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院执行工作

2020-11-30 07:38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财产法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135

一、大数据时代的概述及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传统模式的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的概述

大数据有五大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大数据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容量巨大,数据种类多样,而且来源渠道广泛,数据质量真实,并且在获取与处理数据时的速度很快。法院执行工作所处理的案件信息满足了上述大数据的五大特点,使得法院执行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信息化逐步迈进大数据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质效均有了极大的提升。因此如何借助大数据时代平台的一些先进理念以及技术,是当前法院破解执行难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大数据对法院执行工作传统模式的影响

法院执行工作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实则是举足轻重。囿于物质条件的限制,法院执行工作处于一种传统的模式,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上,法院执行依旧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在单枪匹马的状态下四处奔波,这在案件数量尚不是很多的年代,这类传统模式还能应付,但是如今法院案件数量已成几何式暴涨,这类模式则疲于招架。因此,如今大数据之于法院执行工作无疑是应运而生。

1.大数据有助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与处置的效率。通过引入大数据的理念与技术,将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这五大类的信息予以全国联网,建立与执行案件有关的网络查控平台,根据执行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网上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以及对车辆、房产的查封。另在司法拍卖中,如网上拍卖可以有效的提高拍财产的处置效率。

2.大数据有助于节省法院执行的人力与物力,有效地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通过建立网络查控平台,法官在线上办理查控与处置财产措施,建立法院全国失信系统,在交通出行、办理银行贷款、消费等方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迫使其被执行人来法院主动履行义务,极大节省了法院人力与物力。

3.大数据有助于提升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通过大数据网络查控平台,以及全国法院系统的内部联网,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全方位、深层次的掌握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如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的审理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的案件情况等,法官可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从而快速找到案件“症结”,然后快速“对症下药”,做到案结事了。

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常态

大数据背景下,法院执行工作借助大数据平台呈现新的操作模式,由以往传统模式中的单兵作战逐步上升为信息化、网络化、全局化的作战方式,大数据平台通过整合法院内部信息共享与外部信息共联的资源,形成联动机制,法院执行工作即可通过大数据平台来借助社会资源办理执行案件,从而提高了执行质效。

(一)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执行法院内部审判案件信息资源与执行共享。为了更好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内部的审判阶段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应提供给执行部门。执行法官则据此可查阅原审卷宗中的审理情况,分析执行案件当事人纠纷的症结所在,做到对症下药。另外,全国法院内部信息的共享,如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的案件信息,可自动获取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并存在执行信息,以及在外地法院辖区的财产线索,进而在线取得与另一法院的协助执行。

(二)外部信息资源共联

与银行、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的互联。法院执行系统通过这些财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联,执行法官可在第一时间内掌握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对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实行网上在线冻结与扣划。利用互联网世界操作即留痕的特征,进而依此规范法院执行和约束相关机关依法协助法院执行。

与公安系统共联。通过与公安系统的对接,借助公安相关系统定位被执行人的下落,可破解“执行难”中“人难找”的困局。对于被限制出入境的被执行人,借助大数据平台即时将边控操作在线传递公安出入境管部门,从而快速限制被执行人的出行自由,以及对被法院查封的车辆的控制。

与互联网公开信息的共享。大数据平台可以筛选有助执行案件推进的信息,如被执行人借助微信、微博等平台等执行线索,以给执行法官参考。

(三)内外资源整合,形成联动机制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院执行,最大的特色就是通过大数据平台整合上述内外资源,进而形成联动机制,从而调动了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不再是传统模式上单打独斗,使得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大数据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大数据给法院执行带来了诸多便利,既是法院执行工作实现质的飞跃的机遇,也是为法院执行工作新常态的良好运行带来不少挑战。挑战与发展是并存的,是一对矛盾体,因此,法院执行工作不断通过解决大数据带来的挑战,进而不断自我完善,从而使得法院执行工作对大数据运用的更加成熟。

(一)大数据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挑战

1.大数据平台搜集数据渠道来源要求广泛的挑战。大数据最大的特征,就是体量大,因而满足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大数据平台有充分的数据来源,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财产信息涉及银行、房产、证券等几个职能部门,这就要求法院需要这些部门开展深入的合作,为法院执行提供全面的执行线索以及配合法院执行,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部门藩篱带来的信息阻隔的问题,这为大数据平台的建立数据来源渠道的通畅性与广泛性带来挑战。

2.处理数据的能力上的挑战。主要是在海量数据系统里信息甄别与获取有价值信息上,为执行工作人员带来挑战。大数据平台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体量大,种类繁多,而且多样化,可能涵盖了文字、音频、图像等等,如何去甄别这些数据为执行工作所用,必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难题,是不小的挑战。

3.对数据的快速反应的挑战。由于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高速性,即数据运行与传送的高速性,随着电子银行与证券的兴起,被执行人往往可以在瞬间将名下的存款。证券等财产通过网上予以转移,因而法院执行需要对此作出更加快速的反应,这对大数据平台的快速执行的要求带来了挑战。

(二)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挑战

1.不断升级与完善大数据执行平台,以更加满足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

大数据执行平台的数据来源渠道要更加广泛与畅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中央相关职能部门的深入合作。由上而下,打破信息壁垒,同时加强技术研发的投入,统一调配与筛选内外数据信息,建立一个满足法院执行工作的大数据执行平台。

2.加大对法院大数据执行平台的硬件投入

大数据平台的处理与运转的高速性,以及所处理数据的海量性,所需的设备硬件的质量要求自然很高。应加强为保障大数据执行平台的设备硬件条件的投入,配备相应技术人员驻点执行部门,即时处理有关大数据执行平台的出现的问题。

3.充分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有效地提高执行工作质效

大数据执行平台并不能完全替代执行工作的全部,还是需要执行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办案智慧发挥执行艺术,运用大数据执行平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办理案件中的作用。“克服大数据技术无所不能的错觉,需将大数据技术与传统威慑手段进行有机融合,令传统手段与现代进行优势互补。”如根据网络查控的反馈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可以加强对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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