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松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411
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正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并催生了外卖骑手这一介于消费者与外卖网约平台之间的新型行业。需求创造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的市场加速催生了一大批外卖网约平台,但外卖网约平台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外卖网约平台盲目追求利益等,使得这一领域乱象迭生,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外卖网约平台是否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作为新兴产业及新兴职业,有必要对外卖网约平台与外卖骑手进行定义,为后续的深入探讨奠定基础。
外卖网约平台是指传统餐饮服务业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大数据及云计算,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推销自己的餐饮服务。其特点是改变传统的餐饮模式,消费者无需在固定场所用餐,只需在网络平台上订购,就能享受到骑手的指定位置配送。
外卖骑手则是通过多种方式(如招聘、雇佣或合作等)与外卖网约平台或其他合作企业建立一定关系,并将消费者订购的食物或其他商品送到指定位置的人员,其获取订单的方式包括自行抢单及由外卖网约平台派发订单等。
笔者考察了市场中的几家主要外卖平台,骑手的种类主要是三种,即自营骑手、代理商骑手及APP众包骑手。
1.自营骑手
自营骑手即直接与外卖网约平台运营商签订劳动合同,由外卖网约平台统一分配和管理的骑手。
2.代理商骑手
代理商骑手是指相关单位、企业即代理商与外卖网约平台合作,并由其与外卖骑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雇佣的外卖骑手发放劳动报酬。依据外卖网约平台与合作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代理商骑手可细分为劳务派遣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关系等。
3.APP众包骑手
APP众包骑手是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通过APP在线注册,与外卖网约平台直接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进行订单配送业务,外卖网约平台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成。
判断骑手配送中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关键是确定外卖骑手的法律地位,简单说来,就是骑手与网约外卖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约外卖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自营骑手大多为全职工作人员,须遵守平台指定的相关配送服务规范,外卖平台对其管理更加规范,统一配发服装和配送装备,支付配送补贴,且投保相关保险,同时,骑手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获得的工作收入相对有保障。分析以上特征,其一,骑手与网约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其二,经济、人格两方面均具有从属性。因此,外卖网约平台与自营骑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代理商骑手的法律地位因主体间多种不同的关系而产生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承揽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外卖网约平台将其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由该单位雇佣骑手进行配送,并支付相应报酬。此时,外卖网约平台只需要负责提供大数据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关系有两个,一是外卖网约平台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外卖骑手与相关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2.劳务派遣关系。其他单位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与外卖网约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此时,网约外卖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劳务派遣的存在——若有,则平台承担用工单位的用工责任;若无,则骑手只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外卖平台不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APP众包骑手与自营骑手不同,并非全职骑手,大多为兼职骑手。前两种骑手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清晰,而对APP众包骑手法律地位的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争议。
1.承揽合同说
首先,从形式要件上看,外卖骑手在外卖网约平台上注册帐号,通过外卖网约平台APP审核通过后,其与外卖网约平台间达成合意、合同成立,骑手的配送是按照外卖平台的指派,并由此获得报酬,与承揽合同的形式要件相符。其次,从实质要件上看,其一,支付报酬的一方是依据另一方完成工作的成果履行支付的义务;实践中,外卖网约平台是根据消费者对骑手派送服务的评价满意度(即其工作成果而非此次配送活动本身)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二,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无需听从定作人的指挥,也不必接受其监督;实践中,骑手具有较大的工作弹性及自主选择性;其三,承揽人完成工作内容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意思;外卖网约平台根据消费者的评价支付相应报酬,实际上是对该项工作成果的验收。
2.劳动关系说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传统标准有两个:其一,双方之间有无劳动合同;其二,若无劳动合同,考察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然而,这一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的用工需求,逐渐显示出过于僵化的缺陷。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该标准逐步演化为:其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适格;其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约束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按其要求从事劳动,且该劳动是有报酬的;其三,用人单位的业务是否由劳动者的劳动构成。对照以上三项标准,有学者认为,二者成立劳动关系,但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
3.劳务关系说
劳务关系的特征包括:其一,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二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接受劳务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其三,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到众包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二者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骑手每完成一单配送,外卖平台根据一定规则支付报酬,二者之间即完成一次劳务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APP众包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形成劳务关系。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4.居间合同说
部分外卖网约平台以其向骑手发布配送信息,所谓的“抽成”是信息服务费为由,主张二者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多数持反对意见,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不利于对骑手及受害人的保护。
如前文所述,自营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经济、人格两方面均具有从属性;骑手接受网约外卖平台的管理,必须遵守其规章制度,且劳动报酬也由其支付。因此,二者是劳动法律关系。故依据我国《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自营骑手的过错导致在外卖配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外卖网约平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商骑手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因代理商骑手的不同形式而存在不同。在前文中,笔者分析了代理商骑手的两种不同形式,一是劳务派遣关系;二是外卖网约平台与外卖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外卖配送公司雇佣骑手进行配送。
在第一种形式下,责任主体可能涉及三方,即骑手、用人单位以及网约外卖平台。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外卖网约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以过错为前提承担补充责任。可以看出,网约外卖平台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在第二种形式下,骑手与外卖配送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由该公司进行管理及分配工作任务,并从该公司获取报酬。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的关系仅仅为从中获得配送信息。因此,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配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外卖网约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前文中,笔者通过比较几种不同的观点,阐释了劳务关系说的合理性,即笔者认为,APP众包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众包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雇主即外卖网约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从外卖骑手的法律地位着眼,分类逐一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探讨不同种类的骑手在派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不同责任承担主体,以期对审判实践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