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培紅
劉進寶《敦煌文書與中古社會經濟》爲“浙江學者絲路敦煌學術書系”第一輯之一種,於2016年由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1)此前已有相關書評,見孫寜《劉進寶著〈敦煌文書與中古社會經濟〉評介》,《中國史研究動態》2017年第5期,86—87頁。。該書系旨在推出一個世紀以來浙江籍和曾在浙江工作的相關學者的代表性成果,本書作者是第一輯十位作者中唯一非浙籍的浙江學者。按照整套書系的體例,每本書前都冠有一篇學術前言,敍述作者研究絲綢之路與敦煌學的歷程。本書中的《我與敦煌學》詳細介紹了作者研究敦煌學三十多年的學術人生軌跡,讀後可以充分感受到他對學術非常敏感,並熱心於敦煌學事業。
全書共四章,是作者三十年間所撰二十餘篇論文的合集,其中個别論文因合併成節而作了修改。第一章的内容撰寫於20世紀八九十年代,是作者初入學術門檻後的研習成果,主要研究隋朝及唐初的歷史;另三章所收諸文,除兩篇外均發表於21世紀,都是從敦煌文書出發,並結合傳世史籍,來研究唐宋之際的土地、賦税、色役、階級身份、寺院經濟等,故書名題作《敦煌文書與中古社會經濟》。通觀該書可以發現,它反映了作者從隋唐史到敦煌學的學術耕耘歷程,尤其是利用敦煌文書探討中古社會經濟史的學術路徑。歸義軍經濟史是作者的研究重點之一,此前出版了專著《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2)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該書更多地聚焦於歸義軍政權,主題集中,而《敦煌文書與中古社會經濟》可以看作是其姊妹篇,由諸篇論文結集而成,在論述上相對自由,大多從較長時段來考察中古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特徵與發展趨向。
第一章《隋唐之際的社會變化》研究隋及唐初的歷史,考論了隋朝名臣高熲、隋末唐初的常何,以及隋末農民起義、隋末唐初户口鋭減、唐初對高麗的戰争等五個問題。該章與其他三章有著明顯的區别:一是在研究内容上,該章基本上屬於傳統的隋唐史範圍,主要依靠傳世史籍來研究隋及唐初的歷史,雖然在探討相關問題時也使用了一些敦煌、吐魯番文書,但是數量較少,除第四節運用P.2640《常何墓碑》外,其他各節所引文書僅起到輔助性作用;而其他三章主要利用敦煌文書並結合相關的傳世史籍,來探討中古社會經濟史中的問題,尤其是第二章第一節、第三章第四節、第四章第二、三、五節,完全是用敦煌文書來進行考論,無論是對文書或者是史籍的考掘都相當深入。二是在發表時間上,組成第一章的六篇論文(含附論)比其他三章的初刊論文(含附録)發表得早,據本書“後記”所言,第一章中的第一節是作者在碩士學習階段所撰,第二、三、五節的内容也都是碩士論文的有關部分,曾經收入《隋史新探》一書(3)金寶祥、李清淩、侯丕勛、劉進寶《隋史新探》第四章《隋末農民大起義和隋史餘波》(劉進寶撰),蘭州大學出版社,1989年,122—172頁。,所以本章側重於隋及唐初歷史的研究,也是作者早年的學術主攻方向。不過,本章不僅參引敦煌文書少,而且所論内容大多與中古社會經濟這一主題關聯不大,所取書名未能完全涵蓋本章的内容。
第一節對高熲之死的關注,涉及隋代的經濟問題。作者認爲,高熲被殺的深層次原因是他推行輕税之法,損害了高門大族的利益,加上高熲因此功高蓋主,終於被猜忌成性的隋文帝所殺。通過輕税之法,使浮客自歸於編户,爲國家争取到大量勞動人手,從而增强了隋朝的國力,出現了“開皇之治”的局面。書中指出輕税法中存在著隱户問題,是中古時期與士族、豪强相附生的重要社會現象,可謂獨具慧眼。輕税法施行以後,隋朝料簡出許多隱户,使國家户口空前增多,但是經過隋末農民戰争,到唐初户口鋭減。循著這一理路去追索原因,第二、三節探討了隋末農民起義與隋末唐初户口鋭減問題,總結出隋末農民起義的主要特徵是反徭役,同時還有大量地主武裝也起兵反隋,是很有見地的。然而,書中有些地方的敍述存在前後不相統一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在分析隋末農民起義的歷史作用時,先説給高門大族予毁滅性的打擊,“隋末農民戰争沉重打擊了士族門閥勢力,因而使生産者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減輕。在農民起義的過程中,大部分私家佃農和奴婢紛紛挣脱高門士族的羈絆”(32頁);後云“經過隋末農民戰争,大批勞動者脱離了國家的羈絆,使唐初的户口驟然而減”(34頁)。那麽,這些生産勞動者究竟是挣脱了士族的羈絆,還是脱離了國家的羈絆?顯得含混不清。而且,後者下文又敍農民“隱庇於高門大族之家,脱離了國家的羈絆”,則與前者出現了矛盾。第四節根據敦煌文書P.2640《常何墓碑》的記載,考察其參與隋末農民起義、唐初玄武門之變、征討高麗等事件,儘管墓碑文辭有不少阿諛成分,但脈絡非常清晰,展現了許多史籍不載的細節,可見敦煌文書爲研究隋末唐初政治史提供了重要資料。作者以該碑爲基本綫索,結合史籍對常何參與以上三事逐一梳理,特别是常何隨從秦王李世民平定河東、東都,李世民在玄武門之變前命常何把守玄武門,並給他及其部下賜予金刀子和黄金,進行賄賂拉攏,從而解決了玄武門之變中的勝敗關鍵問題。前輩學者對此件文書研考較多,尤其是陳寅恪早在半個多世紀前就提示該文書之價值與常何在玄武門之變中的關鍵作用(4)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中篇《政治革命及黨派分野》,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241頁。據其“自序”可知,該書撰於1942年,翌年由重慶商務印書館刊出。,應當予以注出,以展現學術史脈絡。第五節考論唐初對高麗的戰争,書中對戰争發生的原因及過程論述得極爲細緻,但在評價勝負時認爲,唐高宗時征高麗獲勝的原因是没有御駕親征,才未蹈隋煬帝、唐太宗之覆轍,然則隋文帝派楊諒出征高麗也失敗了,而隋煬帝御駕親征吐谷渾卻取得了勝利,故而時事因由不可一概而論也。
接下來的三章,主要是從敦煌文書出發,並結合傳世史籍的相關記載,對中古社會經濟史上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最切合於書名,也是本書的菁華部分。作者所探討的問題,都放在中古時期的歷史大背景下進行考察,具有開闊的學術視野和紥實的史學功底,較好地使用文書與史籍相結合的二重證據法,故其研究結論對於敦煌學、中古社會經濟史乃至唐宋變革論均有重要的推進作用,也代表了新世紀利用敦煌文書研究中古社會經濟史的新水準。
第二章《敦煌寺院與社會生活》共兩節,專門研究了佛教寺院中的“唱衣”活動。第一節系統梳理了學術界對敦煌文書中“唱”字的研究史,發現向達、全漢昇、任二北、葉嘉瑩等人都出現了理解上的差錯,誤以爲唱衣就是唱佛曲;經過楊聯陞、謝和耐、張永言等人的考證,始知爲拍賣之意。這説明,學術研究的過程是逐步積累的,需要一步步向前邁進,逐漸糾正錯誤,最終才能獲得正確的理解。這是一個絶佳的例證。敦煌文書中出現的“唱”字,只是反映了唱衣物的現象,而未給出“唱”字的含義,因此,欲求解字義,還需從佛教史籍入手才有可能。作者在第二節就從佛教律藏中找尋寺院唱賣圓寂僧人遺留衣物的規定,指出亡僧衣物在分配不均的情況下要進行唱賣,並將唱賣後的錢財再行均分。《?椦修百丈清規》中的“估唱”“唱衣”記載,爲瞭解敦煌寺院的唱衣活動提供了堅實證據,從而解決了“唱”字含義的難題。可見,只有將敦煌放在整個全國乃至更廣的視閾下,才能清楚地理解敦煌文書中所記唱衣活動的真正含義。
第三章《階層與階級》分别考釋了“音聲”“隨身”“單身”“指撝”等四個色役或身份性詞彙。前兩者或有廣義、狹義之分,或者同一詞語有不同含義之别,相對複雜一些。第一節考論“音聲”,指出廣義音聲人包括所有樂人,而狹義音聲人則專指演唱歌曲、製作音樂的藝人。作者經過考察後認爲,音聲的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而與雜户相當,但文中對音聲與雜户的關係論述顯得比較混亂,如有的地方説音聲屬於雜户(147、153、165頁),而有的地方則説音聲不是雜户(155頁)。事實上,廣義音聲人包括太常雜户子弟,這些就是雜户音聲;而狹義音聲人則與雜户有别,地位比雜户高,這從音聲“婚同百姓”、而雜户則須“當色爲婚”(144頁)可以看出。書中還專門論述了歸義軍時期的音聲,爲研究地方各級樂營中的音聲提供了個案,與上面所論中央的太常音聲人恰可互相補充。作者根據敦煌文書探討了歸義軍音聲的上番執役情況,是由官府提供衣糧,並免除其賦税,但地位較低,這是符合實際的。不過,他説唐後期五代音聲地位有所提高,歸義軍音聲地位低下,則值得商榷。長安富户掛名充當樂人並不能説明音樂地位的提高,這只不過是富户爲了逃避差役的一種手段,而歸義軍音聲仍然保持較低的地位也很難説是像作者所言的敦煌地方特色。
第二節考辨“隨身”。作者將之分爲兩種:第一種屬於賤口階層,類似於部曲;第二種是官員的隨從親兵、軍將,同時又作爲發放給官員的禄力。關於前者,書中根據唐、宋、元三朝的法律規定對隨身作了梳理,認爲隨身是主人雇傭來的,是“隨主屬貫”“别無户籍”的封建依附者,其地位低於良人,高於部曲,但仍屬於賤口階層。這一點在歷朝法制中有明確的規定,較易理解。關於後者,作者分爲“作爲親兵、軍將的隨身”和“作爲‘禄力’的隨身”兩部分,但如其所言,這“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187頁)。唐五代制度規定,從中央宰相到地方節度使、刺史都配有隨身,數目衆多,是各級官員的隨從親信。隨身一般與軍將相區别,所以在傳世史籍與敦煌文書中均是分開敍述,但文書中也出現了“隨身官”的稱法。作者推測隨從將校的統領官可能就是隨身官,也正因此,他得出了隨身的地位高於軍將的結論,其最主要的依據爲:
光化三年(900),劉善通是兵馬使判官,901年(辛酉年)就成了“衙前”,而到904年又成了“隨身官”。兵馬使判官、衙前都屬於軍將,他們通過昇遷才能達到“隨身”,因此,隨身的地位應該高於軍將。(182頁)
這段話中存在不少問題:(1)説900年劉善通是兵馬使判官,但這並不見於文書中所述,只見到所引臺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藏15號背4《辛酉年(901)二月劉善通牒稿》記載“辛酉年二月廿二日兵馬使衙前判官劉善通等”之語,或許據此認爲劉善通在此前一年,即光化三年(900)擔任兵馬使判官,但卻漏掉中間的“衙前”二字。細審圖版,“兵馬使”三字極爲模糊,甚難辨認,而“衙前判官劉善通等”另起一行,文字清晰可讀。(2)説901年劉善通成了衙前,似是依據上引牒稿所記“衙前判官劉善通”,但僅曰衙前,後脱“判官”二字。從書中行文看,作者似乎把“衙前”視作一個單獨的官職,這在所引P.3324V《唐天復四年(904)八月八日應管衙前押衙兵馬使子弟隨身等狀》中的“衙前、押衙、兵馬使、子弟、隨身”及“衙前、軍將、子弟、隨身”的句逗中也可看出。然在引録“衙前判官劉善通”及P.3547《沙州上都進奏院上本使狀》中的“衙前兵馬使曹光進”“衙前兵馬使楊再晟”等人時(180頁),卻未將“衙前”單獨點逗開來,則又是把衙前兵馬使、衙前判官當作單獨的官職來看待。衙前判官應當與衙内判官(5)P.3155v《唐天復四年(904)捌月拾柒日令狐法性租地契》末尾有“見人都司判官氾恒安、見人衙内判官陰再盈”的並列署名,可見“衙内判官”是一個官職,不可將“衙内”單獨點逗開來,“衙前”也同樣如此。見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國國家圖書館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22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53頁。及衙前押衙、衙前兵馬使、衙前虞候、衙前十將(6)參馮培紅《晚唐五代宋初歸義軍政權武職軍將研究》,鄭炳林主編《敦煌歸義軍史專題研究》,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99—141頁。類似,是任職於節度使衙前的判官,“衙前”並非單獨之官職。(3)説904年劉善通成了隨身官,是根據上引P.3324V狀文的首行“隨身官劉善通”,但此行文字似非狀文本身的内容,與狀文之間有一定的行距,或正因此,作者在録文時才没有標出此行的行號。换言之,劉善通與此狀究竟有無關係,尚可存疑。(4)説兵馬使判官、衙前都屬於軍將,不確。如上所言,“兵馬使”與“判官”之間應該頓開,兩者分屬於軍將和文職僚佐(7)嚴耕望《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氏著《唐史研究叢稿》,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年,177—236頁。,而“衙前”只是對節度使衙門的稱呼(8)關於衙前,參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年,661—704頁。,無論軍將、文職僚佐均可冠之。(5)關於隨身與軍將的地位高低,書中以爲隨身高、軍將低,但事實恐怕恰恰相反。據上引P.3324V狀文可知,衙前軍將包括衙前押衙、兵馬使,從其敍述順序來看,軍將的地位應該高於子弟、隨身。S.6010《歸義軍時期衙前第六隊轉帖》云:“押衙王通信銀鋺,兵馬使李海滿、宅官馬苟子銀鋺,吴慶子、張員子、吴善集、程進賢、令狐昌信、賀簡兒、康義通、高和子。右件軍將、隨身……”軍將在這裏是指押衙、兵馬使等職,隨身則指吴慶子等八人,亦證軍將地位高於隨身。《唐會要》卷七九《諸使下》所記“節度使移鎮,軍將至隨身不得六十人”,應當也是從高到低進行敍列,而且軍將、隨身分别處在高、低兩端。
書中還提出了一個新穎的觀點,即認爲隨身、軍將與别奏、傔人相類同並有替代關係,云:“唐中後期軍隊將領中的‘隨身、軍將’,應該與唐前期和中期的别奏、傔人略同”(174頁);“隨身、軍將代替了别奏、傔人”(177頁)。對此筆者也難以苟同,此説不僅理據不足,而且把作爲軍將的衙前押衙、兵馬使等同或代替了傔人,是很難想象的。《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十二》同時提到了“隨身、傔人”,可見兩者是同時存在的。嚴耕望在考述唐代方鎮使府文職僚佐時,也將隨身與傔人、别奏相並列,他們與軍將屬於不同的文武序列(9)嚴耕望《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氏著《唐史研究叢稿》,206—236頁。。
第三節對“單身”一詞的分析比較透徹,認爲有一人一户者、家無兼丁的丁男、獨自一人等三種含義,特别是前兩者在中古經濟史上具有特别的意義,關係到賦税、徭役的徵免問題。作者在討論這一語義時使用了吐魯番文書與傳世史籍,而在考察賦役徵免時則主要運用敦煌文書。只有綜合運用這些多元資料,才能對此問題進行透徹的分析説明。
第四節考釋“指撝”一詞,“撝”“揮”二字爲正字和俗字之别,指撝即指揮。作者分析了“指撝”作爲動詞、名詞的兩種含義,作名詞用時係指都指揮使、指揮使之官名。在都指揮使之下,有地位較低的指揮使,兩者在敦煌文書中均可簡稱爲“指揮”,但作者進一步認爲在都指揮使、指揮使下面還有“指揮”(213、214、217頁),則有蛇足之嫌。至於P.3935《五代宋初指撝等户請田簿》中出現的“指揮户”與“指揮小户”,前者如其所論是官任指揮的人户,而後者當亦同樣,頗疑前者是地位甚高的都指揮使,後者是一般的指揮使,分别以大户、小户稱之。
本章附録收有一篇書評論文《避諱在史學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兼評〈敦煌文獻避諱研究〉》,但此文不僅與本章毫無干係,而且與本書也没有任何關聯,不知出於何故將之收入在内,故此不作論評。
第四章《經濟與社會》主要研究了土地、賦税制度中的若干問題。如果説此前兩章是作者在閲讀敦煌文書過程中對疑難詞彙所作的考釋,那麽此章則是對學界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辯論,而其所研究的問題又引起了學界的進一步討論。比如地子,姜伯勤、鮑曉娜、雷紹鋒、陳國燦等學者都作過研究,衆説紛紜,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細緻梳理學術史後對此問題進行了再討論,提出地子是地税的一部分之新説,之後陸離又撰文商榷,認爲地子與地税是兩種不同的税目(10)陸離《也談敦煌文書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税”》,《歷史研究》2006年第4期,164—172頁。。又如敦煌的棉花種植問題,實際上是對作爲賦税的官布的延伸探討,鄭炳林提出棉布説,但只是根據“緤”字作出的直接判斷,未免武斷,而作者則從考證“緤”字的文義出發,認爲主要是指毛布,從而否定了晚唐五代敦煌地區植棉論。此文發表後,鄭氏又撰文進行商榷(11)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種植棉花辨析——兼答劉進寶先生》,《歷史研究》2005年第5期,174—178頁。,本書對舊文作了修改並予以回應。這些討論很好地推動了相關學術的發展。
第一節考證晚唐五代的“地子”,有學者認爲地子就是地税,也有人認爲地子與地税無關,作者根據敦煌文書得出地税包括地子、官布、官柴草等内容,指出地税與地子是大概念和小概念的關係,地子是地税的一種。P.3541《甲午年(994)洪潤鄉百姓氾慶子狀》中説“秋收之時,先量地子……不納地税王宅”;P.3155V《神沙鄉令狐賢威狀》亦曰:“昨蒙僕射阿郎給免地税,伏乞與後給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這裏都同時提到了地税、地子,可見兩者必不是等同關係,但要説兩者無關也絶非可能。作者提出地子是地税之一種的觀點,也可從傳世史籍與其他敦煌文書得到證實,如《唐會要》卷八八《倉及常平倉》所記元和元年(806)正月制文中説“每年所税地子”,以及P.3155V《唐天復四年(904)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記載“除地子一色,餘有所著差税”,表明地子是土地上所出之税,是地税的一種。作者把地子當作是土地上的收穫物,從敦煌文書中的交納地子歷來看是完全符合實際的。只不過在吐蕃統治敦煌時期,地税是否僅指地子,而不包括官布、官柴草等内容,還需要進一步考察。唐後期、五代,土地買賣與租佃流行,土地雖然出現了流轉,但是政府徵收地子仍然是針對地主即土地所有者,而租佃人則向地主支付租價,書中利用敦煌、吐魯番文書對此作了充分論證。關於地子的税率,作者依據敦煌文書進行考證,認爲歸義軍初期的地子税率是每畝8升或1斗,儘管這只是根據部分敦煌文書作出的結論,但卻填補了地子税率研究的空白。
地税除了地子外還包括官布、官柴草,第二、四、五節所探討的問題涉及官布、税草、緤,均屬於地税内容。就官布而言,本書並非全面研究歸義軍的官布及其作爲賦税的徵納制度,而只是考證了P.3236《壬申年官布籍》的年代與官布(緤)主要是指毛布的問題。此外,作者還發表了《P.3236號〈壬申年官布籍〉研究》《從敦煌文書談晚唐五代的“布”——歸義軍賦税制度研究之二》兩文(12)分别載柳存仁等《慶祝潘石禪先生九秩華誕敦煌學特刊》,臺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6年,353—372頁;敦煌研究院編《段文傑敦煌研究五十年紀念文集》,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1996年,416—424頁。,可以一併參看。第二節考論《壬申年官布籍》的年代爲972年,當無問題,只不過通過“索鐵子”其人的連環式推考,該人名既未出現於P.3236文書中,又輾轉六件文書,未免太費周折,尤其是對S.6123與P.5032兩件渠人轉帖僅憑格式一致而判斷時代相近,顯得過於間接。第五節考察敦煌地區的棉花種植問題,實際上是爲了解決作爲賦税繳納的官布之性質,作者從文字學入手對“緤”字的淵源流變進行了細緻考察,指出“疊”“氎”“氈”“緤”“”等字的發展變化及其相互關係,認爲“緤”並不僅僅指棉花,更多的是指毛織物,尤其是通過傳世史籍與敦煌文書論證了“緤”“氎”二字相通,可以混用,爲“緤”指毛布提供了充分證據,並且得到S.617《俗務要名林》“氎:細毛布”的印證。作者的考證一環連著一環,比起前人僅靠“緤”字就簡單地解釋爲棉布,無疑要嚴謹合理得多。他認爲,緤類中的官布是指毛布,而非棉布,並且論證了唐五代内地尚未種植棉花。在其所列唐後期五代宋初四夷進貢棉布的資料表中,有多處提到回鶻進貢白氎、白氎布、細白氎、安西白氎、罽氎、波斯寶緤。作者説“這裏的‘回鶻’主要是指高昌”(353頁),並不準確,因爲同表還列有“西州回鶻”,而檢核資料出處可以發現,這裏的“回鶻”主要是指甘州回鶻,其中不少寫明是甘州回鶻可汗仁美、夜落隔通順所貢。不過,即使是甘州回鶻所貢之物,也並非都是甘州本地所産,而是通過中轉貿易從波斯、罽賓、安西等地販運來,再進貢給中原王朝。這並不妨礙説明作者所持的河西地區不植棉的觀點。第四節考釋税草之量詞,也屬於賦税制度的内容。本節没有使用敦煌文書,主要依靠吐魯番文書及傳世史籍,甚至還用到了居延漢簡與黑水城文書。通過諸種史料的論證得出,税草的單位有圍、束(捆)、分(把)等,1圍等於10束(捆),即3尺左右,1束等於10分(把),另外1圍也可以等於1束。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運用歷史學的論證分析外,對於吐魯番文書中的税草單位,作者還根據西北地方的農事經驗,如將小麥紥捆聚攏,把麥、粟兩頭接起來捆草,把蔥、菜紥成一小把或一捆,以及冬菜窖藏等,是符合農業實際情況的。
上述第一、二、四、五節均與賦税制度有關,而第三節則考察了歸義軍的土地制度,包括户狀、請地之“於官納價”“不辦承料”等三項内容。歸義軍時期,土地制度中最重要的前提是制定户狀,政府根據户狀來徵收賦税。在實行兩税法以後,據地徵税的趨勢和特點越愈明顯,因此户狀中關於户口的書寫變得越來越簡單,作者在此提出了一個重要觀點:“歸義軍時期,賦税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主要是據地而税。……‘户狀’就是其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標誌。”(293頁)這對於理解唐宋變革論具有積極的意義。他還注意到,歸義軍時期百姓請射田地,需要向官府辦理手續,繳納一筆錢,即所謂“於官納價”;與此相應,作者在傳世史籍中也找到了同一時期十國前蜀赦文中的“射買”記載。歸義軍與前蜀土地制度中的請田射買,實際上是唐宋之際土地制度發展演變中的統一趨勢。至於敦煌文書中出現的“不辦承料”一詞,作者否定了學界所持的不能承擔賦税或差科、徭役的觀點,而認爲是無法料理、無力耕種。此説雖新,但解釋爲無力耕種而被他人請射田地,也受到了其他學者的質疑(13)相關的辯駁見張小艷《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語論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195—209頁;趙大旺《也談“不辦承料”——兼論唐五代時期有主荒田的請佃》,《文獻》2016年第6期,130—139頁。。
本章附録收有兩篇書評,分别評介盧向前《唐代西州土地關係述論》、童丕《敦煌的借貸》二書。作者精研歸義軍經濟史,對學界研究西州土地制度與敦煌的商業借貸之成果自然非常關注。對於盧書,作者逐章介紹其内容並對相關問題進行評論,既肯定了該書的學術貢獻,同時也提出了商榷和討論意見,特别是對常田、部田、自田等難點問題進行剖析申説,推進了相關問題的研究。對於童書,作者簡略介紹了書中的内容,談了兩點感想:一是長時段的考察,比較史學的研究方法;二是引人入勝的新見解。從研究方法和創新觀點的角度介紹了該書的優勝之處,同時也指出了存在的錯誤,或進行商榷,特别是對童氏提出“棉布之路”予以回應。至於歸義軍時期的敦煌與當時全國比較,究竟是落後還是先進的問題,筆者雖不能同意童氏的落後論,但對劉氏的先進論也持保留意見,從歸義軍請田之“於官納價”與前蜀“射買”來看,當時全國的總體發展趨勢應該説大體上是一致的。
書末附有《我所瞭解的朱雷先生點滴》。作者先後追隨金寶祥先生和朱雷先生學習,兩位先生都是研究中古社會經濟史的專家,特别是朱先生從敦煌、吐魯番文書入手進行研究,對作者的學術影響更爲直接。此篇紀念文章被收入本書,不僅非常貼合本書意旨,而且更加充分地揭示了作者從事敦煌文書與中古社會經濟史研究的師承淵源。
自從敦煌文書刊佈以來,20世紀在中古社會經濟史領域的研究獲得了極大發展,很多學者運用敦煌田制、户籍、計帳、手實、差科簿等文書來研究唐五代土地、賦税、徭役制度,在史學界曾經獨領風騷,卓有貢獻。然而進入21世紀以來,利用敦煌文書研究經濟史相對沉寂,只有楊際平及作者等少數學者仍在這一領域中默默耕耘(14)楊際平的研究成果以文集的形式集中出版,見《楊際平中國社會經濟史論集》第1—3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16年。。作者在出版《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以後又陸續發表了系列論文,對土地、賦税、色役、階級身份、寺院經濟等問題進行細節性的深入探討,取得了諸多成績,代表了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的新水準。綜觀全書,我們可以感受到作者鮮明的治學特點與學術風格。
第一,考釋敦煌文書中的經濟詞彙,是本書所收多篇論文的一大特色。這也反映出,作者在閲讀敦煌文書時,只要讀到與社會經濟史相關的疑難字詞,都要停下來細心琢磨,進而撰文探討之。例如,第二章中的“唱”字,第三章中的“音聲”“隨身”“單身”“指撝”等詞,第四章中的“地子”“户狀”“於官納價”“不辦承料”“緤”“官布”等。由此可見,作者研讀敦煌文書非常細緻,是逐字逐句地閲讀,千方百計地去攻克難關。即使在撰成論文發表以後,他也決不以爲就是定論了,而是仍然不斷地咀嚼,時時進行省思,甚至不惜推翻自己舊説,積極吸收他人觀點,進而重新考證。比如對“不辦承料”的理解,起初認同於學界所持的“不爲國家承擔賦税”(有的作“賦税差科”或“賦税徭役”),後來通過思考分析後改變了看法,撰成《“不辦承料”别解》一文(15)載《文史》2006年第3輯,155—161頁。,認爲是“無力耕種”之意(301頁)。儘管這一觀點受到了其他學者的質疑,但不斷地思考與相互間進行商榷就一定能夠共同推進學術研究的進展。又如對“緤”字與“官布”一詞的考察,也是從疑難字詞入手的,作者通過對“緤”字的文字學分析,認爲既然可以指棉布,但更多地是指毛布,這比起其他學者將“緤”字直接判定爲棉布,自然更有根據;對於官布,作者起先也曾認爲是指麻布(381頁)(16)劉進寶《從敦煌文書談晚唐五代的“布”——歸義軍賦税制度研究之二》之“一 敦煌地區的布疋主要是麻布”,敦煌研究院編《段文傑敦煌研究五十年紀念文集》,416—419頁。,但經過思考論證以後,他抛卻舊説,提出了毛布新説。作者這種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的做法,體現出了真正的學術精神。這一情況在書中其他地方也可見到,如關於“請田”問題,究竟是一種方式還是一種制度?作者原本認爲是後者,但在讀了鄭學檬的論文以後,及時更正了自己的觀點,並在此基礎上討論了請田、請宅地需向官府繳納一筆錢,這樣就可以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認。這些都説明,作者決不固守自己的觀點,而是善於吸收他人新説,隨時更新自己的看法,從而把學術推向前進。
第二,本書運用敦煌文書研究中古社會經濟問題,典型地使用了敦煌文書與傳世史籍相結合的二重證據法,將敦煌文書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放到唐宋時期的歷史大背景中去理解,學術視野開闊,所得出的結論也更加全面可靠。例如,第二章考察敦煌寺院文書中出現的“唱”字,作者在擺出文書中出唱衣物的資料以後,主要是從佛教典籍中去尋找相關的唱賣規定,因爲僅靠敦煌文書本身並不能提供答案。律典記載僧人在圓寂以後,寺院要將其衣物進行唱賣,這在佛教寺院中已經形成了規定,如此也就容易理解敦煌文書中的“唱”字之意了。又如第三章考釋“音聲”“隨身”“單身”及第四章考釋“地子”“緤”等字詞,無一不是放在整個唐宋時代乃至更長的歷史大背景下進行考察。即使是考釋請田手續中的“於官納價”一語,也從前蜀赦文中找出“射買”之記載,進行敦煌文書與傳世史籍的互相印證,從而揭示出這是唐宋之際土地制度發展變化的全國性統一趨勢。可以説,如果没有對傳世史籍的充分理解,是不可能解決敦煌文書中的疑難字詞問題的,在這方面體現出了作者紥實的史學功底與開闊的學術視野。
第三,作者在書中所討論的問題,很多是中古社會經濟史中的熱點,長期以來得不到徹底的解決,在學界存在著激烈的争論。作者迎難而進,對這些疑難問題進行仔細考辨,提出了自己的新見,而作者的研究又引起了學界新一輪的討論,有力地推動了學術研究的進展。例如,第四章第一節考證“地子”,作者通過仔細研讀敦煌文書與傳世史籍,批駁了學界提出的地子即地税、地子與地税無關兩種觀點,提出地子是地税的内容之一的新説。又如第五節考證“緤”字與官布,批判了學界的棉布説和麻布説(17)麻布説見於本書所收對童丕《敦煌的借貸》之書評,381—382頁。,進而提出毛布説。這些論文都發表在《歷史研究》上,此後陸離、鄭炳林也在同一刊物發表論文進行商榷,在學界産生了很大的影響。竊以爲這種往還辯難式的商榷討論,對於推動學術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四,本書除了正式論文及書評外,還收録《我與敦煌學》《我所瞭解的朱雷先生點滴》二文,讓我們對作者的學術人生軌跡有了全面的瞭解,特别是對他的學術心路有了更多的感悟。作者對學術研究的熱情、對敦煌學的赤忱之心以及對師恩教誨的深深感激,讀來令人感懷不已;他在敦煌學百年之際積極組織各類筆談活動及其他工作,用他自己的話説是因爲“心中的信念就是對學術的執著、對敦煌及敦煌學的熱愛和深厚的感情”(13頁),同時更是他勇於承擔敦煌研究的世紀責任的充分體現。
本書總的來説校對精良,筆者讀了三遍,只發現一處錯别字,即188頁第3行之“月”字,可改作“又”。書中引用史籍亦罕見文字錯誤,僅139頁引《魏書》卷一一一《刑法志》所記“妻子、同籍”中的頓號應當删去,或者前移到“妻”、“子”二字之間。書中疏誤如此之少,體現了作者嚴謹的學術態度。不過,書中引用敦煌文書卻存在一些疏誤,以第一章第四節所引P.2640《常何墓碑》爲例:56—57頁“賓客押至”之“押”、“寓縣”之“寓”、“商業達”之“達”,實當爲“狎”“?兦”“建”字;60頁末行“曾麾迥白日”中的“迥”二字,似當爲“迴”;62頁“徐圓朗”之“圓”,文書本來寫作“員”,且後文亦有“員朗”之名,“挺”字應爲“挻”(18)劉著68頁同一文書中有“黄金卅挺”,對比圖版可知“挻”“挺”並非同字異寫。。此外,有些文書的題目欠乎準確,或者容易産生歧義,如198頁引用S.6417V《年代不詳(公元十世紀前期)孔員信三子爲遺産糾紛上司徒狀》,“員信”二字可以删去,或者在“員信”後面加個“女”字,否則會被認爲是孔員信的三個兒子在争奪遺産,而不知“三子”實爲其女兒之名;211頁説“P.2482號有兩篇《羅盈達邈真讚》”,實際上一篇是邈真讚,另一篇則是墓誌銘。
總之,《敦煌文書與中古社會經濟》一書立足於敦煌文書,結合傳世史籍及吐魯番文書等各種史料,進行二重或多重證據的論證,放眼於唐宋時期的歷史大背景之考察,既展現了作者從隋唐史到敦煌學的研究歷程,又是利用敦煌文書研究中古社會經濟史的代表性力作。此書的出版,必將促進未來本領域研究的深入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