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视角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和对策

2020-11-30 06:53赵晨憧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主体

赵晨憧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成熟的背景下,借助互联网发展的金融体系也应运而生,P2P网络借贷已然成为一个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和体系的全新借贷方式。整个行业都在快速发展,交易金额数量也在金融行业占很大的比重,表明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在完善,也表明了p2p网络借贷还有很大的空间可发展,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产生,要使网络借贷更好地服务群众,还需要正视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中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问题,最高法对P2P网络接待性质和法律身份方面的界定并不清晰,主要原因是这些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服务,而在民商法方面,对于中介角色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对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中提到,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进一步缩小了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假使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或者违约行为,法律也不能对网络借贷平台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低门槛准入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如稍有不慎就会被有意图的人利用,成为非法集资的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条件,运营方式,监管方式,监督依据等方面都还需要不断加强,继续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实就是充当了一个担保人的角色,能够吸引较多的民间资本,但是无形中也给自身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果借款收不回来,则会对网络借贷平台造成很大的影响,必定会承担不少损失。这保护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当权力,和在社会中发挥的地位作用,需要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界定和规范,以保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可持续。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如果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方式为借贷者提供担保证明,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使网络借贷平台为提供资金的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借款人和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及犯罪时,借贷合同则不生效。但很多时候在实践的时候也会发生问题,企业接待行为的限制程度低,对于相关规定和条例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主体权利保护不足

P2P网络借贷主体,有借款方,出借方和网络借贷平台,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明确对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义务和其地位不对等,对它的法律界定也不明确。缺乏相关规定,不能很好的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一个相关权利保护作用,使得借款方和出借方的权利与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服务及费用,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有知情权,知晓的内容包括出现出借方或者借款方的信息,条款内容,服务内容等其他信息,借贷平台应为借款双方咨询提供积极的服务。借贷双方也有依据条例内容选择签订合同协议的对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做好信息审核的工作,双方没有提供准确的信息,这就使借贷双方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平台本身音系网络虚拟性就使得信息审核有困难,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有发生,长此以往对借贷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知情权,借贷双方的隐私也是在网络借贷过程中极易受侵犯,双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借贷信息等都属于借贷主体的隐私内容,主体有权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借贷平台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窃取用户信息卖作他用的事件也常常发生。网络借贷平台为了使借款方尽快还款,在平台上公布黑名单的个人信息,这也是对借款人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平台以公布个人信息的方式催还资金是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的行为。

(三)P2P网络借贷中存在诸多风险

P2P网络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是其拓宽了民间借贷的内涵、服务、功能,在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失,监管的内容和主体不明确,实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情况更复杂,更广泛,制定的条例制度与实际不相符,使得网络借贷相关的业务不规范,不明确。在这种形式下,网络借贷仍然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不同主体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

由于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依据不科学,审核不严谨,不能正确评估出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无形中也增加了追款的成本,使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增加。信贷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个人的信用为担保,个人信用的优劣直接影响贷款的数额和成功与否。而网络借贷平台对用户的信用评估往往有失准确,尽管有些借贷平台已经开展了线下审核业务,但是仍然存在着成本高,分散过广的问题,审核成本和审核收益形成了极大反差。网络借贷平台如果被不法人员利用,就会产生非法集资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具有了金融系统的功能,不属于银行型金融机构,也没有受国家正规批准,这种公众性行为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极大便利,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例如借贷平台破产,带着借人的款项跑路事件,主要原因是对市场定位不准确,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借贷平台跑路却没有受到惩罚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监管不力,监督制度缺失的原因,使平台钻了法律的空子,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影响金融市场的秩序。

二、民商法视角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重建信誉机制

采取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在P2P的环境下,已有的信任机制已经不能够应对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影响信任度的信任的选取。因此,必须全面引入新的机制,信任度的信任因素,全面解决局部声誉和全部声誉的问题,提高信任机制,抵抗攻击的能力。通过对信任机制的有效性和抗攻击性能力的分析,提出重建信誉机制对优化P2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

2008年就有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的草案,已经交由国务院法制办,意在让民间借贷,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到规范。条例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注册从事放贷业务。还有学者建议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民间借贷性质,规范网络借贷的发展,保护个人信息,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网络借贷也应该列为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建议政府将其考虑到反洗钱法的使用对象内。

(三)明确监管主体

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行政主体的监管范围,确定监管主体。我国政府已经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针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并且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政府还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发挥出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三个监管机构的共同作用,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分别监管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其中网络借贷由银监会来全权监管。我国现在存在的一些政策导向缺乏强制性,这也会给某些借贷平台提供钻空子的机会,那还是要紧跟时代步伐,对银监会赋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权利进行立法,其中,银监会监管的内容范围形式都要有明文规定,法律保障,确保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序发展。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们发现西方已经有一些国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比较成熟,而且有一套良好的信用评价机制,十分完善的征信系统。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获得,并且以此来评估他们的客户,我国现在的银行信用记录并没有做到共享,这样造成的影响使征信系统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来,不利于各大金融机构发展,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的降低网络接待平台的交易风险。

三、结束语

通过探讨,我们发现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借贷关系中主体资格不明确,主体权利保护工作做的不足,以及在接待中还存在着诸多的其他潜在风险。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民商法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重建信用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和范围,完善征信体系。相信多方并举,多措并举,一定能够使网络借贷平台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市场,使网络借贷走上正轨,在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界定和规范,以保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可持续。

猜你喜欢
借款人借贷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乡城流动借款人信用风险与空间收入差异决定
小微企业借款人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商业银行对借贷人贷后监控与风险治理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影响P2P借贷成功率的借款人信息要素研究