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胜
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青海 海北州 810399
国家检察机关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这是充分体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制度体系中十分关键的部分。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针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推进和规范,对于维护司法成果,并对其进行不断地优化和提升,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在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都进一步明确规定,要在最大限度上充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国家对于社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同时体现出我国进一步走向法治社会。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进一步有效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充分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要求,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定的支持,同时也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人权。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重要历史阶段,相关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持续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使我国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依法维护人权,确立司法的绝对公信力和权威。
被救助人员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并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合法维护,这样就无法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因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刑事被害人或家属极有可能受到财产和身心的双重打击和痛苦。针对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切实推进司法救助,为其提供相对应的帮助,这也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人,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的实现,确保公平正义能够以客观可见的方式有效呈现,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有大量的弱势群体,他们在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受到很大的侵害,由此导致当事人以及家庭面临严重的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损失,基本的物质生活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精神损害巨大,而这样的情况会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对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会造成严重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行司法救助工作,这样可以使救助人的物质、精神等方面面临的困境得到有效的疏解,对其精神的创伤进行切实安抚,这样能够使社会矛盾或者纠纷得到积极的调节和解决,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安全稳定发展。
目前,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司法救助在开展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公检法三个方面,从相关方面的办案环节中可以看出,规定当事人拥有被救助的权利是需要被高度肯定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救助主体等方面,并没有充分明确办案机关能否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群众能否及时提起救助申请,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此类因素在论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延误的情况,而此类情况极有可能导致司法救助启动不能及时有效推进。除此之外,从实践情况来看,因为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完全沟通,缺少切实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在信息交流方面不够畅通,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造成某些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相关方面的司法救助,这对于我国司法救助的成效造成了严重影响。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国家开展司法救助的时间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指出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对应的审批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等相关情况时,在接收到财政拨款之后,在第2个工作日内就要通知申请人有效领取救助金。然而从具体的执行情况来看,因为相关的政法委审批和财政局的核拨期限并没有详细细致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这样的情况就会造成在检查环节,有某些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从救助到发放救助金,都要历经很长时间,并不能及时有效拨付,这与国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司法救助的“坚持及时救助”基本原则相违背。
《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支付相对应的救助金,然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实现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有效融合,并配套相对应的法律诉讼以及救济援助等,同时和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相对应的心理治疗、社工服务等,通过多种补救方式,共同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因为相关救助方式必须要通过多个部门和单位有效协作、积极配合,才能呈现出更显著的救助效果,但是这样的操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此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救助的过程中,往往采取比较单一的、向被救助人支付救助金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比较单一呆板,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心理治疗等一系列相关领域的救助,被救助人员欠缺普遍性和针对性,发放救助金尽管可以使困难人群的实际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很多救助人所遭遇的是多重的困境,如子女教育、心灵创伤、医疗费等,这种单一的方式显然无法面面俱到,不能呈现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从整体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为相关困难群体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扶持。同时,国民的司法素质进一步提升,针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实有更全面的了解,群众对于司法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有一定的认知,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人民群众针对相关办案机关依法规范办案的相关内容,可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促进我国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良性发展。
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救助的过程中,其根本宗旨就是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救助困难人群,使其伤害程度有效减轻。针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救助的时间周期比较长,就会在根本上降低救助的效果,对此,相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救助的过程中,就要尽可能及时有效地争取地方党委的配合和支持,和民政部门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从根本上减少救助金的拨付时间,使救助金能够在第一时间发放到相关人员的手中。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救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因此要确保检察机关内部和各类人员进行切实有效的配合,实现有效的协作。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在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控申部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主要信息是由公诉、侦监、民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因此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相关案件的信息能否及时有效地送达控申部门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推进,相关控申部门就要和其他部门积极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实现资源共享,针对申请人的案件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及时分析,有效审批,这样才能确保救助金更及时有效地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切实解决其困难。由此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探讨,我们能够看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对此,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充分落实各项救助策略,充分掌握各项要点,在实践中切实执行,以此确保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解决申请人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