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谨平
社会偏见是建立在过度自我认同基础上的对于他人的消极、排斥态度。它是造成社会不平等,并且阻断人们共享社会话语的重要因素。从性别歧视、弱势群体歧视、残障歧视到少数群体的边缘化,处处都摇曳着社会偏见的身影。
社会偏见产生的第一个原因是自我认同的局限。人们往往对具有相似成长经历、文化背景、社会角色的人和群体有着更高的认同感。人们难免带着先入为主的观念对周围的人和事进行价值判断,将此作为是否接受对方的依据,也从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得自我认同。显然,对于在文化、职业上属于同一群体的人们而言,相互之间有着更多的同质性,这些性质也构成了人们辨析自我、定位自我的坐标。一旦在心理上形成了明确的归属,人们又会将自己所具有的特质凸显和放大,以此界别自我与他者。这也促使人们不断在同质中寻找对自我的肯定。问题在于,人们的认识总是受到局限,我们越靠近所熟悉的群体,也往往与陌生人刻意拉远了距离。他们对我们越来越感到陌生,并因此而产生焦虑与恐惧。中国人民大学宋雷鸣曾经援引社会学家萨纳姆的论述表现陌生群体异质感所衍生的对立心态:“我们自己,是我们群体,或者内群体。任何别的人,都是他人群体,或叫外群体……在我们群体中的同志友谊和和平关系,与对他人群体的仇视和战争关系,是相互关联的……对本群体忠诚,为它献身,对外界人仇恨和歧视,对内亲如兄弟,对外好战——所有这一切都是同时生长,又都是同一情况下的不同产物。”[1]相反,当群体认同开始建立,也通常意味着在自我与他者之间搭建了隔断的坚壁,它将阻隔我们将其他人纳入自我认同的范畴。人们会不自觉地将相互之间的差异放大,并将差异作为否定自我的力量。以种族歧视为例,用查尔斯·泰勒的话来说,种族歧视在道德上经不起任何严密的论证,所以种族主义者只能诉诸先天的道德遗传或者基因决定论。那么种族歧视为何会出现?除了现实的利益纠葛,更多的是种族差异所导致的紧张。让人遗憾的是,关于自我和他人的划分对于人类而言似乎是与生俱来的。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卢姆例举了婴儿吸奶实验,实验者会为每位婴儿塞上奶嘴,当婴儿吸吮奶嘴达到某一频率时念他们妈妈的名字。婴儿会通过频率的控制尽可能多地听到母亲的名字[2](P100)。可见,分别熟悉者和陌生者是人的天性。布卢姆举例指出,似乎从部落社会开始,人们就会表现出对熟悉者的热忱和对陌生者的厌恶。他例举了地理学家戴蒙德的研究,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小型社会“如果要走出自己的领地去见另一人,即使他们只隔了几英里远,这一行为也无异于自杀”[2](P98)。这种现象在部族社会中广泛存在。据此布卢姆认为:“陌生人会激起我们的恐惧、厌恶,甚至是仇恨。”[2](P99)
产生社会偏见的第二个原因在于自我观念的普遍化倾向。人们都倾向于肯定自我的既有观念,坚持自己对周边世界的认识,并宣称自己的主张和观念是正确的。这些观念又通常带有鲜明的群体性特征。因为个人观念会受到成长环境的影响,处于特定群体的人由于长久受到某些观念的熏陶和感染,会先入为主地建立某种价值和道德信念体系。这些几乎完全由外部植入的观念往往未经理性的判断和分析就转化为自我观念的一部分。它们也就成为指导人们进行道德评价、进入道德生活的标准。我们都试图将个体或者所属群体的观点、观念上升为社会普遍的原则或者规则,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拥有社会合理性。而群体文化的差异让人们的观念和价值判断出现矛盾甚至冲突。因此,人们对于外部群体的价值理念心存芥蒂,加以排斥,以此否认异质群体的生活方式、行为的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容易将其他群体打上不道德的烙印,或者直接将他们与不道德行为联系在一起。
自我观念的普遍化趋势也是放大自我主体性的外在表现。人们都试图在社会中更为充分地展示自己的主体性,并以此掌握社会生活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性在社会交往中具体表现在自我意志的延伸和对他人意志的排斥。人们在交往中总是会形成主客体关系。一旦某些群体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就会打破主客关系的平衡,利用所处的优势地位压制他人意志(无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形成群体固化,一些人总是处于主体地位,而其他群体处于客体地位,就会形成社会偏见,甚至产生社会歧视。例如,在长达数千年的男权社会中,女性的主体性一直受到贬损,男性的主体意志曾不断通过外部制度和文化得以强化,就产生了性别歧视。而且一旦这种偏见确立起来,予以纠正和颠覆通常需要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经历漫长的过程。因为意志总有扩张的倾向,而意志的收缩则需要极大的努力和克制。
产生社会偏见的第三个原因则是自我利益的不当最大化。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面对社会资源,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分配的问题。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力图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好,从而尽可能地优化自己的利益。在利益的获取中,既需要社会合作,又充满竞争。如果某些群体试图将其他群体赶出竞争之外,无疑将获得额外的利益,社会偏见则为利益垄断提供了机会。社会偏见就像一座岩壁,将被歧视的对象禁锢在狭小的领域,或者干脆阻隔在获得社会资源的大门之外。
金里卡在论述个体效用时论及了不当偏好,这种偏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侵犯他人利益之上。例如,种族主义者具有不和有色人种混居以及占有更多社会福利的偏好。这些偏好显然也属于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如果任由人们追逐自我利益,也意味着认可并期待满足这些不当的利益诉求。而满足这种偏好的结果就是形成社会歧视,并且关闭被歧视对象的社会性机会[3](P50)。
社会偏见一经形成,就会阻碍我们社会生活的健康开展。社会话语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在公正和谐的社会中,我们期待所有成员都能平等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但在社会偏见的笼罩下,人们会基于自我群体的认同产生对特定群体的歧视、否定和排斥。社会偏见让人们过度确信自己所属群体信念、行为、语言的正当性,并将之视为判断价值善、恶的标准,而把其他群体贴上负面的道德标签,由此形成以自我群体为中心的封闭话语体系。被视为异质群体的成员非但难以与自己平等对话,而且往往被“主流”话语群体所驱逐,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
显然,社会偏见会造成社会话语的剥夺。平等参与、协商交往本是社会话语的基本图式,而社会偏见首先就将破坏共同参与的话语前提。社会的话语交流建立在平等的人格基础之上,即参与社会事务的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尊重。社会偏见则打乱了平等的秩序,优势群体赋予自己优先的价值地位,并谋求话语的垄断。随之而来的则是被歧视群体的失语。一方面,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更多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掌握社会制度安排的主动权,使制度制定满足自己的偏好,进一步巩固其特殊地位;另一方面,被偏见所歧视的群体由于难以有效参与社会交往或者在交往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产生话语冷漠。他们对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会逐渐消退,或者带着负面情绪投入社会生活之中,从而远离治理话语的中心。社会偏见对社会成员治理话语的剥夺主要分为制度剥夺和文化剥夺。就制度剥夺而言,部分社会群体会以标签化的方式将其他群体置于不利地位,通过制度设置直接限制他们的话语自由。南非种族隔离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有色人种甚至不能突破地域的限制进入由白人主导的社会领域。利用身份的不同形成制度性话语剥夺有时是非常隐蔽的。常见的方式就是借助制度构筑身份化的门槛——在进入某一公共领域中提出身份要求——经济身份、文化身份或者政治身份。那些遭受歧视的群体就会因为身份而丧失参与公共事务的资格。比如社会偏见也许会造成一种错觉——学历层次高的群体会比学历层次低的群体拥有更多的智慧和理性,所以公共权力应该掌握在高学历层次者的手中。这种偏见是长期以来的普遍现象。所以在关于公职的挑选中,有的部门会标注学历要求。但我们难以回答一种疑问——如果公共权力是所有社会成员让渡的结果,权力来自所有社会成员,为何有的人会因为没有获得相应的学历而失去操作本属于自己权力的机会?对于涉及专门技能的公共职务,我们可以有能力的要求,但完全基于学历层次而将其他人挡在入职大门之外的方式带有显著的精英主义色彩。
制度剥夺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利用经济等社会资源优势削弱其他社会群体的权利获取能力。现代政治文明和社会制度安排都预设社会成员间的权利平等,但所有权利的实现都需要能力的支撑。这些能力与所获得的社会资源是密不可分的。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制度中,资源分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那些拥有更强市场能力,对于市场变化和预期更为敏感的群体将占据优势地位。经济的优势最终则转化为权利的优势。比如我们认为所有儿童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源于家庭环境的差异,出身在富裕家庭的孩子能够接受更为优质的教育,出身贫寒的孩子接受教育的质量则难以得到保证。积累更多财富的群体可以利用教育资源的不平等进一步拉大群体差异,进而强化自己的优势。同样的现象广泛出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如何弥补社会资源的差别,防止弱势群体的权利弱化,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文化剥夺也是话语剥夺的重要形式。文化剥夺通过让社会成员接受不平等价值和事实的方式营造偏见的社会氛围,将偏见作为传统予以保留和延续。传统男权社会就极力宣扬男尊女卑的思想,配以“三从四德”的道德规范,将偏见融入了文化之中,转化为普遍的价值观念。时至今日,依然可以看到此类文化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在偏见文化中,人们受到了潜在力量的压制,行为遭受严重限制。在印度,虽然有现代的制度体系,但种姓制依然支配人们的行为,甚至支配社会秩序。
任何形式的话语剥夺对于社会生活而言都是威胁和阻碍。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话语的剥夺与国家治理的目标背道而驰,将加深利益固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消除社会偏见,社会资源的累积效应逐渐增长,群体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这又会反过来强化社会偏见,对被歧视群体施加更大的压力。
不仅如此,差距的扩大会在社会中凿出深刻的裂痕。德里达在论述话语体系时指出,歧视是一种话语的排斥。他举例说道,因为我们普遍认为疯人的语言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在社会交往时就会拒绝接受他们的话语,使他们的话语失效[4](P3-4)。一切社会偏见都将被排斥对象的语言作为疯人予以对待,并且以此构建与偏见相符的话语秩序。对于被歧视者而言,人们不会试图去了解他们语言的内容,并斥之为谬误。如果某些群体无法进入正常的社会交往,无法与其他群体沟通,他们也会倾向于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并且排斥其他的话语。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出现几套相互排斥的话语,将社会分割为不同的密闭空间,导致社会在交往层面的割裂。在缺乏交往的社会中,人们又如何能够期待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且,对于那些被歧视的群体,他们难以改变既有的话语体系,也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能融入持有偏见者的话语之中。可想而知,话语空间的断裂必然引发利益的断裂,打破利益藩篱的愿望只会幻化为水中月、镜中花。
其次,话语剥夺将伤害人们的社会认同。治理的过程是人们基于社会认同自觉参与的过程。唯有当人们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才会继而洞悉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自觉担负社会的治理责任。社会偏见所诱发的话语剥夺则会让人们对于社会身份产生质疑。恰如罗尔斯所言,个体对于共同体身份的确认很大程度上基于人际互利互惠。如若人们因为社会偏见无法参与社会交往,这个共同体就形同虚设。马克思曾经区分了真实的集体与虚假的集体,两者根本性的分野在于真实的集体包含了每一位集体成员,集体意志和利益代表了所有个体意志与利益。话语剥夺则会让被歧视者无法有效融入共同体生活,产生源于边缘的负面情绪,对共同体身份产生心理的抗拒和排斥。话语被剥夺的群体必然也会推诿和消极对待所承担的共同体责任,难以正常扮演共同体角色。
更严重的后果在于,话语剥夺会刺激人们寻找新的社会认同。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是在与他人交往中形成自我概念的。如果人们长期处于被歧视状态,或者遭受他人的偏见,就会将他人歧视、偏见的内容内化,在自己的心中描绘带有偏见的自我肖像[5]。这就意味着,如果社会的话语体系是封闭的,那些被剥夺话语权的群体倾向于采取与其他群体相异的行为方式,而这种方式将与被偏见的内容保持一致。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相似正是社会认同的重要基础,话语剥夺将撼动这一基础,使社会出现难以逾越的沟壑。同时,受到话语剥夺的人会在自己的所属群体内找到新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显然游离在社会整体认同之外。持续的被剥夺感将产生巨大的离心力,阻隔社会的认同机制。
再次,话语剥夺危及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当前政治领域的中心话语,任何公共政策和决策,只有建立在合法性基石之上,才能得到人们的拥护。代表公共利益、公共意志则是合法性的根本来源。从管理走向治理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增强制度安排、决策的合法性。让所有社会群体参与治理过程、在协商共识中谋取各方利益的协调一致、让治理过程顾及每位社会成员的利益,恰是国家治理的初衷。话语剥夺与之背道而驰,直接将部分社会成员挡在治理过程之外。那么,他们的利益将由谁代表?传统管理的弊端在于过分强调的管理者的意志和意愿,即便他们的愿景是正确的、期待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发展,但依然不能排除个体理性狭隘的偏颇。话语剥夺无疑将治理的权力集中在优势群体手中,让他们成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制度主导者。且不论优势群体隐含着扩大自我利益的动机,即便他们也关照话语弱势群体,也难以超越群体的局限。那么,公共政策的安排就难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相反,极可能只代表部分成员的意志和利益。代表性的片面最终会削弱治理的合法性。
消解社会偏见、共享社会话语成为实现社会和谐,保障治理正当、有效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如何才能实现话语的共享呢?
首先,我们要架设社会参与的通畅桥梁,让所有社会成员拥有在公共事务中发声的机会。要达到此目的,我们必须构建包容性的社会参与机制。话语的不平等通常源自我们在制度或者机制建设中过分强调一些基本的能力,即偏重于社会成员的某些特质,从而造成了社会群体的人为分化。而那些不具备普遍能力的人也许就被阻挡在主流社会生活之外。瑞艾克(Ruairc)等学者在研究学校教育时指出[6],在学校教育中要促进话语的平等,就必须以包容性的教育取代排斥性的教育。比如,在排斥性教育中,普通学校只接受身体健康的孩子,而残疾人或者被认为缺乏正常能力的孩子往往被拒之门外,转而投向特殊教育。于此同时,他们也被贴上了特殊标签,因此需要倡导让先天不足的孩子也能获得接受普通教育的机会。面对社会生活,我们要通过制度建设消除标签化的社会偏见,淡化乃至消解群体分化。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以某种标准人为地阻碍人们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此外,我们需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发表意见并以此影响公共决策的机会。传统的垂直性社会管理模式中,信息的传递要经过复杂的环节,一是难以保证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二是提高了信息传递成本,也容易在过多的传递环节中过滤一些非常重要的信息,甚至造成信息本意的曲解。社会群体的发声产生了困难。在垂直式的管理关系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身份之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容易被固化。这样,在公共决策中,被管理者的话语需要得到管理者的确认才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一旦双方的意见出现分歧甚至发生矛盾,被管理者的话语就更难在公共决策中得以体现。
其次,我们要充分保障人们的“社会可得能力”。要共享社会的话语,必须让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具备社会可得能力——即有能力平等地追求社会资源,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难想象,如果部分社会群体不能获得这种能力,他们就无法有效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失去对于社会资源的支配话语。要培养、保障人们的社会可得能力,就必须让人们充分享有在社会生活中成长的权利。
其一,社会要为人们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金里卡指出,社会需要平等地满足人们的基本偏好。当然,社会成员的多样性让这一任务变得困难,这也是金里卡批评功利主义试图通过平等尊重人们偏好、以效用平等方式实现平等价值的困境。在他看来,这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人们的偏好太过丰富以致于我们很难对其进行精确的效用计算,而且即便可以计算也难以有效解决诸如不当偏好、涉他偏好、特殊关系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可以为人们实现自己的偏好创造有利条件。这就是金里卡所言的“公共基本益品”。唯有社会提供人们这些基本的公共物品,人们才有生活和自我完善的可能,从而在成长过程中培养社会可得能力。比如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保障、食物、住房等社会保障。离开这些保障,人们难以在社会生存,成长势必受到极大的限制。从义务教育的提供、基本住房的保障,到社会福利的提高,我们的社会已经付诸了极大的努力。但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为社会成员提供同质化的基本公益品。因为面对这些基本的社会需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享受同等质量的保障。
以教育为例,我们的教育资源分布面临着不平衡的挑战,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了更多的优秀教师、也伴随着更大的硬件设施投入,经济不发达地区不但对于优秀教师缺少吸引力,而且难以抵御来自发达地区的人才聚集压力。教育资源在部分地区的集中显然造成了教育水平的失衡,不同经济发展层次地区的孩子享受的教育资源间呈现出极大的差异。可以预期,那些边远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孩子,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在以后将要参与的社会竞争中将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那又如何希望他们和其他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孩子们同等程度地获得社会可得能力?因此,在社会基本公益品的提供中,我们要深刻地思考地区间、群体间差异,有效阻断社会基本资源的逆向流动(从缺乏的地区或群体流向富足的地区或群体),为缺乏相应资源的地区和群体提供补偿。比如我们可以施行高补贴的教师薪金制度,为在穷困、边远地区的教师提供高额度的薪金补贴,让那些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地区执教的教师不但能维持良好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无障碍地回归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生活。通过政策和经济收入的倾斜和激励能够有效提升资源的正向流动。在基本公益品方面,就如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异原则,任何政策和制度的不平等要使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获益最多。
其二,要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为不同群体的人们提供社会可得性通路。差异的存在是社会的普遍事实。社会制度之难在于:制度具有统合性的特质,任何制度的制定都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划定了特定的标准;社会生活却是纷繁复杂的,任何统合性的制度安排都难以穷尽一切社会情景、弥合社会差别。而且,有的社会差异是无论予以何种补偿都难以完全消弭的。比如残疾人群体,由于身体的缺陷和受到的创伤,无论给予怎样的社会补偿,也很难让他们恢复正常人的生活状态。还有那些在贫困线上努力奋斗的群体,他们的孩子除了受到经济的制约,还会受到所在群体文化和行为习惯的深刻影响,这些影响比经济的差异更难认识和消弭。所以,单纯提供社会公益品并不能完全保证人们的社会可得能力。不难想象,当出现了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那些身处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依然站在弱势的地位。
要让人们获得社会可得能力,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群体性差异。一方面,我们要阻止优势群体在某一方面获得的优势延伸到另一方面。这也是沃尔泽提出的正义原则,即人在A 领域获得的优势不必然使之在B 领域也获得优势。比如身体健康的人已经获得了健康优势,这种优势又可能使之在就学、就业方面取得优势地位。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是极为普遍的,因为学校和社会岗位都倾向于招收身体健康的社会成员。该现象无疑将加剧群体的不平等,强化优势群体的社会可得能力。另一方面,我们要为部分群体铺设特殊的获得社会资源渠道。这也是罗默所提出的正义构想。他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人们在所在群体的努力程度而分配社会资源,而不是划定统一的社会资源分配标准。比如,在教育资源不平衡的前提下,那些在教育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孩子,他们也许非常努力,但受制于有限的教育资源(比如教师水平、阅读书籍的匮乏)、艰难的生活方式(有的小孩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从事家庭劳动)以及忽视教育的文化,难以达到享有优质教育资源小孩的知识水平(即便其中有的小孩不像他们一样努力但也可以获得更为优秀的成绩)。所以,我们要充分考量不同群体所受到的社会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让包括出身环境在内的不可控因素不成为人们自由发展的阻力。我们目前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向特定地区(主要是贫困地区)投放指标的方式就顺应了以社会成员努力程度分配社会机会的正义要求。
再次,我们要培育共享文化。共享文化的培育在消除社会偏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历史悠久的国家,我们积淀了丰厚的优秀传统文化,但也余留着与现代文明背离的文化观念。比如等级社会遗留的社会等级观念、行业歧视等。从早期的体脑倒挂之争到最近关于演艺明星是否配得上高薪的争议,都不同程度上反射了行业偏见。人际平等是现代文明的根本要求,即所有正当的行业、职业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只要顺应社会规律(包括经济规律)、采取合理方式的收益都应受到社会的认同和肯定。这些争论背后的预设就是,某些行业不应获得高的收益,某些行业较之其他行业具有较低的社会价值。这种文化必然助长社会偏见。我们的舆论也时常倾向于从负面的角度报道特定群体的生活方式,甚至有媒体有意在群体间进行虚假的比较,从而造成不平等的话语结构。
伴随着商业文化的发展、个体权利意识的强化,也出现了个人主义的文化现象。在这种文化的侵染下,人们以自私和不信任的姿态面对他人,将他人“工具化”,表现出道德冷漠。这种文化割裂了社会群体以及人际间的道德联系,取之以功利化的算计、测量,造成群体的封闭。于是我们看到,一些富有的人对贫困群体漠不关心,一些贫困者则满怀“仇富”心态。社会话语中的相互攻击和挖苦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要让社会成员进行相互尊重的对话、共享社会话语权,唯有滋养共享文化。一是要树立平等观念。平等观念是共享社会话语的前提。只有在文化上确认他人和自己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才会以积极的姿态对待他人的意见和诉求。相反,如果存在着诸如印度种姓制类似的不平等观念,在人格上我们都为不同社会成员给予差异的对待,就不可能实现人们的话语共享。二是要培养他人意识。共享文化的孕育要求我们冲破狭隘的个人视野,从社会的角度看待自我和他人、自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偏见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缺乏他人意识,将自我凌驾于他人之上。要鼓励人们主动与他人共享社会话语,我们就必须认识他人对于自我的社会意义,将他人视为社会合作体系的重要一员,并且认识到自我与他人的权利边界。他人意识意味着,我们要意识到自己的任何社会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可能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他人的意愿,在自我与他人之间构建互利互惠的和谐关系。三是要培育社会关怀。共同体身份——公民,是联结彼此的情感纽带,作为同一共同体成员,要相互关心、乐于助人,关切他人的生活状态。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人际间有着天然的血缘联系或者建立了长期的交往。而陌生人社会,人们由于相互的陌生,对他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需要加强认识和培养,消除社会冷漠。我们要认识到,任何社会成员都可能遭遇各种困难,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唯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产生道德移情,才能让所有人感受社会的温暖,强化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最终实现话语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