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社会构建的路径研究

2020-11-30 17:18:04
现代交际 2020年19期
关键词:正义法治主体

(大庆师范学院 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在法律产生前,当然也就没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法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律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社会的诞生。新时代中国的法治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和目标而建立起来的,是社会各个阶层和主体依照法律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治理当中来。法治社会的构建旨在明确的法律秩序之下进行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的运行,并通过严明的法律程序来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

一、新时代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

唯物主义者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虽然法律必须体现人权的意志和要求,但这种意志和要求,不是毫无约束的,是有其历史客观性的,新时代所要构建的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就是对社会主义人权的尊重与维护。法治社会须要承认个体的人格尊严,并由法律来保护社会主义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以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为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不是遵照外国主张的弱势群体范围,而是对符合我国国情的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弱势群体进行的救助。人权的历史性和客观性要求决定了新时代法治社会是真正根植于中国当代社会的客观属性,而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就在于在社会体制的运行之中充分尊重并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

二、新时代法治社会的构建原则

法治社会是法治想要达成的理想社会形态,它是社会全面法治化的结果或者状态,是法治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得以全面建立的最终表现。构建新时代法治社会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法治社会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法律应有至上的权威和效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确认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受法律监督,所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与批判只能凭借法律作为最具权威的终极价值标准。因为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在新时代的中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正是广大人民群众,而法治正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某种程度的“民意至上”。法律至上是维护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则,秉持这一基本原则,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治理的法治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是支撑法治社会的强有力手段,只有牢牢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才会得以真正实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精髓之一。自然法学家洛克说过:“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制裁。”[1]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不分贵贱、地位之别,同等相待。在法治社会中,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在一个被称为法治的社会,“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2]。法律对所有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加以保护,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对所有公民、组织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不得使任何社会主体承担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义务或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与此相呼应,不允许任何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受到不公平待遇。

3.遵从良法

法治社会中何为良法呢?柏拉图曾说过:“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合的事情。”[3]立法应坚持正义的导引,把正义标准贯穿于立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之中。良好的法律从其制定的一开始就会重点考虑是否符合正义标准。但这不表明法律就是等同于正义,而是说法律应该反映正义的要求,使其符合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有符合正义标准的良法才会被社会主体更好地遵守与执行。换句话说,正义的实现不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更需要执法、司法、守法,乃至法律监督各个法律运行环节,才能保证正义得到充分实现。公正地执行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立法所赋予社会主体的各项权利,在实际生活之中可能会受到侵害,通过司法对加害与侵权者进行惩罚和强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和救济,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构建法治社会所必需遵从的良法原则,不仅要求把正义贯穿于法律各个运行环节之中,更为强调的是正义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者应该具备较高的正义——法律职业道德,这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所不能缺少的。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所认为的那样,“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没有道德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4]。

4.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

政府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管理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但必须在程序法上给予限制。在法治社会里,如果没有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的意识,仅教条地“唯法律是从”,很有可能造成法治的僵硬化,进而造成法治社会理想形态形成的效果。因此,“反对人治不是排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是反对人治中的专横、任性、自私自利因素。正当的自由裁量权力也是人治,但却是任何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5]。依法办事不代表否认自由裁量权,而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法且必要的约束。首先,它要求权力主体行使法律权力时,必须有合法的资格并只能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进行。其次,行为的内容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最后,权力主体的行为必须接受程序法的限制,对各种形式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上的约束。

三、新时代法治社会的构建路径

1.贯彻依法治国方针

在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应遵循着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客观标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新时期重要的治国方针,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法的体现和发展,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内容。要树立正确的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价值观念,并能正确地处理好它们相互间关系。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来指挥国家政治、社会的机器化运转,更不能依靠个人的意志去左右法治进程。法治社会,应按照社会发展的基本客观规律,并依照已经制定的具体法律制度,调控社会关系,并把法律作为人人都必须遵循、遵守的社会调控准则,依法治理,依法办事。

另外,法治社会需要社会治理主体的践行与实施,运行秩序需要社会治理主体来保障与维护,因此必须建设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维护、保障法治正确高效实施的法律职业队伍,包括考试聘用制度下选拔的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等。各司其职,综合各个部门的高效运转,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选拔法律职业队伍应遵守的首要标准就在于,选拔具有高尚的品德素质和政治觉悟的公民。法治内涵中廉洁奉公的重要品质,要求执法队伍要有大公无私和以身作则的崇高精神,优化公务员以及为人民办事的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办事能力和业务素质。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还要精通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正确应用法律去处理问题,切实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除了有精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专业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运行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2.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社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时期,由于本国的国情的特殊性与客观性,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路线很明显不能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法治社会构建路线来运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自我完善,我国法治社会在立法层面工作获得了实质的进步和空前的发展,2010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区域日益减少,法律制度的配置逐渐健全。现在,在社会治理层面,不是仅仅只有国家和政府是治理主体,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组织、公明个人都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来,成为法治社会治理主体之一,使得法治社会的法律是从国家单向统治社会的工具逐渐转变为法律既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又是社会和公民进行自我保护,以及去制约和抗衡国家权力的工具。这既是我国法治社会立法的进步,也顺应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标志着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地完善。

新时代法治社会中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经验逐步地丰富,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契机。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去完善和整合。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指导和基础,既要注重经济发展方面的社会立法,更要去关注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的社会立法。还要根据实际的客观情况去确定符合我国发展的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去立法,绝对不能脱离客观的实际需要而急于求成,更不能没有计划脱离实际地盲目立法。

3.建立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理念

虽然改革开放已经40多年,我国法学的理论与学科发展,以及国家普法教育等方面均已经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效果,但是,在今天,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而非法治的思维模式,以个人的言论去代替法律、以手里的权力去压制法律、这种“一言堂”的现象仍会出现在我国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的法治社会首先要对这样一类社会主体进行规制,即对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力制约。新时代法治社会要求我们的领导同志必须懂什么是法治、怎样讲法治,更为重要的是,怎样去依法而治,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否则,仍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新时代法治社会的构建,要彻底地改变传统观念上的权高于法的人治思想,把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进行工作、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各类社会主体中树立——特别是让领导干部真正树立法治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思维模式。

4.培育人民群众的法治文化

人民群众的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在社会基础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他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的价值评判体系的基本认识,是建设法治社会所需的法律文化基础。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法治、拥护法治、信仰法治,法治社会才能真正确立,反之,失去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支持与信仰,无法形成对法律价值体系的共同认知和认可,法律实施的基础就会格外的脆弱。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得到前所未有的空前解放,视野也得到了极大开阔,传统的思维方式也得到了现代化的更新,崭新的现代思维方式正在逐渐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安全稳定的有效运行,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得到极大的增强,平等、自由和自主的法治观念孕育而生;国家更加高度地去重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以上种种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形成,创造了相当有利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条件。我们应当牢牢地抓住新时代社会发展的一切有利于发展的机遇,竭尽全力地去消除法治社会构建的不利因素,培育法治社会的文化信仰基础。

四、结语

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调整,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坚持对外改革开放,广泛吸取西方优秀文明成果;认真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且不断解放人民群众的思想,使新时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必须建立严格的执法队伍,公正的司法机关,合理有效的监督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从根本上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从权力至上转变成法律至上,并贯彻落实到实处,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和主体都能切实对法律加以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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