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前,刘洪佐
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为人类疾病的科学研究和预防治疗带来了质的飞越。在可预见的将来,人类会逐步破译不同种类疾病的基因密码,基因编辑技术将成为预防和消灭许多疾病的关键性工具。德国学者拜尔茨指出:“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生物时代’的门槛;在这个时代,人类将一步一步地实现对其自身自然组织的完全控制。”[1](P6)与此同时,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恰当运用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错复杂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风险。基因编辑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只是改变人所面对的自然界,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而是试图改变人的存在形态,影响人类文明和人的伦理道德的基础。因此,正如樊浩教授所指出,基因伦理具有技术革命与道德哲学革命的二重形态和二重本质。“对于基因伦理的建构策略而言,不应局限于只是对基因技术发展提出伦理批评和对策,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任务是进行相应的理论准备。”[2](P123)我们需要思考建构相应的伦理原则,更加有效地应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伦理挑战,引导人与技术走向和谐共进的理想状态。这就必须思考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与人类健康、人类社会和人类自我意识的关系,不断扩宽思考视域,提高立足于复杂性语境下的伦理判断能力。本文立足于机体哲学的视域,尝试对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深入地反思,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伦理对策。
20 世纪初期,怀特海立足于西方思想文化和科学发展成就,在《过程与实在》一书中全面系统而详细地阐释了机体哲学的思想,标志着“机体哲学”一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其思想主张反对机械唯物论的宇宙观,站在思辨哲学的立场,提供一种普遍观念的系统,借以融贯的、逻辑的、必然的、适切的诠释所有的经验[3](P242)。怀氏的机体哲学所重视的“过程(Process)”、“有机(Organicity)”和“创化(Creativity)”等思想,与中国传统思想注重直觉体悟和整体圆融的思维模式较为接近。对此怀特海也有相关论述:“在普遍的观点上,机体哲学似乎更接近某些印度思想或中国思想的支脉,而不是更接近西亚或欧洲人的思想。”[4](P11)除了怀特海以外,现代西方学者汉斯·尤纳斯、巴姆等人也曾从不同角度提出过机体哲学的相关学说[5][6](P4)。机体哲学的思想还为中国学者所借鉴和阐发。如现代中国哲学家方东美、张申府等人因受到怀特海的思想启发而强调“创化过程”,并致力于挖掘和阐释中西思想的会通之处[7-8]。基因编辑技术以人的生命机体为作用对象,因而机体哲学理应成为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反思的有力思想武器,但怀特海等人建构的各种机体哲学观念近年来并未在这方面发挥明显作用。其原因可能在于怀特海等人的机体哲学从“事件”、“过程”、“有序结构”和“系统”等特征出发理解“机体”,而这些特征其实是机体与非机体共有的,这样就容易导致对“机体”的泛化理解,很难在针对特定的机体性质和有机联系的问题上产生实际的启发和洞见。因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此基础上另辟新路。受到我国哲学家金吾伦先生的“生成论”[9]和科学史家李志超先生的“机发论”[10](P1-8)的启发,近年来我们开展了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机”范畴为逻辑起点的机体哲学研究。这种研究思路强调生命机体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生机”,即“以很小投入获得显著收益的生长壮大态势”,体现为生物的萌生、发育、成长以至衰老的整个生命过程。而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又将生命机体的这种本质特征赋予人工物、社会组织和人的精神活动,相应地出现了“人工机体”(如工具、机器、生活器物等)、“社会机体”(如各种社会组织、群体、机构等)和精神机体(如人们的观念、心理和人格等构成的有机体系)。后三类“机体”同样具有各自的“生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工物的使用价值、社会组织的活力和精神活动的各种能力。事实上,这种新的机体哲学研究路径更适合分析各类机体显在和潜在的特定性质和有机联系,揭示出一些以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及其根源。生命机体、人工机体、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这四种类型机体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生机与活力,各类机体内部和机体之间都存在传递生机与活力的有机联系[11](P10,61)。世界是生命机体、人工机体、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以不同方式耦合而成的复杂系统,而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恰当运用所带来的伦理风险,根源在于造成各类机体内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的不协调,因而可以从机体哲学角度加以分析研究。
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精准地使基因组发生添加、删除和改变的新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在基础研究,还是在通过治疗和预防疾病促进人类健康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尤其是CRISPR/Cas-9 技术的出现,使基因编辑更加精确、有效率、灵活和价廉,因而其可能应用领域大为增加,但这些应用也带来了相应的管理、伦理和社会问题[12]。其中最直接的问题是,这种技术直接作用于人的生命机体,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带来了一系列隐性和未知的伦理风险。在胚胎的生殖系编辑问题上,经过修饰的基因的某些性状会遗传给下一代,而这种遗传的传递和变异机制目前尚不清楚。尽管理论上讲可以给遗传病病人带来收益,但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上,目前存在难以准确预判和评价的风险。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当使用可能造成脱靶突变,引起其他基因的功能缺失,或干扰其他基因的正常功能。另外,不恰当的生殖系基因编辑产生的有害效应不仅影响个体,也影响个体的后代[13]。通过基因编辑生产的婴儿存在医疗风险,编辑错误的遗传性状可能对未来的子代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不能预见到这种编辑错误对未来两代或三代的影响,那么进一步的研究是否有价值是十分值得怀疑的[14]。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基因库本身也带来了潜在风险,因为有缺陷的基因组会随着人类的生育繁殖活动扩散开来。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批评者们指出,自然形成的人类物种是不可改变的,而基因技术的科学性立足于可修饰的物质性的基因,并以此来确定人的本性,成为塑造人类生存环境的优先技术,很可能会彻底改变人类的历史发展进程[15]。因此,在没有足够把握规避风险的时候,冒然实施基因编辑技术显然是不恰当的,这样做会给生命机体的个体和群体带来难以控制的危机,相应地也会降低与扼杀人类生命机体的生机与活力。
人类将自身生命机体特征通过实践赋予各种社会组织结构,就出现了各种社会机体。马克思和斯宾塞都曾从不同角度使用过“社会机体”这一术语。基因编辑技术不仅给人的生命机体造成诸多伦理风险,也给个人生存于其中的社会机体带来了复杂的伦理风险。基因检测技术的出现和推广,使得人类将被区分为携带优势基因和劣势基因的两类群体,这可能给社会带来大面积的恐慌。公共医疗服务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公正问题,关注人的健康福利和负担在群体中的公平分配问题,而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医疗资源,政府如何进行资源分配以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每一种偏向特定利益主体的价值标准往往会给其他利益主体带来显著影响。此外,前面提到,不恰当地应用基因编辑技术给生命机体带来的危机,会侵害子孙后代的生存权益,同时也向父母的自主权提出挑战:父母拥有将存在风险的基因编辑技术强加给尚未出生的下一代的权利吗?不仅如此,如果基因编辑技术服务只提供给社会上拥有财富特权的人,这种不平等差异可能会造成某种类型的社会分层,富人会赋予他们后代“增强”的基因,从而使这类人群不受某些疾病的影响,还可能在外貌和智力等方面优于其他群体,以期可以从赋予后代的特征中获得更多的优势和利益[16]。当弱势群体还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的时候,富人阶层利用复杂昂贵的基因编辑手段,更为有效地进行某些方面的增强,这样做公正吗?
另外,基因数据库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和伦理风险。人类基因组信息作为数据进行存储、管理和分发的趋势正在兴起。即使这些数据作为一种匿名的数字化资源,其可识别性带来的风险也在增加。尽管研究数据共享被认为是利他主义的,但基因数据库一旦趋向于逐利性的商业化利用,就容易逐渐脱离道德规范的限制,这些都加剧了社会群体的分歧、区隔和冲突现象[17]。此外,采集基因数据和实施基因编辑技术的“知情同意”要求,对于尊重患者权益和研究对象的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诱导和误导现象,并且产生事后超出知情同意范围的滥用后果,对此必须加以防范。尽管由技术应用而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群体差异一直存在,但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加剧这种不公正和差异分化的后果,进而对社会整体的运行秩序和公平正义带来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内部矛盾冲突的加剧,社会机体的生机与活力必定会受到影响。不可忽视的是,以往社会上对不同阶级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处理机制是在自然人之间进行的,但是,当承受了基因编辑这一新技术的人群开始参与其中时,社会机体的健康发展无疑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精神机体指的是人类的知识体系、语言系统、认知活动等具有机体特征的事物,是人类将自身的生命机体特征在实践中赋予这些精神事物的结果,而基因编辑技术对精神机体带来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基因编辑技术有可能助长“生物对象化”(Bio-objectification)的过程,生命机体成为科学活动及相关技术加工的对象性物质,然后被赋予某种特定的标识[18]。基因编辑技术明显地改变了“生命是什么”和“人是什么”的观念[19],生殖、遗传、健康(包括生理特征、性格和智力等方面)、衰老等原本属于人的自然属性的范畴,现在已然成为基因编辑技术着力干预的领域,而这种技术所涉及的自我认同、人格同一性和认知能力等方面问题,给人类精神机体的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如果经过基因技术编辑过的婴儿长大成人,了解到自己是特定技术目的“设计”的结果,先天就具有某种优势或劣势,他们很容易产生极端的优越感或自卑感,其精神机体的健康发育就会受到影响。基因编辑技术造成人的先天智力出现变异,也有可能造成不同于自然生成的认知系统的畸形状态,比如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思考能力等方面异乎常人,出现心理变态和多重人格,甚至难以形成完整的自我认同意识,这无疑会对人的精神机体的损伤带来严重后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基因技术编辑过的人就会感到自己丧失了主体性,成为不同于普通人的异类,产生对人之存在意义和生存尊严的怀疑。人之为人的依据开始为工具理性所宰制,使得人的精神失去了价值归属。由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精神机体的不和谐状态,也会导致生命机体和社会机体的冲突和混乱。
基因编辑技术必将带来一场深刻的思想变革,人类社会面临着科学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各种不确定性和伦理问题[20]。正如福山所强调的那样,基因技术无疑会对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人们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因果链更为熟悉,这种技术将重塑人们对自身人格和身份的理解。人的自然本性是公正、道德和美好生活的根基,而这些都会因为这项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发生颠覆式的改变[21](P82-83)。在机体哲学视域下考察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伦理风险,可以从对生命机体造成的伦理风险的分析,进一步拓展到对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造成的伦理风险的审度,深入探讨各类机体相互作用时出现的复杂情况,形成一种较为明晰的、多层次的整体性认识,进而为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提供必要的思想根据。
机体哲学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能够将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相结合,发现各类机体之间更丰富的内在联系和外部影响,提高认识的深度、广度和成效,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在伦理规约的合理范围内得到恰当的利用。这里尝试提出几条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伦理反思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性”原则、“顺应自然”原则和“大我”原则。其中“整体性”原则是适应各类机体整体结构特征而提出的思考原则,意在消除伦理思考中的片面性。“顺应自然”原则是适应各类机体自然演化特征而提出的审视原则,意在消除伦理思考中的狭隘性。“大我”原则是适应各类机体利益关系特征而提出的评价原则,意在消除伦理思考中的空泛性。这三个原则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
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需要将生命机体、人工机体、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作为相互耦合的整体加以思考,而不能只是停留在基因编辑技术对生命机体可能带来潜在伦理风险的视域内。基因编辑技术的特点在于将人工手段“嵌入”人类生命机体的遗传、变异和生存状态之中,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生命机体和人工机体的边界,由此带来的对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的影响才是更为根本性的。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带有“人工设计生命”的意蕴,而人不仅具有自觉意识,也具有社会属性,人与技术都从属于一定的社会机体的范畴之中,因而必须从各类机体相互作用的视角加以反思。
具体而言,评价基因编辑技术的设计是否合理、恰当,不能只看其对某些个体在某些预期功能上是否有效,还要看其对于整个人类社会中各类机体之间的关系状态产生什么影响,是否会影响各类机体整体上的生机与活力。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恰当运用是对自然秩序整体上的挑战,忽视了各类机体之间显性和隐性的有机联系。“基因编辑婴儿”的设计者和制造者或许会辩解说其所实施的这项技术对于婴儿的生理健康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强调这项技术的风险只关系到接受基因编辑婴儿所属的家庭,但是与这项技术相关的还有受试者本人(基因编辑婴儿)和其家庭的权益,基因编辑婴儿的自我认同以及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这些与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相关的不同方面的伦理风险,却被“基因编辑婴儿”的设计者置若罔闻。因此,从整体性原则出发评价基因编辑技术的设计是否合理、恰当,是保证基因编辑技术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在这个意义上,恩格尔哈特(Engelhardt,H.T.)提出整全性(Content-full ethics)道德的理念是十分必要的[22]。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曾指出:“知识分子当然可以宣称已经发明了新的、更好的‘社会’道德,它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是这些‘新’规则不过是重返微观秩序的原始道德一再犯下的过失罢了,它们很难维持以整体性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23](P84)这段话用在对基因编辑技术不恰当应用的道德反思上,也十分具有洞见性。思考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不能仅仅考虑技术本身所引发的那些可以直接体验到的伦理风险,还需要一种基于整体性原则的“伦理思考的想象力”,思考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带来的潜在的、隐性的、目前尚不在场的问题,做好相应的防范。
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审视,需要坚持“顺应自然”的原则。即人们必须注重考查各类机体的自然演化特征,顺应自然规律,顺势而为,按照中国传统儒家哲学的要求,就是“赞天地之化育”。但是,“顺应自然”不是无所作为,一味地维持事物原初的自然状态,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实践活动主动建构人与天地万物(包括自身)的和谐关系。对于目前尚不明晰的自然奥秘,要心存敬畏,不要随意改变自然之于人的天然给赋,不要随意改变自然秩序,任意创造出自然界里原本没有的东西。基因编辑技术是对人的自然生理状态的一种根本性改造,改造的对象是生物机体内各种复杂的有机联系,但人们使用的工具和手段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往往遮蔽了事物之间内蕴的有机联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各种手段都是针对特定的生理和病理特征制定的,都有着一定的观测和实验根据,而这一切背后都是由追求严格精确的逻辑分析思维所决定的,可是人们在关注逻辑分析的同时,总是会或多或少忽略生物机体内及其外部的各种有机联系,对与技术相关联的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层面的影响也缺乏足够重视。必须明确的是,尽管人类发展基因编辑技术,是想要摆脱生命机体对自然遗传机制的依赖,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创建一个更“完善”的生命机体,但由这一技术发展背后的逻辑所体现的征服自然和支配自然的工具理性思想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不容忽视。而且,这种人工创造的活动,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生命机体内部和外部各种有机联系所提供的基础[24]。
因此,在审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中的利弊得失和发展方向的时候,人们需要不断思考大自然的造化有哪些深刻的意义和价值,人类应该如何顺应自然以保持和不断焕发自然与人类社会的生机与活力。科学理性不可能赋予人类以神一样的完备能力来随意“造人”,因而基因编辑技术只能是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才能为人类造福。当今社会,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日益呈现,重温“顺应自然”的原则蕴含的智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因编辑技术的具体操作对象,无论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都是个体的人,而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伦理风险则涉及不同的群体、组织乃至整个人类。因此,评价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需要基于人类命运彼此联系的整体性,扩展伦理审度的视域和境界,倡导考虑全人类利益的“大我”原则。在工具理性的影响下,个人理性选择与集体理性选择之间存在巨大的悖论性张力。赵汀阳教授从“有理”和“有效”两方面区分了理性的科学领域和实践的价值领域之间的根本性差异。他认为“有理”取决于人们的理性化的设计论证,而“有效”取决于人们理性权衡利弊后的实际需要以及时代发展的内在需要。为什么一些经过理性论证的“有理”的道德规范不能必然成为现实实践中有效的行为准则?因为对于人类整体而言精心设计的理性选择往往不是每个人的合理选择,于是产生了现代社会一个无法摆脱的基本困境:个人的理性选择往往无法形成集体的理性选择,后者对前者而言往往只是一种空洞的价值导向,不能带来实质性的有效的行为准则[25]。个体理性往往倾向于局部情境化和以个人为中心的趋利避害这一单向度的行为模式,而集体理性的达成往往需要个体具备道德意识,自觉让渡个人的部分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最优化和整体秩序的最大程度的和谐状态。如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所说,道德行为必须是一种超越个人层面的连接行为:与他人连接,与社区连接,与人类种属的整体性连接。从这个意义而言,我们时代的伦理危机就是个体—社会—人类种属的连接危机,而伦理学的生命力也正在于此[26](P47)。因而,需要倡导一种个体伦理—社会伦理—人类伦理“三位一体”的伦理建构理念,注重三个层面之间的紧密的有机联系,即在个体的精神层面上,激活自我反思的道德自觉意识,开辟基于“大我”的思考方法路径;在社会机体层面,呼吁恢复人性的整全性意识;在人类伦理层面,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意识,通过努力完善思考构建一种多元、开放、动态的新的伦理形态,进而实现人类社会整体性的持续生存和长久繁荣。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科学技术的无限发展蕴含着实际危险和潜在的未知风险,但许多人难以抵抗技术发展和资本利益的巨大诱惑,技术与资本的默契配合不断塑造着人类社会的整体形态和人们的认知结构。对于科技进步的信心和经济增长的信仰,加上消费主义的助力,科技生发出基于社会—经济体系的自我催化机制[27]。在此境况之下,技术领域的道德选择存在着愈发多重复杂的条件[28],对于基因编辑技术而言更是如此,这时候提升人的道德的自觉意识和实践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冯友兰先生多次提到人生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有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四个境界,境界的高低取决于觉解程度的深浅,并倡导必须在人生实践中提升自身境界,这对于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和不确定的伦理风险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因而,通过自我反思、学校教育、媒体宣传以及营造相应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培育人们的“大我”意识,是消除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伦理风险的根本性措施。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恰当应用,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之间的事情,而是整个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需要超越个体与局部,立足于更广泛的社会整体性背景来审视与基因编辑技术相关的新发展及其带来的新的伦理风险,但真正理解这一点需要充分考虑生命机体、人工机体(基因编辑技术)、社会机体和精神机体所蕴含的各种有机联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机体哲学视域下反思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才是必要的,才能够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