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及其刑法规制

2020-11-30 20:28:18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行为人危害

芦 晶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全面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使用主体,他们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获取信息,同时也通过各类社交平台来发布信息。但网络世界中的信息是良莠不齐的,青少年在社交网络中获取信息的同时,不得不受到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信息的威胁。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中,威胁、辱骂他人等网络欺凌行为危害渐长,这些行为不但污染了网络空间,也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阶段,青少年已经处于网络欺凌的重灾区。

一、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概念及特征

青少年网络欺凌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群体发生在信息网络空间中的新型欺凌方式。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尚且不高,他们的心智也不太成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青少年已经逐步成为互联网的利用主体。在青少年网络用户中,极容易发生网络欺凌行为,鉴于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这也使得网络欺凌的危害是比较大的。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论调。但综合来看,所谓青少年网络欺凌主要是指发生在青少年群体中,或者针对青少年用户的一些网络欺凌现象。比如向青少年发出一些威胁、恫吓等语言,或者向青少年发布一些色情、低俗、谩骂文字或者图片,或者向青少年发布一些致使他们害怕的信息等等。在互联网技术深入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不断凸显。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具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欺凌行为的目的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并不是漫无目的的寻找受害对象,而是具有典型的计划,在明确目的下实施有意的侵害,并非放任或者偶然伤害。第二,信息平台的媒介性。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地在网络空间内,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利用网络渠道来对青少年进行欺凌和侵害。比如利用微信来发布一些不适合青少年的内容,或者一些恐吓性的内容。欺凌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对青少年实施欺凌侵害时,可以是一对一的,也可以是一对多的。比如某些行为侵害人通过微信群来发布一些不健康的内容。第三,时间上的持续性。网络欺凌对被害人的影响并不仅仅停留在短时间内,极有可能发生长远的影响。同时,网络世界的开放性,也容易使得这些行为不断重复发生。第四,结果的危害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的危害也是比较大的,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心产生直接的威胁,甚至还可能引发身体伤害。比如部分被害人难以忍受他人长时间的谩骂或者难以承受长时间的折磨,继而演变出自残、自杀等行为。

二、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的危害性

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多元性以及互动性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平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的危害性。伴随着青少年网络用户的数量不断增加,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的危害是非常大的。相比传统的面对面的欺凌方式,网络平台为欺凌行为提供了多元化的载体和形式。比如行为侵害人可能会采用视频、图片、声音等方式来实施欺凌,这或多或少都增加了网络欺凌现象的社会危害。

(一)青少年网络欺凌成量变增长

在互联网技术深入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在给青少年带来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拓展视野的良好媒介的同时,也因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等,扩大了网络欺凌的范围以及影响。部分犯罪行为由线下转为线上后,其社会危害性发生了显著增长的“量变”类型。不少网络欺凌的实施主体,之所以胆大妄为,主要是互联网的隐匿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创造了条件。比如部分网络欺凌实施主体往往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心理。现阶段,对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人追责的缺位导致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欺凌行为的持续时间可能很长,行为手段也可能更加严重。部分网络欺凌行为人在实施欺凌行为时,往往利用被欺凌人羞于启齿或者不敢报警等心理,不断的变本加厉,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威胁和伤害。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快速的信息交互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网络欺凌现象的社会危害。比如某些网络欺凌行为人在微信群内发布针对某一青少年的诽谤信息,即便他觉察到错误及时删除了信息,但有可能其他用户已经保存了信息,继而实现了二次传播、三次传播乃至无限次传播。可见,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的社会危害是非常大的,甚至有可能让被害人长期遭受同一信息的无限次伤害。

(二)青少年网络欺凌可能会影响健全人格的发展

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对青少年而言,其危害是非常大的,不仅可能会让青少年的名誉受损,同时也可能会给青少年的健康发展等产生深远直接的影响。比如长期遭受网络欺凌的青少年,可能会滋生不良的情绪,丧失生活学习的自信,怯于社交互动。若青少年在遭受网络欺凌行为时长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负面情绪长期得不到排解,则很容易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可见,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改变青少年的人生轨迹。当然,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还可能会给社会安定等带来诸多不和谐的因素。比如某些青少年长期遭受网络欺凌,他们可能会滋生出厌世情绪,继而产生报复性心理,从受害人转变为网络欺凌行为的行为人。当然,还有部分青少年在遭受网络欺凌时,可能会产生自杀自残等心理,继而走上不归路。比如现阶段一些“约死群”,就是比较典型的例证。

三、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刑法规制

在互联网世界中,若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主体是成年人,那么他的违法行径势必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但事实上,不少网络欺凌的行为人可能未满16周岁,此类主体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有许多针对青少年实施网络欺凌的行为人是可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这一部分行为人实施青少年网络欺凌可能涉嫌有关犯罪。就我国刑法目前的罪名体系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对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一)在公开网络空间散步带有欺辱性质的内容或谣言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空间,任何人都拥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同样应该受到法律规范以及道德的约束。青少年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对他人实施的网络欺凌,若情节严重,则可以以侮辱、诽谤罪等进行刑法规制。比如可能涉嫌的侮辱罪,即便网络欺凌的行为人是青少年,但若他们在网络中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青少年发布其他人的隐私视频,或者因侮辱性的语言造成受害人自残自杀等恶劣后果的,应该以侮辱罪论处。同样的,在对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过程中,诽谤罪与侮辱罪是大同小异的,也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

(二)在公开网络空间公开他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世界是开放性的,在网络世界中肆意公开他人的信息,就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中,不乏一些人恶意捏造事实来诽谤青少年,或者采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来对青少年的真实信息进行收集发布。以我们熟知的“人肉搜索”为例,被告人采用“人肉”的方式来发布受害人的真实信息,在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同时,也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在公开网络空间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开网络空间内,实施网络欺凌行为,可能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就涉嫌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比如某些人在网络空间中肆意传播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或者通过教唆青少年等来实施网络欺凌,在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同时,也可能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有部分网络欺凌行为人可能会通过网络媒介来发布一些谣言信息,这也可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在这类的网络欺凌现象中,行为实施人可能就涉嫌寻衅滋事罪。

四、结论

在互联网技术深入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与青少年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青少年既是互联网的利用主体,同时也可能是网络欺凌行为的受害主体。为全面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他们营造安全纯洁的网络空间,应该加强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的刑法规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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