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剥削和受苦①
——马克思主义的开放性与法律理论

2020-11-30 17:00科斯塔斯杜兹纳尤尼沃林顿邱昭继林展翰编译
现代哲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柯林斯正义马克思

[英]科斯塔斯·杜兹纳 [英]尤尼·沃林顿/著 邱昭继 林展翰/编译

马克思主义理论陷入一场深刻的危机,这场危机对所有社会科学都有影响,包括法律理论。本文讨论了20世纪80年代的两本重要著作,其中一本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另一本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我们试图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危机的现状来评估这两本书的主要优劣。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在于,对于严谨和系统性的最终弄巧成拙的追求,让它成为一种封闭的思想体系。这蒙蔽了马克思主义用自己的文本削弱这种论证的可能性。然而,我们认为,下一步不是试图通过谨慎或幻想的尝试来消除这些不一致,而是通过理论和政治两方面实现其潜力来复兴马克思主义。像所有思想体系一样,马克思主义陷入权力关系之中。此外,似乎必须证明知识是理性的、系统的和内部一致的,以便权力/知识网络可以扩展其对社会的控制。我们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和法律理论中,对知识尊重的这些主张是被质疑的,我们希望对权威知识形式去正当化的可能性持开放态度。这将使替代的理论和政治战略成为可能。这两本书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我们将在第二部分讨论。在关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提出了解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建议。在第一部分,我们概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并试图将我们的批评置于信心崩溃之中。

所有政治、文化、法律或制度实践都是在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但是,当相关的实践陷入危机时,理论生产就会发生巨大变化。它们的基本假设变得明确并且“变质”,它们不再是争论的理所当然的参数,它们本身就成为争论的对象。在这样的危机时刻,理论有两种开放性策略:它试图对实践中出错的学说提供“正确的”解释并为其提供新的理由,或者试图用一种新理论替代旧的和不充分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许多新理论可以被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危机的回应,并且与权力、政治和国家再理论化努力密切相关。它们还回应了法律实践和理论中的平行危机。出于分析的目的,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术视为马克思主义传统或法律理论体系内的一部分,使它们浮出水面,并试图重构或超越前者或后者的基本假设。

我们选择将批评主要置于马克思主义之内,而不是法律理论之内。我们的政治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推测性,但它们与如下看法有关:马克思主义仍然致力于减少各种形式的异化、压迫和统治(1)Michael Ignatieff, The Needs of Strangers, London: Chatto & Windus, 1984; Joseph W. Singer, “The Player and the Cards: Nihilism and Legal Theory”, 94 Yale L.J. 1, 1984.,这是我们设定的现代社会的参数。法律传统上所体现的最崇高的目标(消除不公正、免受压迫等)并非完全不同,但这些目标似乎在20世纪向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屈服中丢失了。正是在这一点上,一种开放的马克思主义形式和一种自觉的法律理论可能开始汇合。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基础

在人类进化的所有阶段,社会都将现有技术用于现有物质资源,从而再生产物质自身。由于人类的聪明才智,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确保了对自然的不断提升的控制能力,并且在资本主义社会克服物质匮乏成为可能。但技术活动是在一个制度框架内进行的,该框架规定了奖励、义务、权利和权力的分配。然后,阶级构成了统治-剥削的不对称位置,感知和组织他们的生活经验的方式,以及整合或对抗整合的政治形式。这进一步支持或破坏了制度框架。

社会进化可以被视为技术工具和实践政治活动之间的辩证作用。马克思的理论是对人类历史和危机四伏的资本主义运动规律的描述,是一种批判理论,一种关于统治和剥削以及革命意识的理论。然而,由于马克思在他的主要理论著作《资本论》中对政治实践活动的相对冷漠,他的理论的批判性被削弱了。马克思并没有给予劳动和经济所获得的完整的认识论和哲学基础。技术工具活动相比政治实践活动被赋予了优先性。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确定马克思主义对科学地位的主张。如果经济层面存在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和验证的某些法律,那么其方法与自然科学中应该获得的规律类似。这些规律的必然逻辑构成历史的理性基础,开辟了历史演进中超越现阶段的理论可能性和政治必然性。“生产力的过去发展使社会主义成为可能,它们未来的发展使社会主义成为必然。”(2)G. A. Cohen, 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 A Defense 206,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二)从马克思到马克思主义

在欧洲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政治实践中,马克思著作的解释和这种版本的采纳和制度化标志着从马克思到马克思主义的转变。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领导人,如考茨基、卢森堡、列宁、托洛茨基和伯恩斯坦,都认为社会主义改造的代理人是工人阶级,这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见解相一致。然而,需要理论化的是马克思主义与工人阶级之间联系的本质。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种方式是使用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名宣称的某些倾向性法律的严格框架:资本主义的内部动力导致少数寡头垄断企业的财富不断集中。因此,大部分人口变成无产阶级,并被推向工人阶级阵营,这个阶级变得越来越贫困。资本主义的逻辑导致社会日益简化,陷入苦战的两个主要阶级正在为经济危机引发的最后摊牌做准备。

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这种不断增加的间隙决定了政治实践的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阶级并用历史使命把阶级联合起来。完成任务的代理人是非常明确的,即政党及其知识分子,他们掌握科学,对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客观利益洞若观火。如果阶级在生产关系中具有本体论地位,则政党的地位是认识教育者;他了解历史规律并将它们传授给这个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构成优先于政治,政治实践的作用是在政治层面上代表它们。政治等于代表,意识形态等于揭露。两者的结合为“渐进式替代主义”开辟了道路:从阶级到政党,从政党到领导,从领导到人格崇拜。

(三)政治转向和基础-上层建筑隐喻

几乎所有最近的理论都专注于政治、国家、意识形态和法律。马克思主义采取了明显的政治转向。最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是这一转向的表现和效果,必须与之相关地进行评估。但是,尽管出现了这种政治转向,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版本仍然需要挣扎的遗产是马克思所谓的基础-上层建筑隐喻。

对决定论的第一个可能的理解是一种机械的、原因-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经济)是其结果(上层建筑层面)的外部因素。当根据机械因果关系解读“建筑”隐喻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层面允许的唯一分歧是时间滞后和暂时的不一致。在最强大的台球模型中,经济决定政治的形式和内容,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治转向”是基于对该模型的明确拒绝。然而,有一种更有影响力的方式可以分析决定论。机械因果关系将其元素视为彼此的外在因素,它们的联系是单向的;它无法把握整体对其元素的影响。源于莱布尼兹和黑格尔的第二个版本可称为“表达因果关系”。社会和历史被概念化为有机总体,其中各个层次是在经济层面展开的基本矛盾的附带现象。存在一种内在的本质,使社会成为整体,并用它的所有现象形式来表达。在化约论那里,机械和表达因果关系几乎无法区分,其根本的真相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根本矛盾,这种矛盾随后在经济层面构成的和社会结构的其他所有层面生产的基本阶级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中表现出来。最近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和法律的学术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不了解这种类型的本质主义。

(四)表达因果关系与法律分析

有趣的是,最近在美国批判法律研究中出现了更接近黑格尔式表述的表达因果关系的强版本。社会被认为是由一系列组织观念渗透的有机整体。然而,所有总体文化方法都面临着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是分期,即为所考察的时间段的非任意识别提供标准;第二,这些方法必须说明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的变化。图什内特认为这两个问题都非常困难,并用“重建的”基础-上层结构隐喻提供了一个相当令人惊讶的答案。就法律意识的变化而言,我们了解到,它们“似乎与经济体系的变化有关”。虽然时期被视为它们潜在意义的表达,意义使法律和经济成为“单一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历史是一系列这样的阶段,历史运动规律由经济给定(3)Mark Tushnet, “Marxism and Law”, Bertell Ollman & Edward Vernoff, eds., 2 The Left Academy 157, New York: Praeger, 1984, at 162.。在这一点上,总体方法与更严格的决定论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在这两种因果关系版本中,层次和实例之间以及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媒介。媒介方法主张从经济到政治或法律“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调整分析和发现的可能性”(4)Frederick Jameson, The Political Unconscious 22, Cambridge: Methuen, 1982, at 39.。在第二种意义上,如果在现实本身和关于现实的话语之间存在根本分歧,那么话语(如科学、真等)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媒介关系。“真”之理论的概念决定论与现实的客观决定论直接相关。在机械因果关系中,媒介是外在的;经济设定了其他层面的限制和局限。在表达因果关系中,媒介是内在的:在各个层面都观察到类似的过程,就像普遍存在的本质的许多表达一样。在这两种情况下,偶然性返回到必然性,差异性返回到同质性,具体返回到抽象,现实返回到概念。

(五)结构主义与自主性

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路易斯·阿尔都塞及其追随者对机械和表达因果关系提出了最严格的批评。阿尔都塞反对基础-上层建筑隐喻的传统解读,认为经济、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是一种共同结构,即生产方式的层次。原因是结构,不是本质或隐藏法则,而是其结果的内在原因。每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内在历史和存在条件,与所有其他层次“相对自治”并有助于整体结构的再生产。

结构是各层次之间复杂的关系集,因果关系在于阐明它们之间的实践和效果。经济仍然是每个社会“最终情况下”的决定性层次;也就是说,它决定结构的哪个层次将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结构因果关系的概念接着承认了各个层次的特殊性和有效性以及它们对整体再生产的必然特征。

上层建筑和法律的“相对自治”成为最近理论著作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战斗口号,法律来自特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在“最终情况下”或“最终分析”中具有决定作用。最近经济论和非经济论的马克思主义版本之间的争论主要涉及归因于上层建筑的因果效应。然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所面临的决定论和自治性的双重问题,相对自治似乎提供了语言的而不是理论上的答案。如果经济在最终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并且在该情况下自治是相对的——无论如何解释表达式——经济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是机械的。友善的评论家认为,相对自治只是指向一种理想的分析类型,它保留了经济与其他层面之间的“联系”,同时避免了决定论的陷阱,但它仍然是一个没有理论支撑的概念(5)Alan Hunt, “The Theory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 6 Oxford J. Legal Stud. 1, 30, 1986.。

(六)作为建构性理论的批判法律研究

相对自治/终极意义上的决定论这两个概念的问题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者讨论的主题,他们将自己的著作置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之中。阿兰·亨特对批判法律研究的广泛评论中发现了相对自治性理论的大致轮廓。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一直专注于法律与经济/社会之间因果关系的本质。当问题以这种方式出现时,“法律”“经济”和“社会”这些对象必然被认为是具有完全固定身份的独立封闭领域。另一方面,批判法律研究方法——“建构性”法律理论——探讨了法律和经济关系的“因果渗透”(6)Id. at 10 & 38.。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它既构成社会又由社会构成,既塑造社会也由社会塑造”。建构性理论强调法律的效果。

如果马克思主义要重新发现其理论激进主义,我们建议,它必须放弃封闭概念和固定身份的舒适但肤浅的安全。阶级和阶级利益、国家、法律和经济都提到源于西方理性主义的内部同质性和外部媒介。无论向基础-上层建筑隐喻引入何种程度的概念或语言复杂性,经济决定论都无法完全驱除:在某些情况下,经济将被具体化,一个封闭的层次、隐藏的财富或公开的秘密优先于其他一切。寻求确定的自治性将总是在相对的决定性和偶然性在相对的自治性之处发现必然性。二元论不可能被超越。

在这里,正统和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似乎融合了。标准法律理论声称法律具有连贯性、意义清晰性和因果有效性,或者说,如果看起来不这样做,则错误在于法律的阐述而不是法律自身的本质。偶然性被承认,但只是在边缘,正如哈特所说的阴影意义或自由裁量权,或德沃金或菲尼斯所说的错误。如果从“自治性”中剔除了“相对性”,那么法律的自我理解似乎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解”。

(一)正题与反题:法律,科学与共产主义

我们的第一个文本是休·柯林斯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律》(7)Hugh Collins, Marxism and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2. 在本节中,未归属的页面引用是针对此作品的。。在这本书中,柯林斯试图概述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分析,修复被证明存在缺陷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框架。根据柯林斯的阐述,一种理论要能够契合马克思主义的范畴,应该遵循两个主要论题:首先是唯物主义论题——马克思关于经济决定社会和历史的各个方面的主张;其次是共产主义论题——马克思预言了一个无阶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机构将“消亡”。

柯林斯将唯物主义论题应用于法律,这种阐述明显体现在《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第四章中。我们建议重点关注这个章节,因为正如柯林斯正确指出的那样,隐喻是众多经典马克思主义论点的核心。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这个隐喻并指出,虽然它最初的合理性和简洁性使得它在一般的社会理论层面上有着大好的前景,但实际上它很快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方案。柯林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内部探讨了这一难题。在最简单的层面上,隐喻将沿着以下的路径适用于法律分析。正如我们所解释的,马克思的“卓越洞察力”与社会关系分析相连,这种分析是对社会组织生产和再生产方式的回应。理解社会发展的任何特定阶段的关键不是人们对所生活的社会的看法,而是维持社会再生产的物质方法。只有充分理解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对思想的实践和形式、政治、法律、宗教等进行严格的分析。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花了那么长时间研究“经济”,而对政治和意识形态形式的分析却语焉不详。这种方法产生的结果就是将法律视为任何由经济决定的特定社会制度的回应。因此,只有先通过对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社会的经济生产规律进行详细的分析之后,才能解释封建社会的法律。现代社会也是如此,法律并不是经济形态的创造者,而仅仅只是它们的创造物。

在柯林斯的马克思主义中,意识形态只是上层建筑隐喻下的另一个产物。它指的是“在生产关系中产生于社会实践并由社会实践构成”(见书第43页)的一整套主流观念。这种主流的意识形态出现在“那些有相似经历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阶层中,他们在生产关系中发挥着大致相同的作用”(同上)。法律作为一种意识性的社会调节形式,将从主流意识形态中产生。解决唯物主义论题的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每个社会主流观念的发展过程。在最初的阶段,这些观念是以习俗和道德标准的形式出现的。在第二阶段,这些标准转化为法律规则。于是,法律产生于意识形态,是对法律前习惯和习俗的一种更精确和准确的表达。

因此,柯林斯认为,法律具有“元规范”性质。随着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有必要确保能有解决因习惯关系而产生的争端的办法。通常的结果是建立一些权威机构或形成一个群体,赋予他们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仪式性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或群体对习惯实践要求的任何声明,都变得比实践本身更重要。法律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因此,法律具有的一个特点是,它们吞没了现有的习惯标准,并及时成为实践规则的权威来源。可接受的程序由法律决定,而不是通过调查习惯做法本身来决定其范围。法律的元规范性是其产生方式的结果。

这一分析显然使柯林斯能够解决这个令人头疼的难题,即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求法律既是上层建筑,又不仅仅是上层建筑。正如理论所指出的,法律规则产生于上层建筑,产生于理论要求的意识形态。它们在形式上是上层建筑,因而间接地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因为它们是在有条件的意识形态中产生的。然而,法律的元规范性意味着它密切地调整着生产关系,成为唯一赋予生产关系具体形式和具体表述的制度。法律在经济基础中发挥作用,即使它是上层建筑的起源。这将导致一个累积的过程。法律的发展允许甚至促进其他社会进程,而这些社会进程将反作用于法律,等等。因此,柯林斯认为自己规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问题。我们现在有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在谈到巴克卢公爵的案例时,他说:“法律应该被视为生产活动和充满意识性的规章制度之间长期互动的产物。”(见书第90页)柯林斯承认这破坏了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分析的简单性,但也认为物质决定论的关键因素仍然需要保留下来。

柯林斯是否成功地将马克思主义从朴素的基础-上层建筑隐喻决定论中拯救出来,同时通过他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的检验?我们认为没有。起初,他似乎是在回答“法律问题”,但他在分析意识形态和理解阶级问题时,却陷入同样的老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阶级的理解。法律既是上层建筑也是基础,是因为它起源于一种意识形态,且界定和调节着生产关系。而阶级又是在生产关系中形成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受经济实践的制约。在法律中被驱逐出来的经济还原论问题,又重新出现在法律主题和出现地点。法律既可被塑造又塑造其他事物,仅仅是因为阶级产生于经济中,也在经济中被创造。

这种分析导致了一种与英美法理学相适应的法律视野。在对这个隐喻进行讨论之后,柯林斯准备提出的不是法律的定义,而是一幅描绘法律体系主要功能的图景。如果柯林斯是对的,那么这个令人痛苦挣扎背后的赌注就是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存亡,因为根据柯林斯的观点,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就不存在马克思主义,那么我们就必须走得比我们迄今为止所建议的更远,并同意福柯的观点。柯林斯的科学方法和共产主义这两大理论存在潜在的互斥性。

那么,让我们回到共产主义,正如前面提到的,这是鉴别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第二个考验。柯林斯并不质疑共产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但对法律的预测并不信服。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内部传统上对法律抱有敌意,主要原因是马克思主义者没有认识到法律在构建生产关系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元规范”性质确保了它在包括共产主义在内的每个社会的生存。除非马克思主义能够对共产主义生产关系提出一个与已知的重点有本质区别的“坚定的观点”,否则“消亡”的命题是无法持续的。那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大致阐明柯林斯的立场如下:所有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即使最有限的复杂性的生产关系,都受(元)规范的调整。

柯林斯能否在这一问题上战胜他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目标,取决于他过于宽泛的法律概念能否为人们所接受。正如前面提到的,这一观点有时给人的印象几乎与所有规范性规章完全相同。然而,柯林斯批判的特点是,他再一次以批判对象失败的方法、不正确的解释、不连贯、误导和“模糊”的预测为基础。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第二根支柱的共产主义,只有在完全符合第一种科学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纳入和排除标准[2] :①所有患者神经功能损害体征持续时间超过1 h,NIHSS评分≥4分,颅脑CT检查发现患者双侧基底节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②排除3个月内有卒中史和重大颅脑外伤史、可疑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既往史、颅内肿瘤、及型出血倾向、活动性内出血、血压异常升高(收缩压超过180 mmHg或舒张压超过100 mmHg)、不符合溶栓治疗适应征的患者。

然而,我们有可能切断这两个论题之间的联系,而不用过多担心是否仍能将一种理论定性为马克思主义。这样,共产主义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愿景,或者是乌托邦,是对我们周围所有那些创造统治、剥削和苦难事物的否定。我们在结论中再次简要地回到这一点,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能会说,任何对预言的渴望都必须随着特权方法论一起消失。

(二)综合:正义的矛盾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概念可以给我们一个尺度,以衡量当今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并指导我们努力改善目前的状况。这一尺度可能有助于我们评估正义的概念。我们评论的第二本书——艾伦·布坎南的《马克思与正义》(8)Allen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 London: Methuen, 1982.在本节中,未归属的页面引用是针对此作品的。——分析了一个正义的概念。布坎南声称,这个概念可以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汲取。布坎南的贡献必须置于对马克思、正义和道德的持续的、生动的争论之中。这场争论的中心问题是马克思在处理规范性问题、批判和辩护时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这部作品充满了对当代资本主义的苦难、贫困、压迫和不自由的道德谴责。正如E.P.汤普森生动描述的那样:“马克思在愤怒和同情中,每一笔都是道德家的笔触。”(9)E. P. Thompson, The Poverty of Theory and Other Essays, London: Merlin Press, 1978, at 363.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又声称自己是一门社会科学,而不是一种道德信仰。

布坎南在这个问题上深思熟虑的尝试,是以两个目的来审视马克思著作中的正义主题。这就是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和批判,并将其与当代最好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观进行比较。布坎南第一个任务是在三个主要层面上进行的。在仔细阅读经典著作和最近的正义争论的基础上,他论证了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正的,这是根据唯一现存和适用的标准,即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资产阶级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等价物的自由交换的基础上的。但正如上文简要指出的,马克思的分析表明,在劳动合同中,尽管有法律上的外观,但没有交换等价物,雇主得到的比雇员多。根据资本主义本身的司法正义原则,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然而,根据布坎南的观点,马克思除了对资产阶级辩护者的这种转向之外,并没有提出任何非相对论的正义原则。事实上,他不仅没有从更高的正义原则的角度来批判资本主义有缺陷的对等原则,而且坚持认为这种法律和道德观念在共产主义中没有任何作用。“共产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它使分配正义的整个问题变得毫无意义。”(见书第59页)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相当奇特的推理是这样的:正义概念的需要是在正义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的。资本主义为分配正义和法律权利概念的出现创造了所有充分条件。它延长了稀缺性,再加上资产阶级特有的利己主义,引起对资源的矛盾诉求和对道德与法律保护的要求。但这对正义的追求是徒劳的。只要阶级分化还存在,任何再分配的措施,任何正义的原则,都不会使工人自由,也不能使之与资本家平等。真正的人类解放只能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来实现,从而废除社会的阶级划分,把生产资料置于整个社会的民主控制之下。但是,生产关系的这种根本变化将立即移除实现正义与权利的充分条件。

那么,根据布坎南的观点,马克思将正义作为一个相对主义的概念,相当随意地加以运用。正义被赋予一种边际的、策略性的功能,上面所指出的矛盾转化为一种次要的矛盾:对正义概念的需要恰是正义无法实现的标志。布坎南认为,这一矛盾中的悖论抓住了马克思立场的复杂性,这表明马克思的立场并不是不一致的。事实上,布坎南认为他的解决方案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是对道德和政治哲学公认教条所能想象到的最激进的挑战。

布坎南认为正义理论的第二个必要层面,源于对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型的某种形式的动机理论的要求。布坎南解释了马克思不喜欢“乌托邦”社会主义者的道德说教。工人阶级不需要这样的劝告来完成革命任务,只需要对现实和自身利益有清楚的认识。革命的科学家的作用是向工人阶级提供这种理解,并帮助他们联合起来完成预定的任务。但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否认使其理论留下一个重大缺陷。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正义理论,工人就不可能有足够动力采取必要步骤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此外,一个关于利己动机的科学理论,在没有一系列道德原则的情况下,将不得不诉诸暴力,以使工人认识到他们的“自身利益”。社会主义的历史再次证明了另一个矛盾,即强迫人民获得自由。

第三个层面与马克思的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有关。我们看到,在布坎南的解读中,随着司法环境的变迁,正义和其他司法概念都将变得无用。但布坎南表示反对,认为即使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与阶级无关的冲突也会持续存在。完美的利他主义者对共同利益的概念或实现共同利益的方法可能仍然存在差异。马克思的理论摒弃了正义和权利的原则,但除了虔诚和令人难以信服的保证之外,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

为什么大家对马克思的正义观如此感兴趣?毕竟无论马克思是什么,他都不是一个道德哲学家,也没有对这个话题投入任何持续的关注。那么,为什么要争论呢?这些原因似乎与试图重新构建“基础-上层建筑”隐喻的复杂尝试背后的原因相似。这一主题正被用作马克思主义理论、革命实践与现实有着密切关联的论断的试金石。让我们来看看这场争论的主要替代结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1)马克思主义有令人满意的正义理论;(2)马克思主义没有这样的理论,但它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不需要这样的理论;(3)正义是社会关系的核心概念,但马克思主义没有为其留有空间;因此,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令人满意的理论。

这三种立场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前提。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系统的、全球性的理论,因此对社会组织的所有重要方面都有或应该有令人满意的解释。另一方面,系统论述的第一个优点是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必须在文本矛盾的表面下或在文本不一致的情况下,在作者的意识下被发现。因此,正义的争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变成对马克思主义系统性和封闭性的肯定。

我们认为,这次辩论提供了扭转这种前提的极好机会。让我们回到布坎南的论述。他认为,马克思的弱点在于没有注意到一个已发展的正义理论的重要性,并利用这一弱点来批判整个理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布坎南并没有发现弱点,而是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打开一个创造性的契机。这场争论表明,虽然马克思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正义概念的相关性,而且有时将其斥为危险错觉的集合,认为它是边缘的、派生的和偶然的,但正义却在文本中浮现出来,就像一具被马克思认为是钉在棺材里的尸体出现一样。布坎南后来发现了一个不断蚕食马克思大厦的概念。正是由于正义在马克思理论中所扮演角色的尴尬和难以捉摸的本质,才揭示了体系内部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理论也许更倾向于这种人为意义的封闭。马克思主义后来转变为国家和运动的官方意识形态,导致更大的封闭性和意义的终结。但这些衍生的、边缘的、偶然的因素不断回溯和破坏着那些决定性的、核心的、历史性的规定。外围的因素也在协助否定马克思主义体系本身的概念。

正义作为一个批判性的概念是出了名的开放的。它可以在各种各样甚至相互矛盾的政治项目和反对统治、剥削和苦难的斗争中被阐明,从而表明社会空间的开放性。如果正义的问题和概念不能如人们所期望那样消失,那么从对立的角度看,正义的概念是其乌托邦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那时,马克思主义可能会被批评为未能发展其乌托邦主义,未能带来“解放的、突破性的视角以处理当下棘手的问题”(10)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5, at 46.。那么,道德、乌托邦、正义这些直至今日还沦落边缘的东西,可能要立刻搬到中心去。

我们认为法律体系增加了人类所有痛苦的总和。这并不是说,我们认为已知法律关系的所有方面都必然会增加压迫负担。这样的观点是愚蠢的。但概括而言,我们认为现代法律关系滋生了一种有害的观念,即对于某些人来说,权力是任何复杂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对其他人来说,权力的缺失也是必然的。我们得到的是一种病态的冷漠与绝望的混合物,而不是创造力。如果社会关系确实是预先设定好、不可改变的,那么冷漠和绝望一样,都是对我们周围丑陋事物的一种可能的反应。相反,如果历史发展被看作是偶然的,并且有可能被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所改变,那么人们就不会太过天真,而会试图去思考更好地社会关系形式。正是在这里,在明显封闭的思想体系中显示出学术著作的开放潜力,这一点非常重要;无论法律研究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都是如此。

如果你认为这种观点听起来含糊、理想主义、不切实际和过于浪漫,你或许是对的。但我们对于法律观念的调查正是由此开始。让我们重新回到批判法律研究的论述。如果批判法律研究是英美法理学的新东西,那么它在两个层面上是新的。简言之,这场运动对法律推理的批判比它的前辈们,尤其是现实主义者,提出了更深刻的批评。当然,我们在此无法对这一观点进行拓展。但是,批判法律研究将现实主义者甩在身后的地方并不在于法律推理的尖锐性,而是在于他们的政治立场。通过揭露法律神庙的脆弱性,批判法律研究让政治议程变得比其他方式更加开放。

马克思确实为许多形式的思想提供了一个起点,这些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与既定的秩序形式“对立”。这鼓励我们在地方、国家,甚至是国际层面去寻找一种新的社会安排形式。它的缺陷帮助那些有“感觉”的人,去进一步调查为什么在一个明显能够减轻痛苦的世界中有如此多的痛苦。这将导致与另一种观点直接对抗。这种观点认为,我们试图减轻痛苦所能做的一切不过是陷入更多相同的模式中,用波普尔的术语来说,就是陷入更多尝试过的、检验过但又失败了的社会民主政治理念中。这种“感觉”并不比卢埃林的“普通常识”更具确实性,它对此也不多加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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