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问答笔录文书存在问题及制作规范

2020-11-30 10:29张晓丹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笔录讯问文书

张晓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公安问答笔录,指的是询问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时制作的文书,应当原汁原味地体现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实践中,基层民警对笔录记录中的问题并不重视,存在问答笔录与实际问答出入较大、高度概括损失原意、逻辑不清、口语与书面语使用不当、丢字错字、标点使用不当、缺少程序性记录等诸多问题。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许多办案老手却在文书环节漏洞频出,甚至被判违法。

《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随着社会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舆论监督如自媒体随时随地都在审视着公安机关,一字一句稍有不慎都有可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所以,公安机关更应该见微知著,从笔头功夫开始,磨练内功,以文书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适应新时代执法形势的总要求。

一、公安问答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在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中,问答笔录所占比例最大,且问答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实践中问题却很多。

(一)形式上问题

第一,如在填写笔录头的时候,“第( )次”填(壹)而不是(一),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对笔录证据顺序进行恶意篡改。第二,询问/讯问划去其一,讯问只针对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都称询问。第三,公安机关在进行口头传唤的时候,不需补传唤证,在讯问/询问笔录上填写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书面传唤划去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此项在实务工作中经常有搞混的情形。

(二)程序上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小的问题公安机关不重视,却常常授之以柄,被律师抓住不放,甚至有可能翻案,使公安机关的努力付之东流。

在办案中,公安机关是否表明了身份;是否真正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文书中有所体现;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由两名公安民警办案(不可以是辅警)办案,以及记录员或询问/讯问人员是否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多份笔录中,存在交叉现象;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询问是否全面,如姓名(别名、绰号、外号、曾用名、化名、假名、小名等);询问/讯问未成年人是否邀请监护人到场;讯问/询问外国人、少数民族、聋哑人或语言不通的,是否聘请翻译;询问/讯问是否个别进行;是否需要回避;是否保证了被询问/讯问人的饮食休息,并在笔录中注明;是否让被询问/讯问人充分阅读、正确手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捺指印;办案人员是否签字、签署日期;是否鼓励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亲笔陈述;是否有行政处罚前告知;是否超期传唤、连续传唤的情形。

(三)内容上的问题

由于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有的问答笔录沿用以前的或固有的模板,会导致问答笔录的时间、个别字句与原话有误差,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虽然记录不可能与原话一字不差,但也不能有重大出入。

1.记录不准的问题。有的侦查人员作笔录时记录不准,事后也没核对,结果词不达意,甚至出现错别字、病错句。要避免这些问题,应当在记录之后核对一遍。当时来不及核对的,事后核对。确有错误的,找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更正。

2.方言(白话)的问题。在侦查卷宗中,用白话(方言)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提现被询问/讯问人的身份、地域、文化程度等信息。侦查人员所作的讯问/询问笔录要报送到检察院、法院,因此,所作的笔录不仅自己看得懂,更重要的是让别人看得懂,用方言(白话)记录原话的,要在后面括号内用普通话注明。

3.“高度概括”损失原意。所谓“高度概括”,是指记录人员把答话人所说的话进行高度压缩,删掉答语中一些重要情节和话语。如果出现了高度概括的语言,不仅检察院会提出疑义,要求办案人员解释说明,还会授律师以柄,造成公安机关在审讯中的被动。此外,否定的回答不记录、辩解的回答不记录、体态语言不记录或笔录与视频严重不符等也都是影响笔录准确性的因素。

4.出现引供、诱供、指供的语言。实践中,有很多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为了翻供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如“警察打我,警察不让我睡觉,我没有办法才照他们的意思说的”;“警察做的讯问笔录不让我看就叫我签名,我根本不是那样说的”;“是警察写好材料,叫我抄的”等等。如果出现引供、指供、诱供的语言,严重的不仅会使证据丧失效力,成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还会使侦查人员陷入执法风险之中。

二、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原因

实践当中,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

(一)态度不够严谨

在思想根源上,一些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公安法律文书在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公安法律文书只是个形式,只要执法行为效果达到了,即使在文书制作上有不规范之处对执法办案也无大碍。

(二)缺少自检环节

办案人员对尚未送达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没有对其格式、内容、语言等各方面进行严格检查,甚至依赖上级机关的检查督促,导致一些明显马虎错误在法庭上才被发现,要求做出书面说明。

(三)审讯策略不够、经验不足

一些办案人员单打独斗、不讲配合。记录之前没有列询问提纲,多人审讯甚至出现笔录不一致的情况。办案人员没有事先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原因结果,在记录的过程中,不清楚哪些内容是应该记录的,哪些内容是没有必要记录的,哪些内容是需要详细记录的,哪些内容是可以简单记录的,甚至漏掉涉及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或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问答笔录文书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按照“七要素”制作提纲

七要素为: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动机、目的)、经过(主要情节、工具、手段)、结果(危害程度、财产损失)和性质。可以使用思维导图助力案件分析和设计讯问提纲,能够达到逻辑更清晰、思路更缜密的效果。记录“七要素”关系到分清罪责的要害内容,要弄清、记准确。尤其是被告人回答的犯罪同案人、犯罪工具、赃(证)物及特征,犯罪动机和目的等关键情节应单独分条记录。如供述有矛盾,要抓住矛盾点审讯,记录应更详细。涉及到的其他嫌疑线索应认真记写,以利查清案情和进一步追查,把关键性的原话记清楚,以利定性、定罪。

(二)按照“犯罪构成”、“量刑关键点”记录

如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害人手机放在距其工作地点不远处,犯罪嫌疑人趁其不备,将手机拿走,谎称怀疑是别人偷的手机扔在那里的。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就要去辨析是不当得利、侵占,还是盗窃,要围绕案件的关键点去进行记录,在讯问语言中就应当体现:“你感觉是别人偷的放在这里了,被害人就在不远处,你为什么没有问他?”通过讯问,充分了解了案情,确认该手机放的位置尚在被害人自身可控制、可支配的范围内,仍属于事主所有,并非无主物,拿走手机的犯罪嫌疑人在未经询问手机是否属于他人所有时,私自将手机拿走,可见其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涉嫌构成盗窃罪。

对于主观故意方面,一定要询问/讯问违法犯罪的动机是什么。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是犯罪心理的内心动力,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如在询问吸毒案件,必须要询问其为什么吸毒。如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出于医疗上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部分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则不构成本行为。

综上,公安问答笔录是执法档案中的重要资料,规范的公安法律文书能体现出人民警察“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对今后的办案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建议在公安机关的初任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轮值轮训等课程的设置中,把公安文书规范性的训练放在重要位置,培养一批文书业务精严的一线执法队伍。在工作中,各执法单位从严要求,开展打分、竞赛等活动,教育干警“下笔如铸”,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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