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薇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警察自构建起就被定位为国家暴力机关,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中的自卫权和管辖权。警察有权对个人和团体行使命令和强制其服从,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特殊机关,对社会安全承担着责任,其主要通过在日常巡逻、公务执行或交通管理的情况下,行使自身的法律权益、执法权威。警察权威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赋予警察的一种无形力量,这种力量要求服从者必须无条件的,对警察正在开展的执法活动进行服从或认同。
公安体制改革的迟滞和不协调使得警察执法陷入短期的困境,随着多起警察滥用职权和过渡裁量的报道,警察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挑战,袭警抗法事件频发。近些年来,袭警抗法事件波动上升,呈现出危害警察执法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不利态势。据统计,平均每起案件有一至两名干警受伤,受伤对象中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21%。这两类群体在处置治安、交通违法过程中常常遭到暴力阻碍,虽其面对的多是违法行为人或轻微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此类案件多发且多要进行自由裁量,故其警务执法权威极易受到挑战。
公安机关一直倡导文明、人性执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和平和化建设,但一旦矫枉过正,则会造成另一极端,即妥协式执法、软弱执法。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警察,即本着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理念,面对相对人的抵抗,采用相对温和的方式执法,淡化强制措施的使用,甚至妥协、避让,使警察权威受挑衅,既增加了相对人嚣张气焰,也给群众留下警察不作为、无能力的印象,降低警察形象在公众中的认可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阳光下执法、监控下执法成为制约和规范警察执法的主流,但同时也带来一些负效应。警察执法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拍摄视频做文章,用截取和拼凑视频的手段诬陷警察暴力执法,使大众媒体不断炒作,引发舆论的攻击,使基层警员在执法时有所顾虑,导致正常执法程序难以顺利实施,削弱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
近些年来,基层民警在执法时遭遇到的一些窘境不断被曝光,究其原因,还是当下我国警察的执法细则不够规范,不够明确。毫无疑问,警察执法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其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然而,现实却是警察“法无明文不可行”,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必然会产生矛盾与冲突。警察执法缺少能够直接使用的“说明书”,在面对抗法袭警等行为时无法准确地把握相关强制措施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迫于这种矛盾的心理状态下妥协,甚至无奈下跪,久而久之,我国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自然受到威胁。
在自媒体监督时代的背景下,警察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使用暴力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主体,其行为更易受到社会的关注。一些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制造所谓的“社会热点事件”来恶化警民关系,同时,某些公民怀着仇警的心态利用舆论的传播性编造虚假事件,警察的执法活动易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执法中的正常强制措施就会被恶意曲解为暴力执法,并成为舆论抨击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警方多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原则,甚至迫于舆论压力处罚相关民警,部分事件即使运用相关媒体及时澄清执法事实,但由于警用媒体平台宣传度不够,影响范围小等因素,导致群众不能及时了解事实真相,舆论久不平息。长而久之,在无法准确拿捏执法裁量度的困境下,基层警察为了避免可能的处罚后果容易采取有损警察执法权威的执法行为,从而使得警察执法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
当下,我国大力提倡警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然而实践中部分警察误解其含义。部分执法者遇到上述的窘境时,往往选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应对态度,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违法公民的气焰,让“法”向“人性”倾斜,弱化了警察执法的强制力,继而演变成了“懦弱执法”,导致警察不会或不敢积极行使警察权力,严重弱化了警察执法的威信。
当一些警察不当的执法方式被媒体报道之后,往往会紧接着发现这样的新闻,即涉事警察已被处分或者已被开除警籍。这样的解决方式不是中国警务发展的合理展现,反而是一种阻碍。公安机关在对基层民警执法时,大多将重心放在了防止权利滥用、控制监督方面,却忽视了警察执法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宣传教育,即使有些当事警察有意识通过相关法律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由于缺乏执法时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难以诉求保护,陷入自我维权的困境中,从而打击并降低了基层民警执法积极性与警察自我职业认同感。
执法观念上的权威意识应得到重视是警察重塑执法权威的关键步骤。警察作为社会秩序控制的主体,其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权威的塑造是受到警民双向互动的影响的。一方面,在警察执法的全过程中,应当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坚持法律的底线;同时也要有执法权威意识,在面对抗警或袭警等特殊执法情况时做出合理有效的执法行为,切实有效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与法律尊严。另一方面,民众在合理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也应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做出合理判断,加强对于警察执法权威的认同。由此,警民双方在执法权威上达成共识,方可正真重塑警察执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背景下,很难避免没有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执法视频上传到网络,因此要从后期入手,认真辨别警察是否确有过错,是否应受处罚。一方面要完善警察维权法律保障体系,细化相关维权程序与措施,给予涉事警察进行辩解和提供证据的机会。另一方面,加快新《警察法》的修订,规范警察的执法细则,可以考虑赋予警察一定的职务防卫权,避免袭警却不防卫现象的产生,尽管警察是在履行职责,具有一定处罚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同时也应有因履职受到非法侵害时自我保护的权利。
公安部门应加大对规范执法案例教育宣传,使警察明白在遇到此类情形时该如何应对、可采取哪些措施,从而改善警察面对复杂情形时不知所措的窘境,提高警察执法处理应变能力,最终树立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警察应强化自身的执法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执法方式,采取合理正确的执法行为,降低因抗法等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情绪影响。同时在执法时注意利用大众媒体保留执法证据,引导教育公众正常拍摄执法行为。通过公安部门加强执法宣传建设、警察在执法时主动宣传规范方式等内外结合,以此建立有公信力的警察力量。
一方面各地方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警察执法规范化推进建设的实际需要,积极完善有关执法规范常态化培训机制和配套措施,提升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认识程度,不断更新旧式执法理念;并进行长期的执法规范化培训,增强警察执法的相关法律、程序、证据意识,并通过相关实际案例教学等提升警察的执法应变能力,从而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另一方面也要合理利用媒体力量,加强警察执法权威宣传制度建设。公安宣传部门要运用好网络这把利器宣传先进的基层民警执法案例,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应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向公众表明警察执法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公民执法守法,尊重国家权力合法行使正确社会价值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