年北京市审查的2932 件案件中,仅有12.5%的案件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②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有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得知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案件比例并不高。见微知著,我国实务中刑事案件还是主要倾向于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后侦破案件,进而排除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而带来的案件侦破的不稳定性,拘留、逮捕、审查起诉时限超过法定规定期限的现象也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拘留、逮捕异化具有惩罚属性。刑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未来被判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实刑,这种规定变相的使得前期的刑事拘留带上了惩罚属性。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比较短的自由刑的情况下,就会可能出现羁押多久就判多久的刑期倒挂局面,而刑期倒挂则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受了超出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的事实,损害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价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期限都应该与适用对象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犯罪情况差异较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一致的拘留期限、适用逮捕,用有罪就拘,有罪则捕的理念显然是不合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降。审前超期羁押会使得公众认为公检法三方都在惩罚犯罪,对于人权的保护作用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会导致公众降低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控辩双方的应当是平等对抗,若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被侦查机关用合法令状超期拘留,势必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心里威慑。审前超期羁押是控诉方在滥用自己的公权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平等权,是不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地位的行为。依据正当程序的出的法律裁判才会使公众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一系列司法活动充分认可,而超期羁押作为一种对于程序正义的侵犯行为,也会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办案人员法治观念弱。逮捕原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妨害后续刑事司法活动的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逮捕也增添了法律期望以外的功能,比如对于有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虽然没有达到逮捕的条件,但是考虑到社会民众的愤怒和呼声,民众的上访和信访甚至缠访,为了平息民愤,办案机关对于不满足逮捕条件的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逮捕。大部分侦查人员抱着一种错误的观念,犯罪嫌疑人若是最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那么羁押期限超出必要期限的行为也可以认可,若是解除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反而会违背自己追求实质真实的信念,会觉得是放纵犯罪,不利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阶段,在城市化的进程下,便利的交通带来了人口的流动更加方便,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随之提高,并且由于不是本地作案,抱着侥幸心理的流动人员犯罪开始成为犯罪的主流,而流动人员的流动性使得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难以确保犯罪人员到案。而且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轻微治安案件纳入刑事案件的范围中,犯罪总量骤然增大,为了完成业绩考核,达到比较高的破案率,用超期羁押的非法手段会获得更加充裕的破案时间。
加强法治教育,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只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进行活动,忽略对于思想观念上的教育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我国长期以来的刑法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为此,为了从根本上巩固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可以从思想上对人民群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春风细雨的方式更正他们的错误法治理念。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的操控是可以被操控的,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大多数民众的意愿进行则会导致大多数人的暴力。人民的正确程序观念并没有很好的确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正常刑事诉讼程序认为具有钱权交易、不可告人的黑幕等,侦查人员认为有刑期折抵甚至法院会帮忙刑期倒挂而对超期羁押行若无事的行为需要更正。民众的正确法治理念需要通过新媒体、纸媒、无线通信、互联网终端等进行多渠道、多角度的法治思想传播,帮助民众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司法行政机关则可以定期开展法治讲座,邀请高校老师到单位宣讲,互相交流学习。
建立多元化的强制措施替代羁押措施,替代羁押措施我国目前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就取保候审来说,被羁押人若是取保候审之后脱离侦查机关的掌控会导致后续的侦查审判工作没有办法继续有效进行,办案人员对于被羁押人的脱保风险的考虑往往不会愿意同意被羁押人的取保候审要求。至于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实际上被用作一种变相羁押措施,而且监视居住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办案人员人数有限,案件又逐年增长,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积极性不高,况且若是对被监视居住的人的生活环境周围进行摄像头的布控,其中为了正常监控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录像、调取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正常生活隐私权中的界限一直界定不明。一个制度要是能长久的运行下去一定要兼顾到各方利益,办案人员的职业利益和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冲突会导致在羁押期限快要终结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不会太高,进而导致审前超期羁押的产生。具体来说,对于羁押替代措施的种类丰富,可以从国外的经验中的到启发。如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定期报告行踪、强制接受医疗检查与治疗等,羁押替代措施权利化,除特定情况,被羁押人都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适用羁押替代措施。③
注释:
①李本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效检验——基于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法学研究,2017,39(05):171-191.
②田文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检讨[J].交大法学,2017(01):143-155.
③卞建林.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J].法学家,2012(03):81-88+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